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
这是一篇关于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三、征收管理,(六)消费税出口退税,(五)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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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其他收入情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率,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这张思维导图,提高备考效率,取得更好的成绩。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收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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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
(五)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的范围 (外购8+1类,委托加工8类)
(1)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不含高尔夫球包(袋)。
(6)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提示:不包含溶剂油、航空煤油(本身暂缓征收)。
(9)以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的应税葡萄酒。提示:葡萄酒仅限于外购收回允许扣除,不含委托加工收回。
【记忆口诀】同一税目同一环节,跨环节不能扣。
2、不能扣除的范围 (两车一艇,电表涂酒)
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电池、高档手表、涂料、酒类(“外购葡萄酒”除外);金、银、铂、钻首饰(不得跨环节扣除)。
3、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可以扣除的金额
1、外购
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消费税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初库存外购买价 + 当期购进买价 - 期末库存外购买价
公式中的买价,仅指应税消费品本身的采购价款,不包含运输费、保险费等
2、委托加工
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记忆口诀】
外购、委托加工,用于连续生产:范围限制{外购(8+1类)、委托加工(8类)},生产领用的当期,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直接加价出售,无范围限制,在对外销售时,允许扣除销售部分对应的消费税。
(六)消费税出口退税
1、免税并退税
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2、免税但不退税
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
3、不免税也不退税
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三、征收管理
(一)征税环节
1、生产、进口
所有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铂金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以外)
2、委托加工收回
符合条件的委托加工行为,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受托方为个人的(含个体工商户),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电子烟除外)
3、移送(视同销售)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非应税行为。
4、批发
卷烟(加征)、电子烟(加征)
5、零售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仅征);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规定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赊销和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预收货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4、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5、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的当天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记忆口诀】一般收款、分赊合收,无合收发出;预发、托托、自移、委提、进进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销售、自产自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委托加工
受托方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委托方机构所在地
受托方为企业:受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进口:报关地海关
跨县销售: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在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①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②其他纳税人的总分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退税规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已纳消费税可以申请退还。
2、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