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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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4-29 14:41:03刑法
分则
危害国家安全类
分裂国家罪
指:策划 or 组织 or 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处罚: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
煽动分裂国家
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重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认定:本罪是行为犯
叛逃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一般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 or拘役or管制or剥夺政治)
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掌握国家秘密的,从重
认定:本罪是行为犯
间谍罪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窃.探.买.供 国家秘密
为境外 (窃取or刺探or收买or非法提供国家秘密or情报)
*主观上不知道是境外组织,不知道是间谍组织, 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反之为间谍罪
认定:本罪为行为犯=提供时或取得信息时=既遂
ª故意泄露秘密=渎职
危害公共安全类
放火罪
具备危害公共安全危险性=既遂
造成后果严重的=加重犯
还没有点燃或者刚点燃还没有脱离点火源就被阻止的=未遂
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放火=危险犯 vs 失火=结果犯
爆炸罪
客体: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健康生命财产
客观: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已满 14 周岁的+行为能力
主观:明知故意危害或者放任结果
爆炸=危险犯
投放危险物质罪
客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健康生命财产
客观:投毒害性or放射性or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多数人的行为
主体:已满 14 周岁的+行为能力
主观:明知故意
投放罪=危险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健康生命财产(公共安全)
客观: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行为
主体:已满 16周岁的+行为能力
主观:明知故意
危险犯
认定:兜底罪名,能认定为其他罪名的,就不用本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使海路空的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等危险行为
主体:已满 16周岁的+行为能力
主观:明知故意or 放任
本罪=危险犯vs 盗窃&故意毁坏财务罪构成想象竞合=择重
破坏交通设施罪
客体:交通设施安全(桥梁,隧道,机场,航道,灯塔)
客观:足以使海路空的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等危险行为
主体:已满 16周岁的+行为能力
主观:明知故意or 放任
本罪=危险犯
破坏设施 vs 破坏工具 :题干中直接指向交通设施就以破坏交通设施论
破坏电力设备罪
客体:公共安全重易燃易爆设备设施
客观: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及公共
主体:已满 16周岁的+行为能力
主观:明知故意or 放任
本罪=危险犯
组织or领导or参加恐怖活动
客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
客观: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主体:已满 16周岁的+行为能力
主观:明知故意or 放任
本罪=行为犯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
客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
客观:宣扬恐怖极端主义图书音频等
主体:已满 16周岁的+行为能力
主观:明知故意宣扬或持有(持有人可控制范围)
本罪=行为犯&继续犯
劫持航空器
客体:正在使用的的航空运输工具
客观:使用暴力,胁迫控制改变航向
主体:已满 16周岁的+行为能力
主观:明知故意
本罪=行为犯
劫持船只汽车罪
客体:正在使用的船只、汽车
客观:使用暴力,胁迫劫持行为
主体:已满 16周岁的+行为能力
主观:明知故意
本罪=行为犯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客体:强制管理制度
客观:非法造卖运寄存留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主体:已满 16周岁的+行为能力
主观:明知是枪支 弹药 爆炸物
本罪=非法制造枪支必然持有枪支=吸收犯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客体: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客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主体: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主观:非法销售为目的
本罪=非法制造枪支必然持有枪支=吸收犯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客体:违反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
客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主体: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本罪=行为犯的故意
交通肇事罪
客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安全)
公共交通内(本罪)
公共交通外
《重大责任事故罪》
客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拟制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主体:自然人
主观:过失
本罪=肇事后逃逸3-7 or 逃逸致死7+
危险驾驶罪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出现竞驶,醉驾,危险品,校车客运车超载超速的行为
主体:自然人
主观: 故意
妨害安全驾驶罪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
主体:自然人
主观:故意
本罪=危险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
客体: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客观:违反有关行为导致重大伤亡结果
主体:从事生产作业与管理的
主观:过失
本罪=结果犯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客体:生产、作业的安全
客观: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主体:生产管理人员
主观:过失
本罪=过失犯罪=要求造成后果
危险物品肇事罪
客体:危险物品的管理法规
客观: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主体: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
主观:过失
本罪=特别法条=重大责任事故与本罪竞合
危险作业罪
客体: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客观:关闭监控,在事故隐患点作业,非法采矿,炼金,建筑施工等
主体:生产作业的工人或管理人员
主观:故意
本罪=危险犯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
1. 妨碍公务罪
客体:依法执行职务的责任
客观: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妨碍其执行任务
主体: 16 周岁+责任能力
主观: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量刑:x<3,3-7
2. 袭警罪
客体:职务的活动
客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主体:16岁+责任能力
主观:明知对方是人民警察并且知道其在执行职务
3.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客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主体:16岁+责任能力
主观:故意
量刑:x<3,3-7
4. 冒名顶替罪
客体:公民的信息管理制度+身份权
客观: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安置资格
主体:16岁+能力
主观:故意
量刑:x<3
5. 招摇撞骗罪
客体:国家机关的威信
客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主体:16+责任能力
主观:故意
量刑:<3,3-7
6.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罪
客体:证件的管理制度
客观: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
主体 16 周岁+责任能力
主观:故意
7.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客体:保密制度
客观: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
主体: 16 周岁+责任能力
主观:故意
量刑:3-7
8.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投放了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主体: 16 周岁+责任能力
主观:故意
量刑:x<5,5+
9.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和故意传播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
主体: 16 周岁+责任能力
主观: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10. 高空抛物罪
客体:建筑物的通行安全
客观: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
主体: 16 周岁+责任能力
主观:故意
11. 组织考试作弊罪
客体: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
客观:组织作弊或帮助作弊
主体:16+责任能力
主观:故意(帮助犯=共犯的正犯化)
量刑:3,3-7
12. 代替考试罪
客体: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
客观: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
主体:16+责任能力
主观:故意
13.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客体: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客观: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
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故意+行为犯不要求后果
量刑:x<3
14.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客体: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客观:删除、修改、增加、干扰,使其不能运行
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故意+结果犯
量刑:x<5,5+
15.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客体: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客观:不履行管理义务导致违法信息传播.信息泄露,证据灭失
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
主观:故意
16.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客体:人身权+财产权
客观:为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技术
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故意
17. 聚众斗殴罪
客体:公共秩序
客观:首要分子聚集众多的人持械斗殴行为
主体:积极参加者+聚集者
主观:持械故意
量刑:3,3-10
18. 寻衅滋事罪
客体:公共秩序
客观:殴打,拦截,追逐,强拿,起哄等行为
主体:16周岁+责任能力
主观:基于故意发泄情绪
量刑:5,5-10
19. 催收非法债务罪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人身权
客观:暴力胁迫 限制自由 跟踪 恐吓等行为
主体:16周岁+责任能力
主观:故意
量刑:3>x
认定标准:非法债务,包括高利贷、赌债、嫖资等非法债务
2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2年至2018年,甲与其两名兄弟纠集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在某豌豆主产区要求农民低价出售豌豆给他们。多年来,数名不服从要求的农民被打成重伤,其他农民不得不将豌豆低价出售。 1.组织黑社会(甲与兄弟纠集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其他人在一定区域内形成控制,欺压群众) 2.强迫交易(强迫低价) 3.故意伤害(打成重伤)
客体: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客观: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主体: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参加者
主观:故意
量刑:组织7<x,参与3-7
21. 赌博罪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社会风尚
客观:聚众赌博+赌博为业
主体:自然人和单位(营业犯)
主观: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量刑:3
22. 开设赌场罪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社会风尚
客观: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规则+提供资金
主体:自然人和单位(营业犯)
主观: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量刑:5-10
23. 伪证罪
客体:刑事诉讼之中活动
立案→侦查→起诉→审批→执行
客观:作虚假的 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主观: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
量刑:3,3-7
24. 妨害作证罪
客体:正常诉讼活动
客观: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主体: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主观:故意
量刑:3-7
25. 虚假诉讼罪
客体:民事诉讼秩序+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主体:16岁+责任能力
主观:直接故意
量刑:3,3-7
26. 扰乱法庭秩序罪
客体:正常审判秩序+司法权威
客观:聚众哄闹冲击,殴打,破坏等行为
主体:16岁+责任能力
主观:故意
量刑:3>x
27. 窝藏,包庇罪
客体:司法秩序
客观:提供隐藏处所 资助 工具 路线 等行为
主体:16岁+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明知是罪犯予以窝藏包庇
量刑:3,3-10
顶包=包庇
28.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客体:司法机关追究刑事犯罪的正常活动
客观: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
其他行为
介绍
套现取现
买卖
持有加工,提供账户,协助转现,汇往境外
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明知是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量刑:3,3-7
29.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客体: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客观:对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主体:负有执行义务的
主观:故意(纯正不作为犯)
量刑:3,3-7
30. 脱逃罪
客体:国家的监管秩序
客观:从羁押场所脱逃的行为
主体:嫌疑人+罪犯+被告人
主观:故意
量刑:5>x
31. 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
客体:出入境管理法规
客观: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主体:16岁+责任能力
主观:故意
量刑:2-7,7+
32. 医疗事故罪
客体: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客观:对医疗护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主体:医务人员
主观:过失犯罪(要严重结果)
量刑:3>x
33. 非法行医罪
客体:就诊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
客观:冒充医生从业、挂牌行医、在药店坐堂看病
主体: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行医
主观:直接故意
量刑:3>x,3-10,10+
34. 污染环境罪
客体: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制度
客观: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病原体
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故意(实害犯)
量刑:3,3-7,7+
35. 盗伐林木罪
客体:林业管理制度+集体所有权
客观:盗伐林木数理较大
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
量刑:3,3-7,7+
36.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 毒品罪
客体:毒品管制制度+公民身心健康
客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主体:14岁+单位
主观:明知是毒品
量刑:15+没收财产
37. 非法持有毒品罪
客体:毒品管制制度+公民身心健康
客观:持鸦片1千克+海洛因50克+其他毒品数量大
主体:16周岁+责任能力
主观:明知是毒品(继续犯+行为犯)
量刑:3,3-7
38. 组织卖淫罪
客体: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客观:招募,雇用,纠集,引诱,容留多人卖淫的行为
主体:卖淫活动的组织者
主观:以营利为目的
量刑:5-10,10+
39. 强迫卖淫罪
客体:人身权利+社会治安
客观:强迫卖淫,指违背他人意志,采用强制手段
主体:16岁+责任能力
主观:故意
量刑:5-10,10+
40. 传播性病罪
客体:社会治安+他人人身健康
客观: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
主体:16岁+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主观:明知自己患有性病
量刑:5>x(行为犯,不要危害结果)
41.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客体: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
客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主体:个人+单位
主观:有牟利的目的
量刑:3,3-10,10+
42. 传播淫秽物品罪
客体: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
客观:出借,播放,展示,赠送,散发,交换,讲解等传播行为
主体:个人+单位
主观:不要求牟利
量刑:2>x
43.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客体: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客观: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危险
主体:个人+单位
主观:过失
量刑:3,3-7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客体: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客观:掺假,杂,不合格的行为
主体:单位 or 个人
主观上:非法牟利的目的
5万以上既遂,未遂5*3
《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 》法条竞合
客体: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客观:掺假,杂,不合格的行为
主体:单位 or 个人
主观上:非法牟利的目的
5万以上既遂,未遂5*3
2. 妨害药品管理罪
客体:药品管理制度+公民生命健康权
客观:生产销售禁止药品+未取得资格+作假数据记录
主体:个人 or 单位
主观上:故意
认定:危险犯
3.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
客体: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多数人健康生命
客观: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且足以危害健康
有治疗效果的但没有手续的不是假药
主体:个人 or 单位
主观上:营利的目的
假药 ≠ 劣质药
4.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
客体:药品的管理制度+公众的生命健康权:
客观: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的行为
过期的
子主题
主体:个人 or 单位
主观上:故意
认定:结果犯=实害犯
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客体: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公民生命健康权
客观:掺入有毒害的物质
主体:个人 or 单位
主观上:故意
认定:行为犯=抽象危险犯=实施行为等于既遂
6.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客体: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费者生命健康权
客观: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行为(病死猪原发性)
病死猪肉本身有害,但这种有害性是原发性的,不是行为人“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造成的。因此,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的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对此只能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来处罚
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主观上:故意
认定:危险犯
7.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客体:海关制度
允许“进出”口但要交税的普通货物
贵金=黄金白银,文物进来则评价为普通货物
禁止“进出”口的
核,武器弹药,假币,淫秽,珍贵动物,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若弹药报废或无法组装的以普通货物罪
要么出要么进来
禁止出去的
贵金=黄金白银,文物
禁止进来的
废物
客观: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
主体:个人or 单位
主观上:直接故意
行为=直接走私(携带),间接走私(买),变相走私(免税品)
8.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客体: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客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主体:企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
主观上:故意
认定:数额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9. 伪造货币犯罪
客体:货币管理法规,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仿照变造正在流通货币或纪念币的行为
主体:一般人主体
主观上:故意
10.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客体:金融秩序与安全
客观: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的贷款或其他有价票证
主体:自然人or 单位
主观上:故意
认定: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是选择罪
11. 《金融凭证诈骗》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 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12. 贷款诈骗罪
客体:贷款的管理制度以及财产所有权
客观: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
主体:仅限自然人
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
13. 集资诈骗罪
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
客体: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共同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使用诈骗方法,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如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共同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以参加投资的人可以获取数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等诈骗手段为诱饵吸收公众投资,将筹集的资金据为己有。
主体:自然人or单位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为目的
14. 保险诈骗犯罪
客体: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虚构标的、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或提供便利的
主体:个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主观上:故意
定罪:牵连犯数罪并罚
15. 信用卡(储蓄卡)诈骗罪
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行为方式包含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资的
客体: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使用伪造,作废,冒用,恶意投资的行为
主体:个人
主观上: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16. 合同诈骗罪
客体:合同的管理制度+当事人财产所有权
客观:虚构,变造,诱骗,逃匿等骗取合同当事人财务的
主体:个人+单位
主观上:故意,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进行合同诈骗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特别优一般
17.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客体: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客观:买,卖,提供, 持有,伪造的信用卡
主体:个人
主观上:故意
认定:要求数额大
18.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客体:信用卡管理秩序
客观: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息的行为
主体:个人
主观上:故意
1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客体:国家对社会公众资金的管理秩序
客观: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主体:自然人or单位
主观上:故意,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 逃税罪
客体:税收征管制度
客观: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 x>10%
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主观上:故意
认定:
21. 抗税罪
客体:税收的管理秩序+税务员的人身权利
客观: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主体:个人
主观上:故意
2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客体: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客观: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其他人虚开
主体:个人+单位
主观上:故意
23. 假冒注册商标罪
客体:商标管理法规+商标专用权
客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擅自冒用
冒用,冒充等内容与诈骗中的骗重合
主体:个人+单位
主观上: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行为犯的既遂
售出便既遂,不以取得为既遂
24. 侵犯著作权罪
客体: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客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著作权
主体:个人+单位
主观上:故意
25. 侵犯商业秘密罪
客体: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
客观:窃利取,披露,反保密等行为
主体:竞争对手、第三者、有保密义务
主观上:故意,要求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
26. 洗钱罪
客体: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客观:故意使犯罪组织违法所得,采用隐蔽的手段使其合法化。
主体:个人+金融机构
主观上:是七种上游犯罪的
毒
黑
恐
走私
贪
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洗钱罪是特别法《集资诈骗》后洗钱的数罪并罚
行为认实施两个行为 分别构成两个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法益和不法行为内涵均包含《洗钱》的内容
其次,成立洗钱罪排斥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7.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客体:公众投资利益权
客观:实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
主体:即内幕人员+非法窃取者
主观上:故意
28.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客体:社会经济秩序
客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主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主观上:故意
29. 强迫交易罪
客体:市场交易的正常活动秩序
客观: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
主体:自然人
主观上:故意
30. 非法经营罪
客体:市场的秩序
客观:未经许可或限制买卖的物品
主体:个人+单位
主观上: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
3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客体:资产管理机构的客户的利益
客观:利用职务便利实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
主体:金融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主观上:故意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
故意杀人罪
客体:被害人的生命权
客观:非法剥夺他人性命的行为
主体:14周岁+责任能力
主观上:故意+谋财
判:3-10
故意杀人未死→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而未得逞
故意伤害vs故意杀人=跟进打击的部位及使用的工具来断
过失致人死亡
客体:被害人的生命权
客观: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主体:16周岁+责任能力
主观上:过失
判:3-7
故意伤害
客体:身体健康权
客观: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主体:16周岁+责任能力
主观上:伤害的故意
判:3,3-10,10-x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摘取不满18岁人的器官 未经同意摘取器官 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 ————————————— 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论处
客体: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客观:招募、雇佣、介绍、引诱等手段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上:直接故意
强奸罪
客体:女性的性的自主权
客观:(违背意志)+(暴力胁迫)两个条件具备
暴力胁迫:妇女不能 不敢 不知 反抗
主体:男性年满 14 周岁+责任能力,妇女可构成共犯
主观上:故意
升格
当众
轮奸
重伤
10岁以下的幼女
对象多人的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客体:未成年女性的权利+身心健康
客观: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
主体:负有监护看护教育医疗义务关系的
主观上:明知该女性14≤X<16
强制猥亵侮辱罪
客体: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客观:违背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褻
主体:男性+女性
主观上:动机通常是寻求性刺激
强制猥亵儿童罪
客体: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
客观:实施猥亵不满 14 周岁幼童
主体:男性+女性
主观上:故意
非法拘禁罪
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客观: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失去人身行动自由
主体: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上:故意
认定:继续犯+行为犯
绑架罪
客体:人身自由+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暴力胁迫劫持他人or偷盗婴儿
主体:16岁+刑事能力
主观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认定:继续犯+行为犯
拐卖妇女,儿童罪
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客观:骗 绑 买卖 接送 中转 妇女或儿童的行为
主体:16岁+刑事能力
主观上:以出卖为目的
认定:5-10,10-x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客观:以金钱或其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儿童
主体:自然人
主观上: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
认定:3年以下
拐骗儿童罪
客体: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客观:拐骗x<14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上:不要求以出卖为目的
认定:5年以下
既遂标准:控制被拐卖人人身自由便是既遂
雇用童工从事危劳动罪
客体: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客观: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
主体:单位+自然人
主观上:明知对方是未满 16 周岁
刑期:3,3-7
非法侵入住宅罪
客体:公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
客观: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
主体:16+责任能力
主观上:故意
刑期:3>x
诬告陷害罪
客体:人身权+司法秩序
客观: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向司法机关举报)
主体:自然人
主观上: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刑期:3,3-10
侮辱罪
客体:他人的人格、名誉
客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上:故意,并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认定:x<3
诽谤罪
客体:人的人格与名誉
客观:捏造虚构的事实+散布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上:故意,并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
刑期:3,3-10(亲告罪=侮辱,诽,暴,虐,侵)
1,侮辱罪 (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诽谤罪 (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虐待罪 (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的除外);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5,侵占罪。
刑讯逼供罪
客体:人身权利和司法正义
客观: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上:故意,目的在于逼取口供
量刑:x<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客体:个人信息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
客观: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上:故意
量刑:3,3-7
报复陷害罪
客体:民主权利
客观: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申,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上:故意
量刑:2-7
破坏选举罪
客体:民主+选举制度
客观:以暴力 威胁 欺骗 贿赂 伪造 虚报 选举文件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上:并具有破坏选举的目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客体:婚姻自由权利
客观: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主体: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干涉
主观上:故意
判:2,2-7
重婚罪
客体: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客观:有配偶或已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或事实
主体:已婚或明知一方已婚
主观上:明知
判:x<7
虐待罪
客体:家庭生活权+人身权
客观:长期用各种身体摧残手段折磨的行为
主体:家庭成员+保姆
主观上:持续故意
判:x<7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客体:身心健康权利+看护责任
客观:对被 老 弱 病 残 实施虐待
主体:负有看护职责+监护职责
主观上:直接故意
判:x<3
遗弃罪
客体:相互扶养的权
客观:遗弃家庭中的 老 幼 病成员
主体: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
主观上:故意+纯正不作为
判:x<5
侵犯财产类
抢夺罪
客体:动产+人身权
客观:公然或成其不备夺取财物,没有暴力
主体:16岁
主观: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抢劫→对人使用暴力 vs 抢夺→对物使用暴力→飞车夺物=抢劫
幅度:3,3-10,10+
既遂标准:(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都是既遂
无加重情节
抢劫罪

客体法益:财产所有+人身安全
客观行为:当场暴力胁迫压制反抗
当场性
危及人身安全
行为主体:14岁+责任能力
主观罪过: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犯罪形态
既遂后杀人(数罪)
为犯罪而杀人(加重构成)
幅度:x>3.10.x
加重情节
盗窃罪
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不限于非法物品盗窃
客观:不限于秘密窃取,数额较大1000+
有四类特殊盗窃不要求数额较大: 两年内3次(多次盗窃), 扒窃, 入户, 携凶盗窃
刑罚论财产性犯罪一般看行为性质
犯罪指向是“对物“使用定盗窃(投假币在自动贩卖机)
但是:窃取,收取,骗取,其他方法,获取到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然后通过终端使用的的,以信用卡诈骗论处
犯罪对象是“对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对张三说你的美元是假币)
主体:16岁+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直接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抢劫
盗窃
取得型财产犯罪,非法目的作一样的解释
幅度:3,3-10
既遂标准
大件扔出墙外
小件握在手中
盗窃再变卖(事后不可罚)
没有侵害新的法益
没有期待可能性
诈骗罪
客体:财产所有权
客观:虚构或隐瞒真相的方法→ 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造成损失
主体:16岁+责任能力
主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幅度:3,3-10,10-x
敲诈勒索罪
客体: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权
客观:实施威胁,以恶害相告,迫使其当交二千-五千之内
主体:16岁+责任能力
主观: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幅度:3,3-10,10-x
侵占罪
客体:财产所有权
客观: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主体:16岁+责任能力
主观:拒不退
幅度:2,2-5
职务侵占罪
客体:财产所有权
客观: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财务据为己有
主体:企事业单位or 职工
主观:故意
挪用资金罪
客体:资金使用权
客观: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3个月以上
主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故意挪用
幅度:3,3-7
故意毁坏财物罪
客体:财产所有权
客观: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大
主体:16岁以上
主观:故意排除的意思
幅度:x<3,3-7
破坏生产经营罪
客体:经营秩序+财产所有权
客观: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
主体:16岁以上
主观: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幅度:x<3,3-7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客体:报酬权
客观:以转移财产、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
幅度:x<3,3-7
本罪=纯正不作为犯
渎职类
渎职罪是渎职类罪名的统称并不是单独的一个具体罪名, 它包含了玩忽职守罪等罪名,渎职犯罪下面具体的刑事犯罪的处罚都是不同的。
滥用职权
刑法分则第九章既规定了普通的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犯罪,也规定了特殊的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犯罪。 公务员实施了滥用职权(违反程序)或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的行为,又符合渎职罪其他规定的,应该适用特别法。
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故意(结果犯)
量刑:3,3-7,5,5-10
玩忽职守
客体: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
客观: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草率态度
量刑:3,3-7,5,5-10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客体: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客观: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过失
量刑:5,5-10,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客体:司法监管制度
客观: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故意
量刑:5,5-10,
徇私枉法罪
先实施了渎职并还受贿的,数罪并罚。 先受贿后实施徇私枉法的,择一重罪处罚。
客体:国家的司法公正
客观:包庇有罪的人+追诉无罪的人+违背事实裁决行为
主体:侦查员+检查员+审判员
主观:出于徇私枉法的动机
量刑:5,5-10,10+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客体:国家的保密制度
客观: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故意
量刑:3,3-7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客体:民事+行政审判公正
客观: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判的行为
主体:审判职责的人员
主观:故意
量刑:5,5-10,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客体: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客观:违规条件和程序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措施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故意
量刑:5,5-10,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客体: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
客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主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负有该职责的
主观:故意+过失
量刑:5,5-10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客体:国家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查处追诉活动
客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而徇私舞弊,不履行追究职责
主体:行政职能+司法职能
主观:故意
量刑:5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客体: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客观:负有防治职能的人员不负责导致传染病传播
主体: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主观:过失
量刑:3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
客体:公务使命+妇女儿童的被保护权利
客观:接到求救,举报信息后不履行职责
主体:负有解救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故意(不作为)
贪污贿赂类
贪污罪
客体: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共财产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客观: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人民或受委管理的人(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量刑:不减不假
受贿罪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客观: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故意
注意:受贿数额而非分赃数额
行贿罪
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象是公务员
客观: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注意:行贿对象不能是(单位)
主体:自然人+单位
注意: 行贿对象不能是单位 行贿主体可以是单位
主观: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行贿内容:以作为的方式给公务员财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客体: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收财务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主观:故意
量刑:3,3-7,7+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向(国家工作人员的亲戚朋友)行贿的行为
主体:16岁+责任能力
主观:故意
量刑:3,3-7,7+
挪用公款罪
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款使用权
客观:挪用大量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三个月以上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归个人私用为目+非法活动或营利
量刑:5,5-10,1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客体:廉政建设制度+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持有的财产或支出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故意,拒不说明其来源,差额巨大
量刑:5,5-10
总则
刑法原则
罪刑法定
要求
罪刑法定
罪刑明确
罪刑合理
禁止
事后法 = 法不具有溯及力,除非有利于被告人
不确定
习惯法
类推=类比
平等适用
定罪 平等
量刑 平等
执行 平等
允许合理差别(老幼病残)
犯罪形态(故意)
预备↪ 未遂↪ 中止↪ 既遂
罪与刑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轻罚
主观恶性深浅,危害程度,危险再犯性,情节轻重,
量刑原则+量刑制度(未成年,累犯,自首,立功,中止)
粉笔《刑罚论》
刑事责任
哲学根据
行为人(犯罪人)实施时的意志自由
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罪、责、刑平行说
刑法学根据
立法,司法
解决方式
刑罚
主要特征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存在如下区别:
理论根据
报应刑
功能建构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因为实施了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
目的刑
目的建构刑罚的正当性,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
双面预防论
特殊预防
适用刑罚,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时间内丧失再犯能力
一般预防
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人
刑罚的执行
现代五刑
1. 管制
不收监(社区)
3m-6m-3y
折抵1:2
判决执行时生效
2. 拘役
有薪改造(公安)
1m-6m -1y
折抵 1:1
判决执行时生效
3. 有期
强制改造(监狱)
6m-15y -25y
折抵1:1
判决执行时生效
4. 无期
强制改造(监狱)
Ä
Ä
Ä
判决确定时生效
5. 死刑
立即执行
只适用罪大恶极的人
犯罪时年龄必须满18 ,非三期,没有年龄75+除手段及其残忍
经最高法核准
死缓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 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故意犯罪
情节一般
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备案。
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限制减刑的九恶
①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附加刑
1. 罚金
选处罚金 =可罚可不罚
并处罚金=主刑+罚金
单处罚金=仅仅是罚金
成年人1000+ ,未成年 500+
执行方式= 一次 ,分期,强制,追缴,减免
2. 剥夺政治
第58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张三被判8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张三刑满后还要继续承受3年无政治权的惩罚
应当可以
应当附加剥夺
死刑,无期,国家安全犯罪
可以附加剥夺七恶 =烧,杀,淫,掠,邦,爆,投等严重危害社会
附加期限
管制附加剥夺政治=管制相同
死刑、无期徒刑=终身
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徒刑3-10
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5
独立适用1-5
3. 没收财产
合法财产(属于被害人的要及时退回)
非法财产
限制:没收全部要保留必要 &债务清偿&不可没收其家属的
4. 驱逐出境
保安处分
1.专门矫治教育
刑17条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罚,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强制医疗
刑18条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禁止令
管制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管制的禁止令期限≥3个月
缓刑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缓刑的禁止令期限≥2个月。
执行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 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命令.
执行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
期限:可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短于.
4.从业禁止
刑法37条,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三年至五年。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5.没收
收缴犯罪工具
违禁品
毒品、枪支、弹药等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
非刑罚后果
1. 训诫
2. 具结悔过
3. 赔礼道歉
4. 行政处罚
5. 赔偿损失
:第36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量刑制度
量刑情节
(情节加重犯=加重情节) 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或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 =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当众强奸,二人轮奸。
法定量刑情节
中间线理论被判7到15年: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减轻:法定刑期最低以下 7 到 15 = 6年
从轻:法定刑期以内 7 到 15 =7年
从重:法定刑期以内 7 到 15 =15年
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适用条件
情况特殊
没有条文规定
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酌定量刑情节要考虑
犯罪 动机,手段
犯罪 时间,地点
侵害 对象
危害 结果
免除处罚情节
1. 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 犯罪情节轻微
3. 不需处罚
免责事由
1. 不诉
2. 超过时效
3. 自首立功
4. 有效补救
5. 自助
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 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也就是有正当理由的行为限制
无责事由
1. 不可抗力
2. 正当防卫
量刑制度
雷子立幻术(缓数)
1. 累犯
一般累犯
被判有期以上在执行完后,5年以内再犯有期以上的。
特别累犯
国安+恐怖+黑社会 的分子在执行完后,又再犯国黑恐的。
前罪与后罪没有时间限制
前罪与后罪没有轻重限制
前罪与后罪性质(国黑恐)相同
一般再犯:再次犯罪,两次犯罪或多次犯罪
特殊再犯:指毒品再犯,前后罪都要是毒品犯罪。
累犯后果
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2. 自首
一般自首
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
2.被采取强制or服刑的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
3.不具有前两个条件但是如实供述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也算
特别自首(准)
2.被采取强制 or 服刑的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的其他犯罪
共犯自首
交代自己罪行+交代其他人的罪行+各起的犯罪作用(主,从,胁,唆)
坦白vs自首
自首 vs 坦白:坦白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
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坦白=被动投案+如实供述(已掌握)
特别自首=被动投案+如实供述(未掌握)
3. 立功
一般立功
犯罪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立功
提供破案线索
阻止他人犯罪
协助抓捕=指认地点和人
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 被判无期以上的
重大到
可能被判无期以上
犯罪人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提供重大破案线索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
协助重大抓捕=指认地点和人
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重大贡献
共犯 立功 vs 自首
供出同案犯→ 自首
供出共犯的其他罪名→ 立功
4. 缓刑
考验期
拘役1年以下的 2month—1year 考验期
有期3年以下的 1year— 5years 考验期
适用条件
可以适用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 或3年以下有期的
可以适用情节较轻,有悔过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
可以适用非累犯和非集团犯的首要分子
应当适用x<18岁 and 三期女性and x>75岁
5.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
限制加重为主or 折中原则or(吸收or并科)
吸收原则.体现
(死 or 无期) 析入 (管制or拘役or有期)
有期 析入 拘役
没收全部财产 析入 罚金
并科原则.体现
拘役 or 有期+管制 并且 管制
主刑执行后 并且 附加刑
没收部分全部财产 并且 罚金
限制加重.体现
数个拘役相加1年≯x
数个管制相加3年≯x
数个有期相加该判35年以上或以下=25y or 20y
数罪并罚适用三种情况
新罪 vs 漏罪
1.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2. 宣判后执行完前又犯
3. 宣判后执行完前漏判的
执行期又犯新罪的=先减后并: 强奸15年,已执行5年,又在监狱了抢劫10年的=(15-5)+10=20择x
执行期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 强奸15年,已执行5年,遗漏了抢劫10年的=(15+10)择x-5
粉笔《刑罚的应用》
累犯
一般累犯(故意、有期、五年)
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犯前罪时满18周岁
前罪判有期以上,后罪应当判有期以上
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内
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
特殊累犯(国、恐、黑)
从重处罚,不缓、不假
自首
法律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般自首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未掌握的不同罪名的信息)
特殊自首
(强制服刑)+(如实供述未掌握的不同罪名的信息)
坦白
(被动投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
立功
揭发式:同案犯以外的犯罪行为
线索式:获取到他人违法线索而检举他人的
协助式
约见嫌疑人
指认嫌疑人
带领抓捕
未掌握的他案犯地址或联系(同案犯的基本信息不算)
缓刑
构成要件
犯罪人被判处的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满18周岁未成年、孕妇、已满75周岁老人
犯罪人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考验期限
拘役:原判1年以下的,考验不少于2个月
有期:原判5年以下的,考验不少于1年
法律后果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继续执行原判
减刑
减刑后执行的刑期
判管制、拘役、有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无期,不能少于13年
减刑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假释
假释前提
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已执行½以上
无期徒刑
被判无期已执行13年以上
接受改造+悔过表现
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剩余未执行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10年
法律后果
假释期满+无新罪=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假释期内+有漏罪=收监
假释期满+有漏罪=不再收监
禁止假释
暴力犯
烧,杀,淫,掠,爆,投,绑
掠
(抢劫)
投放危险物质罪
行为:投入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法益:公共安全
杀 (故杀)
累犯
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国恐黑)
粉笔《犯罪构成》
1. 确立意义
1. 判断有罪还是没罪
2. 计算一罪还是多罪
3. 区别此罪还彼罪
2. 构成要件要素
真正要素
决定罪与非罪,为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
例: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劫取财物、非法占有目的等均为抢劫罪的真正要素
表面要素
可能区分轻重和此罪还是彼罪,认定罪与非罪不需要证明
例1:秘密性之于盗窃罪的成立属于表面要素
例2:“遗忘物或埋藏物”脱离占有侵占罪 vs“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侵占罪
记述性要素
生活经验直接观察即可认定的要素
例:妇女、人、毒品
规范性要素
法官价值补充: 才能认定的要素
法律法规评价:国家工作人员、辩护人、公共财产
经验法则评价:危险、危险方法、公共安全
社会观念评价: 猥亵、残忍、严重
成文要素
刑法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要素
刑法未规定,但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素。该要素旨在限定处罚范围。
例: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客观要素
需要行为外在现实化
例:行为(暴力)、结果(死亡)、对象(手机)、主体、因果关系等
主观要素
无需行为外在现实化
例: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需司法人员积极认定要素(入罪的举证)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 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
例:希望、过于自信、造成严重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需要司法人员积极认定的要素
非法、未造成严重结果
3. 犯罪类型化特征
客观要件
罪状
行为主体
单位
自然人
身份犯
非身份犯
行为对象
犯罪对象(假币冲击的是真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产品是犯罪所生, 伪劣产品卖的钱是犯罪所得
危害行为
作为
不作为
危害结果发生 未积极介入实施救助 ———— 不为 因果关系(结果回避可能性) 作为可能性 —————— 能为 作为义务(保证人地位) —— 应为 与作为的等价性(限于不真正不作为犯)
¹不为
²能为 → 作为可能性?
³应该为→ 保证人地位!
口诀: 外在有意和危害,行为成立三要素; 创设风险为作为,放任风险为不为, 作为优于不作为,两者亦可二合一, 此时需找侧重点,重点评价是标准; 作为义务两来源,保护地位和监督; 保护地位看依赖,监督危险看来源, 管人管物管场所,还管自己前行为; 结果原本可避免,应为能为但不为, 原则可定不为犯, 除非涉及不纯正, 否则无需等价性。
监督期待(人物场所前行为)
保护期待(职业生活事实担)
作为 or 不作 =等值性(都会死)
危害结果
假设危险(危险感)—现实危险—实害结果 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类型化为一罪的情形。包括职业犯、营业犯 危害结果口诀: 所生所用和所得,并非犯罪之对象; 危害作用承受者,才是犯罪之对象; 广义结果含危险,狭义结果仅实害; 行为→风险→与结果,前后相继为一体, 行乃风险之前因,果为风险之后果,无险便无行和果, 动态转化显因果;行果对应要看清,结果定性最先来,锁定结果推风险,类型归纳贯始终, 果→为何→险→便为何,险→为何→则→行→为何。 种瓜得豆不可取,张冠李戴不应当。
1. 危险结果
抽象危险
共性
现 实 危 险
危险程度
缓和或紧迫
认定
立法拟制性,证明相对抽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醉驾
具体危险
共性
现 实 危 险
危险程度
紧迫
认定
司 法 具 体 认定
2. 实害结果↪实害犯
危险的现实化
3. 行为犯
只要实施行为便足以成立犯罪
4. 结果犯
有结果才成立犯罪
因果关系
指导观念:But for 如果那么 危险属于何人的责任领域,危害结果便归属于何人
1. (危害行为)锁定原因
强奸后阳台坠亡案;强奸在先,坠亡在后。坠亡的结果与强奸没有直接关系。 医生开错药,病人吃错药,很快病亡。这个介入因素是医生的行为引起,不中断。 请问结果归属于谁?
2. (条件因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条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锁因 介因锁责
3. 干扰因素的介入
其他人的介入 1.第三人无共谋的故意犯罪或重大过失犯罪可中断 2.共犯相互介入不中断因果 3.新的防果义务人介入 4.“势均力敌”不中断 介入被害人(自己)的行为 1.惊慌失措非理性不中断 2.被害人完全反理性的举动中断因果 3.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危险接受可中断因果(看主次作用) 4.危险监督者的责任领域(保证人地位) 5.“优位指示”或保护责任者的责任领域 6.行为异常但作用轻微不中断 7.介入了行为人新的行为
足以中断(异常且重大介入)
口诀: 危害行为是原因, 危害结果是结果, 若非否则是条件, 条件之上论归责, 异常重大才中断。
不足以中断
主观要件
罪过
罪过(入罪)
1. 故意
罪过—行为心理:由行为表现出来的规范态度 需要认识的要素: 行为性质 行为特征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的基本轮廓→必然会或者可能会 其他构成要件要素,如身份等 不需要认识的要素 客观超过要素,如,丢失枪支不报告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 刑事违法性,法盲犯罪 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不需要行为人认识,但要求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希望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2. 过失
疏忽大意
没预见+不希望+反对+采取避免措施
过于自信
已预见+不希望+反对+采取避免措施
认识错误(出罪)
口诀: 主观认错为对象(对象错误), 客观打错为方法(打击错误或方法错误), 法定符合重规范,具体符合重事实, 对象错误无差别,打击错误有差别; 法律错误无影响;因果错误先归责(因果关系认定)。
能否阻却故意?
1. 法律错误
由于故意不要求认识到刑事违法性,所以法律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1. 行政犯
法律错误有可能在行政犯的场合引起事实错误,进而影响故意成立。 法律错误如果在行政犯的场合影响行为人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那就有可能产生行为性质的事实错 误,进而影响故意成立。这主要有两类情况 因为存在违法性的错误,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反而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1. 误解法律而不能认识社会危害性
2. 不知法而不能认识社会危害性
2. 其他
违法性认识错误虽然不影响故意成立,但有可能影响期待可能性,导致责任降低或消灭. 杨永信戒除网瘾案 猎杀野猪案
1. 违法性的忘却
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也没有认为行为合法,但客观上具有避 免忘却的可能性。对此,并不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仍然具有责任,但也可以从轻处罚。
2. 明知故犯不是加重理由
3. 假想非罪
2. 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
1. 对象错误(主观):甲想象杀乙结果杀了丙
2. 打击错误(客观):老蔡想杀A,枪走火,结果打死了B
1. 法定符合说
它主张,只要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益符合说的弊端,为多数刑法学者所赞同。 例如, 如果一个人误以为某个人是自己的仇敌而开枪射击,即使实际上射中的是另一个人,只要这个人主观上想要射击的是仇敌,且这一意图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杀人罪构成要件,那么这个人就应负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轻罪与重罪重合
轻罪的既遂
轻罪与重罪不重合
想象竞合
2. 具体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 要求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具体事实上完全一致, 否则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 而法定符合说则关注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只要两者在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
抽象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1. 打击错误
甲想象射杀猎人却开枪杀了梅花鹿
2. 对象错误
甲欲杀梅花鹿却杀了猎人
法定符合说
它主张,只要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益符合说的弊端,为多数刑法学者所赞同。 例如, 如果一个人误以为某个人是自己的仇敌而开枪射击,即使实际上射中的是另一个人,只要这个人主观上想要射击的是仇敌,且这一意图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杀人罪构成要件,那么这个人就应负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主观故意
客观事实
重合范围内认定犯罪既遂
3. 因果关系错误
结果提前
结果延迟
责任阻却
1. 责任年龄
1. 14-16
口诀:烧-杀-淫-掠--爆-投-毒
杀
故杀
故伤
致人重伤或死亡
掠
掠物
抢夺
抢劫
掠人
绑架人质
贩毒
1000克鸦片
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不同种类的毒品可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
2. 12-14岁(故杀or故伤or手段狠致人残or恶劣,最高检核准)
3. 不满 14 岁
2. 责任能力
1. 智力精神状况
2. 聋哑or 盲人 =从轻减轻or免除
违法阻却
1. 正当防卫
成立要件
意图
防卫认识
防卫意志
起因
时间
对象
打死咬人的狗
有占有的物(狗)(防卫)
有所有权人的物(狗)(紧急避险)
限度
不法侵害手段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性
特殊防卫
重大危及人身安全情形——无限防卫
一般危及人身安全情形——有可能过当
一体化防卫
龙哥案
偶然防卫
结果无价说
构成防卫
行为规范说
无防卫的意思不构成正当防卫
2. 非正当防卫
事前防卫
注意杨雪案准备工具不是为了行凶
防卫挑唆
假想防卫
互相斗殴
互殴对方基于被害人承诺,轻伤以内不违法
对突然升级手段可以防卫
3. 紧急避险
4. 无期待可能性
4. 构成分类
1. 基本犯罪构成=刑法分则的既遂犯
2. 标准犯罪构成=刑法条文所规定的社会危害行为=量刑制度
3. 修正犯罪构成=预备形犯 or 未遂犯 or 中止犯 or 共同犯罪
共犯的特征 彼此之间有意思联络,有同谋行为,(包庇,隐瞒)不是共犯,因为包庇和隐瞒也有可能是一厢情愿。
4. 派生犯罪构成=加重犯 or 减轻犯
《共犯》问题
主犯
从犯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胁从犯
根据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
教唆犯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重处罚
《追诉时效》
计算之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刑罚消灭
最高刑不满5,已过5
最高刑不满10,已过10
最高刑10以上,已过15
最高刑死无期,已过20,否则最高检
追诉时效的延长:
受案后逃避的(不受限制)
司法不立案的(不受限制)
追诉时效的中断: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法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
1. 在中国领域内(领地、领空、领海)犯罪,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
2. 旗国主义,在中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
3. 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任一项在中国领域内
4. 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属人管辖
1. 中国人在外国犯罪。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外国犯罪
保护管辖
1. 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人犯罪
2. 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
2.1. 在犯罪地也受处罚
普通管辖
1. 针对国际犯罪,包括:毒品、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主义、贩卖奴隶、战争罪、灭绝种族等
时间效力
溯及力:指对于刑法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有追溯适用效力
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
犯罪三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刑事违法性
应收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