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人组织纵向发展
民法总则系列思维导图——法人组织纵向发展,包含设立、 变更、 终止等,适用于考试复习!
这是一篇关于经济法思维导图,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
这是一篇关于债(合同)概述的思维导图,概念: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一篇关于经济法绪论的思维导图,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调控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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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组织的纵向发展
设立
设立行为——准备行为
以法人资格签订合同
法人资格取得后——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对比)
时间
自然人——出生时取得,死亡时灭失
法人——成立时取得,终止时灭失
内容
自然人——人身权+财产权
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个人不能随意设立金融机构
内容限制——不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自然人专属权利
目的限制——eg.学校不能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
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灭失
范围
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
未取得法人资格——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出资人名义签订合同
法人资格取得后——第三方有选择权
法人?
出资人?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未取得法人资格——设立人可向内部追偿
组织机构
决策机构/权力机构(意思机关)
做出决策决定eg.股东会
执行机关
执行意思机关作出的决议eg.董事会
法定代表人
概念——按照法律、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签订合同
职权范围内
个人名义签订关于个人事务的合同——个人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名义——公司名称(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超越职权
超越法律规定
推定相对方明知越权行为
相对方承担合理审查义务→法人承担责任
相对方未注意合理审查义务→法人不承担责任
超越公司章程
一般: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例外:如果能证明相对方明知越权行为→法人不承担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
由于行使职务造成侵害,法人承担责任→可内部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监督机关
对内部事务进行监督
变更
分立
创设式分立——A=B+C
存续式分立——A=A+B
分离后法人对原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并
创设式合并——A+B=C
吸收式合并——A+B=A
合并后法人承受原法人债权债务
终止
解散
主动
提前安排的集团事宜(约定期限/事由)
临时决定(及时止损)
被动
合法
依照法律规定解散
非法
违反法律规定强制解散(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