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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5.4国务院的思维导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编辑于2023-12-21 17:24:55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表明了国务院的性质,即国务院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 组织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活动,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由此性质可见,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最高地位。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
由于国务院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必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任免。组成人员的任免决定以后,由国家主席负责宣布。
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即为5年。任期届满后,由新一届的全国人大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根据现行《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1997年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过多次机构改革,国务院主要组成机构如下:
(1)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事务的行政机构。
(2)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具体履行国务院基本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各部、各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组成。各组成部门的负责人都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是国务院为了管理某类特殊的事项或履行特殊的职能而单独设立的一类机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目前只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国务院直属机构,即专门业务主管机关,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
(5)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各项专门事项的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例如,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等。
(6)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国家铁路局等。
(7)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中国气象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新华通讯社等。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总体上说都是集体负责制,1982年《宪法》改为首长负责制,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1)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 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
(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3)总理召集和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也就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权
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
1. 法规制定权。
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 权力。
2. 提案权。
国务院是具体管理和组织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最高行政机关,有责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后,使之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文件。
国务院的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2) 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3)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4)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
(5)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3. 领导权。
包括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所属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4. 管理权。
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公安、司法行政、文教、经济、卫生、体育、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5. 任免权。
国务院有权依照《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
6. 行政区域划分权。
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7. 紧急状态决定权。
指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8. 其他职权。
主要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明确的决议,以法律形式授予国务院以上述列举权力之外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