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绪论
这是一篇关于经济法绪论的思维导图,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调控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这是一篇关于经济法思维导图,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
这是一篇关于债(合同)概述的思维导图,概念: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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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绪论
经济法概述
研究对象:宏观调控&市场规制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调整对象是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经济法存在价值、与其他部门法关系由调整对象决定
基本问题: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市场不完全:自然垄断形成:自由竞争下产业过度集中
市场不普遍:价格机制缺位
信息失灵
外部性(负外部性):eg.环境污染——个人收益>社会收益,个人成本<社会成本
产生历史:19C末——20C初(自有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
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控制
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力:合法取走市场主体财产而不违反法律
改变市场主体利益结构:虽不能直接改变私主体对利益的追求,但是通过改变利益结构改变利益计算方法
公共利益优势:以追求公共、长远利益为己任,实现公共产品供应
经济法对政府失灵的控制
规范干预程序:赋予政府宏观调控权力但是限制规范行政权力
规范干预领域:政府不能全面介入,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规范干预责任
规范干预方法:政府不能采用非公权、公开的手段私下处理
经济法定义与历史
定义: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现代市场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发展历史
德国:出现最早的经济法概念,使经济法成为独立学科
美国:出现第一部成文经济法《谢尔曼法》
美&德区别:美国出现经济法(实质意义上)更早;市场规制(反垄断法)&市场规制+宏观调控;
历史阶段
重商主义:政府干预在于建立市场秩序、建立公共工程
自由主义:强调政府无为,鼓励市场竞争
凯恩斯主义(经济干预主义):罗斯福新政,强调国家宏观调控
新自由主义:面对政府失灵下出现的滞胀危机,减少政府过度干预
经济法的体系与地位
体系(按照调整对象不同)
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
财金规划调控法+市场监管价格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财政法eg.财政体制法、财政收支法
渊源
宪法:15条: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经济秩序
法律:法律保留原则——基本经济制度或部分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具体部门
地方性法规:限制地方立法及保护主义,加强全国统一市场、统一经济建设
辅助性:地方政府规章、港澳法律、国际条约
地位
市场经济之法:由于市场自由竞争会导致生产集中,形成垄断,但是垄断本身不利于市场竞争,经济法对由此形成的市场失灵进行规制,
国家干预之法:市场体制包括宏观调控和市场竞争,经济法的宗旨是实现政府权利规制,规范和控制国家宏观调控
社会本位之法: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社会性(优化资源配置、物美价廉),但也可能反社会性(自然垄断),经济法以实现每个人、所有人的平等发展为宗旨,促进人的发展
经济法&部门法关系
宪法
宪法是经济法的渊源:规则渊源(经济法中宏观调控、市场规制源于宪法中我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发挥更好作用”)+理念渊源(促进公平竞争等为经济法提供理论渊源)
经济法贯彻落实宪法:经济法建立起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的制度,与宪法分权制衡的思想、限制权力以保护权利的宗旨一致
民商法
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市场规制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平等民事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性质:国家公权力、市场主体&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属性:侧重公法&私法;权力范畴:依法行使,不可随意处分&有处分自由
经济法的调整为民商法提供条件(民商法运行基础为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该环境并非自然形成,需要经济法的规制)经济法的调整服务民商法调整;适用时期不同(市场失灵&经济正常运行)
行政法
调整对象:调制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宗旨:命令服从&赋予部分权利并进行一定限制;追求利益:市场经济平稳运行&规范行政行为,服务行政相对人
子主题
在第二层出现部分难以规划至宏观调控&市场规制之下的法律
有争议但可划分
涉外经济法:解决内外有别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逐渐统一
政府投资法:如以公权力手段调控市场→宏观调控法 市场主体身份→市场规制法
市场主体法:符合民商法规范并符合市场主体要求即可,无需另立
社会保障法: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社会问题,与经济法宗旨不同,应属于社会法
确实难以划分
市场监管法: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进行监督检查,但是主要聚焦于食品药品、新能源等领域,不具有间接性、不特定性,应属于市场规制范围
价格:包括国家政府对价格的宏观调控控制,也包括市场主体之间对价格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