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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法律 教招,整理了公基-法律的主要内容和逻辑结构,有助于知识点的理解与记忆,适用于考试复习!
编辑于2024-04-05 17:31:13这是一个关于教育学的思维导图,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科学。它旨在通过归纳总结人类教育活动的科学理论与实践,探索解决教育活动产生、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研究对象: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以及教育的一般规律。这包括教育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之间的关系,教育活动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教育内部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之间的关系等。
这是一个关于心理学的思维导图,心理学致力于探讨人类思维、情感和行为的内在机制,以及这些心理现象如何影响人的日常行为和精神状态。它通过科学的方法,如观察、实验、统计分析等,来解析人类心灵的奥秘,揭示心理和行为背后的规律。
这是一个关于公基-非法律的思维导图,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这张思维导图,提高备考效率,取得更好的成绩。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收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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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法律
宪法
宪法基本理论
概念
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
特征
国家根本法
内容上: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效力上:最高(依据,不得违背,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更严格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近代民主事实发展的产物
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通过人大行使权力
基本人权原则
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监督原则;资本主义国家-分权制衡原则(立法 行政 司法)(孟德斯鸠 提出)
宪法的结构
序言(背景)
正文
总公机+旗歌徽都
总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国家标志
附录
我国没有,附录跟正文条文同样具有效力
我国宪法发展的历史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54宪法》
75宪法
78宪法
现行宪法---《82宪法》---18年第五次修改
2014年第十八届四中全会---12.4---宪法日
监察 生态 科学发展观 习写进宪法
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
宣誓主体
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
宣誓方式
左手抚宪,右手举拳
国家制度
国体
=国家性质=国家的权利属于谁=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
=根本政治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权利如何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纵向关系)
单一制=中央集权制=一个国家一部宪法
复合制
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
全民所有制(国有)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矿泉水 绝对全民所有
集体所有制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绝对集体所有
宅自自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国家所有之外,属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法定是集体的属集体所有
非公有制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
国家 鼓励、支持和引导其发展 并对其实行 监督和管理
选举制度
普遍性选择
享有选举权
中国公民
十八周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不享有
犯事的人原则上有,只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停止行使才没有
平等原则
一人一地一票,无特权一说
同票同权原则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间接选举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
直接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
秘密写票处
可委托信任的人代写(最多接受3人委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自治地方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民族乡
自治机关
人大
政府
自治权
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
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行政首长必须是本民族的
常委会中主任或副主任有一个是本民族即可
内蒙古自治区(最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最多),宁夏回族自治区(最小),西藏自治区(最晚)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
外交;防务
特区
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权(外事权)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8个),没有在野党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 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 合作的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政治协商制度
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包括全体社会主义事业的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新加的))
政协主题:团结和民主
政协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政协议事的原则:民主协商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村委会 乡镇政府 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涉
基层政权---乡镇
居委会 设、撤、调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平等权
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平等
立法不平等
政治权力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言论(基础)、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监督权:批评、建议权(所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控告、检举、申诉权(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控告:起诉、投诉 检举:揭发、举报 申诉:内部行为
获得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权利而受到损失
宗教信仰自由
不能公开传教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住宅权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予 补偿
劳动权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受教育权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休息权
劳动者有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文化权利和自由
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服兵役
依法纳税
其他基本义务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
民主基础上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少数服从多数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应用
社会主义法治
责任制原则
集体负责制: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
个人负责制:政府、军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重要且不需要经常干
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监督机关
全国人大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每个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每届任期5年
职权
立法权
修改宪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或者 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监督宪法实施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人事权
选举 主席、副主席
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选举 中央军委主席
军委主席→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选举 监察委员会主任
选举 最高法院长
选举 最高检检察长
国务院的人都是决定的,都不是选的 副职中,国家副主席是选的,其他副职是决定的
监督权
审批,,,报告
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决定权
批准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从无到有) 省政府:乡镇 国务院:其他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业需要经常干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隶属关系
职权
约外国级,特激动
解释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实际缔结的是国务院)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戒严)
国家主席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任职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公民,年满45周岁
人大→主席、副主席,一同换届,任期5年
2018年修宪→主席+军委主席可以连续任职超过两届
职权
国家主席没啥事,请客颁奖和签字
公布权
签字,签署主席令
任免权
宣布,任职免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出或召回驻外使节
外交权
荣典权
国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三个领导+一个记录(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秘书长)
首长负责制,总理负责制,部长、主任负责制
职权
法规制定权
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案权
领导权
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管理权
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生态文明建设
行政区域划分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紧急状态宣布权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市和县)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委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
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主席负责制
监察委员会
国家的监察机关,→所有公职人员
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法院
我国的审判机关
监督关系(法院之间)
四级两审终审制(基层→中级→高级→最高)
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冤假错案)
领导关系
刑法
刑法论
刑法概述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功能:惩罚犯罪,保护人权
刑法的基本原则
定面适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刑法的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境内犯罪
属地管辖原则
我国领域内(我的地盘我做主)(大使除外)
旗国主义(船舶、航空)
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沾边就管)
境外犯罪
属人管辖
中国人在外国把外国人揍了
保护管辖
中国人在外国被外国人揍了
普遍管辖
国际条约
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犯罪论
犯罪的定义与特征
社会危害性——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刑事违法性
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1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6——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12≤年龄<14,情节恶劣,最高检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年龄<16,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故意暴力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殊的三类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
处罚原则
双罚制——单位+直接领导
单位判处罚金,直接领导判处刑罚
≠共同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并希望
间接故意
明知并放任
过失
过失犯罪——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自己作)
疏忽大意的过失(马虎)(忘了)
犯罪的目的与动力(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被侵占的各种权益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行为和结果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未着手+意志以外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意表示:并没有准备“放学别走”)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意志以外
“着手”: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着手+放弃)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
既遂后的财产返还还是既遂(与财产有关的犯罪)
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有商量的过程,起码确认过眼神)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分类(三人以上---犯罪集团)
主犯
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起主要作用——按照其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置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的客观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为了 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 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是故意犯罪)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后防卫是故意犯罪)(防卫过当是过失犯罪)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相互斗殴是故意犯罪)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防卫主体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他人
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基本相适应
特殊正当防卫——对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紧急状态,舍小保大
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
不适用人群: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罚论
刑罚的种类
主刑
管制
不关押,但限制自由,采取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
不强制劳动,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322
拘役
短期剥夺人身自由
公安机关就近在看守所执行;执行期间,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
强迫劳动改造,可以酌情发给报酬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161
有期徒刑
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强迫劳动改造
6个月至15年
数罪并罚时,总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刑期超过35年的,最高不超过25年
无期徒刑
剥夺终身自由,强迫劳动改造
不能孤立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立即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死缓)
死缓
没有故意犯罪
啥都没干:无期徒刑
重大立功:25年有期徒刑
有故意犯罪
轻罪:2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
重罪:立即执行死刑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
限制(最多无期)
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年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附加刑
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内容(同时剥夺)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领导和非领导都不能干了(公务员))
企事业单位领导不能干,普通小兵可以干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终身)、无期徒刑、(终身)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执行同时恢复 拘役/有期+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有期 时间+剥夺政治权利 时间
没收财产
个人合法财产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驱逐出境
犯罪的外国人
刑罚的具体运用
累犯
一般累犯
主管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刑度条件:前后罪必须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特别累犯
前罪和后罪都是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中的一种,不要求保持一致
后罪发生的时间,不要求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对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不能缓刑和假释,可以减刑
缓刑
宣告定罪,暂不执行
适用于刑罚是 拘役或者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能缓刑:累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缓刑考验期限内(最长5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假释(表现好提前释放)
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刑期条件: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处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
禁用对象:累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减刑(表现好减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特别自首
因为A罪被抓,交代B罪
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
因为A罪被抓,交代A罪
立功
提供线索抓别人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罚的消灭
追诉时效
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经过5年
eg:高空抛物罪1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
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带数字 最高检核准(12-14岁刑事责任;20年以后追诉) 不带数字 报请最高法(死刑)
赦免
特赦(常委会)
重点罪名
犯罪的种类
根据同类客体(被侵害的权力)进行分类,10大类
一般罪名
交通肇事罪
开车把人撞伤撞死(无论逃不逃)
有二次加工,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为发泄不满,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
处拘役,并处罚金
飙车 情节恶劣的
醉驾(20-80mg)
超员超速
违规运输化学品
非法拘禁罪
关小黑屋
绑架罪
非法拘禁A→敲诈勒索B
绑架罪既遂是绑到手,不是要到钱
侵占罪
据为己有,拒不返还
盗窃罪
对物平和,对人没危险
抢夺罪
对物暴力,对人没危险
携带凶器抢劫,不必亮出凶器,是抢夺
抢劫罪
对物暴力,对人暴力,压制反抗
亮出凶器是抢劫,昏罪抢劫,灌醉抢劫,自己喝醉被人拿走是盗窃
诈骗罪
挪用资金罪
私企的人,想还
职务侵占罪
私企的人,不想还
窝藏、包庇罪
职务犯罪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想还的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想还的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收礼
行贿罪
送礼,给国家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罪
故意(越权、弃权、擅权)
玩忽职守罪
过失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民法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一律平等
出生证明 死亡证明——户籍登记——其他证据可推翻以上
胎儿(活)视为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年龄和精神状态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
<8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年龄<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由法定代理人 代理 或者经法定代理人 同意、追认, 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收红包) +简单的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16、17岁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成年)
其他个人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限制、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个人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宣告失踪
失踪期与公告期
2年+3个月
宣告效力
产生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
失踪期与公告期
4年+1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2年+1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不可能生存——无需失踪期,公告期3个月
宣告效力
同自然死亡(遗产继承、夫妻关系终止)
未死亡,但宣告死亡的,不影响宣告死亡期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法人和非法人
法人概述
法人不是自然人,是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的人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CEO
职务行为,单位担责——法定代表人行为,法人担责
法人的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总公司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营利目的,登记设立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提供公益服务
社会团体法人
公益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
捐助法人(基金会、宗教场所)
公益目的或者宗教目的;登记设立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户
合伙企业
理发店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银行分行
婚姻家庭
结婚
条件
法定条件
自愿、年龄(男≥22,女≥20)、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六礼制度——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因胁迫结婚,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向人民法院请求
无效婚姻
重婚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夫妻财产制度
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
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医药费)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上确定只归一方所有
专用的生活用品(牙膏牙刷、包包、金银首饰)
债务
双方签名;事后追认;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
协议离婚
离婚冷静期——30日
诉讼离婚
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家暴、遗弃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一方宣告失踪
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特殊保护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8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继承
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开始---遗产分割前,遗产分割后放弃的是所有权,不是继承权
60日内,本人决定(不可代替)表示接受或者放弃(书面、口头),到期无表示 视为放弃
继承权的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虐待被继承人
不正当方式影响遗嘱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法定继人
配偶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代位继承
孙子代替爸爸继承爷爷的财产
转继承
B继承了A后,财产未分配时B死亡,由其继承人C继承
遗嘱继承
自书遗嘱
亲爱书写,签名,年月日
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一人代书,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
打印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其中记录姓名,肖像,年月日
口头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机情况下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由公正机构办理
以最后遗嘱为准
遗赠抚养协议
与被抚养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承担被抚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行,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平等主体(可协商关系 非管理关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核心)
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侵犯:一经售出不退不换、缺斤少两、最低消费、质低价高)
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选择
民事行为
效力(合同的效力)
有效
有能力
意思真
不违法
无效
欺诈胁迫型——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型——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伪装掩盖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阴阳合同)
损害公益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办假证、代孕、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强规型——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买卖熊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撤销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
撤销之前有效,撤销之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代理行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
代理
概念
适用范围
不得代理的行为
人身专属行为,违法行为
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请律师 法定代理: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
无权代理
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
违约责任具有 相对性
法定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性质子合理损耗
债权人的过错
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损害后果(财产和精神)
加害行为(违法性)
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同时发生)
过错(过失与故意)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主观上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
监护人责任、职务侵占责任、环境侵权责任、饲养动致人损害责任、产品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恢复原状,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3年
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中止
/-----最后6个月内-----/ /--------中止事由---------/ 补上6个月------/ 2005.5.1 2008.5.1 2008.6.5 2008.12.5 /---------普通诉讼时效3年---------/
中止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中断
/-------------重新计算3年------------/ / 中断事由 / 2005.5.1 2006.1.1 2008.5.2 2009.1.2 /----------普通诉讼时效3年----------/
物权
自物权
所有权
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的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公共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共有
按份共有(能分清比例)
共同共有(分不清比例的共有)
所有权的变动
动产——交付——eg:2.1买车 2.5提车✔ 2.8等级
不动产——登记——eg:买房 3.1张三没登记 3.2李四登记✔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担保物权
抵押权
用物做担保,物不转移占有
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建设土地 使用权可以抵押)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
质押权
用物做担保,物转移占有
留置权
暂扣
债权
总论
概念
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是请求权,要求权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一方得利,一方受损,得利无依据
无因管理之债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助人为乐)
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
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扔可在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
合同
概念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一方向对方发出(针对特定人),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针对不特定人)
常见合同
买卖合同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运输在途,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6个月,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20年,超过20年的,超出部分无效
买卖不破租赁
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更优先
借款合同
禁止高利放贷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定金合同
成立
书面形式约定---定金交付期限、定金数额≤ 总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效力
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与定金
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①双倍定金;②定金+违约金
赠与合同
赠予人在赠予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保管合同
有偿保管:过失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人)、名称权(单位)
不得干涉、盗用、假冒
肖像权
不得丑化、污损、PS,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通缉令除外)
名誉权
不得侮辱、诽谤、造谣、捏造事实、诋毁
荣誉权
不得非法剥夺、诋毁、贬损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权
不带数字,私密空间、活动、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
带数字,姓名、出生日期
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给予补偿,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产品责任
产品问题——生产者,销售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谁开谁赔
环境侵权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他
遗弃逃逸动物——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方过错致使动物伤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第三方。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版权)
产生
自动保护主义——作品完成之日,无论是否发表
保护范围
不适用于——法律法规等官方正式译文;单纯事实消息(时政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保护期限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保护期无限
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终生+死后50年)
商标权
申请在先原则
保护期限——10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
发明创造及其保护期限
发明(无→有)——20年
实用新型(有→优)——10年
外观设计(有→优)——15年
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法律保留---责任政府原则、职权法定原则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符合适当比例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听证);公务回避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下给予补偿)
权责统一
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局、厅、部)
派出机关 (政府派出) :地区行署、街道办(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级市)政府 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
派出机构 (政府部门派出) :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g:学校在发毕业证的时候是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排除刑事侦查行为),产生法律影响(建议劝告✘)
抽象行政行为——不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eg: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具体行政行为——特定的人或事,最突出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
常考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种类和形式
申戒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关闭、停业停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设定
法律——全国人大——各种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行政法规——国务院——限制人身自由除外——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及常委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警告;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省、市人民政府——警告;罚款——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程序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公民200元以下,法人组织3000元以下
不服---先复议后诉讼
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在场的当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听证程序——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适用
行为能力的适用
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违法事实不清的(黄灯变红停车)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一事不再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不成立
法无许可即禁止
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终了之日起算
行政许可
普通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特许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做出决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
认可
特定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的确定
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建筑企业资质
核准
消防验收、检疫、电梯安装运行标准
登记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
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
撤销——证有问题 吊销——证没问题,人出事了 撤回——生效之前收回 注销——实体权利灭失之后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临时的)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暂扣---证件---行政处罚 扣押---物品---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
“限封冻扣”
行政强制执行(永远的)
滞纳金,代履行,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
行政复议
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许可
行政给付(养老金、抚恤金、救济金)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不履行保护职责
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
内部行为
行政调解
行政仲裁
立法或准立法性文件
刑事司法行为
复议机关
找谁→被告
国务院 ↙ ↓ ↘ 公安部 省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 ↓ ↙ ↓ ↓ 省公安厅 市政府 省国税局 ↓ ↙ ↓ ↓ 市公安局 县政府 市国税局 ↓ ↙ ↓ ↓ 县公安局 乡政府 县国税局
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复议机关 找 上一级主管部门
省部级单位,复议机关 找 原机关自己,变化审理结构,,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政府→政府派出机关 部门→部门派出机构
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上一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下政府
行政诉讼
合法性审查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原则
附议、诉讼当事人选择选择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中央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
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
经复议选择管辖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国家赔偿
司法赔偿;行政赔偿
国家办错事,给你赔钱
不予赔偿:个人行为(私事);自伤自残
法理学
法的概念
法的含义与特征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社会关系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不但调整人的行为,更多地调整人的内心世界
法的规范性:针对的是一般的(非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
法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国家意志对各类行为的评价
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的普遍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治思维的核心:权利义务观念
法是以程序性为重要标志,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对个人)
指引作用(自己)
针对本人;针对未发生之行动---导向、引路作用
评价作用(他人)
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
预测作用(你我他)
eg:买卖
教育作用(大多数)
eg:杀鸡儆猴
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强制作用(一小撮)
针对违法犯罪分子;针对已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社会作用(对社会整体)
法律规则
权利规则(授权性规则)
有权......,享有......的权利,可以......
义务规则
命令性规则——有......义务,须得......,要......,必须......
禁止性规则——禁止......,不准......,不得......,严禁......
复合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授予权利+设定义务
确定性规则
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最常见的形式
准用性规则(相对确定性规则)
没有明确规定,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委任性规则(委托性规则)
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
强行性规则(刑法、行政法)
任意性规则(民法)
法的渊源(法的表现形式)
正式渊源
宪法
全国人大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二者共同监督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省市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州、县的人大
区条例全常批,州县条例省常批
规章
部委规章
国务院各部
地方政府规章
省市人民政府
非正式渊源(不是法)
习惯
判例(判决书)
政策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部门法)
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七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的分类
国内法与国际法
根据法的创制主体、适用范围和渊源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制定法)——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习惯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最高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普通法——除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一般法与特别法
根据法的效力范围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
实体法——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eg:行政法、刑法、民法
程序法——保证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 程序或手续,eg: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6民事诉讼法
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原则(为主)
属人原则(为辅)
保护主义原则
折衷(综合)主义原则
时间效力
生效
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的某一规定的具体的时间生效
终止
明示废止——新法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废止——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关系
概念
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要素
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内容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核心要素
客体
物、人身、行为、智力成果(精神产品)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自然事件---生老病死、地震
社会事件---罢工、战争
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行为
法的运行
立法(法的创制)
提出法律议案
审议法律议案
表决和通过法律——立法的关键
公布法律——法律生效的前提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后予以公布
执法(法的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
司法(法的适用)
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守法
主体——全体社会成员
范围——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所有法律渊源,判决书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监督
广义上,一般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 个人)
狭义上,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核心
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
法与社会
法与经济
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与政治
政治影响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
法与国家
国家是法存在的政治基础
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法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规范
没有法律就没有国家
诞生于奴隶制社会(夏),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马克思
法与道德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
法律内容和道德内容有时可以互相转化
违反法律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
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侦查权(公安)、监察权(检察院)、审判权(法院)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谁找翻译谁付钱)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管辖制度
立案管辖
人民法院(刑事 民事 行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全省(直辖市、自治)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证据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现场)(听别人说的)
传来证据
证人转述
直接证据
无需推理可直观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被害人陈述)
间接证据
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案发现场指纹)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刑事强制措施
拘传
取保候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最长12个月
监视居住
拘留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紧急情况
逮捕
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庭——审判组织
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
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
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判决一律公开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
原告和被告
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证据
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证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促进就业
禁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可用
日常作息
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
休息休假
每周至少休息1日
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加班
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个月不超过36小时
不受限制情形: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抢修的
加班费:日常加班的——150%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200%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的——300%工资
年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工资
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争议解决
协商(非必经程序)
调解(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
仲裁(诉讼前必须先仲裁)
诉讼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订立
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规定
3个月≤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1个月
一年≤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2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约定工资的80%
非全日制用工(兼职)
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随时通知终止,无经济赔偿
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劳务派遣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的
一般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者解除
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
随时解除:(单位有错,劳动者随时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过错
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过失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看病期间,因公负伤,孕期、产期、哺乳期,连续工作满15年且菊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其他规定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满1年后,直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2倍工资
经济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强买强卖,捆绑销售)
公平交易权(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缺斤短两;最低消费;质低价高)
求偿权;社团权;获得知识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权(好评)
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有权七天内无理由退货,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争议的解决
和解,调解,投诉,仲裁,投诉
惩罚性赔偿
假一赔三,500保底(增加赔偿三倍,不足500的赔500)
其它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六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虚假广告纠纷
代言人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星代言)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混淆行为(山寨)
商业贿赂行为(回扣)
虚假宣传行为(刷单、雇人排队)
侵犯商业秘密——非法获取,非法披露,非法使用
不正当有奖销售——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谎称有奖或内定中奖人员,抽奖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诋毁商业信誉(对比性广告)
网络不正当竞争
个人所得税法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即每年6万元
免征税
省部级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益
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驻华外交人员所得,国际公约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上级任命、涉密岗位除外
事业单位内部--竞聘上岗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初次就业 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招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聘期考核(合格、不合格)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分为嘉奖、记过、记大过、授予荣誉称号
处分分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开除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刑法---基本法律——————人大 个人所得税法---非基本法律(单行法)——————常委会 香港澳门(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大→本级人大常委会 领导关系 改变、撤销 上级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
人大常委会→下一级权力机关 监督关系 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地方人大常委会→本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