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第79条第2款的规定,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基本条件有:
(1)国家主席、副主席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具体程序是:
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
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
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最后由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名单交付大会表决,
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
根据《宪法》第84条的规定,在任期届满前,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