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4-行政复议法
关于行政法4-行政复议法思维导图,主要包含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受理、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审理等。
编辑于2024-02-26 12:23:01行政复议法
总则
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行政复议前置之外的,可以直接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范围(不全,记忆重点)
对各种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复议参加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的提出
自知道该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不予受理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
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复议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对下_级人民政府
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
国务院部门
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以派出机构的名义
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
上一级主管部门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行政复议与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受理
期限
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本法 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审理
一般规定
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中止(暂停)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六)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八)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十)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复议证据
对比行政处罚法的证据
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普通程序
期限
7+10
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 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听证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海南副省长出席听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期限
3+5
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附带审查
处理
30+7
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
30+7
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中止
3+10
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转送
60
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60+30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经有权监督的机关督促仍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