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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民法三的思维导图,包含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方式、共同侵权责任、特殊的侵权责任等。
编辑于2023-12-31 11:27:30民法三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功能
考点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功能
(一)概念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调整对象
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和
内容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形态、构成要件、责任方式的法律
民法典 十章 95 条(1164-1260)
(二)侵权责任关系
1.概念
因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关系
2.特性
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已有的法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
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构成要件
以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为内容(财产给付、履行人身义务)
使用强制性民事法律规范
(三)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补偿
预防
保护
考点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等级高于其他人格权
绝对权之外的各种利益
保护权益特点
是私法上的利益
权益具有确定性
被侵害权利的可补救性
保护功能有边界
具有合法性
考点三:我国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一)宪法不宜直接作为侵权责任的裁判依据
宪法主要是民事立法的依据,而不是作为民事案件的裁判依据
一般不得援引宪法裁判案件
例外
只有援引宪法才能证明公民的某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
只有援引宪法才能说明选择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援引宪法作为解释民法的依据
(二)民法典是处理侵权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民法典总则编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诉讼时效 总9
自然人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监护人责任 总2
见义勇为 总183条
英雄烈士的人格保护 人格权编994 总185
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
责任承担方式179
一般抗辩事由
不可抗力180
正当防卫181
紧急避险18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86
民法典物权编、人格权编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物权、人格权编主要内容可以成为侵权责任案件中法律论证的依据
物权被侵犯 优先使用物权编,侵权责任编补充适用
人格权同理
考点四: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独立性和优先性
(一)基本内容
民事责任独立原则
民法、行政法、刑法保护利益重点不同,所以同一行为构成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是不能相互代替
侵权责任是加害人向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其直接目的是向受害人提供同质救济,使其受侵害的民事权利恢复圆满状态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向国家承担的责任,目的和作用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制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秩序
三种责任的功能和性质不同 ,不能相互替代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追究违法人法律责任时,对其所欠债务以及因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优先于财产刑、行政罚款 偿还、赔偿
(二)民事责任优先的理论基础
人道主义的要求
对受害人来说是重大利益,有关生命健康
是民事责任的特性决定的
补偿性而不是惩罚性的
是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决定的
财产刑可以更改为其他刑种
是时效制度决定的
财产刑无时效制度,不导致绝对不执行
第二节 侵权行为概述
考点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含义
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没有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或财产利益,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债务,侵权责任法属于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特征
违法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
通常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
包括作为、不作为两种方式
侵害对象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
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的民事责任的行为
考点二:侵权行为相关的概念比较
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
含义
侵权行为
犯罪行为: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区别
法律依据
私法
公法
侵害客体
人身权益、财产权益
还包括一定社会关系
社会危害程度
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具备社会危害性
主观恶性
较小
较大
行为形态
既遂
既遂、未遂、预备等
联系
都是违法行为
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存在责任聚合(民法责任独立性、优先性)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含义
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
行为人违背合同义务的行为
联系
都是违法行为
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所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都是损害赔偿
可能产生责任竞合
区别
是否以合同为前提
违约行为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违反的义务的性质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行为的主体
侵权行为主体不特定,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违约行为主体特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害的对象
侵权行为:民事绝对权以及某些法益
违约行为:合同债权(相对权)
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违约行为:严格责任为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
法律责任的形式
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违约金、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第二章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点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和体系
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原则为内容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
考点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过错侵权行为)
适用法律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
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
法律对于某些特别情况对责任构成要件或承担主体有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过错推定侵权行为
无过错侵权行为
区别
1.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原告举证存在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不一定需要主观存在过错或者法律推定存在过错
2.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一般:通常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特殊:可能是行为人以外的人
3.法律适用不同
特殊侵权行为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无特别规定,适用一般
考点三:过错责任原则1165
过错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
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造成损害,应但承担侵权责任
特点
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没有特殊规定,即适用
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时,应当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受害人举证)
过错推定原则
认定过错的方法问题,法律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无需原告举证。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点
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属于过错责任,过错仍是承担赔偿责任基础
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适用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过错的推翻: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一般过错责任 vs 过错推定责任
仅仅是过错的认定方式不同
原告举证
法律直接推定
考点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特点
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不考虑主观过错)
行为违法和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赔偿责任成立的充分条件
适用范围由法律明文规定
无过错责任并非结果责任,法律仍然可以规定一些免责事由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法的填补损害功能的实现方式由转移损害转向分散损害,其思考的方式是如何对受害人给予迅速合理的补偿和如何分散损害
无过错责任 vs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无过错: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考点五:关于公平分担损失原则
当事人各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的公平补偿,是公平原则在侵权责任编中的体现
仅是在在特殊情况下进行损失分担的考量因素,不是归责原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一)具体解读
适用范围的法定化:极大的限缩了公平责任的适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从根本上防止了滥用公平责任、软化侵权法归责原则的体系构成的弊端
法律仅限于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平责任的法律保留)
不足之处: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公平原则适用难以适应社会现实发展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直接规定适用公平分担损失原则的5种情形
1.见义勇为时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
2.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时,紧急避险人对受害人的补偿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其没有过错时,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的补偿
4.高空不明抛坠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补偿
5.提供劳务一方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的补偿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考点一: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行为违法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 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又无阻却违法的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第三人致害)
损害
概念:对民事主体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损害,包括因权利被侵害所产生的利益损害和无权利保护的利益的损害
具备确定性和可补救性
损害的分类
财产利益损害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纯经济利益损失
人身利益损害(精神损害、非财产上损害)
人格权、特定身份权、其他人格利益引起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
因果关系
概念: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确立损害赔偿责任的客观基础
因果关系的确立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可归责的行为与权利(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权利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形态
聚合的因果关系(累积性因果关系)
多个原因引起一个损害结果,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的因果关系
择一的因果关系
多个行为都可能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但不确定是哪个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侵权人承担
不能确定,连带责任
过错(解决归责性问题)
故意
过失
过错的地位
过错责任: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
无过错责任:受害人过错
第三节 抗辩事由
受害人过错(过错相抵)
受害人与加害人之行为都是损害的原因,而且损害结果有同一性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
第三人原因
例外:当受害人要求相关责任主体(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环境污染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时,该责任主体不能以第三人原因为由向受害人提出抗辩,仅能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作为免责条件,必须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者最终原因
不可抗力不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条件
正当防卫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构成要件:现实性、必要性、针对性、目的性、合理性
紧急避险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危险的急迫性、避险措施的必要性、避险行为的合理性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要的损害,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自助行为
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加以拘束、扣留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存在请求权基础
2.不能及时得到官方的帮助
3.如果不及时反击,请求权实现就有受阻碍或变得很难实现的危险
自主行为 vs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保护对象不同
前者只能是自己的权益,后者可包括其他人的
前者涉及可强制执行的权益,多为财产权,后者多为身体权、生命权等绝对权
实施前提不同
前者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具有补充性
后者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或危险,以必要性为前提
自甘冒险
指被害人原可以遇见损害的发生而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的情形,即某人明知且自愿进入使自己权益受到危险的境地
适用范围仅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其他抗辩事由
1.依法行使权利或执行职务
2.受害人同意
构成要件
1.对象:加害人所侵害的是法律规定可以自由抛弃的权利
5.限制: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2.主体:受害人有承诺能力,即理解行为的性质、效果及危险程度
6.主观:加害人主观善意
3.形式:原则是明示
4.时间:侵害行为实行之前
7.范围:侵害行为不得超过受害人同意的范围和限度
第三章侵权责任方式
第一节 侵权责任方式
考点一 概念及分类
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或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是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下位概念
制止型、预防型的责任方式
适用情形: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1.侵权行为正在实施和持续而非已经结束
2.侵权行为已经危及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非不能危及
3.是侵权人所为的侵权行为而非自然原因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回复性的责任方式
1.返还财产
2.恢复原状
区别
1.责任构成
返还财产: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非法损害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
2.责任内容
返还财产:履行给付义务
恢复原状:修理恢复财产原状的义务
补偿性的责任方式
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
人身型的责任方式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
(一)责行相当原则
指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应当与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相当
公平原则在侵权责任上的适用
质的相当:适用的侵权责任方式
量的相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之轻重
(二)侵权责任方式的单独适用与合并适用
(三)侵权责任方式与过错的关系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仅有这两个须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条件
第二节 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一: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填平原则
即有损失才赔偿,由民法的平等原则决定的 (同时应承认损益同销原则,即受害人基于受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时,其所受利益应当在确定赔偿额时予以扣除)
惩罚性赔偿
超出实际损失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
适用范围
1207条产品责任
1185条知识产权
1232条环境侵权
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直接、间接财产损失
人身损害案件中相关财产损失
死亡残疾赔偿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人(包括死者)近亲属生活费的赔偿
考点二: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
赔偿权利主体
被侵权人
一般情况下是受害人本人
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成为赔偿义务人
被侵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该组织基于分立合并等发生变更的,承继权利的组织
支付被侵权人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
赔偿义务主体
侵权人是赔偿义务主体
侵权人是指侵权责任人
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与侵权行为人有监护、劳动、雇佣法律关系的人
对致人损害之物有管领义务的主体
损害赔偿金的支付
协商
协商不一致
应当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但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考点三: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人身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 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补偿金
造成死亡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是对被害人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
与精神抚慰金并列
不宜再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
选择式 选择权属于被侵权人
难以确定,协商不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侵害财产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纯粹经济损失
1.不依赖于物的损坏或者身体健康而发生的损失
2.非作为权利或者受保护的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
权力化
扩张合同法
纳入一般条款保护
精神损害赔偿
概念:以金钱赔偿方式对受害人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的特殊侵权责任方式
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为限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客体:人身权益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
例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相关规定
人身权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自然人或其近亲属起诉 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 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监护人起诉 法院应当受理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遭到损害 近亲属提起诉讼 法院应当受理
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提起诉讼 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损害程度的要求
精神痛苦达到较为严重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主体范围
仅有自然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 1183条
震惊损害(第三人)
民法典无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专有和继承问题
1181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精神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
非赔偿责任优先考虑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过错程度
行为目的方式场合
后果
获利
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过错相抵原则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章 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数人侵权行为)
特征
侵权行为人或责任人为复数
产生同一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的单一或被视为一个整体,因此产生责任分担的问题
各个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均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数人侵权责任
侵权主体是复数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形态
本质是侵权行为人是复数是责任人的责任分配问题
分类
典型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帮助、教唆)
共同危险行为
数人分别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害他人权益且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特征
主体复数性
主体间存在共同故意
侵权行为结果的同一性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责任承担的连带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民法典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帮助教唆行为视作共同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狭义共同侵权行为)
概念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性
意思联络说
关键在于他们之间有意思联络,他们认识到或者主动追求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结为一体,共同对他人造成伤害
其他数人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益危险性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行为
构成要件
无意思联络的两个以上的人
有意思联络可直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行为在时间、场所上的同一
加害人不明或加害部分不明
责任承担以及免责事由
外部——连带责任
内部——
通说:平均分担
学者:平均分担为原则,比例分担为例外
明确证明谁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的侵权行为人,其他人才可以免责
教唆、帮助侵权行为
行为人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被教唆或被帮助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人或帮助人主观上有过错
教唆人:故意
帮助人:故意或过失
教唆或者帮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数人分别侵权行为
数个行为人事先没有共同意思联络,只是由于行为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
构成要件
行为人二人以上
数个行为人无意思联络
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结果
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有相当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
按份责任
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能,平均
连带责任
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特殊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过错侵权责任
考点一:网络侵权责任(一般过错)
基本原则1194、1197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或应该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避风港规则或通知-删除规则1195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给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依规定
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原则1196
反通知原则是对通知原则的反制,即权利人行使通知权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的信息采取删除等措施后,网络用户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而行使反通知权以保护自己的表达自由的规则。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行使反通知权的方式)
声明包括不存在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不论是权利人的通知权还是网络用户的反通知权,其义务主体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满足通知权人和反通知权人权利要求的义务。网络用户和权利人不是对方的义务主体
考点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一般过错)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营业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限度
主要内容是作为,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
一般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方式性义务”(尽可能确保安全)而非“结果性义务”(保障安全结果)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有先后顺序,第三人先承担,没有能力承担时有安全保证义务人承担
相应的责任:不是承担所有第三人未能赔偿的损失,根据其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过错程度)来确定应承担份额
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考点三: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过错+过错推定)
概念与性质
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对患者造成损害时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里仅指“医疗侵权责任”,不包括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合同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
一般过错责任
患者知情权
患者知情权的保障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再是书面同意)
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知情同意权属于人格权,应当予以保护
患者知情权的例外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过错的认定
义务违反构成过错
说明同意义务
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同意义务”,应当认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诊疗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义务
违法视为过错(推定的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因医疗用品缺陷致害时的医疗损害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享有选择权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侵害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漏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
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第二节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考点一:监护人责任(过错推定)
监护人责任之归责原则
监护人责任(法定代理人责任):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其监护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只能减轻其侵权责任
监护人作为被告举证
监护人承担的责任
被监护人有财产时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年满十八岁但没有支付能力的人致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经济收入,由抚养人垫付
垫付有困难,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监护人不明时侵权责任的承担
有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承担
不明确,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
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时的责任承担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害时的责任承担
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一般过错)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伤害的的事件,校方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伤害的的事件,校方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
第三人(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致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的事件,第三人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校方承担过错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可向第三人追偿
考点三:建筑物损坏物件致害责任(无过错+过错推定)
(一)建筑物致害责任
建筑物倒塌、塌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 1252
免责事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追偿权:有其他责任人(材料商、设计者),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非质量问题)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1253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补偿责任 1254
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
难以确定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果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承担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害的,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公安机关及时查清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损害责任,过错推定 1255
(四)林木折断损害责任,过错推定
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
(五)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公共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行为人无过错原则
(六)地下设施致害责任,过错推定
施工人
管理人
第三节 无过错侵权责任
考点一:用人者责任
(一)用人单位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的含义、范围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者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对其工作人员致害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
2.构成要件
1.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行为
2.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存在用工关系
3.工作人员必须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
3.用人单位的追偿权
对外: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对内:承担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4.劳务派遣期间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责任
按份责任,无顺位利益
5.用人单位侵权责任制度
劳动者因执行公务而被第三人伤害
可以选择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也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主张工伤待遇
因执行工作任务而使自己受到伤害
符合工伤保险条件且不存在第三人之加害行为的情形
工伤保险基金给付赔偿金
雇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雇主有义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而未参加
雇主承担同工伤保险基金一样的给付责任
不符合保险条件
雇主承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1.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方故意、重大过失,追偿
2.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
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
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方给予补偿
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方追偿
4.无偿帮工情况下的损害赔偿
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向故意、重大过失帮工人追偿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
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明确拒绝,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
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向第三人追偿
5.承揽活动的损害赔偿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点二:产品责任(无过错)
(一)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损害或者危害是由缺陷产品引起的
(二)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不真连带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商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商造成的,销售商赔偿后有权向生产商追偿
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赔偿后,向销售者追偿
(三)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
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4.使用者的过错
(四)召回等补救措施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考点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过错+无过错)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归责体系
车撞车(过错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车撞人(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
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造成,不承担
(二)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的责任承担
受让人承担
(四)挂靠情形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有规定除外
(六)以买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时的责任
转让人、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多次转让,所有转让人、受让人承担
(七)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并非一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社会分散损失情形
1.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时的责任承担
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
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超过保险责任限额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与侵权责任人的承担顺序
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
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无商业险,由侵权人赔偿
考点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无过错)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二)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发生纠纷,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承担举证责任
(三)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
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确定
(四)惩罚性赔偿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污染的责任(不真正连带)
因第三人的过错
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可以追偿
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六)关于生态破坏的责任
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合理期限内未承担修复责任,上述机关组织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消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考点五:高度危险责任
(一)一般规则:无过错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
营运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战争、武装冲突、暴乱或者受害人故意(无不可抗力)
(三)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四)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占有人、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减轻占有人、使用人的责任
(七)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管理人承担
所有人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连带责任
(五)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
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八)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管理人能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九)赔偿额度
承担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规定
但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考点六: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无过错责任)
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损害责任
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故意 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免责事由
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过错推定)
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动物愿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过错时的责任承担(不真正连带)
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
可以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请求赔偿
可追偿
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故意
教唆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
共同危险行为
无意思联络多数人侵权,原因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