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一篇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思维导图,记录了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民事权利、基本原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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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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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日语高考動詞の活用
民事法律关系
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有关单位从事管理活动
不以主体论,而以行为论关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人自己的活动
(起床、睡觉等)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
基于道德或宗教(恋爱、驴友、同事、自担风险)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
(好意施惠、情谊行为、君子协议、戏谑行为) 注意:(有过错)极力或恶意劝酒造成损害构成侵权; (无过错)酒后照顾,适用公平补偿规则
要素
主体
自然人
非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客体
物权—特定化的物(动产和不动产)和权利(权利质权)
债权—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人身权—人身利益(人格权–人格利益;身份权–身份利益)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智慧产品)
继承权–遗产
法定分类
物权(支配权)
追及效力
例外: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
优先效力
例外(对外):买卖不破租赁(买卖在先时)、预告登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优先权
例外(对内):留置权>已登记抵押/质押权(成立在先优先)>未登记抵押权
排他效力
一物一权
债权(请求权)
相容性
相对性
例外:1.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2.建设工程合同
平等性
一物数卖
一房数卖—合同有效—无效力顺序
一普通动产数卖—合同有效—已交付>已付款>成立在先
一特殊动产数卖—合同有效—已交付>已登记>成立在先
一房数租
合同有效—已交付>已登记>成立在先
学理分类
支配权(原则不受期间限制,抵押权例外适用主债务诉讼时效)
物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形成权★★★(受除斥期间限制)
(撤、抵、追、解、否、选、继、遗)
撤: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简单形成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形成诉权)147-152
追: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145⑵或被代理人171⑵的追认权
继:继承人默示接受继承(遗产处理前)
遗:受遗赠人默示放弃受遗赠(知道后2个月内)
请求权(矛)
物上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不受期间限制,动产物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计算)
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存、券、资、国、救例外)
抗辩权(盾)
暂时性/一时性/延期性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取货时付款)
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
诉讼时效/消灭时效抗辩权(原则在一审中提,二审除非有新证据)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五层法律关系
1.起算前和届满后,无中止和中断的问题
2.届满前最后6个月方能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3.诉讼时效期间内均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4.中止的核心事由系不可抗力,中断的核心事由系债权人主张或债务人承诺
5.中止的法律效果是继续计算6个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起算
行使
方法
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
自愿行使 《民法总则》5+130
权利义务相统一 《民法总则》131
禁止权利滥用★★★《民法总则》7+132
代理权滥用《民法总则》168
1.自己代理(被代理人同意的除外)
2.双方代理(被代理人同意的除外)
3.恶意串通
诉讼时效抗辩权滥用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民法总则》4
自愿原则《民法总则》5
公平原则《民法总则》6
1.格式合同 2.显失公平 3.公平补偿 4.流质条款
诚信原则《民法总则》7★★★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民法总则》83
缔约过失责任
拟制效力《民法总则》159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总则》8
绿色原则《民法总则》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