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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教材民法总论第一章第六节讲述了概念、特点、分类、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编辑于2021-08-10 18:20:16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点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
根据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行为
因行使个人权利而实施的单方行为,该行为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无主物先占、抛弃所有权
该行为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如授予代理权、授予处分权
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多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意思表示
意思
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
表示
书面
口头
行为
意思表示生效的情形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意思表示做出的方式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悉对话的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
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如遗嘱继承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主义
表示主义
我国:折衷主义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成立——指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具备了成立要件而客观存在
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区别
性质不同
成立:只涉及当事人个人意思,基于自主自愿实施了一定的行为
生效: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做出评价或干预
构成要件不同
成立
当事人
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
当事人就意思表示达成合致
生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成立:主要表示当事人的意思
生效:国家对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予以认可
法律后果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有过失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另一方损失;如已作出履行则各自向对方返还其已接受履行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143条)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条件、主体必须适格)
自然人
法人(资格是否具有)
非法人组织
意思表示真实
不真实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虚假表示
虚伪表示
错误(认识)
误传
意思表示自由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能否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效力不具备
如欺诈、胁迫、主体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等
民事法律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无效:当然无效、自使无效;法律将确认无效的权利赋予法院和仲裁机构
效力待定: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无权主动审查,法律行为效力的确认权赋予当事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145条1款)
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171条1款)
如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处分权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51条)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确定
行为
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归属于真正权利人,其追认决定效力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145条2款)
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
通知起一月内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
事件
五、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
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国家干预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如修正后合法则可转化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144条)
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146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53条)
违背公序良俗 (153条)
恶意串通(154条)
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以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特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
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1、撤销权人通过其意思表示直接行使撤销权;2、通过提起撤销之诉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
1、行为成立并生效
2、可撤销的事由
重大误解(147条)
欺诈(148、149条)
胁迫(150条)
显示公平(151条)
3、无效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重大误解当事人知道日起三个月内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之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民法典)152条2款 一旦民事法律行为实施超过5年,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情,只要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七、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155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返还财产——原则上不考虑对方是否有过错
赔偿损失
构成要件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八、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来不确定)
要求
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成就必须可能
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而不是法定
条件必须合法
分类
附生效条件(延缓条件、停止条件)——自条件成立时生效(民法典158条)
附解除条件(消灭条件)——自条件成就时失效(158、159)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必然到来)
附生效期限——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恶意阻止 159条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权利人可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