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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法考民事诉讼法(韩心怡精讲—05当事人)的思维导图,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进行民事裁判的人。
编辑于2023-04-23 18:52:36 新疆当事人与 诉讼代理人
基本概述
概述
概念
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进行民事裁判的人
狭义当事人
被告(被起诉方)+原告(起诉方)(一审)
当事人在不同的不同的称呼:
1.一审:原被告
2.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广义当事人
被告+原告+诉讼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没有代理人
诉讼参与人
法院+检察院+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权利能力
概念
能够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和能力。
总结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精神、年龄状态无关
法人: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诉讼行为能力
概念
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亲自参加诉讼,实现民事诉讼权利、履行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
总结
(1)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2)只有完人拥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3)无人、限人只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但不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适格
概念
当事人适格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条件
原则
只有与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主体
例外
法定担当
(1)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姓名、肖像等人格权、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2)因他人侵权而死亡的公民,其继承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3)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4)公民死亡后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可以享有诉讼权利
(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6)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
任意担当
著作权人可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仲裁
当事人 (5种)
原告与被告
自然人
挂靠情形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原告可单独起诉挂靠人或被挂靠人,也可一并起诉
提供劳务
损害他人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自己受损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双重劳动 关系纠纷
(1)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2)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3)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两者为共同被告
法定安全 保障义务
教育机 构责任
过错推定
无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除外
过错责任
限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承担损害责任
补充责任
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损害,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
公共场 所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赔偿权利人应该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不能确定除外
保证合同
一般保证
1.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2.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连带保证
1.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2.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以保证人为被告
3.债权人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无人限人 致人损害
无人、限人是受害方
原告只有无人、限人;其监护人仅是法定代理人
无人、限人是加害方
无人、限人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劳务派遣
1.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2.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不能只起诉劳务派遣单位)
继承关系
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责任
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等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以侵权人为被告 但租赁、借用时,所有人对损害有过错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为共同被告
法人
法人为当事人
职务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
合并分立
企业合并的,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企业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注销前后
法人注销前,以法人的名义应诉、起诉
法人注销后:
依法清算并被注销的,债权债务消灭,股东、出资人、发起人不再承担责任;
未经依法清算就被注销的,以股东、出资人、发起人为当事人
分支机构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冒用借用
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而产生的纠纷,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行为人私刻、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等,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聘用的人员解聘后,或者解除委托关系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公章,行为人超越权限实行的民事行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责任人 为当事人
1.法人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2.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组织
个人合伙
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
有字号的,直接以字号为当事人,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为共同诉讼人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共同诉讼人
概述
概念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诉的合并】
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分类
必要共同诉讼 (不可分之诉)
概念
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特征
(1)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共同的诉讼标的,而非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同一种类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关系
内部
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效力。但不要求各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相同。
外部
一致对外
追加必要 共同诉讼人
方式
(1)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
(2)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注意
(1)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2)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第二审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二审中遗漏的应当参加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普通共同诉讼 (可分之诉)
概念
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条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人之间相互独立,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一人的诉讼中止等情形不影响其他人诉讼活动的继续
诉讼代表人
概述
概念
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从本方当事人推选出来的,代表他们的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特征
1、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10人以上
2、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有共同或同类的诉讼标的
3、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有可代表性
4、代表人行使实体处分权,必须经过其他当事人承认
人数要求
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5人 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法律地位
1.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2.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 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时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种类
人数确定的 代表人诉讼
概念
起诉的时候,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人数确定
类型
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
确定方式
(1)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代表人或者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2)选不出代表人或不认可选定的代表人: 1)必要共同诉讼,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 2)普通共同诉讼,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自己另行起诉
程序
一般公开审理、作出裁判
人数不确定的 代表人诉讼
概念
起诉的时候,人数不确定的诉讼
类型
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
确定方式
(1)推选
(2)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3)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不同意法院指定的代表人时,可以另行起诉
程序
公告
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登记 (1)公告方式:可在法院公告栏等发布 (2)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登记
权利人登记并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 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效力
(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
(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可直接裁定适用法院 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同案同判)
诉讼第三人
有独三
参诉时间
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参诉根据
对本诉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参诉方式
起诉
本诉与参加 之诉关系
有独三撤诉:不影响本诉进行
本诉原告撤诉:
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
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另案的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无独三
参诉依据
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
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主体,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
利害关系: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大之间的法律关系 有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参诉方式
依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
权利有限
(1)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所有的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无权提出反诉。
(3)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是否有上诉权,取决于其是否直接承担义务(有责就有权、无责就无权)。
常见情形
(1)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法院应当将债务人追加为第三人
(2)撤销权诉讼
债权人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法院应当将受让人追加为第三人
(3)因缺陷产品 引起的侵权诉讼
受害人诉制造者或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可以另案诉责任人,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无独三。
变更当事人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1、受让人完全不参诉,其判决裁定对其产生约束力
1、受让人申请为无独三,法院可予准许
2、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不予许可,可追加为无独三
准予许可、裁定变更当事人,诉讼继续进行,原当事人退出 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诉讼代理人 (2种)
法定代理人
代理权产生
随监护权而产生、随监护权而消灭
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所有的诉讼行为, 同时应当履行当事人所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
代理人地位
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应诉
法院的判决结果及与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
代理权消灭
因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因诉讼结束而消灭
委托代理人
委托特点
基于意思自治、必须商定权限、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在开庭审理前)
委托形式
原则:
书面委托
例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同时到庭后,可以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法院记入笔录
代理范围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 近亲属或者法人
①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 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
(1)一般授权
限于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
例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出庭和辩论等。
(2)特别授权
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或提起上诉等。
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困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
法律效果
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岀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起条件 同时满足
主体条件
有独三和无独三
程序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
不可归责 本人原因
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
申请参加未获准许;
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
实体条件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错误
结果条件
民事权益因为上述错误遭受损害
时间条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不予受理 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和他人之间的生效判决,不能以股东身份提起三撤
法人对自己的分支机构与让人之间的生效判决,不能提三撤,法人不具备第三人的主体身份
程序规定
管辖
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审判
只能用普通程序(作出裁决可上诉)+合议制
诉讼地位
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
法律效果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原则上不中止执行。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同回准许。
法律效力
(1)请求成立且确权主张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权主张不成立,或未提出确权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实体处理)。
【注意】对上述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部分继续有效
区分关系
三撤&再审
三撤&案外人执行异议
民事公益诉讼
适用范围
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起诉条件
1、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1、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公益诉讼原告
2、中国消协或市级以上消协,可以提起诉讼
3、符合条件的组织: (同时满足)
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持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4、监察机关提起的后顺位:其他主体不起诉或没有适格主体
2、有明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社会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5、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管辖法院
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
告知释明
(1)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画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特殊规定
调解和解
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
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反之,则不用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岀裁判。
自认限制
法院认为原告自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认可
申请撤诉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禁止反诉
审判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陪审制
与私益诉权关系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困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提起诉讼
与其他民事 公益诉权主体
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参诉的,列为共同原告。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