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5.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硕24考试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其中一部分代表同时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编辑于2023-12-21 15:41: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的规定说明了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它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
就其性质而言,所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意味着全国人大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因此, 就其地位而言,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与它并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
组成和任期
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 代表组成。
这表明,我国实行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机关组成方式。
根据现行选举法和组织法,全国人大代表以间接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军队选举产生。
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
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5年。
在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1982年《宪法》已经过5次修改,共有52条宪法修正案。
同时,全国人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最高机关,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
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 违反宪法。
2.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由全国人大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修改基本法律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外),但有两个限制:
一是修改不能与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是只能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
3.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4.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等。
5. 最高监督权。
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具体来说,全国人大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有权改变或撤销后者不适当的决定;
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
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也要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6. 其他职权。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一弹性条款为全国人大处理难以预料的新问题、重大的紧急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
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
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
全国人大每年举行1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1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大代表。
每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全国人大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以及其他议案,选举 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1. 提出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 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 审议议案。
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对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则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3. 表决通过议案。
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并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通过。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4. 公布法律、决议。
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
全国人大现设有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或提出有关报告,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处理。具体包括: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此外,各专门委员会还有一些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特殊工作。
专门委员会是常设性的机构,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任命若干非全国人大代表的专家作为委员会的顾问,他们有权列席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与全国人大任期相同。
临时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实际需要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它的工作是临时性的,没有固定任期。
根据《宪法》第71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这种特定的调查委员会就是一种临时性委员会。
1985年7月到1990年3月设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1988年8月设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即为临时性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其产生办法与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类似。
调查委员会是临时性的委员会,无一定任期,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经完成,该委员会即予撤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履行经常性的立法权、监督权的机关。
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与全国人大代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组成人员得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 令;
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解释法律,不仅可以解释由它自己制定的法律,还可以解释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了解全国人大的立法意图,能够作出准确的解释。
3. 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 人大常委会有对下列国家重 大事项的决定权: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
4. 任免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 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5. 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他由全国 人大产生的中央国家机关都有 权进行监督,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汇报;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执法检查。
6.其他职权。
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所以,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不同,它没有宪法上自己的弹性权力。在宪法列明的职权之外,常委会的其他职权必须经全国人大授权方能享有;
在授权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例如,1990年 4月,全国人大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要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也就是授予常委会以领导、监督基本法委员会工作的权力。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
会议有两种形式:
一是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的全体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 召集并主持。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全体会议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 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审议及通过法律案和其他议案、选举和罢免各国家机构领导人时,均须遵守以下四个程序:
第一,提出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审议议案。
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三,表决通过议案。
议案经审议后,由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决定公布。
二是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的委员长会议。 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
此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 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部门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的法律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 其中一部分代表同时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他们是全国人民派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并且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
出席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 )
参加各项选举,可对主席团提名的国家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名单提出意见;
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可提出询问,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罢免案;
可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在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进行视察,就被视察 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可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的权利
(1)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5)人身特别保护权。
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6)言论免责权。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以此保证他们能够真实地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志,为制定法律规范提供客观的依据。
(7)物质保障权。
全国人大代表在履职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时间保障和工资福利保障,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代表的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从人民中选举产生, 但他们与普通公民还是有所区别的,其 中最为主要的就在于他们所承担的特殊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 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2)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定程序罢免其所选出的代表;
(3)保守国家秘密;
(4)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与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积极参加代表的视察活动。
上述义务的承担也是为了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能够更好地履 行人民代表的职责所设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