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公法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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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1-18 17:13:07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和外交关系法
外交关系
定义: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对外活动
建立:双方同意(包括互派常驻使节)
形式
正式外交关系:互派大使、公使级常驻使节
半外交关系:互派代办使节
非正式外交关系:未建立国家政府间往来
人民外交
与领事关系
交涉对象:接受国中央/地方机构
职务范围:主管全局/商务、文化和侨民保护(无政治职能)
工作地域范围:接受国全境/辖区
外交关系法
渊源:传统外交法的渊源是国际习惯
外交机关
中央机关
国家元首
地位:最高机关(可个人,可集体),在他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职权:派遣和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条约、宣战和嬗和、参加重要国际会议
效力:以国家元首名义的决定和行为直接视为代表国家
政府和政府首脑
地位:最高行政机关,在他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职权:外交谈判、参加会议、签订条约、发表声明公报、签发全权证书
外交部门和首长
地位:在外交活动中代表国家而无需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派出机关(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驻外国使馆、驻国际组织代表团(大使、公使、代办)
临时:政治性代表团、礼节性代表团
驻外外交机关
使馆
建立: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的建立,以协议为之(可单方面撤回)
职务:代表、保护(保护国民)、调查和报告(接受国发展情况)、谈判、促进
使馆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外交部长派遣)
人员构成
馆长(有外交护照的外交人员)
使馆职员
外交职员(有外交护照的外交人员)可能担任临时代办
参赞
一二三等秘书
海陆空武官
随员等
行政技术人员
事务职员
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使馆馆长和武官:馆长人选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意见(接受国可拒绝指定);后者,接受国可以要求事先征求其意见
其他使馆职员的委派:委派具有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民,应征得接受国同意
不受欢迎(外交人员)或不能接受(其他人员)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不具解释地通知外交使馆的人员不能接受
外交代表职务的开始和终止
职务的开始:递交国书(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文件),使馆馆长在递交国书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开始执行职务;其他人员到任后职务自动开始
大使公使:国书由国家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向接受国元首递交
代办:外交部长签发,向对方外交部长递交
职务的终止
驻派国际组织的使团
特别使团
定义:经另一国家同意,为特别问题交涉,执行特别任务,而派遣的临时使团
派遣:外交等途径协商(未建立外交关系也可派遣)
开始:使团与对方外交部或专门机构正式接触为标志
终止:不以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断绝为结束
外交团:礼仪性的,与外交机关区别
外交权利
外交特权与豁免
定义: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代表性说+职务需要说)
特权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未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馆舍(无例外)
免受搜查、征用、扣留、强制执行
接受国有保护使馆馆舍免受入侵或损害的义务
使馆公文档案不得侵犯
通信自由: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无例外),邮差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逮捕或拘留
免纳捐税、关税(免除的主要是日常性的捐税特定服务不免除:清除垃圾费)
使用国旗和国徽
豁免
人身不可侵犯(排除正当防卫)
寓所、文件、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管辖豁免
刑事管辖豁免:只能外交解决(无例外)
民事、行政管辖豁免
例外
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的物权诉讼
以私人身份参加继承诉讼
从事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被告提起反诉
完全免除作证义务
免纳关税和其他捐税
行李免受查验(例外:重大理由+在场)
豁免的放弃:由派遣国放弃,必须是明示的(人员本身不可)
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
房舍不可侵犯(需经馆长允许,在发生火灾或其他严重危及公众安全的灾难的情况下除外)
行动自由(以执行职务为限制范围)
不享有的民事管辖豁免(增加“关于有关人员在公务范围之外由于使用车辆肇事造成损害的诉讼”)
身份上属于外交人员,但在特权和管辖方面约等于领事官员
其他人员
外交人员家属:(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同外交代表
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民事与行政豁免限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免除关税限于最初定居时输入的物品,私人行李物品不免除检查
使馆事务人员和私人仆役:限于执行公务行为的豁免,受雇用所得报酬免纳捐税,私人仆役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非接受国国民不再该国永久居留)
开始与终止
开始:进入国境前往就任之时;已在境内的自委任通知之时
终止:离境,合理期间终了(使馆人员死亡的,家属继续享有特权豁免;执行职务的行为始终享有豁免权)
使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外交人员前往或返回途径第三国,第三国应给予不得侵犯权,并确保此等国境或返回所必须的其他豁免
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
罪行特征:犯罪主体是人(不包括国家组织等);故意行为;侵害对象是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人身和自由;纳入国内法予以惩戒
外交义务
使馆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使馆馆舍的使用不得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
尊重法律规章、不得干涉内政、可通过外交部进行公务联系、不从事专业或商业性活动
领事制度
领事制度概述
领事关系:以国家之间的协议为基础
领事裁判权:根据不平等条约的片面特遣(不为现代国际法所接受)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
联系
建立外交关系意味着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行政系统上,领事官与外交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两者职务可以兼办
区别
保护全面利益/部分利益: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活动范围限于有关领事区域(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
全面代表/部分代表:使馆与接受国全面外交往来;领馆只就护侨、商业、航务等事务交涉
种类和等级
类别
职业领事/名誉领事:正式委派的国家官员;从当地商人和接受国律师等任用的领事
派遣和接受
派遣:无需征求接受国意见,但若为有接受国国际之人需经接受国明示同意
接受(职务的开始):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后(拒绝发给无需说明理由)
不受欢迎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通知派遣国,宣告任何馆员不能接受
职务:保护、促进、了解和报告、办理护照和签证、帮助和协助派遣国国民、公证和行政事务、监督检查等
终止: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领事的特权与豁免
特征:相比外交特权豁免更强调职能需要的依据
特权
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受侵犯(使馆:均需馆长同意)
仅限工作部分
遇火灾或其他灾害时
确有必要,接受国可征用领馆馆舍设备等,但应给予补偿(条件: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赔偿)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
通信自由与行动自由
无线电发报机均需接受国许可,公务目的即可
邮袋有重大理由+在场,可拆开检查(使馆中不得拆开邮袋,无例外)
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得侵犯
领事通知权(与派遣国国民通信及联络)使馆中没有
限制派遣国国民人身自由时,应当局将本款规定之权利迅速告知当事人,经其本人请求,接受国主管当局应迅即通知派遣国领馆
领事官员有权代聘其法律代表
免纳捐税、关税
使用国旗、国徽
豁免
子主题
人身自由受一定的保护(使馆:不得侵犯人身,除非制止犯罪、正当防卫等)
例外: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或依主管司法机关裁判生效执行;被提起刑事诉讼必须到管辖机关出庭
一定限度的管辖豁免
豁免:为执行领事职务而实施的行为(使馆:刑事案件完全豁免,民事行政有4个例外情况)
除外:民事豁免的除外: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订立契约发生的诉讼;车辆船舶或航空器造成意外事故要求损害赔偿
一定限度作证义务的豁免(使馆:完全无作证义务)
豁免:提供往来公文及文件;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供证言(除此之外不得拒绝作证)
免纳捐税、(只免直接税)关税和免受检查(例外:重大理由+在场)
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以不符合的方式执行职务,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不得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等
中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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