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教育行政管理的监控职能
教育管理学,职能,教育法是关于教育的法规,它是举办教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
编辑于2024-03-15 10:33:50监控职能
教育政策
概念:教育政策(Education Policy)是公共政策的一种类型,是指为了解决教育领域所产生的公共问题,政党、立法机构、政府等所制定的教育方针、行动纲领、教育法规,条令条例等多种行为规范和活动过程的总称,是对教育工作的目的、策略和途径的总体规定。教育政策的实质是对全社会内的教育资源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
特殊性
(1)教育政策所调节的对象是教育领域,而教育总的来看是一项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的事业,教育政策的制定必须体现公共利益和诉求
(2)教育关系到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年轻一代的成长和发展,因此教育政策的活动领域与社会公众的相关性更强,教育问题的形成和表现形式也更为多样,更容易引起社会的密切关注和多元化的观点争论,这决定了教育政策所面临的社会情境的复杂性。
(3)教育是一种主要在学校进行的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教育政策需要在满足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还需要切实考虑到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个体的价值选择自由,在教育过程中建立起教师、学生、学校管理人员、教育行政人员之间民主平等的关系。
(4)教育政策中的资源和利益分配实质上是对发展机会的分配,公正、有效的教育资源和利益分配对于实现人们的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来说至关重要。
教育政策过程:要结合教育实例,如教师惩戒权
教育问题的感知
教育政策问题的确认与议程建立
提出和评估备选方案
政策选择与政策合法化
教育政策实施
教育政策评估
教育政策的调整与终结
当前我国教育政策的基本取向/发展方向:
(一)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
(三)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公共教育协调发展。
四)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保证财政生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
(五)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
(六)加快发展城乡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努力使劳动老人人有知识,个个有技能。
(七)保持高等院校招生合理增长,注重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创业能力
(八)完善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鼓励社会捐资助学。
(九)规范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
(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十一)提高师资特别是农村师资水平。
(十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提高师生思想道德素质。
(十三)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四)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
教育法
含义:教育法是关于教育的法规。它是举办教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具有法的一般特征。
在法律体系的地位:有观点认为它从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门下的一个小分支。有的观点认为教育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
联系:
政策和法是一致的,而法是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条文化。也可以说,教育法是以法律程序和手续确定下来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的指导思想和依据,又是教育政策得以贯彻的有效形式。
区别:
教育政策是由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所授权的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经过立法程序,对教育机构和个人教育行为都具有指导性。就是说,教育政策具有较多的灵活性和弹性。而教育法是经过立法手续制定的,有制约性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相比,具有明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也会随着情况的变化有相应的经过立法程序的废止、修改。
在教育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1. 教育法保证国家对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2. 教育法保证必要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
3. 教育法加强了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稳定性
4. 教育法促进了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功效
教育立法程序
须经过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讨论、法律的通过及法律的公布。后续修改又是新一轮的程序。
教育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民主立法、系统性、稳定性与适时变化相统一、本国与外国教育经验相结合
教育改革、发展与教育法规建设(紧密配合)
原因:
教育法规可以确认和维护教育制度
促进依据教育的客观规律组织教育、发展教育,教育法本质是教育客观规律的法律化、条文化
能保证和促进教育改革
实施:
将成功的教育政策、教育改革的成功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借鉴成功的历史经验及利用科学的教育发展预测成果,提前立法,引导和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建立和完善教育法的实施措施和步骤,使之制度化
问题:
立法方面:
教育法规体系尚不完备,制定任务还很繁重
教育法律实施细则出台滞后
教育法律本身的质量有待提高
法规无法有力实施:
公民的法律观念不强,守法意识差。教育行政人员执法意识淡薄,依法治教的行为不自觉
行政执法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制度、惩罚制度不完备
教育监督
有督政和督学,我国以督政为主
含义: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指导、建议的活动,
性质:
教育督导的实质是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如行政领导机关或专门监督机关对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监督,其价值取向主要是秩序和效率。
作为行政监督的教育督导具有指令性、执法性和权威性。
意义:
1.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加强政府对教育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
2.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实现依法治教的需要,
3.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的需要,对教育事业实行科学管理的保障是实行“三位一体”的教育行政管理系统(教育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位一体)。
基本职能:监督和指导
第一,教育督导的实质是行政监督。受管理理论的影响,现代行政监督已逐步走向以指导为主。
教育督导重视双向的信息反馈,还通过发出指导性命令实施控制。
国外教育督导的监督与指导职能的变化趋势
1改革、发展教育为根本目的,从单纯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上级教育政策执行情况的视察考核转向在视察考核的基础上,开展积极的指导建议活动。
2.从直接或间接的插手、影响人事管理转向提高专门职业能力的各种活 动的组织与协助。
3以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特别是教师的具体教学的专业性活动转向为指导职能活动的中心内容。
4.改善以上下级从属为前提的督学与被督导者的关系。代之以平等合作的关系,改善监督命令的督学方式,代之以协商、激励的方式。
任务: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体制,属于从属制,而非独立制。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各级政府的直接指挥和监督。教育和发展、教育行政部门的合作离不开政府的重视和领导。
人员:我国把教育督导人员成为督学。教育督导人员的配备解决人员结构合理问题,具体是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的构成,官员型督学与专家型督学构成,督学的年龄构成。
教育督导评估
定义:教育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部门进行的教育行政评估.它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有关部门、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教育质量、效益,以及发展水平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
提高教育督导评估活动的科学性
1.确立正确的督导评估目的
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教育管理活动服务
2.编制有效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和教育目标符合/反映教育工作的客观规律/切实可行/明确具体
3.全面而重点地收集督导评估资料
到什么地方,利用什么机会,用什么工具收集资料
4.整理、分析、解释督导评估资料,写好评估报告
5.充分利用督导评估结果
6.积极开展元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