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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国际法主体章节,结合马工程教材+大学老师讲授+法考教学,法学生期末考前必备导图!
编辑于2024-01-18 00:01:09国际法律主体
国际法主体
主权国家
国家的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主权
类型
永久中立国:
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不得卷入战争和争斗)
永久中立国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已消失)附属国:对外交往权受到他国控制
附庸国:外交上交给他国,保留对国家内政的管理
被保护国:交给他国保护
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自保权
独立权:独立自主,不受干涉
对内:自主管理国家
对外:独立自主实行对外政策
平等权:地位平等的权利(代表、投票、本国文字使用、外交礼仪、司法豁免、侨民平等待遇)
自卫权
条件
前提:受到武力攻击
时间: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程序:采取行动向安理会报告
限度:必要性和相称性
主体: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没有自卫权)
管辖权
属地管辖:优先性的管辖
主观属地:对犯罪准备、犯罪实施等行为
客观属地:犯罪结果在本国发生或完成
限制:外交豁免(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主权豁免;领海内不影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外国属人管辖限制
属人管辖
积极属人管辖(主动):被告国籍
消极属人管辖(被动):受害者国籍
保护性管辖
含义:本身安全、领土完整、重大经济利益
对象:外国人、对本国公民、域外侵害
罪行:刑法三年以上+特定罪行+双罪原则
普遍性管辖
适用:特定国际罪行(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公认的),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行为)
范围:本国管辖范围内+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范围
性质:补充性
三大制度
国家主权豁免制度
性质:习惯法规则
概念:一国对外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不排除国际法院的管辖)
现状
国家主权绝对豁免: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一切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国内司法管(已生效)
相对豁免权(未生效)
统治、主权、(公法行为)国家享有管辖豁免权
经营管理、商业交易、私法行为(商事行为)没有管辖豁免
放弃的是诉权利而不是执行豁免
判断标准:性质+目的
豁免主体:国家及政府机关;有主权权利的组织;国家代表(有国家权利,中国国企不享有主权豁免,不能以对国家的诉求转而执行该国有企业财产)
国家豁免规则:非经同意不为被告;为原告时可为反诉的被告;同意管辖不等于同意执行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情形:商业活动,劳动劳务合同,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赔偿,相关财产事项,知识产权事项,仲裁裁决
国家豁免的放弃(放弃的是管辖豁免,不是执行豁免)
特点:自愿、特定、明确
明示:条约、合同等正式文件声明
默示:(诉行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
放弃:放弃的是诉权利而不是执行豁免(只明示放弃的形式,并且需要另行放弃)
不得视为放弃豁免的行为:
同意适用另一国法律
仅为援引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专项权利而介入诉讼
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庭出庭作证
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
外国国家财产不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情形
明示放弃
拨出或专门指定财产用于强制执行
生效判决裁定+位于中国领域内+用于商业活动+与诉讼有联系的外国国家财产
外国国家侵犯中国豁免权,中国有权采取对等措施
承认制度
承认
主体: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情形: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对象
承认政府
原因:社会变革或军事政变(非宪法程序进行的政府变动)
承认原则:有效统治(不考虑政权起源或国内法规定)
承认国家:反之
情形:合并、分立、分离、独立
国家要素+符合国际法原则产生的国家(过早承认不予认可,有干涉内政的可能性,为国际不法行为)
区别:是否存在领土变更
承认方式
明示:声明、函电
默示:正式建交(互设使馆为标志),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
法律上的承认(政治性,主要是国家间的)
正式、完全
永久、不可撤销
全面建交法律基础
事实上的承认(如商事关系)
非正式、限制性
暂时、可撤销
注:事实承认不是法律承认的必要前提
效果
溯及力:溯及其成立之时
法律上承认的法律效果
法律上承认与外交关系建立:承认通常是建交的前提;法律承认不可撤销而建交可撤销
对新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可逆转;承认新政府意味着该领土范围内旧政府的撤销
性质:单方行为
中国实践
是对政府的承认(领土未变更)
逆条件承认理论:承认并建交的国家必须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与有条件承认相区别)
继承制度
概念:国际法主体或代表主体的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转移
内容
国家继承(合法性+领土性)
原因:发生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转移、合并、分离、分立、独立、解体)
对象:与继承领土有关联的特定国际法权利和义务(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固有的,不发生继承问题)
内容:条约、财产、档案、债务
条约继承
人身条约,政治性条约,不予继承(和平友好条约、同盟条约等)
处置条约,应予继承(与土地使用、领土划界(排除人格相关)相关,有利当地生活的条约+划边划境条约)eg.边界边境、河流道路制度
领土转移:继承国条约生效
合并:原条约只对原被继承古国领土有效
分离分立:继承条约效力范围
独立(白板原则):自由决定是否继承原国条约(例外:一般国际法公约、边界条约)
财产继承
一个标准
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
动产:实际生存原则(所涉领土活动)
两个原则
除非有协议,均转属继承国,或按比例转属
新独立国家: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首先按实际生存原则而不是条约
债务继承:严格意义上的国家非恶债
构成要件
主体:一国中央政府(排除地方政府)
内容:平等条约(非恶债)
对象: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债务(排除商业银行等)
方式
合并:全部继承
分离、分立(一个国家派生其他国家)、分立(一个国家变几个国家):比例继承
独立(仅指摆脱殖民统治的殖民地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内容
两个继承(以国家名义)
国债,以国家名义所借
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
两个不继承
恶债,违背人民利益或国际法基本原则
地方债务,地方名义
档案继承
原则:与所涉领土有关原则(与哪个领土关系最密切由谁继承)
补偿:一般不予补偿
被继承国义务:采取一切措施保护档案
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溯及到新国家成立之日
政府继承
定义:因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
基本规则
不继承:一切不平等、掠夺性、违背国家利益的条约
继承:其他条约和财产权益均应继承(排除恶债)
与国家继承区别
发生继承的原因:革命或政变;领土变更
参加主体:政权;国际法主体
继承程度:全部继承;全部或部分
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
条约:审查清理,区别对待
国家财产:一切财产均继承
国家债务:不继承恶债;合法债务继承(恶债:在政府或者战争背景下承担的,有违国家人民利益的债)
国际组织代表权:继承一切国际组织代表权。1971年,联大会议通过2758号决议,恢复中国在联合国一切席位和合法权利
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巴勒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