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3-基本权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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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4-04 22:52:21基本权利论
公民
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判断一个人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标准是他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民,就看他有没有国籍) 2、关于国籍的出生取得,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一旦申请被批准,则不再保留外国国籍。【我国反对双重国籍】 4、侨居国外的华侨仍具有我国国籍,身份上是我国公民,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 5、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我国对女职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 (给弱者予以特殊保护不违反平等、正义) 6、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沉默权、营业自由、罢工自由、迁徙自由、传教自由、隐私权、罢免权、知识产权、环境权;(我国是户籍制,是无规定迁徙自由的,也无传教自由) 7、我国宪法第 125 条明文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外国人的受庇护权
1、必须是外国人;(主体是外国人,中国人不行) 2、必须外国人向我国提出避难申请; 3、必须基于政治原因;(一定是受到政治原因) 4、我国政府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一经同意,就不得引渡或驱逐。
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指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人权,是指人生而就有且普遍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应然权利、道德权利。它经过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的思想而得到广泛传播,并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当人权进入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范围后,人权就由一种应然权利、道德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利、实然权利,可以说,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人权宪法化后就是基本权利了)
基本权利的分类
除财产权和继承权外,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公民可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加以保障。
消极(受益)权
公民不能主动提出请求,而是强调权利行使免于国家干涉。(国家你别打扰我,比如财产权)
积极(受益)权
公民可主动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求你帮帮我,如劳动权)
基本权利的类型
平等权
1、正面界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反面界定:反对歧视;反对特权。 【注意】平等并不意味着禁止一切差别对待,只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年满十八周岁; 2、公民; 3、未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 【合理差别事由】年龄、国籍、政治权利;
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
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口头形式,也包括书面形式,还包括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介
出版自由
(1)包括著作自由和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制度; (2)世界出版物管理有两种制度:事前审查制和追惩制。 【出版自由并非文化权利而是政治权利】 【注意】我国《出版管理条例》采二者结合。(所以我国的出版自由非常脆弱,期待尽快出台《出版法》以保护出版者利益,众多国家中,就中国没有《出版法》)
结社自由
(1)若干公民集合起来方能行使; (2)宪法上的结社自由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结社分为营利性团体和非营利性团体,非营利性团体又分为政治性团体和非政治性团体。我国不能组织政党,所以我国的政党就那么几个,结社自由主要就是那几个团体,围棋协会之类的) (3)我国的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 (4)我国的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5)我国要加快政社分开,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现在我国是好多社团背后都有政府的生意,实际上是被政府控制的,成为政府的生意了,这是极其不好的,因为独立性很差,不为社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了。比如足协实际为体育总局控制,一业多会的话,中国足球会踢得更好,现在拼谁和体育总局关系好)
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1)集合性权利:多个公民共同行使。(一个人行使不了) (2)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3)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宗教信仰自由
1、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注意】我国宪法没有规定传教自由。 (因为我国曾经出现过太多利用宗教的起义) 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自主、自办、自传。
广义的人身自由
既包括人格,又包括身体
生命权
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基于人的尊严性,“人”只能作为主体而存在,任何时候不能成为客体与工具。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把基因技术用在人类身上,通过筛选基因方式检测新技术,都有悖于人的尊严。 (无论是人格还是身体,前提是有命)
人身自由(狭义的)
1、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注意】此处的公安机关是广义的公安机关。(除了公安还有监狱、国安机关等)
人格尊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注意】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的内容。(反思文革) 2、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太虚,因此法律来具体化)
住宅自由
1、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属于消极受益权; 3、区别于对于房屋的财产权;(谁住就侵犯谁的,但是不是说这个房子是你的财产,你租的房子,也不能随便闯入,不然就是侵犯了) 4、广义的住宅:包括了学生的宿舍、外出旅行期间的宾馆房间、渔民的渔船。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侵犯通信本身,通信秘密侵犯通信内容) 1、广义的通信;(信件,QQ,电子邮件等) 2、隐匿和毁弃通信侵害了通信自由;拆阅、窃听通信内容侵害了通信秘密; 3、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或检察机关可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批准,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记忆:公检查信) 【注意】人民法院、检察院没收国内邮件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在相关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4、公安机关包括了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等。(广义的公安机关) 【注意】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办理手续;
监督权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
监督权
1、批评建议权:对任何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2、申诉权、控告检举权:对任何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个国家机关有调查处理权,你才可以提起申诉)
获得赔偿权
1、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社会经济权利(积极受益权)
劳动权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不是所有公民,是就业前的)
休息权
1、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不是所有人都有休息的权利,是劳动者) 2、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获得物质帮助权
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社会保障权
1、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生活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文化教育权利(积极受益权)
受教育权
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文化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
1、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华侨在国外,保护正当。归侨和侨眷在国内,保护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