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法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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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6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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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8集
金融法律制度
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合同
订立
投保人未亲自签章
代签章、不生效
交保费、算追认
保险人未及时承保
条件够、要担责
条件不够,应退还
投保人告知义务 ——范围——“问啥答啥”
解除
投保人解除(“自由”)——接触后相关规定
保险人解除(特定情形)
订立阶段
未如实告知+影响是否同意/提高费率
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能承保
履行阶段
出险概率增大
未履行安全应尽责任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未通知”
“不加钱”
人身保险——中止后2年未复效
出险相关
谎称发生事故
故意制造事故
不能解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条款
免责条款——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说明、不发生效力
条款理解争议
有争议,按通常理解
2种以上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记载内容不一致认定规则
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
不一致的情形经保险人说明投保人同意,已签收投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准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
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形成时间在后
手写和打印——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
享有
有关系
直系亲属+本人
本人
配偶、父母、子女
赡养、抚养、扶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人同意——无上述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
本人直系三养劳动同意
判断时点——保险合同订立时
缺乏后果——合同无效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设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投保、不得承保,但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
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主体
同意+认可保险金额
时点——订立时、后追认
形式——书面、口头、其他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此限
流转——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特定主体提出——解除合同
投保人提出——保险人收到解除通知30日内
保险人有权——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满2年未达到协议
特定事由出现
给付保险金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不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二者在同意事件中死亡,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不存在任一确定受益人
保险费
是否退还保险费(含部分财产保险)
投保人要求解除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退还保险费(但可以收取相应手续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按比例退还保险费
缺乏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但可以收取相应手续费)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故意——不赔、不退
重大过失——不赔、要退
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不退
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受益人
指定/变更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
数量——一人或数人均可
性质——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被约定为受益人
财产保险
享有——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承包人、保管人 判断时点——保险事故发生时 缺乏后果——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保险标的转让 (2021年简答题)
及时通知义务——受让人、被保险人
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受让人、被保险人有权主张赔偿
特殊情形
已经交付受让人,但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有权主张形式被保险人权利
保险人
保险金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损失多少赔多少、多付保费要退还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损失多少赔多少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按比例赔
其他费用——保险人应当承担“施救费用”“鉴损费用”
特殊制度
物上代位
代位求偿
前提——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
行使主体——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
对投保人可行使
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组成人员”不得行使,但上述主体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除外
被保险人有协助义务——因故意或重大果实未履行,保险人有权扣减/要求返还相应保险金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赔偿前——可以放弃,放弃后,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赔偿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无效
第三人已经赔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通知——第三人不能以此对保险人抗辩
保险人未通知/通知到达前
保险人不能主张代位求偿
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金
保险行业主体
保险公司
设立条件 (有空看)
主要股东
持续盈利能力 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且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业务范围
财产保险——可经营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不兼营
终止——原因——解散、被撤销、破产
保险代理人VS保险经纪人
性质
经纪人——单位
代理人——单位或个人——“个人”不得同时接受2个以上保险人委托
立场
经纪人——代表投保人利益
向投保人或保险人收取佣金
不得同时向双方收
代理人——保险人
名义
经纪人——自己名义
保险公估人——中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