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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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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行政
概念: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 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 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行政法
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内容和形式上的特征
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内容上: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法律解释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
概念:行政主体 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 而与行政相对人及其他相关主体 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分类:组织关系、行为关系、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概念:行政关系 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 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分类
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系统内部外部)
原生的/派生的(形成原因不同,是否由行政活动直接形成)
单一/多重(基本构成要素一个或多个)
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界定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承担行政职责
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
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主要区别
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前者属于国家机关,后者属于社会组织。
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据行政组织法,后者依据组织章程。
权力来源不同:前者权力来源于行政组织法和其他单行法的授权,后者权力主要来自法律和法规的特别授权。
行政相对人
行政第三人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职权法定
法律优先,行政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保留,法律没有明文授权的即无行政
行政合理性原则
比例原则
适当性
必要性
衡量性,行政手段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其实现的利益
平等对待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
程序公正
公众参与
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
信赖保护,人民 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信赖 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高效便民原则
监督与救济原则
第三章 行政组织法
行政主体
概念: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负担一定的职责,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
概念界定
行政主体是组织
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组织独立行使职权
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参加诉讼
概念
行政机关:依法设置的承担行政事务、实现行政目的并能独立对外进行管理的基本组织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
前者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承担行政职能 的一种法律制度;后者则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参与实施具体行政任务 的一种法律制度。
前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后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其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前者权利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后者权利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第四章 公务员法
公务员的概念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范围,除了一般公职人员以外,也包括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些行使行政管理权但使用事业编制的也适用公务员法。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如:档案馆、史志办、地震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执行职务权)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职位保障权)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工资福利权) 4.参加培训(参加培训权)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批评建议权) 6.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诉控告权) 7.申请辞职(辞职权)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权利的救济
申诉,对本人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愿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
控告,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违法行为 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指控。
义务
1.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守法) 2.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利益) 3.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联系群众) 4.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忠于职守)5.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守机密) 6.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P36ppt
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处分
条件
有违纪行为的存在
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有主观过错,为故意或者过失
形式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追偿,公务员对导致国家赔偿的国家侵权行为有故意、重大过失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后可以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责任。
第五章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实施的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 行为
主体是行政主体
产生法律效果
产生的效果是行政法律效果,引起行政法律关系
是对外部行政相对人产生行政法律效果
分类
内容: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对象是否特定: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受法律规范的拘束程度: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
启动是否由相对人申请:依职权行政行为、应请求行政行为
对相对人利益不同: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
有无限制条件: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有无形式要求: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
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
合议制机关的行为通过合意程序做出
权限合法
不横向越权
不纵向越权
在行政主体权限范围内
内容合法
有事实根据且证据确凿
正确适用依据
合乎立法目的
程序合法
法定方式
法定步骤和顺序
法定时限
目的审
法律审(法律适用审查)
证据审
行政行为的效力
效力内容
公定力(外部),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确定力(本身),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本身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变更。
拘束力,行政相对人应当服从。
执行力,行政相对人若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
生效要件
一般抽象行政行为
经相关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经相关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署
公开发布
行为确定的生效日期已到
具体行政行为
主体做出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已经送达行政相对人
附款行为所附条件成熟
失效
撤销
条件
合法要件缺损(主体、权限、内容、程序)
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合理性审查,一般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法院一般不得以不适当为由撤销)
法律后果
自撤销之日起失效,撤销前仍有效(包括授益行政行为)
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对相对人做出不利处理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即自始无效
对于授益行为,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撤销也可以追溯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行政主体赔偿。
因行政相对人过错或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共同过错导致撤销的,撤销的效力追诉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
废止
条件
行政行为作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经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原定目标,完成了历史使命,自然终止。
法律后果: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因第一二条而废止的,行政主体应该给予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无效
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的实施会导致犯罪
该行政行为不可能得到实施
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法律后果
行政相对人不受该行政行为拘束
行政相对人可以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无效
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宣布无效
宣布无效后,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返还或赔偿,并免除义务。
第六章 行政立法
概念:国家行政机关 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活动。
第七章 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设定
主体:全国人大及常委、国务院、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及政府
设定依据
正式设定:法律法规
法律的设定权
从事特定活动
从事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确定资格资质
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
组织的主体资格确定事项
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同时符合后两个条件)
十二条规定的也可以设定
第十三条无法规范的
尚未制定法律的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同事符合后两个条件)
十二条规定的也可以设定
第十三条无法规范的
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内容上,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设定的 关于确定资格资质和组织的主体资格确定的 许可。
效力上,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相关主体在本地区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二条可以不设置行政许可的情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能够解决。
临时许可: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实施机关
正式设定和临时许可有不同的设定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要求
法律法规授权
具有公共管理职能
以自己的名义
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要求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皆为行政机关,且委托方有法定的行政许可权
委托方的委托行为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委托许可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前提
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效果由委托方承担
受托方不得再将许可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八章 负担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概念:特定的行政主体 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行政相对人 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特征:制裁性、处分性、不利性、法定性
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限制开展经营活动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以及降低资质等级
行政拘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设定
法律:各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设区市以上):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
实施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可以行使)
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适用(原则)
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是可以重复警告)
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行政拘留折抵刑期)
行政处罚追诉限时原则
一般两年内未发现便不再追诉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延长到5年。
连续或继续状态自终了起算。
程序
简易程序(个人200元以下法人组织3000元以下;事实简单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
表明身份
确认违法事实,说明理由
填写处罚决定书
交付处罚决定书
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处罚较重;情节复杂;当事人有分歧)
调查取证
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
做出处罚决定
送达处罚决定书
行政征收与征用
行政征收
概念:行政主体 依法向行政相对人 强制性地收取税费或私有财产 的行政行为
种类
种类
土地征收
必须经有权机关的审批
必须补偿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者其他耕地超过70公顷,由国务院批准;其他耕地由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房屋征收
决定主体限于市、县人民政府
财产征收
税的征收
费的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强制地 使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 人身自由 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财物 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特征:限权性、暂时性、可复原性、从属性(为某一行政行为服务)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设立
法律法规
实施主体:法律法规直接设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禁止委托
程序问题:查封扣押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可申请延长30日;查封扣押不转移财产所有权
行政强制执行
概念: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相对人, 依法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 的行为
特征:主体;客体:行政行为;不是中间性行为,时最终的封闭行为。
方式(行政机关) 法院也可以为执行机关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等
划拨存款、汇款
代履行
其他
设定:主要由法律设定,只有在特殊条件下法规才可以设定。
执行主体:双轨制,司法为主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问题:行政机关在相对人绝不履行行政决定且不寻求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救济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间上,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且不寻求救济均超过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可在三个月内申请执行,但要在催告送达后十日。
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
二者之间的区别
性质不同:前者是中间性行为,具有暂时性、可复原性/后者是最终行为
前提不同:紧急情况/生效的行政决定书
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秩序/后者则主要为了执行存在且生效的行政决定
主体不同: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和法院
后果不同:前者实施后,相对人没有作为义务,仅具有容忍义务/后者实施后,相对人具有作为义务
救济不同:可诉性/请求国家赔偿
第九章 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
行政指导的概念基本内容
概念:行政机关 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 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分类:助成性、规制性、调停性
形式
抽象:规划、计划、政策、纲要
具体:指导、劝告、沟通、调停
具体抽象两可:建议、表彰、宣传、鼓励
行政协议的概念
行政主体 与相对人之间为执行公共事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权利和义务,且有较多特殊性的履行机制的协议。
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主体 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特定法律关系或者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和确证,并以法定的方式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第十章 行政司法
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 适用准司法程序 裁决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处理的特殊争议案件的制度
不服可以另行起诉
一般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补偿、权属(知识产权等)、国有资产产权(自然资源等)
行政仲裁
特征
前提:一方当事人申请(裁决:双方自愿)
程序更加灵活(裁决:相对固定)
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不服可以另行起诉)
一般适用于:劳动争议、公务员聘任人事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社会保险
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 为解决争议 而主持的调解
调解书送达生效
第十一章 行政应急
概念
行政机关组织力量 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公共危机 进行预测、监督、控制和协调处理,以期有效地预防、处理和消除危机,从而减少损失的相关举措。
特征
目的:应对突发事件等特殊问题
主体和措施:受到法律严格约束
后果:往往会对常态下的法律规定有所突破
行政应急和疫情防控
从行政应急的特点来分析
权力优先性(行政应急权力)
应急处置性,特别紧急状态下,经有权机关决定,即使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可以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程序特殊性,程序相对平时较为特殊,或更高或更低
社会配合性
救济有限性,损害普遍且巨大,政府一般只能提供有限的救济
实施
条件:法的规定(必要时可以突破);法定实施情形出现--紧急状态、紧急事件
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为主
方式: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
程序:特殊程序,对某些环节可以简化或省略
法制完善:监督与救济
第十二章 行政程序
功能
社会制度:促进行政民主化(通过增强行政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的公众参与度)
社会价值:支撑和保障社会正义
社会效率:保障效率(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路径,提高效率)
行政主体:控制行政权力,规范行政活动
行政相对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限制行政主体权力,保障相对人主张权利的路径)
原则
行政程序公开原则
行政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参与原则(公众参与)
行政程序效率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其他三个原则:公开公正、及时准确、高效便民)
例外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经同意可以公开,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可以公开(但要补偿)
第十三章 监督行政
第十四章 行政复议
复议范围
对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处罚不服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对有关确权(所有权、使用权等)行为不服
侵犯经营自主权
涉及农业承包合同,侵犯权益
违法增加义务
不办理行政许可
不履行法定职责
不履行行政给付
不能申请复议: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指导、行政仲裁、行政主体的民事调解、自律性行为、内部监督
复议机关
选定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
该部门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行政机关或者申请国务院裁决
两个以上--可选择任一申请,共同做出决定
派出机构
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本级政府
授权行政主体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包括国务院直接管理的组织)
法定复议机关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该派出机关
复议期限
自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起60日内提出
当场做出,自做出之日起算
送达签收,签收之日起算
依法公告,公告期届满日起算
复议决定
维持决定
履行决定(针对不作为)
变更决定
违反合法要件
针对作为
内容上具有可分性,可以部分变更
撤销和责令重作决定(主体审、权限审、内容审、程序审、法律审、目的审、证据审)
违反合法要件
没必要可不重做
不得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做出相同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除外)
确认和责令重作决定
违反合法要件
没必要可不重做
不适用履行、撤销和变更
赔偿决定
驳回决定
申请理由不成立
受理后发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复议决定的作出
受理之后60日内作出
特别法有规定从特别法
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以内
第十五章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范围
侵犯人身权
侵犯人身自由权: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禁以及其他
侵犯生命健康权:殴打虐待唆使殴打虐待放纵殴打虐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其他(非法的事实行为)
侵犯财产权:违法财产性处罚、强制措施;其他
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决定不予赔偿,决定之日后10日内通知相对人。
未做出决定---届满3个月内可提起诉讼
对决定不服---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提起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有关人员追责
国家赔偿
方式
支付赔偿金为主
能则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年薪除以有效计薪日261天)
侵犯身体健康权
身体伤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误工费最高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赔偿金最高十倍 ,以及医疗费、护理费、因残疾造成的必要支出,残疾赔偿金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赔偿金最高二十倍,除上述外,增加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造成死亡--20倍,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侵犯财产权:返还恢复赔偿金;变卖的价款并补足至符合财产价值;存款、汇款的冻结应支付利息;补偿直接损失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
中院: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海关、重大复杂
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特殊
经复议的案件可由原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跨区域案件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被告或原告(包括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在地人民法院
不动产案件:不动产所在地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受理而降之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因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或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产生争议,而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一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转移: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把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管辖异议
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书面形式
法定期限--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异议审查裁定;对裁定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原告确认
标准
客观:承担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受其实际影响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观: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确认
行政相对人的债权人债权人原则上没有被告资格
可以为原告: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业主共有利益被侵犯,业主委员会和专有面积超半数或总户数超半数的业主可为原告;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字号为原告;被投资人受侵犯,投资人可为原告;被行政变更组织结构的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可为原告。
债权人--不可
可
非营利法人
业主委员会
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字号)
投资人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分立或兼并等)
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
被告确认
委托行政
委托的行政机关
经行政复议案件
复议作维持决定--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复议作变更决定--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未做决定
当事人起诉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为被告
当事人起诉复议不作为--复议机关为被告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生效文书上的署名机关
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
所属行政机关为被告
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
一般以其管理机构为被告
但对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所设开发区的职能部门自身可以为被告
村委会和居委会
法律法规授权行为--以其本身为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
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
法律法规授权行政行为--自身为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
判决的实体程序和条件
起诉
行政复议后起诉--15日
直接起诉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6个月内(行政复议是60日)
不动产最长20年,其他最长5年(自作出之日起)
受理:七日审查不清,先行受理
撤诉:自愿;做出裁判前;法院准许
第一审程序:审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
时限-六个月,需要延长的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申请
简易程序:45日
条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
依法当场做出的案件
涉案金额小于2000的案件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满足其一即可)
判决的种类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履行判决(针对不作为)
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不当/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确认错误
作为
不得加重原告义务或减损其权益(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除外)
撤销判决(针对作为)
违法性
可以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没必要可不重做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程序问题除外
在判决时存在
有撤销内容
撤销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确认判决
确认违法不撤销
违反合法要件
没必要可不重做
被告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判决履行没有意义
轻微违法,对原告无实际影响
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违法
违法但无可撤销内容
撤销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一般概念:主体、客体、限制性条件
主体或实施某些行为一般条件:是xxx;拥有xxx职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xxx行为。
公职、编制、财政
特征、不同:前提、性质、目的、主体、客体、客观、后果、救济
行政主体资格认定
组织要件
行政机关已经依法设立成为正式的国家机关,所有要件均已经具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身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法律要件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
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