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
这是一篇关于法理学的思维导图,包含法的概念、法律关系、法律规则、法律责任、法的渊源、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施七个部分的内容,可用于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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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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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律关系
含义(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合法性
法律事实(随法律关系生、变、消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件(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
权利能力(必有)
行为能力(可有)
法律关系客体
物(物权法律关系)
人身权益
行为
智力成果
权力本身
法律关系内容(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核心要素
法律规则
含义(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
分类
内容不同
权利规则(授权性规则)-可以做什么
权利性规则
职权性规则
义务规则
命令性规则-必须做什么
禁止性规则-禁止做什么
复合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内容是否直接地被明确规定
确定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委托)
准用性规则(佐证)
强制性程度
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法的渊源
含义(来源不同,效力不同)
各法制定主体
国家立法权
刑、民等基本法律——全国人大
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立法权
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部委行署、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及以下
地方立法权
地方性法规——省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民族自治法规——各级自治人大(报上级常委会批准)
仅限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位阶
宪法 > 一切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条例 > 规章
省 > 市 > 县
法的冲突及解决
一般规则
上位法 > 下位法
特别法 > 一般法
新法 > 旧法
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具体j解决规则
制定机关裁决
法规(国务院)—>规章(人大常委会)
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属人主义(本国公民)
属地主义(地域内)
保护主义(维护本国利益)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自法律部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终止生效的时间
明示废止(有效期满、新法实施时)
默示废止(新法颁布,旧法相抵触的)
法的实施
执法(法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相关活动)
司法(法的适用)
含义(将法运用到具体案件中提供,具有国家权威性)
基本原则
司法公正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专属性(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
独立性(人民法院、检察院不受干涉)
合法性
守法(法的遵守)
主体(所有社会成员)
范围(宪法和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文件)
内容(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法律责任
含义(违法而承受的法律后果)
按违反法律的性质分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行政处罚
违宪责任
责任免除的情形
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有效补救免责
协议免责或自定免责
自助免责
人道主义免责(无能力)
法律制裁
含义(对违法者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种类
民事制裁
刑事制裁
行政制裁
违宪制裁
责任与制裁的关系
责任是前提,制裁是目的
有责任不一定有制裁
法的概念
含义与特征
含义
方式:国家强制力
调整内容:权利和义务
调整对象: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
目的:符合统治阶级和人民意志
特征
国家意志性
权利义务性
国家强制性
普遍性
规范性
程序性
可诉性
法与社会
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
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与形式
法结合了党的政策和群众的智慧
法与道德(对比)
法律
国家制定
明确、可操作性强
外在强制
调整外在行为
可诉性(显著特征)
道德
不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
笼统、模糊
内在约束
调整内在动机
不可诉性
法律体系和法的分类
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
现行
基础是法律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为统帅
法律为主干
法的分类(标准)
创制主体、适用范围和渊源
国内法
国际法
创制形式和表现形式
成文法
不成文法
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
普通法
效力范围
一般法
特别法
规定内容
实体法(规定权、义)
程序法(保证实现)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
政治职能(阶级统治)
社会职能(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