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法 - 5-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这章是2024年法考中国际法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的内容,包含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等。
这是刑法总论第六章客观要件因果关系的内容,最好搭配因果关系总结章节来看,有助于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这是刑法总论中第五章的内容,主要讲述了客观要件中关于结果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理解记忆。
这是刑法总论第四章行为的内容。行为在刑法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和范围,它不仅是犯罪构成的基础,也是判断犯罪性质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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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1、  (1)领馆可以设多个,因为是看派遣国认为和地方交涉需要几个更好,而使领馆只有1个,因为中央机构就1个,不用那么多。 (2)使馆和领馆不是上下级关系,但在政策方面,比如美国就要求对中国冷淡点,领馆还是要听的,具体事务性领导没有。 (3)领馆的职务范围是非政治的。
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
1、外交机关图示  (1)使馆选设1个,根据关系好坏,有三级,关系好了为大使馆,不好了降级为代办处。 (2)大使馆、公使馆最高可约见元首,代办处最高只可约办外交部长。当然反过来不受影响,元首可以约见代办处。 (3)临时性外交代表机关又称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代表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 特别使团在性质上属于外交人员,但其特权与豁免约等同于领馆和领事官员。 2、使馆人员图示(使馆里面都有谁)  (1)如果被宣布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后,派遣国要么解职,要么召回,如果长时间无动作,则接受国可以遣回。 (2)参赞(政务、商务、文化等)是使馆内帮助馆长办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外交官。武官(陆、海、空)是一国军事部门向另一国军事部门派遣并保持联系的代表。 (3)外交秘书是使馆内秉承馆长旨意办理外交事务以及文书的外交官,位于参赞与随员之间。 (4)依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接受国可随时不具体解释即通知派遣国宣告其使馆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
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2)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如不得在使馆内庇护接受国或第三国人员(但实际能起到庇护效果,因为使馆不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 (4)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经与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5)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及其职务
1、领馆的组成 领馆人员包括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及服务人员。 2、领馆人员的派遣。 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 ①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撤销此项同意)。【派外人接受国可撤销此项同意,即中国派一个马来西亚国籍的中国人去日本,日本一开始说行,过两天说不行,这样是可以的。】 口诀:长官特使派外人。 ②职务开始: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后开始职务;领馆馆长由接受国向其颁发领事证书后开始职务;其他人员到任后职务自动开始。(递交国书给谁看?大使馆、公使馆给元首,代办处给外交部长)
领事特权与豁免
1、  (1)为什么领馆有遇紧急情况可推定领馆馆长同意,使馆没有,因为使馆有政治职能,可能会泄密等。 (2)无线电发报机是无线电波,无法追踪,所以需要经接受国许可。 (3)接受国怀疑领馆有不该放的东西时,可要求拆开。 2、国际私法关联考点 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3、  物业、水电费还是要交的。 第一点,有刑事管辖豁免不代表刑事责任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