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贿赂犯罪既未遂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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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 既未遂疑难问题研究
不动产
既、未遂不以转让登记为标准
行受贿双方的物权转让本就是权钱交易的产物,并不需要国家登记制度作为保障,真正保障双方“转让合意”的是受贿人手中的职权
作为贿赂的不动产是用以谋取不法利益的筹码,即使没有进行登记,行贿人一般也不可能依登记制度去取回已给付受贿人已经实际控制的不动产
在行受贿双方规避登记过户这一民事常规规定的情形下,如果司法实践机械地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等大宗商品的既、未遂标准,则此类犯罪基本都难以认定为既遂
未转让登记认定既遂的情形
实际居住房屋、使用停车位
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情形
以完整的不动产为贿赂,因存在债权和抵押权。受贿人实际只取得部分
认定未遂的情形
即使有公权力作为权钱交易的保障,但实践中受各种特定或不特定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行贿人未对财物丧失控制权的情形。对于财物确实脱离受贿人控制的,应当根据客观事实认定未遂
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后财物发生变更、灭失的情况
因为行贿人原因导致财物状态变更、灭失
准确把握贿赂犯罪对象的转变
国家工作人员清楚认识到相关情况及风险后仍然接受整个不动产
可以拆分
部分既遂、部分未遂
不能拆分
如收受小产权被要求拆除的,可以参照收受时小产权房的实际市场价值进行认定,事后因为违建被拆除的不影响受贿既遂的认定
行贿人事前存在欺诈故意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情况不明知
行受贿双方实际上未能达成行受贿的故意,故不能认定行受贿犯罪
行贿人犯意转变的
对事后无法兑现的部分应当视为受贿不能,认定为未遂
准确把握刑事判决与执行的关系
有的案外人通过民事诉讼取得涉案不动产的所有权,但不意味着受贿行为都是未遂
不能归属于行贿人的原因
谁控制财物谁承担风险
动产
需要登记对抗第三人的动产
参照不动产的既、未遂进行认定
货币
行贿人未转移交付且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控制的,应当认定为未遂
受贿人实际控制财物还有赖于行贿人的意志
受贿人实际控制财物还有赖于其他外界因素
以对财物的合意作为既遂标准会不当扩大行受贿犯罪的既遂范围
对于行贿人未转移交付但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实际控制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既遂
行受贿双方虽然从物理位置上未转移交付,但实际已经完成了控制权的转移,并作为掩盖犯罪的一种形式
对于受贿人部分使用、处分财物的情形,可以对已使用部分认定为既遂
银行卡
银行卡未交付且受贿人未使用的,应当认定为未遂
交付是指随同密码一起交付
银行卡已经交付给受贿人的,受贿人可以随时支取,但在案发时尚未使用或使用部分的,一般应以银行卡内的全部金额认定为既遂
受贿人收受财物又返还给行贿人的代持是受贿人对自己控制下的财物的一种处置方式,应当视为既遂
银行卡交付后,行贿人通过挂失等行为重新掌握卡内钱款的,对未支取的金额应当认定为未遂或者不予认定
信用卡
通常行受贿双方信任度较高,没有明确约定贿赂的具体金额,可以认为行受贿双方对于贿赂的金额持概括故意
一般对实际消费、支取的金额认定为既遂
文物、艺术品、违禁品等特殊物品
行受贿犯罪是建立在双方对于贿赂的合意基础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是赝品大多数情况不会收受(排除赝品本身具有特别价值的情形),因而赝品通常影响受贿犯罪的成立
财产性利益
收受会员服务、旅游费用、房屋装修、接受消费费用
行贿人支付嫖娼费用,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无论最终是否实施嫖娼行为,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不满意行贿人的装修又拆掉重装,对于行贿人已经支付的费用都应当认定既遂
行贿人预定旅游路线并预支费用,但国家工作人员由于时间紧张而取消部分行程,旅行社将剩余费用退还给行贿人,应当以行贿人实际花费数额认定受贿数额
债务免除型受贿
行受贿双方达成权钱交易合意,行贿人免除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所欠债务或者容忍国家工作人员不归还其债,通常以债务实际发生且行贿人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之时为节点计算既、未遂
收受债权
以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为标准认定既、未遂
收受具有财产价值的电子数据、虚拟货币
以国家工作人员获悉交易密钥、地址的时间点认定为既遂,并且参考收受时的价值认定受贿数额
股权股份
股权股份进行法定变更登记的,应当认定为既遂
股权股份未进行法定变更登记但完成了事实转让的,应当认定为既遂
受贿人享受了分红或者参与了实际管理的,视为完成了事实转让
行受贿双方签订了代持协议的,视为完成了事实转让
行受贿双方未进行股权股份转让,但行受贿双方高度融合、绑定在一处
股权股份由第三人代持的情形
受贿人授意请托人直接将贿赂交由第三人保管
交给行贿人一方的第三人代持
受贿人将股权股份交给第三人代持,但是第三人和行贿人串通勾结,隐瞒受贿人,将股权股份私下进行质押、转让
股权股份质押的情形
事前质押
行贿人所送的是已经设定质押的股权
应认定既遂,已经设置质押的股权在市场上的实际价值通常低于未设置质押的股权
事中质押
行贿人与受贿人达成以股权股份作为贿赂的合意后,行贿人又将股权股份进行质押
行贿人的质押行为导致受贿人无法实现对股权股份的控制,应当认定为未遂
事后质押
受贿人将已经收受的股权股份进行质押
应当认定为既遂
股权股份限定的情形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企业法人股的,尽管行业规则、公司章程有相关禁止转让规定,但是企业也可以通过法人之间的转让、置换等实现国家工作人员的实际控制,对于已经实际发生转让的,应当认定既遂
行贿人仅是将企业法人股的年分红交给了被告人,而以各种限制性规定推诿、延迟、拒绝将法人股转让给受贿人,可以将被告人实际获得的分红认定为既遂,将法人股对应的财产作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