导图社区 清末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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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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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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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制改革
社会背景原因
晚清内忧外患,社会危机严重,中国领土、经济、海关、司法等主权受到严重破坏
清廷希望废除领事裁判权,收回司法主权
社会变迁,原有法律、司法制度无法有效应对新情况
揭幕
1901年,刘坤一、张之洞联合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则》
修律活动
宪法与宪政
戊戌变法
为后续宪政储备思想、人才基础
仿行宪政
立宪方案
1906《奏请宣布立宪密折》、1908《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
改革官制
中央
地方
《钦定宪法大纲》
1908/8/27
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十四条和附录“君民权利义务”九条两部分
打击立宪派积极性;但也确认臣民权力、皇权不再无限,确认宪法至上
设立宪政机构
1909《资政院院章》
1901年正式召开议会
1908《谘议局章程》
成功设立二十一省谘议局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年11月3日
临时宪法性质、随清朝覆灭而告终
刑事法律制度
《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公布
变化
体例上:删除六部总目
刑制上:改原五刑及发遣、充军等改为罚金、徒刑、流刑、遣刑和死刑五种
体系上:区分民事和刑事
内容上:删除过时条例、增设若干新罪名
作为立宪过渡期使用,是清末实际有效的刑事法典
《钦定大清刑律》
1911年公布
特点
分总则、分则两部分
更定刑名:改传统笞、杖、徒、流、死五刑为死刑、徒刑(有期和无期)、拘留、罚金
酌减死罪
死刑唯一:死刑一律用绞,于特定场所秘密执行
删除比附,引进罪刑法定原则
惩治教育: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行为人是教育主体而非刑罚主体
后经修改后改名为《暂行新刑律》,作为民国初期的刑事基本法
礼法之争
即”法理派“与”礼教派“之争
阶段
第一阶段: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第二阶段:1907-1908《大清刑律草案》及其案语
第三阶段:1910《修正刑律草案》
第四阶段:《新刑律修正案》
争论焦点
新法应以西方法律原理还是以传统礼教为指导思想
新法的精神应该是国家主义还是家族主义
维护传统礼教的法律条文要不要列入、如何列入新法
民商法律制度
民事法规
《大清民律草案》
1907-1911年修订
四个原则
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原本后出最精之法理
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结构
五编
财产法
总则
债权
物权
身份法
亲属
继承
民事法律变革双轨制
继受德日民法居多,与国际接轨,促进民法近代化
同时存在条文与社会现状不完全适应,难以规范现实生活的问题
采用新的立法体系,但也充分考虑中国传统礼教民俗,固有法色彩浓厚
应用
始终停留在草案层面,没有生效实施
意义
促进民法近代化,对中华民国立法产生重要学术影响
商事法规
商部负责起草
1903《钦定大清商律》
1904《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1906《破产律》
修订法律馆负责起草
1909《大清商律草案》
商行为
公司律
票据法
海船律
诉讼法律制度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1906年
总纲
刑事规则
民事规则
刑事民事通用规则
中外交涉案件
行例三条
第一部打破传统诸法合体立法、按部门法分类的法典草案,法律编撰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开始尝试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
《修订法律馆办事章程》
1907
子主题
刑事诉讼律与民事诉讼律分别起草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1909
八大进步
诉讼用告劾式取代纠问式
检察官提起公诉
采用自由新证、直接审理和言词辩论三原则
坚持原告、被告待遇平等
审判公开
当事人无处分权
干涉主义
推行三审制度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民事诉讼法草案,改变了民事诉讼律附属于刑事诉讼律的格局,预示着中国法典编纂逐步走向近代
司法制度变革
司法机构改革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1906
大理院
京师高等审判厅
城内外地方审判厅
城谳局
内容
明确了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构,肯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建立了四级三审制度
《法院编制法》
正式确立了包括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在内的四级三审制以及审判独立、公开审判、检察官公诉、合议制等审判制度和原则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将案件明确分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诉讼而定罪之有无者为刑事案件,定理之曲直者为民事案件,各有不同的审理程序
详细规定检查官制度
司法人才建设
1906年 京师法律学堂
1910年 法官考试制度
为近代法制建设培养人才,推动中国法治近代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
外国人进入他国产生法律案件,不受所在国的司法审判,而由其本国驻所在国领事审判
确立
1943年 清英《五口通商章程》,后列强纷纷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享有领事裁判权
影响
干预中国司法独立,严重破环中国司法主权
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客观上刺激了中国加快法制变革,加速近代化进程
废除
20世纪中叶,中国成为反法西斯战争重要盟国,领事裁判权基本废除
会审公廨
依据1868年《上海洋泾滨官会审章程》,列强在中国租界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由外国领事会审或观审
废止
1931年民国政府在法租界设立中国法院,收回司法主权,会审公廨全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