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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梳理了民法学马工程教材中民法总论第一至四节内容,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法学考研必备!
编辑于2021-07-20 23:12:49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的法律。
《民法典》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任务
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和法人所固有的 基于人格利益发生的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血缘、婚姻关系...
特点
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
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与财产关系有密切的联系
财产关系
静态 (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占有关系(物权)
动态(财产流转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债权)
财产流转关系
商品交换关系
遗产继承关系
特点
主体间相互独立、地位平等
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一般是等价有偿的
在赠与、借用、无息贷款、无偿保管、无偿代理、财产继承等财产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原则
平等
地位平等
使用规则平等
权利保护平等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等关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内涵
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
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还保护权益
对新型民事权益进行保护
在民事权益受侵害时,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进行救济
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
内容
人格平等
当事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
意思自治原则
意志自由+自己责任
《民法典》第五条
具体体现
物权法——财产自由原则
亲属法——婚姻自由原则
合同法——契约自由原则
继承法——遗嘱自由原则
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八条
合法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
良俗——1、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2、某区域的风俗习惯
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九条
有效率地利用资源
保护环境和生态
民法的适用
时间上
原则上新法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空间上
域内效力
域外效力
对人(主权)
中国公民、法人
居留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人
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财产关系
......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主要为财产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
......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
性质
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
效力范围和实现条件
绝对法律关系(物权)
相对法律关系(债权)
内容复杂程度
单一法律关系
复合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
要素
主体
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客体
物——大陆法系
财产、行为和人身利益——英美法系
内容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
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权利义务指向对象发生的变化
内容变更——权利义务的性质或范围发生变化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事实——客观存在的现象
分类
自然事实
事件
客观现象的发生,如出生、死亡、地震、战争
只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才能成为法律事实
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下落不明、对物的持续占有、时间经过
构成
通常
一个客观现象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例外
两个或多个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某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
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特征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分类
以权利保护的利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分
财产权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金融期权等
非财产权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亲属权等人身权利
权利的效力所及范围分
绝对权——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
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相对权——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民事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为最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
单方意思表示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效力的权利
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
既得权
如物权
期待权
如债权
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分
原权利
救济权
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
主权利
从权利
权利是否可与其主体分离
专属权
非专属权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取得
原始取得——独立的、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如因合法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权利的情形,如因买卖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变更
民事权利主体、内容等
消灭
绝对消灭
相对消灭
民事权利的行使
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相一致
《民法典》131
禁止权利滥用
《民法典》132
民事权利的救济
公力救济
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侵犯他人权利时,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对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救济的保护行为
保护方法
民事诉讼程序
仲裁程序——国家公权力机关认可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权利
私力救济(自力救济)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第四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
1、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2、
积极义务(作为义务)
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特点
主要是财产责任
以补偿为基本目的,原则上不具有惩罚性
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
承担民事主体的多寡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承担民事主体的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
按份责任——共同责任人各自按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责任人内部可追偿
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
侵权责任——义务主体违反法定义务而损害他人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义务主体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事责任归责方法
过错责任——以过错为责任要件,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行为人或者对致害原因负有责任的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法院依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定各方分担损失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180条)
正当防卫(181条)
紧急避险(182条)
自愿救助行为(见义勇为 183条)
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