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5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下属委员会,如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但其不是乡、民族乡、镇的下级工作部门。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有: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
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