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4.1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法硕考试分析24年,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包含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概念、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
编辑于2023-12-20 14:15:10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概念
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国籍,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根据1980年颁布的《国籍法》,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公民和人民
(1) 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2) 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有区别。我们讲“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讲“公民的权利”,指的是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3) 地位不同导致了二者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权利,也不允许他们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 二者的范围也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更广泛。
(5) 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构成了直接的约束,是为宪法规范所承认和保障的公民 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除了宪法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之外,还存在未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使得基本权利的内涵得到实质性的扩张。
各国因为国情、历史、政治、经济条件的不同,对于基本权利的规定会存在着差异,有的国家将生存权、发展权规定为基本权利,有的国家侧重于公民个人的自由权,而有的国家则将基本权利从自由权扩张到社会权利。
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其最初的含义包括人们追求生活、财产、自由和幸福的权利。
人权的概念起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学说,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提出来的一个政治口号,其目的是吸引和动员更为广泛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人权理论成为资产阶级组织政府、制定法律和政治治理的原则和基石。
人类历史上最早确认人权的宪法性文件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之后,人权就成为世界各国立宪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权经历了一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从个人权利到集体权利,从国内人权到国际人权这样一个内容不断丰富,主体日渐广泛和权利普世化的过程。
公民权与人权有着历史的、政治的联系,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而人权是公民权的政治基础。宪法中公民权的相关规定以人权作为其政治基础和理性依据,而这种把人权的有关概念、理论载入宪法和法律的过程也为人权的发展和实现提供了具体化途径和法律保障。
人权与公民权又是有着严格区别的。
首先,二者性质不同。
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不同的人们可以对人权有各自的理解和解释。
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含义和保护方式有着法律的界定,人权的内容一旦入宪而成为公民权,就具有了固定含义,只能依法解释和保护。
其次,二者不能简单等同。
我们可以笼统地讲公民权就是人权,这是因为它体现着人权的内在要求。然而,人权和公民权从性质到形式差异很大,人权的一个方面的要求可能具体化为公民权的若干项权利,而公民权的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体现着人权的多方面要求,二者不能一一对等。
最后,人权与公民权相比,还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以及前述的时代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为国家设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自然人
公民是基本权利最常见和一般的主体。公民的内涵是不断发展演变的。在资本主 义各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很长一段时期,公民并没有包括一国所有的国民,女性、有色人种、奴隶都被排除在了公民范畴之外。
随着人权保障成为国际法的普遍要求,外国人在一定范围内应享有本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外国人在人的尊严、财产保护和法律程序方面享有和本国公民同等的保护,但在政治权利、 社会福利等领域无法主张本国公民的权利。就发展趋势而言,外国人基本权利保障在内容和程度上都呈现一种扩张趋势。
我国《宪法》第32条规定了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成为外国人基本权利保护的重要规范基础。
法人
一般来说,宪法中对基本权利的最初设定,目的是保护公民个体。
基于宪法中规定的结社自由,公民可以形成经济、政治和社会组织。
法人成为现代社会活跃的主体。宪法中规定的一些基本权利可以同样为法人所享有。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基本权利亦适用于国内法人,但以依其性质得适用者为限。
不过,一般只有私法人才可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而依据组织法设立的公法人行使国家权力,是基本权利约束和限制的对象,通常情况下不能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或者源于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或者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 护。宪法作为一国法律秩序的基石,必然要对权利冲突或者公共利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安排,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相应的规制。
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形式有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限制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
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限制
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中,有时不仅具有权利保障的内容,也有权利行使的限定规定。这被称之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限制。
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更常见的情形是宪法授权立法机关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限制,此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即法律保留。
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
一方面是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缩,即公民基本权利被法律所限定;
另一方面法律又具有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意涵,唯有立法机关的法律才可以限缩基本权利,防止公民基本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非法限制。
立法机关在通过法律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明确性原则。
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所作的限制,必须内容明确,可以成为公民行动的合理预期。如果法律条文过于宽泛、笼统和模糊,在接受宪法审查的时候,此类法律往往会被宣告为违宪而无效。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时候,必须要在手段和目的之 间进行利益衡量。
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必须具有宪法正当性。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手段适合性,所采用手段必须适合目的之达成;
限制最小化,立法所采取的是对基本权利影响、限制最小的手段;
狭义比例原则,要求手段达成的公共目的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具有适当的比例关 系,即均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