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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教材中国法制史第九章宋朝法治讲述了立法活动、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编辑于2021-08-10 18:25:27宋朝法治
立法活动
立法原则
承袭唐朝法制的基础上因时变通,多有创新
以法律推行中央集权
法出于道,立法以尽事
既尊崇儒家思想又注重经世致用
法律形式
敕
皇帝诏令,一般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发布,具有特指性,临时性
编敕
对分散颁布的敕进行整理、删定,分门别类汇编在一起,颁行天下。
两宋时期编敕特点
编敕活动即为频繁,编成的敕条数量繁多
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
所编的敕令不再局限于非刑事的法律规范
大量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规范以编敕的形式颁布天下
例
条例
指皇帝发布的特旨
断例
即审判案件的成例
指挥
即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格
式
《宋刑统》
宋朝基本法典,12篇,213门,502条
中国古代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 发布全国的封建法典
特点
名称之变,法典不称“律”,改称“刑统”
刑统指以类统编本朝刑事法律规范
篇下分门类编,将同一性质的法律条文归结为一个单元
新增“臣等请起”三十二条
总括“余条准批”条,附于名例律后
行政法律制度
“二府三司”取代中书门下体制
“二府”
中书门下
宋朝皇帝之下最高权利机关
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附宰相“中书门下参知政事”
枢密院
皇帝之下最高军事机关
长官“枢密使”与宰相平级
“三司”
盐铁司
度支司
户部司
长官为三司使,副长官为三司副史
官、职分授
保证了皇帝直接控制用人权
官吏选任
科举
与唐朝相比,发展显著
录取和任用范围较款
宋英宗定制“皇帝三年一次亲自殿试考选”,由此考生一律成为天子的门生,避免考生与主考官间以师生为民结成同党
创造了“糊名”、“眷录”、“回避”等考试制度
在考试内容上改变了唐律只考诗赋的做法
恩荫
指贵族官僚子弟根据祖父辈的爵位、官品,荫补任官
捐纳
指富家子弟出资买得官职
考课制度
设立专门机构主管官员考课
考课制度高度规范化、法律化
考课方法主要有二
磨勘制
定期勘验官员政绩,以定升迁
历纸制
类似现代考勤工作登记
对各级官吏规定不同的考课标准和考课内容
监察制度
中央
御史台
长官:御史中丞
内设
台院
长官:侍御史
察院
长官:监察御史
殿院
长官:殿中侍御史
宋朝监察机制与唐的不同
宋朝将不同的台、谏机关职能规划一致
台谏官必须由皇帝亲自任命,并拥有风闻弹奏的权利,只对皇帝负责二不受其他机关的限制
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宽仁为本,规范刑制
重典惩治贼盗,以救时弊
主要罪名
贼盗罪
造妖书妖言罪(谋乱罪)
强盗罪
暴力手段,因强盗而杀人者,不分首从皆处死
窃盗罪
秘密盗取公私财务
官司出入罪
指司法官员在审判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即出罪),或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的行为(即入罪)
故出入人罪
故意
失出入人罪
过失
刑种
五刑
增设
折杖法
用决杖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方法。不适用于反逆、强盗等犯罪
结果: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刺配
将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
凌迟
俗称“千刀万剐”
始于五代,至辽成为法定型
民事法律制度
物权
确认和保护所有权
动产和不动产,凡合法取得的财务,其所有权都受法律保护
完善他物权制度
典当
既包括不动产的出典,也包括动产的质押
典当契约称为“质卷”“解贴”
倚当
指所有权人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使用权及部分收益权转让他人
抵当
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债务担保方式
契约
买卖契约
绝卖
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
活卖(又称典当)
赊卖
是先以信用取得所买物,之后再支付价金
婚姻、家庭与基础
婚姻
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等原则
新增许多新的离婚方式,婚姻关系解除上,给予妇女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
再嫁权得到认可与保障
财产继承
一般遗产的继承
在唐律诸子均分遗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第一顺序:儿子、未嫁女
儿子均分的基础上,未娶妻者可多分聘财,未嫁女则可分得男子聘财的一半
第二顺序:孙、守寡妻妾
儿子死亡,孙子可以代位继承
守寡而无子妻妾有权继承丈夫应分的遗产份额
改嫁妻妾,别居无户籍妻妾及其子女不得基础遗产
户绝财产继承
户绝指无男性子嗣之户
户绝资产范围:所有田宅、店铺、奴婢以及其他资产
继承顺序
女儿
在法定继承情况下,户绝资产除丧葬费以外,全由在室女继承; 未有在室女的, 出嫁女可得三分之一,其余入官
近亲
无女儿则归近亲
官府
无近亲则全部入官
户绝财产继承亦可遵照遗嘱执行
遗嘱继承
首先,“无承分人”财产可以用遗嘱来处分
其次,遗嘱继承人应是缌麻以上亲属,但所得份额只是遗产的三分之一
再次,遗嘱应由官府进行公证或由族人进行见证,这是遗嘱成立的形式要件
最后,遗嘱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十年,在期限内,遗嘱有关人可以就遗嘱内容向官府提起诉讼,过期则不再受理
中外客商死后财产继承
如有父母,妻,子,亲兄弟,未嫁之姊妹,未嫁女和亲侄等随行者,可任其继承收管;如相随之人不在此范围内,则只能由父母,妻儿持官府公文前来收认。后继承范围又有所缩小,亲兄弟、亲侄儿均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
如死亡客商无一人相伴,则先由官府保管,并通知其原籍追访家属,待父兄、子弟等有继承权人前来继承,依数酬还
客死的外商在海外的直系亲属可以认领财务。
经济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土地私有成为大趋势
承认新垦荒田的所有权
完善土地契据制度,以红契作为合法的产权证书
打击盗卖和同居之人私自买卖土地
赋税制度
两税
以有无田地为标准,将户口分为主户与客户。只向有田主户征收赋税
杂税
市场管理
坊、市制度打破
北宋发行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
草市是宋朝最基层的税收机构——场务的所在地
严格市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构
大理寺
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地方上报的刑事案件以及京城百官案件
刑部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审断的全国死刑等重大已决案件
御史台
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地方司法机构
县
第一审级,有权判决杖刑以下案件
州
有权直接判决徒刑以上的案件。死刑案件须上报提点刑狱司复核,部分重大案件要上报刑部
路
设置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的派出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司法审判和监察
诉讼制度
明确规定官府受理民事案件的时间
规定民事诉讼时效
审判制度
审判管辖
县
杖以下案件
州
徒以上重案
路
流以上案件
击登闻鼓诉冤制度
皇帝亲自录囚
鞫谳分司制度
审、判分离
翻异别勘制度
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 ,改由另一司法机关重审,或由监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
重视证据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