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人民政协行驶着一定范围的制宪权。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关于制定宪法的决议,并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1954年6月,经过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的宪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人民的意见。
1954年9月15日,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制定宪法是这次会议的重要任务。同年9月20日,宪法草案在这次会议上通过。1954年宪法的通过体现了我国制宪权的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