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立国的义务
(1)不作为义务,是指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帮助。包括不得提供军队、武器、给养、贷款或向交战国军队提供庇护场所等。除基于人道主义考虑所提供的医药或医护人员以外,上述支持或帮助,即使是平等地提供给交战国双方,也是中立地位所不允许的。
(2)防止的义务,是指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以及与战争相关的行动,包括在该区域中征兵、备战、建立军事设施或捕获过境军队及军用装备等;还要防止交战国利用中立国领土或其管辖区域,装备船舰或增加船舰武装,包括将商船改装为军舰。
(3)容忍的义务,指中立国须容忍交战国根据战争法对其国家和人民采取的有关措施,包括对其有关船舶的临检,对其从事非中立义务的船舶的拿捕审判、处罚或非常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