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3.3选举制度
法硕24考试分析-宪法-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编辑于2023-12-19 10:39:58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述
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各 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选举经费,选民与代表的关系,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等。
选举制度的功能
选举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人民经由选举的方式进 行合法性的授权,经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因此而获得了治理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性基础。
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公民”一词的核心内涵就包括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公民参与政治的最直接的方式是选举,用投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于相关政见、立场和见解所持有的态度。
选举是公民自我治理的保障。当政权面临选举压力的时候,它必然更容易回应民众的要求, 而不是执政者的偏好;另外,它也更容易成为责任政府。如果它不向民众负责,那么,执政者就不可能获得下一轮选举的胜利。
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3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的选举法对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确立了比较完善的选举制度。
1979年我国颁布了新的选举法。与1953年选举法相比较,1979年选举法主要 在两个方面有了新的发展:
一是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
二是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作了最新一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2)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3)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就是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范围问题,即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
一是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是年满18周岁
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1983年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于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正在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被劳动教养、受拘留处罚 的,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原则。
选举的平等性原则是公民平等权在选举制度中的表现,其要求有:
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投票权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的人数相同
《选举法》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根据我国国体、 政体的实际情况,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应当体现以下原则要求
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
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
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在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
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
我国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
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今天,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差额选举的原则
差额选举是与等额选举相对应的一种选举方式。
所谓等额选举,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所谓差额选举,则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差额选举优于等额选举,体现了民主选举的本意要求。《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这是我 国选举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性的又一表现。
秘密投票的原则
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与记名投票相对应,是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同时还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中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选举的组织机构
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领导。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1)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 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
选举的程序 选举的程序是实行选举的方法和步骤
第一,划分选区。
选区是指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我 国《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在各选区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选民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选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 及能否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 选民名单。
具体操作中,采用“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做到“不错登”“不漏登” “不重登”。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的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就是最后决定。
第三,代表候选人的产生。
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是选举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着能否选出合格 的代表。
我国《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直接选举时,选举委员会汇总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于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31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于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在间接选举时,由各该级人大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第31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31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正式代表候选人产生后,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四,投票选举。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通过召开选 举大会,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五,公布选举结果。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 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是对代表的一种很有效的监督措施,该制度在一定意义上能保证代表忠实地表达人民的意愿。
我国《选举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按照《选举法》的规定,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提出书面的申辩意见。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公告。
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大接受辞职,须经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人大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可以采用差额选举,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选举法》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明确规定通过下述方法破坏选举 的,将承当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
(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选举法》进一步明确,通过贿选方式当选代表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