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编辑于2021-07-13 11:33:14Lesson12 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
重点问题
什么叫做风险负担规则
就604条举例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即不利益
没有进入合同时物的风险,所有权人主义
进入合同
给付风险
即给付不能时谁承担风险
特定物
买受人承担不利益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种类物
出卖方承担不利益
价金风险
前提是给付风险移转给买受人乙
原则上拿不到物不需要给钱
对待给付牵连性之必然
价金风险在甲
例外
合同编
603-610关于风险负担规则的具体规则与体系
604条为核心
交付主义
指物理上的交付(hand over),而非所有权的变动
包含所有权保留
注意:不动产买卖中仍是以交付为标准而非登记
动态上是占有,占有人更容易造成毁损灭失
占有人承担风险
法条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07
法条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预习
拍的题
多选题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 )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末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代办托运
可以是代理
乙可以就运输合同要求丙承担责任
乙还可以基于真正利益第三人要求丙承担责任
603条指示交付
丙是甲的履行辅助人
甲代替乙托运,丙成为乙的履行辅助人
丙可以是乙的代理人
则甲移转标的物同时移转给乙
受托人
所有权移转给丙,丙有义务交给乙
答案不确定
√A 乙承担价金风险,故乙仍应支付价金,但甲依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B 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甲与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应当向丙要求损害赔偿;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
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C 货物动产 乙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正确
D 雇主丙承担责任后可向雇员丁追偿,丁与甲没有直接关系
法条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风险负担与违约、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的关系
总述
有偿合同类推适用
646、647
债权合同,并非处分行为
我国买卖合同法之特点
物的买卖为中心
不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以种类物为重点
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说明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处分行为不影响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属于增添义务的自损行为,也不应该因处分行为受影响
买卖合同的效力
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卖货物一批,2月15日之间交付,乙使用一个月后没有问题支付全部价款
问题一
甲因此负有的义务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问题二
乙因此负有何种义务
给付义务+受领义务+不真正义务
问题三
何种规则适用于甲乙双方
风险负担规则+孳息+费用负担+解除
对于买卖双方的效力
价金风险负担
不存在于单务合同
只存在双务合同
原因是不可归责于双方
特殊情况下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即可
与履行地密切相关
往取之债
交付原则
即使债权人受领迟延
履行地在甲处
乙负担风险
赴偿之债
交付原则
履行地在乙处
甲负担风险
寄送之债
第一承运人规则
也适用于往取之债的变形
履行地未约定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乙负担风险
示例一
赴偿之债
在途风险在甲
往取之债
风险依然在甲
甲砖厂向乙建筑公司供应十万块红砖,约定送货上门。货到后,乙公司验货发现红砖不合格通知甲厂解除合同, 要求其立即把砖拉走。 甲厂没有行动,第三天晚上约三万块红砖被偷。损失由谁承担?
甲能依据什么要求乙赔偿损失
请求权基础
侵权
充分侵权?
甲是所有人
但现在乙是所有人
是否解除合同必然使得甲自动获得所有权?
乙有义务将所有权移转给甲
因法律行为移转
动产需要交付和物权合意
本案中没有物权合意,所有权没变
契约
只可能有保管合同
要约、承诺何在?
没有
那么事实合同?
合同义务扩张的保护义务
在合同前、中、后都存在
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支付价金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不可以
示例二
所有权保留中的风险负担
交付主义需注意占有人承担风险
特殊规则
之一
在途标的物买卖
成立时归买受人
606特约排除
之二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607条第2款第1项需要运输
寄送之债
第一承运人规则
第一承运人规则的说明607
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的专门的运输业者
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
并非买受人负责运输
第一承运人独立于当事人之外,并非履行辅助人
不独立怎么承担?
移转占有风险已经移转,无论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有争议)
立法理由
本非出卖人的义务,出卖人无须承担过多风险
买受人能够及时验货,从而向承运人和保险公司索赔
倘若买受人不承担运输风险,市场价格下跌时,可能因为微小的货损主张拒绝受领,摆脱亏本的买卖
示例
示例一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在乙处交货,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可驶员丁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请问:风险由谁承担?
约定交付地点,不适用607.2
示例二
买受人乙派丙开车取货,甲将货物交给丙
买受人自行运输,不适用607.2
示例三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因货物需要运输,甲用自己的车运送货物,运输途中,因司机丙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货物毁损灭失,无法向乙按约交货。请问:风险由谁承担?
出卖人(履行辅助人)自运,不适用607.2
送付之债的风险负担,比较法上颇多争议,不同情形,规则不同,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8的作法过于武断
之三
特定地点规则
示例:某宝上的购物
合同法并未明文规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2
?不一致
在特定地点交付后,始移转给买受人
之四
买受人过错无法按时交付+债权人过错受领迟延
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时起归买受人
605、608
之五
?
之六
未经特定的货物
合同法并未规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1:可资识别后始归买受人
示例三
商品房买卖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商品房是指一手房
风险负担和违约救济
风险负担和违约救济解决的是不同的问题
互不排斥
611
效力二
孳息自交付起移转
效力三
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示例一
家装购买家具,其中一些不合格
632
第六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示例二
某中医从药材批发公司购买一批草药,专用于配成某种特效药,其中一味草药失效,其他草药质量合格
632但书
出卖人的义务
主给付义务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595+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现实交付或者拟制交付)+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义务之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要点一
交付时间:履行期限
需注意
简易交付合同成立时移转所有权
合同法140
要点二
交付地点
示例
甲市养鸡场和乙县饲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因双方疏忽,未约定交货地点。双方因此发生分歧,养鸡场要求送货上门,饲料厂坚持自提货物。如何理解"货物需要运输的"?
60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8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
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
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需要运输即双方约定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
603条第2款第2项为往取债务原则的例外
要点三
多交的怎么办
法律效果
拒绝接收+及时通知/接收+可以代管(合理费用请求权+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629+买卖合同司法解释3.2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普通动产一物数卖
买卖合同解释第六条
打破债权平等
受领交付(物权已移转)
先行支付价款(应为全额支付)
合同成立在先
特殊动产一物数卖
如汽车
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
受领交付
登记
合同成立在先
登记对抗主义
尤其是动产,更加怪异
不动产一物数卖
2020商品房买卖解释1、7
一般房屋买卖不适用该解释: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2020《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9
登记(物权已移转)受领交付
先行开发
先行支付价款(应为全额支付)
合同成立在先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法条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对比506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不一样,506条规定的是固有利益而非合同标的
法律行为瑕疵的规则
欺诈与受欺诈
但此时受欺诈无需行使撤销权即可无效
例外
买受人缔约时或
责任承担
司法解释
582
质量担保
买受人的检验期间和通知义务
620、621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检验义务
不真正义务
保护出卖人
超过异议期则不得主张瑕疵担保
异议期认为是诉讼时效
约定
约定过短的
视为对表面瑕疵的异议期间,隐蔽瑕疵另行确定+不得低于法定期间622
未约定检验期间的
合理期间
621.2+买卖合同解释12
收到标的物起两年
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
质量保证期代替两年
送货单和确认单中载明数量、型号和规格的
推定为检验数量和外部瑕疵623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瑕疵的,不受上述规则影响621.3
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和未提出质量异议的后果
买卖合同解释13
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不视为放弃异议
买卖合同解释14
异议期经过
买受人无法获得保护
抗辩权产生
异议期经过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反悔(诉讼时效经过之效果)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排除
约定减轻或免除(618:除非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非免责条款无效之重复)
买受人缔约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瑕疵:自甘冒险行为
买卖合同解释24
除非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
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法律后果
582条承担违约责任
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不支付
买卖合同解释15
买受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合理费用的负担
无因管理
价款已经支付不影响减价权
买卖合同解释17
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612
物权、其他绝对权、债权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时间:争议(合同成立时?权利移转时?)
德国通说:权利移转时
中国:动产交付时;不动产登记时151解释
权利瑕疵担保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时点
动产交付时,不动产登记时
排除
法定排除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约定排除
与物的瑕疵担保一样,默示的可以,通过意思表示来明示的当然可以排除
举重以明轻
违反该瑕疵担保
可以中止支付价款
类似不安抗辩
一般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599
出卖人的附随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的义务
时间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排除511.4
金额
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
地点
627,511(3)的细化
附随义务之受领义务
不真正义务
特殊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类似迟延履行
非定期债务
是对563.3的解释
达到根本违约
第一款
第二款
对于实践中不退钱情形的排除
凭样品买卖
解决瑕疵担保责任的标准
按照样品的标准
法条
特殊规则一
试用买卖
解决
用多久
用的过程中风险负担问题
怎么确定买不买
特殊条款
默示视为同意
试用期间东西坏了
不可归责于乙的情形
价金风险
乙同意购买才有价金风险
法条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子主题
何时生效?
溯及既往至占有是生效
所有权保留
价值在于担保价金
被视为担保法的重大修改
貌似所有权而不是所有权
法条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二款
并非优先受偿,而是要求提起公力诉讼
如果物消失,则取回权消灭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行使取回权不会解除合同,因为还有回赎权
此时又卖给了戊
卖多了的钱要退给乙,卖少了补足
多退少补
乙相当于买到了所得价款的一部分物,对这部分物的价款要载返还给她
原价款+必要费用
甲陷入破产,则又拥有了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能否适用于不动产
不可以
否则乙在登记簿上登记而不拥有所有权,则破坏登记的公信力
可以解除与乙的合同
可以解除合同,当然的获得真正所有权
562、563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判断
一定有财产的赠与
债务免除、免费理发等无偿都不是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是负担行为
为什么不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可以撤销而非没有违约责任
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
也是法定的
法定撤销权
无论有无对价都有相应的义务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特殊情形,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违约责任
所有的赠与合同都要履行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没有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款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定撤销
有偿合同可以参照买卖合同,无偿合同可以参照赠与合同
民法典法条分类
强行法
任意法
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有异议时)
借款、保证 租赁合同
乙
甲
标的物毁损灭失,可以撤销合同避免行使义务
甲卖给戊
甲卖给丙
如果是负担行为,有效
处分行为,受到乙的限制效力待定
丁能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本来丁只需判断乙是否善意只需看占有,而现在要查阅登记簿
同时甲也要登记才能保留所有权,对抗丁
问题
丁没有义务对于动产查阅登记簿,而如果没有查阅就得不到保护
原因是没有区分民法与商法
戊
丁
丙
物
乙
甲
约定不达到一定条件就取回所有物
但该约定要求所有人尊重,故引入登记制度
丙
登记
但可以对抗乙
乙
所有权
甲
物权优于债权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
一般债权人的标的是行为,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
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于一般财产上,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存在于担保物上
当责任财产只剩下担保物时,才会冲突
债的履行地
在途风险取决于履行地
往取之债
乙到甲处自提
在途风险乙承担
如果甲帮助乙运输,依然乙承担
赴偿之债
甲送到乙处
在途风险甲承担
寄送之债
甲的义务只要发货,在途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就移转给了乙
甲
丁
丙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