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4.4国家结构形式(二)
这是一篇关于4.4国家结构形式(二)的思维导图,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的政权组织形态和政府组成方式。
编辑于2023-12-19 17:52:35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首次出现是在1982年宪法中,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 (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的特点,在性质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机关。
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
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由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一般在100~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职责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下属委员会,如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但其不是乡、民族乡、镇的下级工作部门。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有: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 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等。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建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
通过多年的实践,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其优越性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职能错位;
部分自治组织的经济状况较差;
部分人员的素质较低
多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建设停留在抓换届选举上,忽视或放松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贯彻等。
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途径有:
第一,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当作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第二,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
第三,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
第四,搞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
第五,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4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这两部法律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
这两部法律奠定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规范基础,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