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4法考刑法柏浪涛 第11讲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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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4-12 16:20:35共同犯罪
四大角色(两正两共:共同/间接正犯、教唆/帮助犯)、两大阶层(客观一起、主观独立)
共同犯罪分类、原理
分类
分工
正犯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方式上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共犯
教唆犯
帮助犯
作用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结构
任意共同
必要共同
对合犯(对向相向)(片面的对向)
原理
实质:
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共同犯罪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一种特殊现(仅在客观违法阶层判断共同犯罪)
·客观上:一起制造违法事实,此时构成共犯 ·主观上:责任独立承担,罪名是最终的
形式:
相同性:共同去犯罪(意思联络)
2saying
犯罪共同说
罪上加罪,某个罪范围内共同犯罪,最终分别定 如故意伤害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定抢劫罪、强奸罪
行为共同说(多数)
只看对外:意思联络 不看对内(故意or过失) 一起制造违法事实即共同犯罪,此时故意可不一,分别定罪名
共同正犯
共同实行犯
客观:一起实行行为(意思联络实行行为) 主观:不做要求,可故意可过失
正犯行为(关键作用:包括其他共同正犯,也是主犯,作用大于帮助犯)
意思联络
没有意思联络:同时犯
有:共同犯罪
侧重(对外):我们在一起干 而故意犯罪(对内)为:我在犯罪
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有意思联络的任一击中都定既遂,没有的都定未遂)
主观:
模型1:年龄责任不做要求 eg.符合年龄的共犯照有轮奸情节
模型2:责任能力不做要求 eg.精神病共犯无法查明照样既遂
模型3:对故意过失不做要求
部分犯罪共同说saying
主观上:故意+故意 两人共谋打熊误打死人无法查明都无罪
过失+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单独处理存疑利于被告人—>故杀未遂/无罪故伤(没有过失致死)
什么时候拟制为故意:打击错误里的法定符合说(此时不存在无法查明的情况) 什么时候吸收:因果关系错误里的结果推迟发生,前行为后行为作用都大,故杀既遂吸收过失致死
行为共同说saying
有意思联络、一起制造犯罪事实都负责。过失犯罪可以构成共同正犯 全部过失致死罪
意思联络+一起制造违法事实—>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负责—>都既遂/过失/故伤致死
四种情形(无法查明)
故意的同时犯
都未遂
过失的同时犯
都无罪
故意的共同正犯
都既遂
过失的共同正犯
部分犯罪共同 都无罪
行为共同:都过失
其他共同正犯 (帮助犯<起到关键作用<实行犯)
没有实施实行行为
共同正犯:一方A因意志外原因在预备阶段退出,另一个着手实行,则退出者的犯罪形态也进入实行阶段评价。着手者中止则定其中止(中止效力不能及于A),A定未遂
间接正犯(引起+支配)
比教唆犯多了一个支配力
客观阶层
1强迫(无责任年龄、他人、被害人自损)
2欺骗(支配里来自欺骗乙利用其不知情) 引诱无责任年龄、无责任能力者; 利用他人的过失; 利用他人的故意a罪(a罪的教唆犯)实现自己b罪(的间接正犯)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
欺骗的情况联想: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中的被害人承诺:事实认识错误(法益关联事实)和动机错误 判断犯罪中止中的认识错误(行为人能否继续or有无放弃犯意)犯罪形态 认识错误的联想: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中,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
3法定身份
支配力来自其特殊身份时,无法成立教唆犯(因为实行者无身份不能作为实行犯而只能是帮助犯)此时教唆支配人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人构成共同犯罪)
主观阶层
只能是故意犯罪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saying(成立犯罪条件上),实行者构成犯罪为前提,其对法益的侵害是间接性的。(实行者没有法益侵害性,教唆和帮助行为也非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教唆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乙没去犯罪,无罪
甲无罪
乙在预备阶段,犯罪中止
甲预备
乙 预备阶段,犯罪预备
甲预备
乙 实行阶段 犯罪中止
甲未遂
乙 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
甲未遂
乙 实行阶段 既遂
甲既遂
两人阶段一致的情况
共同正犯
甲乙实施阶段,甲因事离开,乙中止。甲未遂
甲乙预备阶段,甲因事离开,乙着手后中止,甲未遂(此时被拉入实行阶段)
共犯
帮助,一人既遂都既遂,实行犯既遂,帮助犯帮助时被抓,既遂
帮助,帮助后实行犯在预备阶段中止,帮助犯是犯罪预备
教唆犯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客观
1.成立条件
从无到有产生新的行为方式(早有此意、从重到轻非教唆)
从轻到重、从基本到情节加重(情节加重的教唆犯,法定刑同)、从基本到数额家中(心理帮助犯)
2.既遂:
引起正犯违法结果,杀门卫老大爷案非教唆,教唆行为未引起正犯违法结果
主观
过失(虽然客观上引起但主观无故意)非教唆
故意:教唆事实不能犯,不构成,非教唆(注意判断危险的可能性:空枪和卡壳子弹枪)
处罚:主要作用定主犯,次要从犯。注意教唆也可做胁从犯 可以不止一人 对象特定否则煽动 间接教唆也是教唆 教唆未满十八岁从重(判断规范意识和独立作案能力)
帮助犯
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客观
1.成立条件
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帮助行为本身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有益于被害人的不算(保姆照顾被绑孩子)没有危险性不成立
帮助连接到正犯的违法行为上 帮助行为是有可能的危险性的,意志外没直接作用于实行行为 没有作用于不成立(即到达其手)
2.既遂:
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实际贡献)
正犯预备阶段帮助失效,帮助犯犯罪预备
正犯预备阶段没用帮助,帮助犯犯罪预备
正犯着手阶段帮助失效,帮助犯未遂(卡钥匙)
正犯着手阶段帮助其实际作用,既遂
3.心理性帮助(知道后奖励)
主观
必须有故意
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都要故意,过失是非以上犯罪而是一起定过失罪 除了共同正犯可以两人主观都过失 但要有意思联络
中立的帮助犯
明知对方在犯罪
对犯罪起到紧迫实质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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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参与时间
事前共谋临时迟到 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eg.甲乙共谋乙迟到,甲已抢劫重伤,乙也定抢劫重伤的共同犯罪
中途参与,承继共同犯罪
不对前面和自己行为无因果的负责
注意中途参与也构成共同正犯的情况:也事实了前面行为,如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eg.乙中途参与甲的抢劫,暴力中乙伤丙致死,甲和乙都构成抢劫致死(共同正犯全部负责即使不是甲伤死了丙) 区别eg.没有意思联络且无法查明时,死早有利,甲定抢劫致死,乙定抢劫,不用对死亡结果负责
事后参与
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中途退出
消除其已有之贡献(物理性、心里性(教唆仅))
教唆犯要打消对方犯意,尽一切力可定中止、 帮助犯没有切实起到消除帮助还是既遂、
共同正犯 1预备阶段明确告知也是中止(因为此时只有心理性贡献,不要求有效组织) 2实行阶段both都要消除,必须有效阻止,否则要为结果负责(常常是被对方带连致共既遂共未遂,但是当对方中止,退出方也定中止(中止行为和结果未发生不要求因果关系犯罪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