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吴汉东先生的观点,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等特征。①虚拟财产不具有知 识产权明确由法律规定的时间,它的时间是由运营商 或者网络用户和运营商通过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具 有严格的领土性,受到地域限制,虚拟财产依赖于网 络,网络具有共享性,这也决定了虚拟财产也可以在全 世界共享。②
①吴汉东. 知识产权保护论[J] 法学研究,2000( 1) :68 -79.
②薛陈陈. 虚拟财产的物权定位 ———以若干案例为分析视角[J] 安徽师范大学 2017·02
把虚拟财产为债权有所不当,债权具有 相对性,如果认为虚拟财产是发生在网络用户和定位 运营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当虚拟财产被侵害时,网 络用户只能向运营商追究责任。这样就会让真正的侵 权人逍遥法外,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权威 性。
虚拟财产的物权定位—以若干案例为分析视角——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薛陈陈
刘德良教授认为, 物权说虽然是目前大多数人所持的观点,但其缺 陷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传统物权法中的物权是以 有体物为标的的一种支配权;而虚拟物品在本质 上属于电子数据,并不属于有体物。因此,将不属 于物权法上物权客体的虚拟物品纳入物权的范畴 的观点显然是不当的
刘德良.论虚拟物品财产权[ 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 文版,2004( 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