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4年法考】柏浪涛张宇琛刑法No.7与No.9讲犯罪排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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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要素〗 犯罪的排除事由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No.7讲
具备客观要件的一个行为➡️暂定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
〖客观违法〗 阻却(排除)事由 存在Y/N
Y.➡️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
➡️直接得出无罪的结论
N➡️判断责任阶层
➡️具有主观要件的故意/过失(具有🉑谴责性)
行为人Y/N具有 〖主观的责任〗 阻却事由
Y➡️行为人不具有🉑谴责性➡️
责任年龄
不到
责任能力
不达标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没有
期待可能性
不具有
不能谴责他➡️对他定无罪处理
N➡️行为人具有🉑谴责性➡️🉑以谴责他➡️定罪量刑
没有事实认识错误+无法律认识错误➡️➡️定罪量刑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有责任➡️➡️定罪量刑
定罪量刑大体流程图 做题两阶层流程
标注
正当防卫⭐⭐⭐⭐
第20条,制止不法侵害。
小芳的父亲晚上看看窗户外面有人影, 以为是小偷,将对方打倒在地,导致轻伤。 实际上对方是小芳的男友狗蛋,前来与小芳幽会。 对小芳的父亲该如何处理?(幽会被打案) 答:案中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 因此小芳父亲属于假想防卫。→过失致人轻伤 →不构成刑事犯罪。 ➡️违反民法上的人身健康权的法益侵害,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健康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延伸 斗殴中,在刑法上造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没有理由就动粗,🈶🉑能造成"寻衅滋事罪"。
参考:不作为犯中的 (1)正当防卫P40∈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客观要件二:行为,No.4讲
参考客观构成的两阶层原理P18∈No,2犯罪构成
①对象:不法侵害本身(人身/财产[猫🐱/狗🐶]) ②责任:防卫明显的超出→追究责任 不明显超出→不追究责任 ③限度:损害利益:适度>必要限度[侵害人欲攻击程度] ④主体:🈚限制 ⑤来源:人和与人相关的财产[🐱/🐶etc宠物]
1| 案例导入4个
甲入室盗窃,主人发现后喊了一声:"谁❓"甲便逃离。乙的喊声虽然制止了不法侵害,但其行为本身不是危害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就没必要讨论其是不是正当防卫。换言之,没必要用正当防卫来论证该行为是🈚罪的。
甲向乙扔飞刀🔪,乙躲闪开。乙的躲闪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因此不需要用正当防卫来论证该行为是无罪的,亦即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似甲用拳头攻击乙,乙随手用锅抵挡]
例3, 甲抢劫了乙的钱包后,骑摩托车逃跑。 乙为了夺回钱包而开车追赶,
甲骑摩托车撞到护栏,死亡。乙的追赶行为本身是合法正当的,本身没有法益侵害性,在客观要件中便可得出无罪结论,不需要讨论是不是王当防卫(2012年第7题)。
如果乙开车撞倒甲,致甲重伤,夺回钱包,则乙的行为初步来说具有法益侵害性,具有“抢劫犯罪行为”的表面特征,警方会以为乙在抢劫,接下来需要讨论乙是不是正当防卫。在此种情况下,乙是正当防卫(2007 年第2题)。
例4.对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的行为,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 起因条件
不法性
1. 不法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因为只能针对人的行为进行合法和不法的评价。山洪暴发、地震灾害、野狗咬人等只能视为单纯的危险,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2.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只要是面临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无关第三人,都可以正当防卫,予以制止。例如, 甲在路上看到乙在强奸妇女, 甲对乙可以正当防卫。
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
例1,在本节开头“幽会被打案” 中,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 因此小芳父亲属于假想防卫。
例2, 甲看到乙在不法侵害丙,便上前将乙扑倒,实际上乙是便衣警察,在抓捕丙。甲属于假想防卫。
例3,小芳与情夫狗剩正在家中苟且,丈夫狗蛋回家,小芳情急之下指着狗剩喊:“他强奸我,赶紧抓!”狗蛋不知情,将狗剩打伤。狗蛋属于假想防卫。小芳属于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有过失】例1:元宝是个体眼镜商,在身带数万元外出采购途中,被便衣警察甲、乙拦住检查。乙表明身份时将工作证在元宝面前晃了一下,元宝要求去公安局或者派出所才让检查,甲、乙不理。元宝误以为二人是要抢劫的歹徒,即趁二人不备,抓起随身携带的小刀,将乙刺成重伤,元宝的行为构成假想防卫,在过失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
【无过失】例2:元宝在自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自己的女友小芹,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过程中,穿着便服的民警甲正好路过此地,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元宝的左肩,元宝误以为甲是两人的帮凶,便用脚向后蹬去,致甲重伤。 本案中甲在执行公务中存在两点过错, 一是没有亮明警察身份, 二是没有对当时的情况进行仔细判断。元宝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由于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危害结果是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元宝应当无罪。
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
第一,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就是故意犯罪而非假想防卫。
第二,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犯罪
第三,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就只能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罪
3| 时间条件
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 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 防卫/避险
不法侵害的开始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
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 如危害公共安全。 由于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 所以这种防卫在时间上不属于事前防卫。
例1, 甲在自家院墙上插了碎玻璃片,小偷乙翻墙时被划伤。 甲不属于事前防卫,而属于正当防卫。
例2, 甲在自己花房周围私拉电网,电死了小偷。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因为:第一,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第二,对盗窃者使用致死手段,不具有相当性。
❌
例3, 乙盗窃甲家, 甲家看家护院的狗咬住乙。 甲不属于事前防卫,而属于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结束
1.结束的内容。不法侵害的结束,不仅要求不法侵害的行为结束, 而且要求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反扑的可能性) 消除。 有时,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了,但对法益的危险并未解除。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表明不法侵害仍在进行。(2020年司法解释的规定)
2.不法侵害的危险(反扑可能性) 是否消除的判断标准:
(1) 判断的时间。应从行为时判断,而不应从事后角度判断,也即应从当时的情景判断,不应事后诸葛亮,不应从事后查明的证据去判断。 (2) 判断的视角。应从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而不应从上帝视角判断。也即,应尊重一般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不能要求一般人冷静、理性地判断危险情况。
归纳言之,一般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认为不法侵害的危险尚未彻底消除,仍有反扑可能性,就应认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基于此,防卫时间便是适时的。 即使事后查明,当时不法侵害的危险已经消除,也不能认为防卫人构成事后防卫,也不能认为防卫人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尚未结束表明不法侵害的危险还是存在的。
例如(昆山龙哥案,2018年试题“扁担案” 的原型), 龙哥从宝马车上取刀砍于海明,刀脱手,二人抢刀, 于海明抢到刀,为阻挡龙哥,用刀捅龙哥, 龙哥被刺中后跑向自己的轿车,于海明追砍龙哥。 事后查明,龙哥跑向轿车时,只是想逃离现场。 但从一般人的角度看,在当时的情境下, 龙哥有可能从车里拿凶器重新投入战斗或开车撞于海明, 因此,于海明面临的危险尚未彻底解除。 于海明此时追砍龙哥的行为属于防卫适时, 而非事后防卫。
提示:于海明追砍行为虽然属于适时的防卫行为,但是要成立正当防卫,还需要符合限度条件,若超过限度,成立防卫过当。例如,如果在对攻阶段,于海明用刀砍死龙哥,则属于正当防卫。
适时的防卫行为十符合限度条件=正当防卫
如果在追砍阶段,于海明用刀砍死龙哥,则属于防卫过当
适时的防卫行为十超过限度=防卫过当
。如果无法查明哪个阶段的刀砍导致致命伤,则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认定为对攻阶段的刀砍导致致命伤,认定为正当防卫。真实案件中,于海明在追砍阶段,只砍中车身,没有砍中龙哥,表明是对攻阶段的刀砍导致致命伤,因此是正当防卫。
推定为对攻阶段死→ 适时的防卫行为十符合限度条件=正当防卫
[注意] 财产犯罪的特殊处理。犯罪人即使取得财物,但在被害人当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实施正当防卫。例如(2007年第2题), 甲使用暴力抢劫到乙的财物后逃跑, 乙当场就追,追上后对甲使用暴力夺回财物,致甲重伤。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事后防卫。
未实现终局性结果
防卫′/避险不适时的处理办法
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犯罪
第三,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罪
例如, 甲使用暴力抢劫乙,被乙打晕在地。 乙看到甲昏迷不醒,为了教训甲,又将甲打成重伤。乙后面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成立故意伤害罪。这种行为不成立防卫过当,不能享受防卫过当的从宽处罚待遇。
提示:有时候,防卫不适时也会带有假想防卫的特征。 如果是故意为之,则认定为防卫不适时,而不认定为假想防卫,因为假想防卫不包括故意犯罪的情形。
例如,某晚,甲在家里听到院子里有动静,以为有小偷盗窃,便拎着猎枪出来寻找,在院子里没发现小偷,出门在大街上远远望去有两个人影,认为是小偷逃跑,便开枪打死这两个人。事后查明这两个人是过路行人。此时不存在紧迫的不法侵害,甲竟然朝人开枪,属于故意杀人罪,对甲认定为防卫不适时。虽然甲存在假想,但不认定为假想防卫,因为一旦认定为假想防卫,便无法认定为故意犯罪。
4| 意思条件
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思丫/N
防卫意思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图构成。(防卫意思=防卫认识十防卫意图)
防卫认识 (防卫意识),
是指防卫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认识到自己在制止不法侵害。
防卫意图 (又称防卫意志、防卫动机),
是指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是出于正当意图、动机,也即为了保护合法权利。
一、防卫认识
1.偶然防卫的辨认标准:
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2. 偶然防卫的类型2种
P85 事实认识错误
(1) 故意型偶然防卫。
例如,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 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乙→丙)。 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甲属于偶然防卫。甲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2) 过失型偶然防卫。
例如, 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附近的甲开枪打死。 甲是猎人,正坐在附近擦枪,不慎走火,打死了乙。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 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甲属于偶然防卫。甲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3.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五星⭐⭐⭐⭐⭐级考点)
如果考唯一答案,应选择多数观点; 如果考观点展示,则选择哪种观点都给分。 注意,观点展示是指命题组的观点展示, 也即法考界的观点展示,而不是学术界、实务界的观点展示。 法考界≠学术界≠实务界 学术界💰→法考界💰💰【观点1.+观点2】→实务界💰💰💰【观点 3】
1) 防卫认识不要说: 成立正当防卫, 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 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因此,无论是故意型偶然防卫, 还是过失型偶然防卫, 所有的偶然防卫均构成正当防卫。
结果🈚价值
所有的偶然防卫均构成正当防卫
2) 防卫认识必要说: 成立正当防卫, 要求主客观相统一, 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 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因此, 所有的偶然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行为🈚价值
接下来, 需要考查 偶然防卫行为 构成什么犯罪?
防卫认识必要说认为, 上述故意型偶然防卫中, 甲的行为是坏行为 ,因此成立故意杀人罪。
在此基础上是否构成既遂? 既遂结果有两个要求, 第一,在事实判断层次,存在死亡结果; 第二,在法律评价层次,该死亡结果被评价为危害结果(坏结果)。 不能认为,只要是死亡结果就是既遂结果。 ❗在法律评价上, 通过综合比较,甲杀了乙,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 救了丙,整体上是个好结果,不是危害结果, 因此对甲不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剩下只有两个犯罪形态:犯罪中止与未遂。! 由于甲没有中止行为,根据排除法,对甲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许多同学对这个结论难以理解,还请多读两遍。
防卫认识必要说认为, 上述过失型偶然防卫中, 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成立过失犯罪,有三项要求, 一是有过失行为(坏行为), 二是有实害结果(坏结果), 三是有因果关系。 甲有坏行为,但没有坏结果,! 因为杀了乙,救了丙。 因此, 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无罪处理。
平分
例1:甲杀害乙,乙被迫防卫。路过的丙看到了,以为乙在侵害甲,想起甲是自己的仇人,就过去帮乙一起伤害甲。乙以为丙是见义勇为,过来协助自己。两人共同把甲打成了重伤。 【观点1】丙成立正当防卫。丙与乙一起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把甲打成了重伤的结果是刑法所允许的,结果不违反刑法,行为就是正当的,即不违法。 【观点2】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丙没有防卫认识,丙对甲的攻击带有伤害的故意,是违法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丙没有制造刑法所不允许的伤害结果,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行为坏→故意犯罪,好结果→未遂。 【观点3】丙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乙是正当防卫,不能用丙的行为,定义乙的行为)。2019
例2:乙某日下午在自家庭院中擦拭自己合法持有的猎枪,由于疏忽不慎触动了猎枪的扳机,将门外正在实施暴力抢劫行为的李某打成重伤。 【观点1】乙成立正当防卫。乙的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不法侵害,将李某打成了重伤的结果是刑法所允许的,结果不违反刑法,行为就是正当的,即不违法。 【观点2】乙没有防卫认识,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乙由于疏忽不慎将李某打成了重伤是过失行为,该行为没有制造刑法所不允许的伤害结果,即过失行为+好结果=无罪。 【观点3】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4. 总结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
相同点: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句上,二者都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
区别在于:
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假想防卫是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主观上以为在制止不法侵害。
防卫意图
例如, 甲看到仇人乙在强制猥亵妇女, 出于报复心理攻击乙,将乙打倒。第一,甲认识到了乙在实施不法侵害,甲具有防卫认识,认识到自己在制止不法侵害。第二,甲不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而攻击乙,而是出于报复心理。 甲不具有防卫意图。
1.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
上例中, 甲虽然缺乏防卫意图,但是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可成立正当防卫。(2011年第7题)
2.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也即,合法动机和不法动机可以并存。
例如, 甲看到仇人乙在强制猥亵自己的女友,一方面出于报复心理,另一方面出于救助心理,攻击乙,将乙打倒。 甲既有报复心理 (侵害意图), 也有防卫意图, 二者并存。甲成立正当防卫。
三,缺乏防卫意思的另外两种情形
1. 防卫挑拨, 这是指甲欲侵害乙,故意先挑衅乙(例如推搡乙、扇乙耳光),促使乙侵害自己(例如乙用拳头反击甲),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乙。结论: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理由:第一,甲没有防卫意思,只有犯罪故意,属于恶意利用正当防卫制度。第二,甲的挑衅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乙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对乙的正当防卫不能正当防卫。
例如, 甲和朋友乙一同吃夜宵,聊天中,甲戏称乙是肥猪200 斤,乙气不过, 用身体压制瘦小的甲,致甲呼吸困难、无法动弹。 甲用酒瓶砸乙,致乙重伤。 甲没有恶意利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属于防卫挑拨。 乙对甲实施严重的不法侵害, 甲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2023 年试题)
2. 相互斗殴, 这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也即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这种情形类似于决斗。
例如, 甲乙为了争抢女友小芳,双方约架,在大街上相互打架。
(1) 处理 结论结论一:斗殴无防卫, 也即斗殴双方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理由是,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而相互斗殴是不正对不正, 是狗咬狗,都没有防卫意思,都有不法侵害的意思。
结论二:斗殴有承诺。 双方意识到斗殴会使自己受伤,仍自愿参与斗殴, 表明对可能出现的伤害结果有预见、有承诺。 但是,轻伤害可以承诺放弃,重伤害及生命即使承诺放弃也无效。 因此,相互斗殴中,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打成重伤或打死,则成立犯罪。(2010年第7题) 当然, 相互斗殴过程中也会出现正当防卫的情形。
例1(一方停止斗殴), 甲乙相互斗殴, 甲中途停止, 求饶或逃跑,乙继续侵害。此时甲可以正当防卫。
例2(一方突然升高级别),甲乙相约赤手空拳斗殴, 乙突然掏出手枪欲杀害甲。对于乙的这种严重不法侵害,甲没有承诺,甲此时可以正当防卫。
(2) 相互斗殴与“一方故意伤害、另一方在正当防卫” 的区分:
第一,看谁先动手。先动手的一方是不法侵害,还手的一方是防卫行为。
第二,看地点。如果上门打人家,人家的反击是防卫行为。
[提示] 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认为其有不法侵害的意图。
例如, 甲要上门打乙,乙在家里提前准备好菜刀用来防卫。不能因为乙准备了菜刀,就认为乙有不法侵害意图,进而认为乙与甲在相互斗殴。
5| 对象条件
(一) 防卫反击的对象
对象条件,是指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1. 针对共犯人
例如, 甲教唆乙丙丁杀害小芳。 乙望风,丙给丁递刀子,丁实施捅刺。小芳能对谁实施防卫反击?
结论:第一,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反击。 第二,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防卫反击。 第三,帮助犯如果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则对其能够正当防卫。
基于此,上述案例中,小芳对甲乙不能防卫反击,对丙丁可以防卫反击。
2. 针对物品
例如, 情形一:甲骑摩托车要撞乙,乙用脚踹倒摩托车, 导致车毁坏。
情形二:甲骑摩托车找到乙,停好车,追打乙,乙逃跑,甩掉甲,发现甲停在路边的摩托车,踹倒摩托车,导致车毁坏。
哪种情形,乙属于正当防卫? 结论:正当防卫的手段, 既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身体, 也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物品。 毁坏物品,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是,能够起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效果。
基于此,情形一中,乙成立正当防卫。
情形二中,乙不构成正当防卫,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以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为条件)。(2022年试题)
(二) 两种特殊情形
1. 甲故意伤害乙, 乙情急之下将丙的花瓶 (价值较大) 拿起砸向甲, 砸中甲, 导致花瓶毁损。
。[结论] 乙对甲构成正当防卫,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以符合紧急避险其他条件为前提),二者想象竞合,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 虽然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民事上应赔偿丙。 (2016年第6题)
2.甲拿起丙的花瓶砸向乙,欲伤害乙,乙用木棒抵挡,将飞来的花瓶打碎
。[结论] 乙的行为本身没有违法性,因此对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对丙不成立紧急避险。 理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是违法性阻却事由, 要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要求行为先要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 第一,乙只是抵挡,不是反击。 第二,乙将花瓶打碎,这一法益侵害事实应归属于甲,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民事赔偿丙, 而不应归属于乙。乙的行为本身没有法益侵害性,在客观要件这一步就得出无罪结论。
6| ,限度条件
第20条第2款,必要限度→重大损失,…应当减轻/免除处罚。(刑)
(一) 判断标准
第一位判断标准:必要性标准。 第二位判断标准:相当性标准。
这是指,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 就不过当。如果不必要,就有可能过当。 这主要是从如何制止不法侵害的角度考虑问题。!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判断必要性,应从行为时的情境,! 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判断,不能从事后的、! 理性人或上帝视角去判断。 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这是指,根据比例原则,不法侵害越严重,则防卫级别可以越高。! 不法侵害越轻,则防卫级别也应越低。
例1,狗蛋屡次半夜闯入村里寡妇小芳家,使用暴力强奸小芳。有一次,狗蛋又半夜闯入小芳家,要求小芳脱衣服。小芳孤立无援,欺骗狗蛋喝杯枸杞茶(实际是毒药),狗蛋不知情中毒身亡。如果将相当性作为第一位标准,则会认为,狗蛋尚未实施暴力,小芳就将其毒死,应成立防卫过当。, 而将必要性作为第一位标准,则会认为,此时的小芳别无他法,只有毒死狗蛋才能制止其不法侵害。若等到狗蛋实施暴力,则小芳便失去制止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了。
例2, 乙爬在甲后院苹果树上偷苹果。 甲身患疾病,不能行走,坐在轮椅上,看到乙后,喝止未果,用竹竿打,无效,遂用枪警告, 乙不听, 甲便开枪打死乙。虽然必要性是第一位标准,但不可不要相当性标准,相当性标准起到修正作用。从必要性标准看,似乎甲只有开枪方能制止乙的不法侵害,但是从相当性标准看,将盗窃苹果的小偷打死,在法益衡量上不均衡,应构成防卫过当
。例3,小偷翻窗,下半身还卡在外面。主人用菜刀将小偷砍成重伤。主人构成防卫过当。(2019年试题)
(二)防卫过当
(二)防卫过当,续表格
法条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1.定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有犯罪故意,依法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量刑: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46号】朱某因不堪忍受丈夫骆某的虐待提起离婚诉讼并与骆某分居,朱某带儿子骆小雨(15周岁)和女儿骆小田(11岁)与朱某父母同住。骆某知错,但不同意离婚,为此经常到朱某父母家吵闹。一日 23时许,骆某驾车至朱某父母家,攀爬院子大门,欲强行进入,朱某山(朱父)持铁叉阻拦后报警。骆某爬上院墙,在墙上用瓦片掷砸朱某山。朱某山躲到一边,并从屋内拿出宰羊刀防备。随后骆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某山撕扯,朱某山刺中骆某胸部一刀。朱某山见骆某受伤把大门打开,民警随后到达。骆某因主动脉、右心房及肺脏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解析:.朱某山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属于防卫过当。首先,朱某山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骆某的行为从吵闹到侵入住宅、侵犯人身,呈现升级趋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执意在深夜时段实施侵害,不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朱某山始终没有与骆某斗殴的故意,提前准备工具也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因此其反击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其次,朱某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骆某上门闹事的目的是不愿离婚,而不是报复。骆某虽实施了投掷瓦片、撕扯的行为,但整体仍在闹事的范围内,对朱某山人身权利的侵犯尚属轻微。朱某山已经报警,也有继续周旋的余地,但却选择使用刀具,最终造成了骆某伤重死亡的重大损害。综合来看,朱某山的防卫行为,在防卫措施的强度上不具有必要性,在防卫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上也相差悬殊,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例如: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 解析:甲实施了一个有过当可能性的正当防卫行为,该行为引起救助义务 即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过当结果的出现,甲的不救助造成乙死亡(过当),甲应当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7| ,特殊正当防卫
第20条第3 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一) 条文属性
特殊正当防卫并没有改变正当防卫的一般成立条件。要成立特殊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例如,要符合时间上的适时性、手段上的必要性和相当性等
。其特殊性仅体现在,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防卫的程度级别相应提高,造成伤亡也是必要的、相当的。由此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第20条第3款不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不能认为,只要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就可以杀死侵害人。该款规定只是一种提示性的注意规定,提醒法官,由于防卫人面临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造成伤亡不算过当。
第二,由于该款是注意规定,不是特事特办,因此不能认为:只有针对该款规定的犯罪行为,防卫导致死亡才可能属于正当防卫,针对其他不法侵害,防卫导致死亡就必然构成防卫过当。针对其他不法侵害的防卫,只要符合限度条件,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二) 具体解释
1.行凶。这是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成立行凶,不要求携带凶器。
2.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1) 这四项是指犯罪行为, 而不是具体罪名。
例如, “抢劫”包括抢劫枪支、弹药, “绑架”包括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
(2) 这四种犯罪行为必须是暴力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否则只能实施一般的正当防卫。
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或投毒杀人,对母亲、投毒者不能实施特殊正当防卫,致其重伤或死亡。若致其重伤、死亡,则属于防卫过当。但是可以实施一般的正当防卫。
又如,用麻醉方法抢劫,携带凶器抢夺拟制的抢劫(只对物暴力),对抢劫者不能实施特殊正当防卫,致其重伤、死亡。(2021 年试题)
3.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第一,第20条第3款不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不能认为,只要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就可以杀死侵害人。该款规定只是一种提示性的注意规定,提醒法官,由于防卫人面临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造成伤亡不算过当。
第二,由于该款是注意规定,不是特事特办,因此不能认为:只有针对该款规定的犯罪行为,防卫导致死亡才可能属于正当防卫,针对其他不法侵害,防卫导致死亡就必然构成防卫过当。针对其他不法侵害的防卫,只要符合限度条件,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例如,劫持航空器罪、放火罪、爆炸罪、暴动越狱罪,对这些犯罪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2020,8′,28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之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书📖。
4,人身安全
仅仅指的是生命权、健康权、以及性自由权,✅
不包括人格权和名誉权
[大总结] 追小偷的问题。
(一) 追小偷的行为包括三种类型。
1. 追财行为。这是指,追小偷是为了夺回财物。这又分为两种情形:
(1) 正在追的途中,小偷自己摔死。正在追的行为本身合法,无罪, 不需要用正当防卫来论证无罪。
(2) 追上,夺回财物。这是正当防卫。
2. 扭送行为。
这是指,追小偷是为了扭送。这是合法行为,但条件是,只能以控制小偷的人身自由为目的和限度,不能夹带“私货”,如泄愤伤害等。如果题中没有特别交代,追小偷的行为一般指扭送行为。
3.不法侵害行为。
这是指,追小偷是为了伤害侮辱等,或者先是为了扭送,追上控制后,又实施伤害侮辱。这都属于不法侵害行为。(2020年试题“偷狗案”)
(二) 考查因果关系。
1.小偷逃跑过程中,不慎摔死。
(1) 如果追小偷的行为属于追财行为、扭送行为等合法行为,则与小偷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这是因为, 因果关系的“因”必须是危害行为。(2010年第3题)
(2) 如果追小偷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则根据“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判断,看介入因素(被害人自身行为也即小偷摔倒) 是否异常。对此需要情景化判断,看追的行为(不法侵害行为) 的紧迫性和严重性。
如果甲拿着棍棒要殴打小偷,紧追不舍, 小偷逃跑时摔倒,便不异常, 那么死亡结果与追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2.追捕者追的过程中,不慎摔死,或被车撞死。
结论是,追捕者的死亡与小偷没有因果关系。理由是,小偷的逃跑行为没有给追捕者制造危险,不是危害行为,不符合“因”的要求。在此前提下,不需要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2013 年主观题, 2019年试题)
(三) 考查作为义务。
小偷逃跑过程中, 跳河, 有淹死危险。 追者有无救助义务?
判断标准: 追赶行为对小偷是否 制造紧迫危险, 小偷是不是被迫跳河。
如果是,则有救助义务。
如果不是,例如追者距离小偷 还有较远距离,小偷此时跳河, 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自己负责, 追者没有救助义务。
注意,此时不需要考查追的行为是否合法, 因为即使是合法行为,若对法益制造紧迫危险, 也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8| 做题思路
紧急避险
第21条第1款,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问题导入:海上木板案,因限度条件中的3生命法益不可以画等号。 也即为了保护某个生命法益不能画等号。也即,不能为了保护一个人的生命,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例如,在本节开头“海上木板案” 中, 由于双方获救机会均等,杰克不构成紧急避险, 而构成故意杀人罪。
①对象:天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②责任:只要超出必要限度→就须追究刑事责任 ③限度:损害利益≤保护法益 ④主体:排除⌛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在面临 自己的职务业务上(自己负有责任被别人) 带来的危险时 ⑤来源:多样:自然破坏,动物侵袭,人生理、病理性…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1| 起因条件有二
一危险的来源
他人的不法侵害
遭遇歹徒追杀
不构成 非法侵入住宅罪 的两种情形
迫不得已,闯入第三人房间藏匿
攻击型紧急避险
迫不得已,闯入歹徒房间藏匿
防御型紧急避险
自然灾害、野生动物的侵害。
例如,野狗追咬狗蛋,狗蛋迫不得已闯入小芳家。狗蛋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注意1] 对他人合法行为制造的危险不能紧急避险。
例如,警察抓捕小偷,小偷为了躲避警察抓捕,夺过第三人的摩托车骑走或闯入第三人的住宅,不构成紧急避险。(2016年第 6题) 警察执行公务造成损失→公安机关赔偿《警察法》十三条。
注意2] 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在面临自己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例如,消防队员面对火灾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警察面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犯罪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当然,消防员为了灭火,闯入他人院子使用水管子,属于紧急避险。 警察为了阻止犯罪行为,踏入他人蔬菜地,属于紧急避险。
二危险的现实性
客观上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进行避险行为,属于假想避险。与假想防卫的处理办法相同,对于假想避险,(2种)
如果存在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如果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例如,狗蛋在大街上不慎踩到狗屎,斜靠在电线杆上用力甩狗屎。 狗剩以为狗蛋触电了,用木棒打倒狗蛋。狗剩属于假想避险。
2| 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正在发生,是指法益受到的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
避险不适时
如果事前或事后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处理办法与防卫不适时相同。(3种)
3| 意思条件
一,避险认识
避险认识(避险意识)[合法法益受危险]十避险意图(避险意志、避险动机)[为保护合法权利]=避险意思
二🏀,避险意图(避险动机)
例如, 甲看到一条野狗在追咬乙,看到丙(与甲有过节) 捧着花瓶,情况紧急,出于报复丙的心理,夺过花瓶砸向野狗,救了乙,但导致花瓶打碎。 第一, 甲认识到了乙面临危险, 甲具有避险认识,认识到自己在避免危险。 第二, 甲实施避险行为,不是出于保护合法权利的动机,而是出于报复心理。 甲不具有避险意图。 [结论] 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具有避险意图。上例中, 甲虽然缺乏避险意图,但是甲在客观上避免了乙遭受危险,可成立紧急避险。
提示⚠️] 避险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 也即,合法动机和不法动机可以并存。
例如上例中, 甲可以一方面出于报复丙的心理,另一方面出于救助乙的心理,用花瓶砸野狗。 甲既有报复心理,也有避险意图, 二者并存。 甲成立紧急避险。(2015 年第 4题)
[提示] 观点立场应逻辑自洽。例如(2017年第4题),下面说法是否正确: “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答案:正确。该道真题主要是想强调,一个人的观点立场应当前后一致, 一以贯之,做到逻辑自洽,不能出现矛盾和双标等问题。 由于“前后逻辑自洽、立场一致”在我国刑法学研究中不太受重视, 因此需要着重强调。
4| "不得已"条件
这是指避险手段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 不得已,意味着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选择。 “不得巳”条件也称为补充性条件,意思是避险手段只能是补充手段,而不能是优先手段。
[注意⚠️]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这是指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
例如, 甲看到乙带着儿子在银行附近散步,上前持刀绑架了乙的孩子,要求乙立刻去抢劫银行, 否则杀害其子。乙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抢劫了银行。只要这种受强制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其他条件,便可以成立紧急避险,也即不构成胁从犯。 上例中,乙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此时,银行人员对乙的反击(知道乙的被逼无奈),也属于紧急避险。
5| 限度条件
第21 条第2款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要求: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1.法益的种类上,大体而言: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法益衡量上, 不存在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社会法益) >个人法益→❌, 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例如,为了保护个人法益,可以通过损害公共法益或国家法益来紧急避险。
又如,为了保护国家法益,可以通过损害某些个人法益来紧急避险。 (2016年第 6题)
2.财产法益可以画等号。 也即,为了保护某个财物,牺牲另一同价值的财物,成立紧急避险,而非避险过当。(2015年第4题)
3.生命法益不能画等号。也即,不能为了保护一个人的生命,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
例如,在本节开头“海上木板案” 中, 由于双方获救机会均等,杰克不构成紧急避险, 而构成故意杀人罪。 ❓问题:能否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多数人的生命? 原则上不能,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能成为被利用的手段。
❗例外,当这个人注定被牺牲,也即牺牲地位被特定化了,可以对其实施紧急避险(多数观点)。 例如, “9·11”事件中,恐怖分子劫持客机欲撞向地面大楼。客机上的乘客注定会被牺牲,不撞向地面大楼,也会死,可以用导弹击落, 以避免地面大量人员受伤害。
[总结2]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内部关系。
(1) 对正当防卫本身
不能正当防卫,→❌
也不能紧急避险,→❌
因为正当防卫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对正当防卫的反击属于故意犯罪。→)❌
例如, 甲杀乙, 乙反击甲, 甲又反击乙。 甲的反击构成故意犯罪。
(2) 对假想防卫、事后防卫、防卫过当,可以正当防卫。因为它们在客观上都是不法侵害。→✔
(3) 对偶然防卫能否正当防卫,需要根据观点展示确定。
按照防卫认识不要说,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按照防卫认识必要说,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4) 对紧急避险本身不能正当防卫,因为紧急避险是合法行为。对紧急避险的反击属于紧急避险。→❌但→√
例如, 甲劫持乙的孩子丙,强迫乙抢劫银行,否则杀死丙。 乙被迫抢劫银行,属于紧急避险。银行职员反击乙,也属于紧急避险。
(5) 对假想避险、事后避险、避险过当,可以正当防卫。 因为它们在客观上都是不法侵害。→✔
(6) 对偶然避险能否正当防卫,需要根据观点展示确定。
按照避险认识不要说,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按照避险认识必要说,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典型真题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4题) A.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 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 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 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 的认定相同 D. 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答案选D
6| 对象条件
被害人承诺。
狗蛋儿涉嫌犯罪被抓,狗剩欺骗狗蛋儿的妻子小芳:"如果愿意陪我一夜,我保证将你老公捞出来❗″小芳信以为真,救夫心切,便答应照办。事后,狗剩子玩失踪。狗剩不构成强奸罪,(欺骗上床案),∵动机错误不影响错误的有效性。
1| 现实的被害人承诺
🆚缺乏犯罪故意的 事实认识错误→阻却故意犯罪
🆚具有犯罪故意型 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
对象❌
打击❌
因果关系❌
狭义~
结果的推迟发生
因果关系
结果的提前实现
着手
抽象的~
分别分析两个犯罪,想象竞合,注意包容评价关系
重合→~竞合
不重合→分别
包容评价的2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承诺
比较疑难的是欺骗情形
2|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一,
一、现实的被害人承诺现实的被害人承诺, 是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基于此,他人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
(一) 承诺的权限与范围
(一) ~,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例如, 甲对乙说: “那辆车不是我的,但我同意你把它砸毁。” 乙若毁坏该车便构成犯罪。
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限度, 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的承诺, 行为人也有罪。
1.财产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 甲承诺让乙毁坏自己的车辆, 乙便毁坏了车辆, 乙无罪。
2.名誉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 甲承诺让乙诽谤自己,乙便诽谤甲, 乙无罪。
3. 自由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 甲让乙拘禁自己,乙拘禁了甲,乙无罪。
4. 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超出轻伤范围,不可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打自己两耳光, 乙便打了甲两耳光, 乙无罪。 如果甲承诺让乙砍掉自己的手臂,乙便砍掉了甲的手臂(重伤),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注意: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认为砍小手指属于轻伤,可以承诺。
[注意]⚠️ 如果承诺重伤害,是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则承诺有效。
例如,甲承诺摘取自己的肝,用来挽救其他病人生命。
5.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杀了自己,乙便杀了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注意1]⚠️超出承诺范围。 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预设的范围。
例如, 甲仅承诺让乙打一耳光,而乙将甲打成脑震荡, 乙便构成故意伤害罪。
[注意2]⚠️ 虽然经被害人承诺,不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触犯其他犯罪,则以其他犯罪论处。
例如, 甲同意乙烧毁自己的房屋,虽然乙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但是如果危害公共安全,会构成放火罪。
又如,甲女同意与乙等数人淫乱,乙等虽不构成强奸罪, 但有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二)承诺的时间
(二) ~,被害人必须有现实的承诺,→1 并且必须事前作出,→⌛ 事后承诺于事无补。→❌
例如,甲盗窃了乙的财物。乙事后发现甲是自己的侄子,向警方表示自己愿意将财物给甲。但是这种事后承诺不影响甲盗窃罪的成立。
(三)承诺的能力
(三) ~,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基于此,幼儿、精神病患者的承诺无效。
例如, 甲哄骗小孩乙将压岁钱交给自己, 乙便交给了甲, 甲构成盗窃罪, 而非诈骗罪。
(四)承诺的意思表示
(四)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例如, 甲胁迫乙女:“若不跟我上床,就将你的裸照曝光。” 乙被迫答应。 乙的承诺无效, 甲构成强奸罪。本题中,乙并不存在被害人承诺,乙不是自愿的【非真实意思】,就是【妇女♀因威胁的理由产生恐惧心理😨】被迫答应的,乙就是被胁迫发生性关系的,甲对乙构成强奸罪。→☑︎
有人突发奇想一道题:狗蛋想和小芳睡觉,给小芳下泻药,小芳在厕所里没有纸了,找狗蛋要,狗蛋说你要是不从了我,我就不给,小芳最后从了狗蛋,狗蛋构成强奸吗? 答案:不构成强奸罪,威胁的理由不足以令妇女恐惧, 达不到强奸罪的胁迫行为的程度,不构成强奸罪。→☒
比较疑难的是欺骗的情形。
1. 甲欺骗乙, 导致乙产生认识错误,! 乙基于认识错误而作出承诺, 承诺放弃法益。乙的承诺是否有效?
判断标准: (1) 事实认识错误。 甲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事实), 导致乙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 乙基于事实认识错误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这里的事实是指与法益相关联的事实。
例1, 甲冒充乙的丈夫欲和乙发生性关系, 乙误以为是自己丈夫便同意。 乙对重要的法益事实(行为对象的身份) 发生认识错误, 其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承诺是无效的。甲构成强奸罪。→☑︎
例2,甲欺骗乙: “你家小狗患了狂犬病,赶紧交给我来处理掉。” 乙相信照办。 甲将狗杀死。乙对法益关联事实有认识错误,承诺无效。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例3(2014 年第15题), 医生甲欺骗乙说: “你的孩子丙需要移植眼角膜,你愿意为你的孩子捐献眼角膜吗?” 乙答应。甲却将乙的眼角膜移植给丁。 乙(被害人)对法益关联事实(自己眼角膜的用途) 有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然, 乙的动机没有实现,也有动机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与动机错误不是对立排斥关系,可以并存, 此时应以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结论为准。
(2) 动机错误。甲在事实层面没有欺骗乙,乙对与法益关联的事实没有认识错误, 但乙的背后动机没有实现,存在动机错误。动机错误不影响承诺的有效性。
例如, 甲 (男导演) 欺骗乙(女演员): “陪我睡觉,就给女一号。” 乙答应。后甲并没有让乙演女一号。乙对法益关联事实(与谁发生性关系) 没有认识错误,只是动机落空,存在动机错误。 乙的承诺有效, 甲不构成强奸罪。
同理,本节开头“欺骗上床案”中,狗剩不构成强奸罪。
[提❗示] 事实认识错误与动机错误这种区分标准,是学界的通说,也是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也是法考的官方观点。
2,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
(1) 甲不知道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 乙的承诺对甲而言是有效的。
例如(2019年试题),甲用短信问邻居乙,可否砍伐乙后院的一棵大树。 乙用短信本想回复不行,不小心漏写 “不”,发成 “行”。甲便砍伐了乙的树。 乙的承诺对甲而言是有效的。
(2) 甲知道乙自己产生了认识错误。
在此前提下,如果甲实施欺骗行为(作为的欺骗或不作为的欺骗), 使乙作出错误承诺或者强化错误承诺, 则乙的承诺无效。
例如(2019年试题),乙养的马生病了,乙认为无药可救,请求兽医甲实施安乐死。甲知道有特效药可以救治,故意不告知,实施了安乐死。 甲作为兽医,基于职业要求,有告知真相义务,故意不告知,属于不作为的欺骗,因此乙的承诺无效。 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甲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只是单纯利用乙的错误,则乙的承诺有效。
例如(2019年试题变形),乙养的马生病了,乙认为无药可救,请求同行甲实施安乐死。甲知道有特效药可以救治,并且告知,乙执意认为无💊药可救,要求对马以安乐死处理,甲(对马)实施了安乐死。 甲非兽医,🈚告知真相义务,且已告知,不属于不作为的欺骗,因此乙的承诺🈶效。 乙属于动机错误,无事实认识错误。甲🈚罪。
例如,甲同意乙毁坏自己的财物,乙的毁坏行为便不构成犯罪。
二,
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是指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承诺, 但是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作出承诺,基于这种推定的承诺作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例如,邻居不在家,屋内发生火灾, 甲为了抢救, 闯入屋内。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民法🈚因管理):
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例如,店员暂时离开商店,顾客按照标明的价格将现金放在柜台,拿走商品。 店员有现实的承诺,→❌ 不过是默示的承诺。→✔ 这属于前文的被害人承诺,而不属于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 这种推定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 而不以被害人的实际意愿为标准。→❌
例1, 甲看到乙女落水,将乙女救上来,救助中造成乙轻伤。 乙女扇甲一耳光: “我失恋了,要自杀,为什么救我?” 甲的行为无罪。
例2, 甲受伤昏迷,急需输血。 医生输血抢救过来,但甲责问医生: “依我的宗教信仰,不能输入别人的血,我宁愿死。” 医生的行为无罪。
3.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但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牺牲法益≤保护法益
4.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指向法益=被害人🈶处分权的法益
[注意]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可以与紧急避险产生竞合。
也即,一个行为既属于推定的被害人承诺,也属于紧急避险。
例如,没有亲属在场、陷入昏迷的甲急需截肢,否则有生命危险。 医生实施了截肢。这既属于紧急避险,也属于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No,9讲
责任年龄
计算基准:
1:按周岁
2:公历计算
3:生日当天视为″未🈵"
4:年龄🈯行为时的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2周岁的人对所有犯罪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不讲自己年龄,
司法机关进行骨龄鉴定(不要求查明具体的出生的日期,几月几日
证明已满12周岁, 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006年第3题
相对责任年龄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2至14周岁
刑修案十一增″恶意年龄补足制度″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两类型
致人死亡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 报最高检核准
1、两种是指犯罪行为,不限于两种罪名。
如,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如,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如,绑架过程杀死被绑架人
如,抢劫中故意杀人的
如,强奸中故意杀人的
etc.
均属于17条第3款
2、实害结果
:重伤且严重残疾
3、情节恶劣的判断:
主观+客观相结合
4、程序要件:
报最高检核准追诉。
14至16周岁
杀、伤、(两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强、抢、(两强:强奸、抢劫) 毒、投、(两毒: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火、爆、(两火:放火、爆炸)
八种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
某琛的年龄举例分析四条
元宝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元宝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 当元宝已🈵14周岁后,成立不作为的爆炸💥罪,因其对于爆炸结果具有阻止发生的义务,没有阻止爆炸结果发生, 实施了一个新的值得刑法评价的行为,即″不作为″。
元宝因爱生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小芹(🈚情节恶劣),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小芹仍于次日因伤势过重而死亡。元宝在实施作为的杀人行为时不🈵14周岁,当其已满14周岁后又没有不作为[🈚新🆕的值得刑法评价的行为],则元宝在本案中不负刑事责任。
15周岁的丙运输、贩卖毒品的, 成立运输贩卖毒品罪。2021年
错误❌。因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罪承担责任, 对运输毒品不承担责任,因此丙仅成立贩卖毒品罪
2021年题,乙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伤害他人后离去,被害人于次日凌晨死亡。
乙14周岁当天不满14周岁, 其伤害行为引发救助义务, 乙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导致被害人死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即乙从次日凌晨已满14周岁开始, 实施了一个新的值得刑法评价的行为"不作为", 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八种罪不包括的举例
口决:失、绑、拐、决、走毒
考试诱惑套路=1个不负责任的行为+1个要负责任的行为
不包括失火罪
失
不包括绑架罪,
绑
不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
不包括决水罪,
决
不包括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罪。
走毒
15周岁🐶🥚,将小芳绑架了,由于小芳丈夫不给💰钱,🐶🥚撕票了。🐶🥚对绑架罪不负责任, 但对故意杀人罪要负责任(2020年试题)
15周岁的🐶🥚拐卖妇女并强奸妇女,对拐卖妇女罪不负责任, 但对强奸罪要负责任。
15周岁的🐶🥚为强迫妇女卖淫,先强奸妇女,然后强迫其卖淫, 对强迫卖淫罪不负责任,但对强奸罪要负责任。
15周岁的🐶🥚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并将人打成重伤,对妨害公务罪不负责任, 但对故意伤害(重伤)要负责任。
八种罪的范围: =八种犯罪行为✔, ≠仅限八个罪名✘
法条竞🈴(一个行为+具有触犯必然性)的八种罪∈八种罪范围
例如,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法律拟制的八种罪∈八种罪范围
特事特办→原本不符合此罪要件,但法律硬是按此罪论处。
法律拟制来的故意杀人罪, 共5个。实施犯罪过程中, 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罪
聚众斗殴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狗蛋儿15周岁时,是一个古感仔,参与聚众斗殴,过失致人死亡。对狗蛋儿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共3个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
第269条(事后转化抢劫)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抢夺财物定抢劫)。
狗蛋儿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小芳手提包。对狗蛋定抢劫罪(2009年第2题
事后转化抢劫。 司法解释规定:14~16周岁的人,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
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当场使用暴力,不按照事后转化抢劫来处理;
如果暴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重伤)、故意杀人罪′, 则按照这两罪处理。
特殊 规定/例外, 2010年第4题
14~16周岁的人实施八种罪的帮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009年第4题
完全责任年龄
已🈵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17条1款
刑修案十一,17条5款,<16周岁→矫治教育✔⬅️收容教养✘
减轻责任年龄
12至18周岁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7条第4款)
已满75周岁
已满75周岁
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邪淫之定罪量刑: ❌❌❌老师 对❌❌周岁学生🗡进行性侵害的结果[异性师&生]
详情看👀No.17讲,人身犯罪延伸总结&2024女教师&男学生与男教师&女学生热点案例
0~14(男)
不论是否强制
猥亵儿童罪
0~14(男)
不论是否强制
猥亵儿童罪
[14,18)(男性)
🈶强制
强制猥亵罪
🈚强制
🈚罪
[14,18)(男性)
🈶强制
强制猥亵罪
🈚强制
🈚罪
[0,14)(女)
不论是否强制
强奸罪,奸淫幼女情节从重处罚
[0,14)(女)
不论是否强制
猥亵儿童罪
注:⌛XX
强奸行为(交媾)
注:❄XⅩ
猥亵行为
注:不论是否强制=不论(被害人/学生)是否自愿! 有强制= (被害人/学生)不自愿! 无强制=(被害人/学生)自愿❗
[14,16)(妇女)
🈶强制
强奸罪 与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想象竞合
仅仅是课外补习班老师: 单论强奸罪。
🈚强制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若是非照护职责人员对于其发生性关系, 取🈚罪✔ 予以评价管理。
[16,十∞)(妇女)
🈶强制
强奸罪
🈚强制
🈚罪
[14,十∞)(妇女)
🈶强制
强制猥亵罪
🈚强制
🈚罪
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程度
1. 小芳甩了狗蛋,狗蛋欲杀之,捅了一刀🔪,小芳鲜血直流,狗蛋看到这么多血,很吃惊😲, 导致间歇性精神病发作,在此状态下又捅了一刀🔪,小芳死亡。(2016年第3题)[见血崩溃案]P96, 狗蛋在精神正常时杀人,此时成立故意杀人罪。此时的杀人行为与精神病状态下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属于二因一果。 由于精神正常时的杀人行为与行为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狗蛋儿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狗蛋儿在精神病状态下的杀人行为,由于丧失责任能力,不具有可谴责性′。[2016年第3题]
2. 2020年试题)⚠️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法条在此没有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第18条第2款)。 在丧失责任能力时,不负刑事责任。
3. ⚠️心理疾病≠精神病。 抑郁症≠精神病,抑郁症患者具有责任能力(2011年第4题)
特殊人群
1: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聋哑人=听觉&口语能力丧失
盲人=视觉能力丧失
残疾人≠精神病,残疾人虽然部分能力丧失,但精神正常,属于完全有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2017年第3题。
2017年第3题,但是考虑到是残疾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聋哑人➡️必须又聋又哑→减免处罚。
例1: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错误。甲在"在大学读书期间",说明其没有因为双目失明而导致辨认能力降低或者受教育机会减少,应该说生理机能丧失而对其辨认控制能力没有影响,不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命题角度】 考察生理功能障碍是否导致辨认控制能力降低,从而判断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完整。
例2: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错误。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说明乙的辨认、控制能力,没有因为生理机能丧失而受到影响,似乎比正常人更具有组织力与领导力,不属于相有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醉洒的人
①2017年第3题,生理性醉酒的人,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8条第4款 )⚠️🈚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②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是精神病的一种。这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吸毒的人
3:吸毒的人, 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状态认定为丧失或减轻责任能力的情形,因此吸毒状态仍然被认为=完全有责任能力。
①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以定为过失犯罪。
甲毒瘾很大,有次在家里吸毒,第一次产生幻觉, 在幻觉中认为乙要来杀自己,为防止乙的追杀,将窗帘点燃,酿成火灾,导致邻居房屋被烧毁。 甲不构成放火🔥罪,可以认定为失火罪。 ⚠️在此状态下,认可吸毒状态的影响,只是认可其影响了犯罪故意(责任阶层的前一块板), 并不是认可其影响了责任能力(责任阶层的后一块板)。 也即甲有责任能力,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不构成故意犯罪,而构成过失犯罪。(2016年第3题)。
②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种特点实施犯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同时具有责任要件,才能谴责该行为。
常考责任要件有仨
故意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狗蛋欲杀小芳,开车去小芳家,计划等到小芳从家里走出来就撞死她。在开车途中不慎撞死行人,下车发现该行人就是小芳。 狗蛋在开车撞人时,没有杀人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而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和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该案也属于结果的提前发生的案件。
2014年第9题,甲举枪要杀(死)乙,又见乙可怜,便决定不杀,收枪时,不慎触动扳机,子弹击中乙,乙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对甲不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致乙死亡时,甲没有杀人故意。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责任年龄的计算应以行为时为标准。这里的"行为″包括不作为。
甲在14周岁生日当晚(未满14周岁)杀乙,乙受到重伤,到了次日,甲已满14周岁。如果此时甲不救助乙,放任乙死亡,则甲应负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责任。(2016年第3题)
1.隔离犯的场合
2015年第2题,甲为了炸毁他人房屋,安装炸弹💣时候只有13周岁,炸弹爆炸时已经14周岁。甲在14周岁时对其13周岁时安装的炸弹负有拆除义务,也即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甲不履行该义务,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
甲在12周岁当日当天投毒杀乙,第二天,甲见死不救,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2.继续犯的场合
甲在15周岁时非法拘禁了乙,拘禁状态持续到16周岁,′甲需负刑事责任。
3、连续犯的埸🈴
甲在15周岁时走私汽车,在16周岁时继续走私汽车。甲对15周岁时的走私不负刑事责任,对16周岁时的走私行为负刑事责任。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同时"的要求
"同时″的要求,仅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不要求结果与责任能力的同时存在。 也即只要求实行行为时有责任能力,不要求发生结果时有责任能力。
2015年第2题,甲欲杀乙,邮寄毒酒时甲的精神正常,乙收到毒药时, 甲的精神病发作,在此期间,乙喝酒中毒后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既遂条件
既遂条件,具有责任能力时的犯罪的行为是否既遂,关键看该行为与最终结果🈶🈚因果关系。
例[见血崩溃案]2016年第3题。
甲欲杀乙,仅砍伤乙的手指后,甲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又砍断乙的脖子,乙死亡。 由于甲在具有责任能力时的行为不具有致命危险,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甲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015年第2题,甲欲杀乙,用刀🔪砍伤乙后,甲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抢走了乙的财物, 甲构成故意的杀人罪未遂,对于抢劫不负刑事责任。
例外情形:原因自由行为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决定并着手实施犯罪, 在实行过程中精神病发作并丧失责任能力,应当如何处理❓
行为人 丧失责任能力前、后 所实现同一构成要件丫/N
丫→即便结果是在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发生的, 行为人也应当负既遂责任
甲欲强奸乙,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却认错人,强奸了丙。 ➡️甲构成强奸罪既遂。
甲以杀人的故意用铁锤殴打被害人,但是没有致人死亡, 由此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继续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一开始想抢劫乙,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对乙实施了抢劫, ➡️甲构成抢劫罪既遂。
甲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饮酒后会引发病理性醉酒,丧失责任能力。 甲为了伤害乙,故意在乙面前喝醉,丧失责任能力,然后伤害了乙,甲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让甲承担责任的障碍:甲在有责任能力时没有犯罪行为, 甲有犯罪行为时又没有责任能力,行为与责任能力不同时具备,不配套。 但是,主流观点认为,甲应当事责任,认为这是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形。 让甲承担责任责任的主要理由:甲在实施原因行为(导致丧失责任能力的行为)时,具有意志自由、选择自由, 甲支配了自己的这种无责任能力的状态。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同时注意,原因自由行为着手,不是实施原因行为(如醉酒)时,而是实施结果行为(如伤害行为)时。
N→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时实施的是某一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丧失责任能力后实现另一构成要件的行为, 由后一行为导致结果发生, 则行为人只对前行为承担未遂或既遂责任,对后行为不承担责任。
甲以强奸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随后丧失责任能力强取妇女财物, →→)只能认定为强奸罪未遂。[已着手实行行为, 以强奸的故意实施暴力,已经进入强奸的第一步→强,强制行为)
甲以伤害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行为,随后丧失责任能力继续使用暴力强抢了乙的财物, 并造成乙轻伤,→→)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
甲欲强奸乙,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却实施了抢劫,抢走乙的包。 甲的强奸构成犯罪预备。(未着手)甲在实施抢劫时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一→→)甲构成强奸罪预备。
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区分标准
1. 区分
2. 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
3. 两种认识错误的审查顺序
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事实认识错误
排除犯罪故意
缺乏犯罪故意型 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出题角度: 给出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理论的各种命题,让考生判断正误。 例如: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解析:错误。事前的故意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一种,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而不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出题角度:某路人甲以为出卖的是妇女,实际出卖的是儿童,由于主客观不统一,不成立犯罪(2021年) 琛总结 【注意】有一种非常特殊的对象错误,即选择性罪名内部发生错误认识。 例如:丙以为是不满14周岁的男童而出卖他人,实际上出卖的是15周岁的少女,无论是妇女还是儿童,并没有超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法益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 解析:丙在拐卖之前发生主观识别错误,将15岁的少女(妇女)识别为儿童,之后开始实行行为时,意图拐卖“眼前这个人”,实际拐卖的也是“眼前这个人”,最终卖的也是“眼前这给人”,只是对这个人的身份发生主观识别的错误。尽管没有超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妇女”与“儿童”在自然状态上并不能完全等同,“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会发生分歧。 根据“法定符合说”,无论拐卖的是妇女与儿童没有超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益保护范围,可以最终认定为拐卖妇女罪。 根据“具体符合说”,尽管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罪名,但是拐卖妇女的故意与拐卖儿童的故意,并不能完全等同,丙在行为时只有拐卖儿童的故意,但是拐卖儿童的行为未能得逞,成立拐卖儿童罪(未遂);同时,丙在客观上拐卖了妇女,但是难以认为丙具有拐卖妇女的故意,过失拐卖妇女罪不构成犯罪,因此最终成立拐卖儿童罪(未遂)。
出题角度: 例子:乙误以为运输假美元💵,其实运输的是假的欧元,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仍然成立运输假币罪(2021年) 具体分析参考一下,No.8讲&进阶No,2讲的客观决定主观原则。
⬅️出题角度:❗
进阶No。2讲事实认识错误的体系结构总结。
NO,8讲主观要件之第三节事实认识错误(具有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详情页在 N0o,8讲与进阶No.2讲, 有请亲爱的读者移步观看👀,谢谢您嘞。
期待可能性
16周岁的狗蛋儿偷了他人一万元现金。 狗蛋儿的父亲老狗蛋儿明知该事实,仍将狗蛋儿藏起来, 对老狗蛋儿如何外理❓(窝藏儿子案)
常考1,
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以不追究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或应从宽处罚。
例如,本节开头的″窝藏儿子案′′中, 法律无法期待一位父亲出卖自己的儿子,对这位父亲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可以不追究这位父亲窝藏罪的责任。 其实吧,[汉]朝代就有″亲亲得相着匿"的规定。该规定的古代依据是儒家理论,放到现代,依据就是期待可能性原理。
常考2,
盗窃者将赃物拿到地下销脏市场去卖,购买者也知道是脏物。
对于这种销脏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对盗窃者无须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
例如甲,杀人后,为了毁灭证据,指使乙帮助碎尸。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但甲不构成该罪的教唆犯,因为法律不期待犯罪人犯罪后保全证据。
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 不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 行为人即使作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值得谴责。 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便成为责任阻却事由。
客观性
不法侵害,只要求是客观的不法侵害即可。至于在“不法侵害”前加什么修饰语并不重要。
1. 客观阶层的修饰语无论是对作为的或不作为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都构成正当防卫。
例如(2019年试题),甲开车不慎撞伤乙,欲逃逸,行人丙强迫甲救助乙,属于针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
2.主观阶层的修饰语无论是故意的或过失的不法侵害,还是对无责任年龄者的或无责任能力者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都构成正当防卫。
举案说法,
例1,聋哑人甲在狩猎时,误将乙当作野兽准备射击,站在甲身后较远的丙发现甲的行为,赶紧开枪将甲打伤,保护了乙的生命。甲的行为属于过失的不法侵害,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009 年第3 题)
例2,精神病患者乙在暴力伤害儿童, 甲知道乙是精神病患者,使用暴力制止乙。 甲制止乙的不法侵害,构成正当防卫。注意:正当防卫制止的是不法侵害,紧急避险避免的是单纯的危险。 因此,不能认为甲在紧急避险。(2014年第52题)
[注意] 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对其应先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若无法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则可以反击,进行正当防卫一一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
[总结] 动物侵害问题: (2009年第3题)
第一,有主人的狗,主人唆使狗咬人,属于主人故意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有主人的狗,主人由于管理过失,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属于主人过失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有主人的狗,主人没有管理过失,没有任何疏忽,由于不可抗力 (如发生地震) 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种情形不属于主人的不法侵害,主人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第四,无主人的野狗自发咬人。由于合法与不法的评价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这种狗咬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危险。反击狗,属于(防御型)紧急避险。
② 有观点认为,由于野生动物不存在需要保护的法益, 不存在保护较大法益、损害较小法益的问题, 所以反击它不是紧急避险。 其实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蚊子咬人,拍死它, 不算紧急避险,因为蚊子本身不存在需要保护的法益。 但是,受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如花豹) 存在需要保护的法益。 即使是流浪狗也存在需要保护的法益 (虐待这些动物的行为应受谴责便印证这一点)。 生态环境需要保护,野生动物也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 故太饿了,无其他🈶效进食,维持最低生命体征。 杀死功夫熊猫🐼,构成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