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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政考研指定用书整理得,含初阶与进阶两册,包含法律的概念、法律起源与法律发展、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编辑于2021-07-03 14:48:48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犯罪的法定分类,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分类。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性质。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范围以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等内容做了论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也称违法性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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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犯罪的法定分类,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分类。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性质。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范围以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等内容做了论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也称违法性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
对比
初阶
第五章 法律的概念
第一节 法和法律的同源
中西文中“法”的比较
不同点:中文的“法”更强调惩罚性;西文的“法”更强调规律性和权利性
相同点:都强调正义性
第六章 法律起源和法律发展
第二节 法律发展
法律继承vs法律移植
概念:法律继承是指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上,有选择的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的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不同点:法律继承体现的是两种法律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及新法对旧法的选择吸收。(时间/纵向/新旧法间);法律移植反映的是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横向交流。(空间/横向/不同国家间)但法律移植不仅仅体现空间方面,也体现在时间方面。
相同点:两者都是法律发展的方式,范围都包括了对法律观念及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和具体制度。
第七章 法律渊源和法律分类
第二节 法律分类
法律的一般分类
1.成文法vs不成文法
1.概念: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最高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2.内容:成文法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内容编排逻辑井然、清晰明白。不成文法内容不够清晰,需借助相应法律技术去发现法律的原则和规则。 3.立法程序:成文法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产生。不成文法制定和修改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不需要立法机关创制产生。 4.功能:成文法有较好的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革功能。不成文法在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革功能上稍逊于成文法,但更具有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的特征。 5.司法适用:成文法由于以词汇和语言来表达内容,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使法律规范通常需要解释才能适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不成文法并不完全依靠明确肯定的语言表达内容,使法律解释的必要性降低。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根本法vs普通法
1.概念:根本法指一个国家的宪法,又称根本大法。普通法指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2.立法主体:根本法一般是来自一个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或特别的制宪会议。普通法既可能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也可能是地方立法机关,还可能是行政机关。 3.立法程序:根本法的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程序要求,不论是法案的提出审议,还是表决其程序规定和普通法都有差异。 4.基本内容:根本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较大事项,调整社会关系范围比较广,具有原则化特点。普通法规定一个国家某一方面或某一具体领域内的事项,调整社会关系范围窄,具有具体化的特点。 5.法律效力:根本法是制定普通法的原则和依据,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地位,任何普通法都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与根本法相抵触的普通法没有法律效力。 6.解释和监督:根本法由于根本法地位的特殊性,根本法的解释权利和监督权利往往被宪法授予特定的机关行使。普通法的解释和监督除立法机关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也有一定解释和监督权。
3.实体法vs程序法
1.概念: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的法律。程序法不等于诉讼法,诉讼法是程序法的一种重要表现,是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中的司法程序。 2.司法适用 1)是否可溯及既往: 实体法一般不溯及既往,溯及既往的情形由法律特别规定。程序法可以溯及既往。 2)是否可类推适用: 实体法不绝对排除类推适用,只有刑法及一些处罚性质的法律,因“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制约而不能类推外,其他实体法都可以适用类推。程序法都不能适用类推。 3.适用顺序: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适用。没有程序法的正确适用实体法的适用就不可能有正确的前提。
联系:实体法是程序法的目的,而程序法是实体法实现的保障,程序法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程序正义可以独立于实体正义而存在。
4.国内法vs国际法
1.概念:国内法是由国内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制定和认可,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的法律规范。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创制主体:国内法由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国际法由两个以上的国家。 3.法律关系主体:国内法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成为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争取民族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 4.强制性质:国内法强制力是通过国内的法庭、监狱和警察等强制机关来实施。国际法强制力通过国家单独、集体或通过国际组织保障的。
关系: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基本上可以确认在我国国际条约的效力优于国内法,但由于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因此,还不能说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已完全确立。
5.一般法vs特别法
概念: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地域、一般时间生效的法律。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地域,特定时间生效的法律。
法律适用: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个原则只能在二者属于同位阶的法之间才能运用。 2.在不同位阶的法之间发生不一致的情况,应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法律的特殊分类
1.公法vs私法(vs社会法)
内容:①公法的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国际法 ②私法法的内容包括民法和商法 ③社会法的内容介于公法和私法间的第三类法,包括劳动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保障法等。
2.普通法vs衡平法
3.联邦法VS联邦成员法
第八章 法律结构和法律效力
第一节 法律结构
法律原则vs法律规则
1.(内容)法律规则具有具体性,确定性;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普遍性。 2.(作用)法律规则可能出现漏洞,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 3.(适用条件)有规则适用规则,不得适用原则;当法律规则的适用后果违反公平正义时,才可适用原则。 4.(适用范围)法律规则一般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法律原则则涵盖面广,抽象性强。 5.(适用方式)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法律原则不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
第十章 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vs法律义务
1.产生原因:法律义务是第一性义务,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而产生的第二性义务。 2.针对的主体:法律责任针对的是特定的主体,具体是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3.特性: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即法律责任是针对第一性的义务没有被履行而进行的救济、制裁;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应,法律的重要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 4.前提:法律责任的产生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体对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VS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无法律责任则无法律制裁的可能。 2.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功能体现,但有法律责任不一定会有强制性制裁措施的结果。(一方面法律责任,因法定原由可能免予承担,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制裁一种,因此,法律制裁不是法律责任的唯一反映结果。)
第十二章 法治概述
第一节 法治
古代“法治”vs现代“法治”
1.古代”法治“建立在专制主义政治基础上,现代”法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2.古代的”法治“其国家的权利都集中在君主及其统治集团之中,现在的”法治“则重在限制政府权力,实现分权与制衡。 3.古代的”法治“无法保障人权,特别是中国古代所谓的”法治“其实仅仅是”刑治“而已,现在的法治以保障人权为依归。
法治vs法制
区别 1.法制属于工具操作的范畴,没有民主也可以法制。法治则属于政治理想的范畴,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法治。 2.法制强调程序,而不一定建立在正当性价值之上。法治则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3.法制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而存在了一种制度,而法治则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的广泛性,即法律必须更加全面、深入地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联系 1.从制向法治的过渡,需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2.一方面只有在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指导下,才有可能建立和健全法制;如果没有法治理念的引领,就不可能有完备的法制。 3.另一方面,只有建立了完备的法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使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实现;如果没有法制的保障,法治只能是一个空洞的思想主张。 4.法制状态虽然不能直接导致法治,但法治状态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作为基础。
第十五章 法律实施
第一节 法律实施概述
法律效力vs法律实效
1.法律效力指法律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属于“应然”范畴,法律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的实际实施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2.法律效力一般强调形式有效性,即法律只要满足由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即获得约束力和保护力。法律实效一般侧重实质有效性,即法律只有在实践中部分或全部被遵守、执行、适用,才是有实效的。 3.法律效力是证成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法律实效是对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实施以及实现状况的一个评价指标。 总之,法律效力是讨论“应然”状态的静止,法律是否符合一定的法律规格。法律实效是分析“实然”状态中法律产生的实际效果。没有法律效力的“法”是否适法本来就存在争议,当然也就更谈不上法律实效的问题,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在法律在实践中不一定都有实效。
进阶
第十六章 法律与政治
第三节 执政党政策与国家法律
执政党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差异
(一)所体现意志的属性不同 国家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机构所反映的人民的意志,县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执政党政策:仅仅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二)表现的形式不同 国家法律:以条文形式公开颁布施行,有自己特定的表现形式。它作为国家的规范性文件,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出现。它是一般的规范, 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此外,法律必须是公开的。 执政党政策:作为党的文件,是以纲领、宜言、声明、指示、建议等形式出现的,它的内容相对来说规定得比较原则,带有号召性和指导性。 执政党政策尤其是具体政策,有时可能是“秘密”甚至是“机密”的。 (三)实施的方式不同 国家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执政党政策:靠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以党员干部和广大党员的带头作用,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的模范作用来保证的。 (四)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 国家法律:一般是调整那些对社会整体状况有直接和重大影响的社会关系。 执政党政策: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交错,有重合,但也有区别。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不仅要参照政策,还要参照其他因素。政策并不都要上升为法律,法律也并非都从政策而来。 总之,法律和政策的区别,表明二者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各有其特殊性和特殊作用。我们既不能以党的政策去代替国家法律,否定法律的特殊作用:也不能用法律去否定党的政策,取消政策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