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典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期末复习知识整理,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抗辩事由等方面展开。
程序正义的必要条件思维导图,包含了理性对话和交涉、信息充分和对等、公开、及时性和终结性、程序中立、对立面的设置等内容。
马工程法理学第八章 法律技术方法 ,第四节 法律论证 思维导图,一、法律论证中的形式,二、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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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编
侵权行为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分化与差异
侵权行为(责任)与违约行为(责任)
保护对象
人身权
个人信息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归责原则
指在行为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标准和原则
过失归责原则
有过失有责任,无过失有自由(自由、过失、责任的内在逻辑)
价值:激发创造力、保障“法律安全”
过错推定原则
过失推定,指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的重要特征:举证责任倒置
分类
一般的过失推定
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就可以免除责任
特殊的过失推定
基于法律规定,加害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存在,才证明自己无过错
无过失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当事人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过错
“实际情况”,指损害事实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分担的责任应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一般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损害
损害事实的构成要件
损害的可请求性
轻微损害与容忍义务
权利人应当具备请求的条件
损害的确定性
损害已经发生的事实(对比:消除危险)
损害的真实性(对比:想象的损害)
依据法律、社会一般观念和公平意识予以认定
损害是侵害了合法权益的结果
合法的权益
法定权利与自然权利
非法利益或违法者人身不得任意侵害,(无权力的)侵害人应负担
损害的分类
财产损害
人身伤亡
人格权损害
精神损害
因果
条件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
过错
故意
过失
重大过失
违反一般的注意义务
轻过失(一般过失)
抽象的轻过失
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具体的轻过失
违反同一的注意义务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一般理论
损害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受害人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财产赔偿原则
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无论是财产、人身还是精神,应以财产作为损害赔偿的方法
损益相抵原则
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的,应由损害额内扣除该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原则
适用
须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
须受害人受有利益
须损失事实与所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衡平原则
在确定侵权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责任人的经济状况等的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为公正
须已确定赔偿责任的构成
应在适用全部赔偿、财产赔偿、损益相抵原则之后
主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留有责任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特殊的侵权行为
特征
特殊的侵权行为种类
特殊主体,监护人、执行工作任务、劳务关系、承揽人、经营者、学校
特殊的业务活动,如,医疗、交通、高度危险作业
特殊的物质因素或方式,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动物等
侵权责任方式与责任竞合
因侵权或违约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债务或责任
基本类型
违约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
当事人
受害人、 受害人的利害关系人、 死者的近亲属
责任竞合,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以上的权利产生、各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
责任聚合,指不法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将依法承担多项责任。如,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聚合。
规范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两种以上的法律关系的产生,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致使数个规范都可适用。
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指被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承认加害事实存在的前提下,据以主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对抗性)的某种相反事实(积极事实)
正当理由
依法执行职务(任务)
指依据法律授权或有关规定,行使合法权利或履行合法义务的行为
司法人员或行政人员执行公务
公民自动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秩序
条件
合法性,但本抗辩力在当代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
行为的客体、方式和程度须与职务授权相适应,否则成立侵权
正当防卫
为避免自己或他人受现时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必要攻击
民事审判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不法侵害行为存在
防卫行为须合法和适度
紧急避险与救助
为使公共利益、本人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紧急救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自助行为
指受害人事前作出的甘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或致损风险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受害人的同意
外来原因
不可抗力
一般人不能预见,除非证明债务人具有特别的预见能力
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范围
自然灾害
社会异常事件
国家(政府)行为
效力
作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的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
意外事件
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对意外事件作免责(减轻责任)事由
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行为
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