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
刑法简单概括,整理了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解释、 刑法学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等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理解记忆。
编辑于2024-04-29 16:58:18刑法
刑法的概念
张明楷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更完整概念: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分类
广义,狭义
广义(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典
普通,特别
形式,实质
司法,行政
刑法的功能 (刑法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行为规制功能
法益保护功能
人权保障功能
刑法的任务
第二条一斗争,二保卫,三保护,一维护,一保障 刑罚是手段,保护是目的
刑法的体系
条款项
总则,分则
但书
与前段意思相反,13条
前段意思的例外8条
对前段意思的限制73条第1款
对前段意思的补充37条
刑法的解释
必要性
以普通用语为基础
本身简洁性的要求
本身规定存在缺陷
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
分类
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
最高立法机关
司法解释
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理解释
无权解释
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
伦理解释
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
补正解释
刑法学概念
是研究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等一切问题的学科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概念
什么行为是犯罪,对这种行为如何惩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
应是对国家司法权力的限制,保障公民权利
内容
排斥习惯法
否定溯及效力
禁止类推
否定绝对不定期刑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表现
定罪上一律平等
量刑上一律平等
行刑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含义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既要与客观的犯罪行为相适应,又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内容
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大小相适应
应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立法体现
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司法适用
纠正了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
纠正重刑主义错误思想↗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现象
刑法的空间效力
概述
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具有法律效力
属地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领土:领路,领空,领水,拟制领土(船舶,航空器
特别规定不适用
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
港澳台地区
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属人原则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公民: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适用本法
保护原则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原则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驶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追诉的犯罪必须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必须是外国人
追述的犯罪,我国刑法应有明文规定
犯罪人应居住或进入我国领域内
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消极承认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
溯及力
犯罪的概念
十三条
基本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但书
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
犯罪的分类
理论分类
自然犯
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法定犯
国家处于行政管理需要设立的犯罪
隔离犯
犯罪实施行为和结果存在时间和场所的间隙犯罪
非隔离犯
没有
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和普通犯罪
身份犯和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犯罪构成
概念
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特征
是一系列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必须能够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
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
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概念
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回答什么是犯罪
构成
在概念的基础上阐明了犯罪的内部结构及成立条件,提供具体标准,回答具体哪些条件才能成立犯罪
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分类
基本的,修正的
普通的,派生的
简单的,复杂的
简单的
复杂的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犯罪客体
含义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特征
是一种社会关系
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意义
认识犯罪本质
划分犯罪类别,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
准确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裁量刑罚
分类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是否存在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作用: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体,从总体上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同类客体 (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十大犯罪的依据
直接客体(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 (决定犯罪性质)
简单客体
仅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只有一个直接客体(盗窃罪危害公私财产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他人健康权)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抢劫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主要客体(必备要件)
程度较重,刑法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必备要件)
程度较轻,刑法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随机客体(随机要件)
应当受刑法保护的,不一定受到侵犯的社会关系
必要客体和选择客体
必要客体,是指某种具体犯罪构成所必需的直接客体。
选择客体,也称随意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不必要,但为具体犯罪行为所偶然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一般情况下,选择客体往往是从严进行刑事处罚的原因和根据。
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
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明确规定102,221,371
通过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来揭示犯罪客体206
规定犯罪所违反的某项法规表面 明犯罪客体325条
规定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特征表明犯罪客体260条
犯罪对象(行为对象)
概念
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
特征
具体的人或物
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受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影响的人或物
人: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和承担着,是其存在的形式
犯罪客体是隐寓在犯罪对象中被侵犯了的社会关系
区别
性质不同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盗窃修理状态的汽车零部件定盗窃罪,即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盗窃使用中的汽车零部件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即侵害公共安全。)
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不非如此(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罪对象只能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很难确定犯
是否遭受损害不同
任何犯罪都必然使犯罪客体受到一定的伤害,但不一定损害犯罪对象(如诈骗罪)
是否起分类作用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不是
犯罪客观方面 (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特征
法定性、外在性、侵犯性、必需性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 地点、方法、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 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 间、地点、方法以及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 选择要件。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 件,但由于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 系,在此研究。
意义
(一)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尺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危害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决定了危害行为在整个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
含义
最广义,人的一切行为
广义,犯罪行为
狭义,危害行为_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的行为
概念
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或静止
特征
有体性
危害行为是人都身体动作或静止
有意性
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
不属于
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有害性
危害行为是对人类社会有害的行为
两种基本形成: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一不当为而为 违反禁止性规范
概念: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4)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不作为_当为能为而不为 既违反禁止性规范,又违反命令性规范
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社会行为。
特定义务来源
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 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这是成立不作为的重要条件。 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这是成立不作为的关键条件。
3.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刑法理论一般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
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4.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以现实形式认定
5.理解作为与不作为应注意的问题
•(1)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与故意和过失的划分相混淆。 •(2)应当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 •(3)注意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在构成上的不同
危害结果
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有: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中心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