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法-8-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这章讲到发生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的时候有哪些重点知识,介绍了概述、 作战规则 、 惩罚战争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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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概述
1、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2、国际法上战争的开始与结束均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宣战或休战才是战争开始和结束,不是以武装冲突为标志。俄乌之间只是武装冲突,并没有宣战。)
战争的开始和结束
战时中立
1.中立国的义务 (1)不作为义务,是指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帮助。包括不得提供军队、武器、给养、贷款或向交战国军队提供庇护场所等。除基于人道主义考虑所提供的医药或医护人员以外,上述支持或帮助,即使是平等地提供给交战国双方,也是中立地位所不允许的。 (2)防止的义务,是指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以及与战争相关的行动,包括在该区域中征兵、备战、建立军事设施或捕获过境军队及军用装备等;还要防止交战国利用中立国领土或其管辖区域,装备船舰或增加船舰武装,包括将商船改装为军舰。 (3)容忍的义务,指中立国须容忍交战国根据战争法对其国家和人民采取的有关措施,包括对其有关船舶的临检,对其从事非中立义务的船舶的拿捕审判、处罚或非常征用。
作战规则
即适用于战争,也适用于武装冲突。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对武器的限制
国际法明确禁止使用的武器包括:①极度残酷的武器;②毒气;③生化武器;④杀伤人员的地雷;⑤核武器。
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
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 (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 (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 (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 (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在中国叫作兵法】
海战和空战中的某些特别规则
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
对战俘的待遇主要掌握两个规则即可:①要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即不得侵害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尊严;②战争结束战俘应不得迟延地立即遣返。
惩罚战争犯罪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 ①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独立设立于荷兰海牙。(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体系) ②职责是惩罚战争罪犯,包括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惩罚对象是个人) ③无溯及力,只能管辖2002年7月后发生的上述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