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权利主体-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知识点框架导图(民法总论中的内容) 重点: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1.新教材课标 2.三个维度:政治、经济、文化。晚清、从独立的封建社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新教材课标 2.时间轴 三个维度:政治、经济、文化。明朝,封建社会的固化、清朝,封建社会的僵化危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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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
特征:平等性、法定性、固有性
开始:出生
胎儿的法律保护 (预先保护主义)
胎儿是否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
部分的: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附条件的: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终结:死亡
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心跳停止(主流)、脑死亡
同时死亡的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
辈分不同:长辈先死亡
辈分相同: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关系
死亡的法律意义:①继承的开始②先后死亡的近亲属直接的继承关系 ③婚姻关系的消灭④何时可以进行器官移植⑤死后著作权期限保护的起算
宣告死亡: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效力
①推定自然人死亡②婚姻关系结束③财产关系变动
④自然人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要件
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被宣告人重新出现(未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返还财产(以现有利益为限)
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该状态持续一定期限
下落不明满4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2年时间限制
程序:人民法院发出寻找自然人的公告(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不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资格
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3个月并判决
该状态持续一定期限:满2年
撤销:被宣告人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浮动主题
监护制度
监督、保护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功能:补足行为能力、扩展行为范围;保护并照顾
临时监护(一种措施)、普通监护
共同监护(协议分工/共同履责)、单独监护:依据监护人的数量
依据监护关系发生的原因
法定监护:直接依据法律关系
符合条件自动取得
有争议或原监护人资格撤销:指定监护
意定监护
成年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事先协商+书面形式
监护人在签订时+生效时必须具有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
发生:遗嘱生效
协议监护
发生:协议生效
最终监护人A←协议决定←ABCD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依据被监护人的年龄
未成年监护:未满18周岁均适用
成年监护:正常成年人成为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权利主体-自然人
含义: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和存在
自然人∈私法,公民∈公法:不同法域使用不同概念
公民一定是自然人,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18)
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同时满足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g结婚能力:男≥22,女≥20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可推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x<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对复杂事务缺乏判断能力 且不能预见后果
满足其一 即可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事前同意or事后追认
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or相对人作出
明示or默示
特别同意(就事论事)or概括同意(100元随便花)
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eg:接受赠与
是否有利:是否有法律利益
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
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包括“日常生活必需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满8周岁(0≤x<8)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单独实施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
无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
自然人的住所
确定: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经常住所: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满1年
空间维度-法律意义
宣告死亡、失踪的公告地点
债务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给付货币
不动产所在地:交付不动产
履行义务一方:其他标的
法律文书的送达
住所地的有关组织:监护人的确定
自然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需要 进行意思表示
通俗: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意思能力的判断、证明困难
法律确定 年龄+精神状况
保护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