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劳动法期末复习
这是一篇关于劳动法期末复习的思维导图,包含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劳动基准法律制度等。
编辑于2024-01-15 19:18:45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第一章
第一节劳动法概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社会化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主体资格法定
产生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社会劳动)
具有财产人身双重属性
平等性从属性相互交织
劳动劳务关系的区别与判定
主体资格
从属性
隐蔽劳动关系的规则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产生的前提
必然的后果
与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有一定的牵连
劳动法适用的范围
主体上的适用
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其全体人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
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会计师、律师事务所
基金会
不适用主体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
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
家庭与其家庭佣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农民
地域上的适用
境内确认
时间上的适用
第二章 就业促进概述(不要背 小题)
第一节 劳动就业的概念和形式
劳动就业的概念
大学生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算劳动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活动
特征
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就业必须出于公民的自愿
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劳动就业形式
正规部门就业、非正规部门就业
灵活就业、标准就业
第二节 反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的认定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就业歧视的类型
直接歧视、间接歧视(差别对待、差别影响)
就业歧视的法律治理
立法保护
宪法劳动平等权
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性规定
司法救济
第三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基于期限对劳动合同的分类
无固定期限合同
协商订立
双方协商一致
强制订立
连续工作满10年
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企改制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
视同订立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视为订立后不可要求2倍工资
之前的11月可以要求2倍工资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招工(招聘)阶段/大学生就业协议
2.订立劳动合同的阶段
3.缔约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4.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点是:用工之日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唯一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电子邮件属于书面形式
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责任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归责主体
用人单位
豁免责任
劳动者
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归责主体
用人单位
支付两倍工资
最多11个月
一倍是工资,一倍是惩罚性赔偿金
劳动者
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
满一年之后
归责主体
用人单位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定必备条款
不包括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前面2个只能法定)、劳动纪律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劳动者基本信息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精确到区县,否则规定不明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
欠缺
合同成立的影响
几乎没有
赔偿责任
极少
约定条款
试用期、培训服务期、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
欠缺
双方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劳动条件基准
试用期
试用一次
同一单位、同一用人单位 约定一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禁止试用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Y<三个月
非全日制用工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再签合同为第二次签合同)
工资保障
条件1: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
条件2: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
解雇保护
除非劳动者有39条或40条(一)(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试用期 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欺诈威胁趁人之危,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变更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原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
违法约定责任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
是否补足工资差额各地区不一致
出资培训服务期
适用前提
专项培训费用+专项技术培训
违约金
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按服务期分摊支付
期限
服务期超过合同期限,合同期限顺延(不算新签合同)
保密条款
主体:知道或应知商业秘密的人
保密协议明确 保密内容、范围、期限
保密措施
脱密措施
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在职竞业限制(兼职限制)
保密待遇:不给钱也不能不保密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必须给钱,不给钱没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产生的来源
源于约定
有时基于诚信原则/附随义务
竞业限制(约定非法定)
(一)限制的必要性(全部无效)
1.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有关保密事项
2.适用对象关联性
高管、高级技术人员、有保密义务的人 知悉商业秘密
(二)限制的合理性(违反部分无效)
范围
技术领域
地域
竞争关系
期限:2年
(三)经济补偿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补偿(可以一次性支付)
竞业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履行竞业限制
一种处理方式: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或不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一种:无效
用人单位3个月不支付经济补偿
不当然无效,劳动者产生解除权
用人单位请求解除
用人单位额外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
违约金、保证金
只有约定服务期、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违反保密义务是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身份证,不得要求担保
劳动合同效力
无效情形
1.欺诈胁迫趁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变更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确认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法院
法律责任
有过错一方赔偿责任+劳动者付出劳动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近似岗位劳动者支付报酬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
协商解除
书面为佳
经济补偿金仅限于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动议
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辞职
2.即时辞职 (s38)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即时解除(s39)
2.预告解雇(s40)
3.经济性裁员(s41)
工会说明、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即可
4.禁止条件(s42)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第五节 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雇的干预
s4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按照s39、40解雇的,未事先通知已建立的工会,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要求赔偿金;起诉前单位补正除外
劳动合同的终止
s44 终止法定事由
履行完毕
劳动合同期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任务完成
有经济补偿(除非单位维持、提高条件续签,劳动者拒绝)
劳动者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
被依法宣告破产
被吊销营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有经济补偿
延期终止
s45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事由
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条例》第12条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条例》第10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济补偿标准
计算规则
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1年,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不满6个月,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
计算基数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高薪限制
适用条件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计算基数
每月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
最高年限
最高不超过12年(即最多支付12个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或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主要有以下情形:(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4)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5)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6)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7)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用人单位仅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不宜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但某些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同时存在
违法解雇的认定
预告解雇
事由违法才构成违法解雇
事由发生即有解雇权,不提前30天通知仅是程序瑕疵,补发1个月工资
经济性裁员
程序、事由违法都可造成违法解雇
第四章 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
第四节 集体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对人效力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时间效力
1)当期效力:集体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内具有约束力
1-3年
2)延续效力:集体合同期满终止,新的集体合同尚未订立时,依原集体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存续的,原集体合同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仍继续对劳动合同有效
一般不具有溯及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空间效力
(1)全国或地方集体合同分别在全国或特定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
(2)产业集体合同对特定产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有效
(3)职业集体合同对从事特定职业的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有效
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
债权效力
规范的双方权利义务是双方相互承诺,对当事人有效
和平义务
督促义务
其他义务
准法规效力
不可贬低效力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
补充效力
第五章 劳动基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工时制度
四、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基本原则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三方协商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例外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资支付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带薪假:100%(本身工资)+300%(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只有150%和300%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工作时间
365-104-11=250天
第三节 休息时间制度
四、法定节假日
全体公民: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只有10月1、2、3号)
部分公民: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纪念日
无加班工资
五、带薪年休假
(一)适用范围:连续工作1年以上
(二)享受条件及例外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
例外
1.享受寒暑假且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病假超期
(三)年休假安排及补偿
用人单位安排
可跨一年度安排
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年休假
基于用人单位,该休未休年休假日,须支付300%工资(补200%)
基于劳动者+书面提出,支付正常工资
(四)责任承担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加付赔偿金
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医疗费,单位该给钱不给,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
劳动部门直接责令加附赔偿金
案子里,只要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单位不改正,仲裁诉讼中可以要求加附赔偿金
女工未成年工不得矿山下井作业
第四节 工资制度
工资的概念和特点(哪些钱算工资 小题 关键之处是否是劳动对价,是否跟劳动挂钩)
正面规定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支付工资
反面规定
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支付奖金(国务院津贴)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代偿性费用(差旅费)
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最低工资
概念: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的确定
确定程序
省级政府批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确定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最低工资基准的适用范围
正面规定
劳动者带薪休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下列情况不适用最低工资基准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治疗期间的职工
处于非带薪假期间的人员,如事假等
最低工资的计算
我国计算最低工资应剔除下列各项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人单位以贴补伙食、住房等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第五节 职业安全健康制度
未成年工、女工不能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第六章 劳动争议处理(看fyyx)
劳动争议处理基本问题(选择)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点
1.主体
用人单位v.劳动者
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其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或其团体v.工会
订立集体合同争议(利益争议、集体协商争议):协商;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30+15日)
履行集体合同争议(权利争议):按一般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2.内容:劳动权利、劳动义务
3.形式:双方有不同主张或要求
(二)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正面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解释(一)》第1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反面规定
第2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争议的仲裁
(一)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工会代表
企业方面代表
人员应当是单数
下设办事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仲裁员资格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曾任审判员的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二)仲裁管辖
地域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
用人单位所在地
发生争议
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
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
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
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级别管辖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三)仲裁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有连带责任,才是共同当事人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组织发生变化
不清楚的话,都参加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
个人承包经营
非法用工单位
(四)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断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五)仲裁程序
1.申请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一)属于本规则第2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2.受理
审查,5日
送达申请书副本,5日
答辩书,10日
送达答辩书副本,5日
3.开庭准备
组庭或独任(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
回避(最迟庭审辩论前)
开庭通知(5日前,书面通知;开庭3日前,当事人可申请延期
申请人未到或退庭
撤回仲裁申请,重新,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
缺席裁决
4.审理
陈述,答辩,调查、质证、辩论,征询最后意见,调解 庭审笔录,中止审理
5.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期限:受理之日45+15日,先行裁决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六)裁决的效力
终局裁决
S47(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裁决不服
劳动者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简易处理程序
适用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例外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第58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第59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第60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劳动争议诉讼
起诉
经过劳动仲裁,且不是终局仲裁
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不语受理案件的起诉
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
属于,应当受理
不属于,但是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依法受理
仲裁申请超时效
应当受理
确已超过时效性,驳回诉讼请求
仲裁申请主体不适格
确是不合格,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无管辖权
确无管辖权
告知向有管辖权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有管辖权
告知申请仲裁,并将书面审查意见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仍不受理,法院受理
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有例外
有工资欠条的欠薪争议
有调解协议的欠薪争议
有调解协议、支付令但被裁定终结的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争议
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用人单位协力义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在工伤认定中,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不予采纳该证据
采纳证据但予以训诫
第七章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概述(不要死记硬背)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
(一)经济功能
调解收入
宏观经济运行的平衡
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二)社会功能
生存保障
社会公平
社会稳定
三、社会保障权与国家责任
社会保障的国家责任
1.制度设计责任
并非顶层设计,碎片化,人社部制定不那么权威
2.财政支持和补充的责任
3.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管理、经办机构、监督机构
第八章 养老保险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构成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保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非前两类人员的城乡居民
职工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①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法》、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②覆盖范围
所有企业的职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③我国模式
统账结合制(部分积累制)和三支柱(三层次)
符合条件就变成养老金
劳动者工资的20%、8%
第十章 工伤保险
第二节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中的因果关系
公私混杂
私事对公事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是否大
工伤的认定要件(工作相关性)
(1)工作所致
(2)工作之中
其他规定
补充情形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包括文体活动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
时间较短,要是外派几年就不算因工外出期间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因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
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上下班伤害
范围划定与“脱离”行为
目的、路线、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买菜、医院、接送小孩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机构s17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2.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s17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章 失业保险
第二节 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累计满一年即可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期限和终止
终止原因
重新就业
应征服兵役
移居境外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