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4法考】柏某㉝刑法No.21.2一6妨害司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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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
PUA
1| [问题] 甲、乙是好友, 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 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国外工作。 甲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派往国外案,2014年第61题)
一、 伪证罪 第 305 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行为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根据扩大解释,本罪主体还包括被害人,因为被害人陈述也 属于言词证据。
2.发生领域:刑事诉讼中,包括从立案侦查到审判终结。
[注意❗1] 在立案前,行为人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构成诬告陷害罪。✔←❌伪证罪
[注意❗2] 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立案,作伤情鉴定时, 如果行为人作虚假鉴定,构成本罪。✔伪证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的,不构成犯罪, 因为法律不期待其能够作出真实供述, 即对这些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注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他人作伪证, 也不构成犯罪。 这是因为, 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 他们的实行行为(自己作伪证) 不构成犯罪, 那么他们的教唆行为就更不应该构成犯罪。❌伪证罪 但是,被教唆者作伪证的,构成伪证罪。√✔伪证罪
二、妨害作证罪 第 307 条第1款 以暴力、威胁、 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 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2. 发生领域: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3.妨害的对象:要作证的人。这里的“作证”, 可以扩大解释为包括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
4.妨害手段: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 例如,本节开头“派往国外案” 中, 甲的行为虽然防止了丙作证, 但不属于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阻止丙作证, 所以不构成本罪。
5.妨害事项: 第一, 阻止证人作证。 第二,指使他人(包括证人) 作伪证。 (2007年第64题、2023 年试题)
[总结1] 阻止作证。 甲乙共同杀了人, 丙是目击证人, 丁是甲的父亲。 表格此处
[总结2] 指使作伪证。 甲杀了人, 乙是甲的父亲, 丙是乙的马仔。 表格此处
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 307 条第2款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2.发生领域: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包括诉讼过程中,也包括诉讼前。
3.帮助对象:当事人。
(1) 这里的当事人不包括自己。 自己为自己,不算帮助。 自己犯罪,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犯罪。
(2) 这里的当事人不包括共犯人, 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例如(2014年第61题), 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 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 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 场的指纹。 甲不构成本罪。
4.帮助内容。 “毁灭证据”包括隐匿证据。 “ 伪造证据”包括变造证据。这都是扩大解释。
(1) 在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同意, 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伪造不利证据, 由于妨害了刑事司法客观公正性,也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14年第61题)
(2)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经当事人同意, 帮助其毁灭有利证据、伪造不利证据, 因为民事、行政诉讼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所以行为人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5.帮助行为。 “帮助”应作扩大解释, 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还包括实行行为、 教唆行为。这个考点很重要。 [总结] 甲杀了人, 乙是帮助者 : (2009年第63 题, 2014年第61 题, 2015年第20 题) 表格此处
四、虚假诉讼罪 第 307 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条为 《刑法修正案(九) 》 所增设] 表格此处
虚假诉行为方式总结
虚假诉讼行为后果与罪数
五、窝藏、包庇罪 (第 310条)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一) 构成要件
1.窝藏、包庇的对象:犯罪的人。 这里的“犯罪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也即, 这里的 “犯罪的人”, 不能从无罪推定出发认为判决有罪之前的人 都是无罪的人,都不是这里的“犯罪的人”。
注意: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例如, 甲未杀人,因冤枉而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乙将甲藏起来。后甲乙均被抓捕。 甲被宣告无罪。乙也不构成窝藏罪。
2. 窝藏行为 这是指,帮助犯罪人逃匿的行为。 这里的“帮助”应作扩大解释, 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还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例1(实行行为), 将犯罪人藏在自己家里;开车将犯罪人运到外地。
例2(狭义的帮助行为), 犯罪人要逃往外地,为其提供车辆、钱财、 虚假身份证、化妆用具, 为其通报侦查或追捕消息。 (2012年第19题)。
注意:帮助行为要具有实质的、直接的帮助效果。
例1, 向犯罪人提供一个关公护身符, 保佑其过五关,斩六将,不成立窝藏罪。
例2,犯罪人甲的妻子陪同甲逃到外地, 为甲洗衣做饭,照顾甲的起居,不构成窝藏罪。
例3,受已经逃匿于外地的犯罪人之托, 向犯罪人妻子提供金钱,使犯罪人 安心逃匿的行为,不成立窝藏罪。(2023 年试题)
例3(教唆行为),劝诱犯罪人逃往外地,犯罪人答应照办。
注意一,如果犯罪人拒绝了逃匿,这种劝诱行为不值得定罪。
注意二,犯罪人意欲自首,行为人仅劝诱其不自首, 但没劝诱逃匿的,不成立窝藏罪。(2023 年试题)
[注意] 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 协助其逃匿,对保证人以窝藏罪论处。 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 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 以窝藏罪论处。
3.包庇行为 这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帮助犯罪人逃避 刑事追究或者获得从宽处罚。常见的包庇行为:
(1) 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2) 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 或者提供虚假证明 ,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3) 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 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 免除处罚情节的。
[提示] 窝藏、包庇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 因此,即使警方知道犯罪人被行为人隐藏在何处, 即使警方明知行为人提供的是虚假证明, 也不妨碍窝藏、包庇罪的成立。
4. 主观要件
(1) 明知是犯罪的人。
注❗意:行为人将犯罪人 所犯之罪误认为其他犯罪的, 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例如, 甲以为乙犯了抢劫罪而窝藏乙, 实际上乙犯了强奸罪。 甲依然构成窝藏罪。
(2)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 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 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人逃匿的目的, 不以窝藏罪论处。 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 给予行政处罚。 该规定主要是针对酒店而言的。
例如,酒店明知客人可能是逃犯, 由于不便调查,便办理了入住手续。 酒店不构成窝藏罪。但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二) 认定问题
1.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实施的窝藏、 包庇行为,不以窝藏、包庇罪论处, 但对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人实施窝藏、 包庇行为的,(期待可能性) 以所犯共同犯罪和窝藏、包庇罪并罚。
2.第362条规定: “旅馆业、 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 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 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情节严重的, 依照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规定定罪处罚。” 在此,如果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是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 则该条是法律拟制。 因为卖淫、嫖娼者是违法分子, 不是犯罪分子,而窝藏、包庇罪 要求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分子。 如果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是强迫卖淫、 嫖宿幼女等犯罪行为,则该条是注意规定。 因此,该条既包含法律拟制的情形, 也包含注意规定的情形。(2009 年第62题)
3.本罪与知情不报的区别。
知情不报,是指明知发生犯罪事实或知道犯罪人去向, 但是不举报。 知情不报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仍知情不报,也不构成窝 藏、包庇罪。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故意提供 虚假证据,则构成包庇罪或伪证罪。
如果一个人知道他人正在进行犯罪活动,如盗窃、贩毒等 ,并且提供帮助或者隐瞒事实,不向有关部门报告, 那么他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或者帮助犯罪的人。
4.本罪与拒绝提供间谍犯罪、 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 犯罪证据罪(第311条)。明知 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犯罪行为, 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 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情节严重的, 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 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 犯罪证据罪; 作假证明包庇的, 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2012年第19题)
5.包庇罪与伪证罪,可以产生想象竞合。
例如, 向公安司法机关作伪证 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 就同时触犯了包庇罪和伪证罪 ,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6.包庇罪的法条竞合。(2006年第 63题) 刑法将有些具体的包庇行为规定为 独立罪名,这些罪名与包庇罪属于 法条竞合,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这些 罪名与包庇罪时,优先适用这些 具体罪名。这些具体罪名有:
(1)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94条第3款,这是指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
(2)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7.罪数。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 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 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 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行为, 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 或者伪证行为的, 依照重罪吸收轻罪处理, 不实行数罪并罚。
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 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 代为销售、收购或者以其他 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 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
(一) 行为主体
1.行为主体仅限于本犯以外的人 。这里的本犯包括上游犯罪的 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这些本犯实施赃物犯罪, 不构成本罪,因为不具有 期待可能性。 (2011年第17 题)
例1, 甲盗窃轿车,然后藏在家里。 对甲只以盗窃罪论处,不再定本罪。
例2, 甲教唆乙盗窃轿车, 乙窃得后交给甲, 甲窝藏 了轿车。对甲只以盗窃罪 (教唆犯) 论处,不再定本罪。
2.行为主体包括单位。盗用单位名义, 实施本罪行为,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由于没有体现单位意志,没有为单位 谋利,因此按个人犯罪处理。
(二) 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 犯罪“所得” 的范围。 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行为 直接获得的赃物,包括财物和 财产性利益。 犯罪所得的收益,是指利用 犯罪所得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例如,将受贿款存入银行 后所获得的利息, 属于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1) 虚拟财产能够成为赃物。
例1,甲盗窃虚拟游戏币, 乙帮助窝藏的,构成本罪。
例2,甲实施非法获取计算机 信息系统数据罪,获取的 数据视为赃物。 乙代为销售的, 构成本罪。
例3, 甲实施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获取控制权。 乙代为 出售该控制权的, 构成本罪。
例二例三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2) 违禁品能够成为赃物。
例如, 甲盗窃了大量管制刀具, 乙知道真相而予以收购的,构成本罪。
(3) 人的身体不是赃物。
例如, 甲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后,得知警察要来解救, 请求乙窝藏,乙照办,将妇女、 儿童关押在小黑屋里。 乙不属 于窝藏 “犯罪所得”。乙构成 非法拘禁罪,对儿童还构成 拐骗儿童罪 (与非法拘禁罪想象竞合)。
(4) 犯罪工具不是赃物。
例如, 甲骑摩托车抢夺了乙的项链。 甲向丙告知真相,让丙帮助将摩托 车和项链藏起来。项链是甲的犯罪 所得,丙对项链构成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罪。摩托车是甲的犯罪工具 ,此时属于犯罪证据,丙对摩托车 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2. “犯罪”所得的范围,也即上游犯罪的范围。
(1) 包括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犯罪所得。
例如,通过盗窃罪获取的文物、油气等。
(2) 包括其他能够获取财物的犯罪。
例如,通过赌博罪赢得的钱财, 通过受贿罪获取的贿赂, 通过非法狩猎罪获取的动物,通 过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取的水产品。
(3) 包括收购赃物型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
例如, 甲盗窃到原油, 乙知道真相而购买, 乙买到后交给丙代为销售, 丙知道真相而照办。 乙构成收购型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 买到后,原油便成为 乙的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的犯罪所得。 丙代为销售,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 假如乙买到后,自己 窝藏或销售,则这种 窝藏或销售行为不再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 因为不具有 期待可能性,属于不 可罚的事后行为。
(4) 包括仅符合客观违法阶层的犯罪。
例如,15周岁的甲盗窃到摩托车, 16周岁的乙代为销售。乙构成本罪。
(5) 不包括挪用公款罪, 因为该罪行为人是想将 公款还回去的,所以, 所挪用的公款不算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要求据为己有。
提示:法考真题答案认为, 挪用公款罪能够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三) 行为方式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收购, 或者其他掩饰、隐瞒的行为。共同特征是, 妨害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
例1,甲贪污了100 万元公款, 交给知道真相的儿子乙。 乙用来购买房屋或者消费掉, 乙构成本罪。
例2,甲盗窃到汽车。 乙帮助拆解、组装、 更改车身颜色、修改发 动机号、提供机动车来 历凭证, 构成本罪。 (2011年第 17题)
例3, 甲公司收购了他人 盗窃来的原油,甲公司 的技术人员乙知道真相, 对原油进行质量检测 。甲公司构成本罪 (本罪 可由单位构成)。乙不构 成本罪, 因为乙的行为 属于中立行为,没有妨害 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
例4,甲受贿获取一套房屋。 乙装修公司知道真相, 对该房屋进行装修。 乙公司不构成本罪, 因为其行为属于中立行为, 没有妨害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
中立的, 不构成本罪
例5(帮助行为),甲为了窝藏 、转移自己所盗窃的大型赃物, 需要卡车,乙知道真相仍将卡 车提供给甲,使甲顺利窝藏、 转移了赃物。甲乙在客观违 法阶层构成赃物犯罪的共同 犯罪, 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 在主观责任阶层, 甲由于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最终 不构成本罪, 乙最终构成本罪 (帮助犯)。
(四) 参与时间 本罪的成立时间是上游犯罪 既遂后。若上游犯罪尚未既遂, 行为人参与进来,则构成上游 犯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例1, 甲抢劫乙的钱包,将 乙打倒在地,丙看到后参与 进来,帮助甲捡起钱包。丙 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犯, 而非本罪。
例2, 甲通过电信诈骗获得 一万元,告知乙真相,让乙 帮助存在乙的银行卡里。 乙照办。 乙构成本罪。 此后, 甲想继续实施电信诈骗, 让乙提供银行卡,乙知道真相 仍提供,甲让受骗人将钱款打 到乙的卡里。乙取出给甲。乙 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例3,父亲持信用卡的主卡, 女儿持副卡消费。女儿消费 后,由父亲利用受贿所得 归还,女儿知情。女儿不构成本罪, 因为女儿透支消费的款项源于发 卡银行,父亲是向发卡银行偿还。 如果父亲将受贿款直接打到女儿 卡里,女儿消费,则女儿构成本罪。
(五) 上游犯罪的数额与本罪的数额
1.上游犯罪没达到定罪数额, 为之实施掩饰、 隐瞒行为, 不 构成本罪。这是因为,成立本罪, 要求上游行为构成犯罪。例如, 甲 实施职务侵占,获得1万元财物。职 务侵占罪的定罪数额是3万元。 甲 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 乙帮助 窝藏该1万元财物,不构成本罪。
2.上游犯罪达到定罪数额, 为之实施掩饰、隐瞒行为 (销赃行为),获得价值数额大小, 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是因为, 本罪不是财产犯罪,而是妨害司法秩序的犯罪。
例1, 甲盗窃到一辆摩托车( 价值1万元)。 乙代为销售, 销售水平差,仅以100 元售出( 气得甲吐血),买家知道是赃物。 乙构成本罪, 因为妨害了司法机 关的追赃活动。 (旧司法解释要求销赃数额达到 3千才定罪。该规定已被删除)
例2, 甲抢劫到500元财物。 乙 代为销售,销售水平差, 仅以100元售出, 买家知道是赃物。 甲构成抢劫罪, 因此,乙构成本罪。
(六) 销赃的罪数总结
七、脱逃罪 (第316条)
1| 1.行为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是指已被判处拘役以上 刑罚的正在监狱服刑的已决犯。
二是指已经被刑事拘留、 逮捕而未审判的未决犯,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人不是罪犯,不是本罪主体。
(2) 被采取拘传、 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等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因为不在 关押状态,不是 本罪主体。
(3) 被判处管制、 有期徒刑的缓刑、 被假释的罪犯, 因为不在关押状态, 不是本罪主体。 这些人如果违反 相关规定,以相关规定处理。 例如,撤销缓刑、假释。
不是本罪主体
(4) 被公民扭送的现行犯、 通缉犯、越狱逃跑犯、 正在被追捕的人, 挣脱公民扭送的,不构成本罪。
不构成本罪
(5) 被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是本 罪主体。(2019年试题)
(6) 司法解释规定: 对被错判徒刑的 在服刑期间脱逃的行为, 可不以脱逃罪论处; 但在脱逃期间犯罪的, 应定罪判刑;对被错判 已服刑日期与后来犯罪 所判处的刑期不宜折抵, 可在量刑时酌情考 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2| 2.认定问题。
(1) 脱逃地点:一般在监狱、 看守所等关押场所。 行为人在被转监 (从一个监狱转到另一个监狱)、 送往法院审判途中脱逃的, 也构成本罪。
(2) 行为人受到奖励, 节假日获准回家, 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监狱, 逃往外地,构成本罪。
如果是因为特殊原因, 例如, 因父母重病而迟滞不归, 特殊原因消除后返回,不构成本罪。
(3) 既遂标准: 摆脱监管人员的实力控制 。逃出关押场所,但明显 处于被追捕过程中,没有 摆脱被追捕的,仍属于未遂。
例如, 囚犯甲翻墙逃出监狱, 但是当即被发现, 甲在前 面逃跑,狱警在后面紧追, 此时甲虽逃出监狱但仍属 未遂。如果甲逃出监狱 并摆脱追捕状态,大隐 于市,狱警不知甲身藏何处, 到处张贴通缉令。 甲构成脱逃罪既遂。
(4) 共犯问题: 甲乙商议共同脱逃, 只要一个人既遂, 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 未脱逃成功的或中止脱逃的行为人, 也认定为既遂。(2018年试题)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 (第318条)
刑法第318条条文内容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 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 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金。
1. 既遂标准:越过国 (边) 境线。 (2022 年试题)
2.罪数
。(1) 结合犯:本罪+妨害公务罪=本罪(加重处罚)。
(2) 结合犯:本罪+非法拘禁罪=本罪(加重处罚)
(3) 本罪+其他犯罪,并罚。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倒卖文物罪 (第 326 条)
1. 行为对象: 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而不是所有文物。
2.倒卖,根据司法解释,是指以牟利为目的,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的行为。
(1) “牟利目的”只要求具有, 不要求实现。
(2) 倒卖不要求“买进+卖出”。 这意味着:
第一,出售自己收藏的 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
第二,盗窃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然后出售, 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并罚。
刑法第326条条文内容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二、盗掘古墓葬罪(第 328 条)
1.盗掘, 集盗窃与损毁于一体, 是指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2.本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盗掘行为本身包含了盗窃行为, 所以盗掘过程中同时盗窃所掘取的文物, 不再定盗窃罪, 而是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2010年第63题)
3.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关系。 盗掘行为本身包含了损毁行为, 所以盗掘过程中损毁文物, 不再定故意损毁文物罪, 而是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刑法第328条条文内容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 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 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
PUA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问题] 某乡村教师甲颇懂医术,常为自己治病。 某日村民乙请求甲为其母治病, 甲答应。 由于甲的治疗手段不当导致病人死亡。 甲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颇懂医术案)
偶然
刑法第336条条文内容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 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 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医疗事故罪 第 335 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医务人员。
2.行为方式 既可以是作为, 也可以是不作为。
作为的方式, 例如, 因疏忽大意 误将刺激性针剂当作麻醉针剂给病人注射 ,导致病人死亡。
不作为的方式, 例如 ,应当及时检查病情因为睡着了没有检查 ,导致病人死亡。
3.主观是过失。 这里的过失属于一种业务过失,往往是重大过失。
4.成立本罪要求严重后果: 法益侵害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二、非法行医罪 ( 第 336 条)
1. 行为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1)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可能成为本罪的实行犯, 但可以成为帮助犯或者教唆犯。
例如,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甲教唆没有该资格的乙非法行医, 同时为乙提供帮助 。乙构成非法行医罪, 甲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2)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私人诊所或其他医院兼职,不构成本罪, 造成就诊人员重伤、死亡的,可构成医疗事故罪。
(3) 医生执业资格不是终身资格,医生正式退休后便失去执业资格。
2.行为表现:非法行医。
(1) 本罪是典型的职业犯,要求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
例如,甲是药剂师,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在药店长期坐堂治病,导致某个病人死亡。
(2) 即使病人承诺接受治疗,行为人非法行医也可构成犯罪。
(3) 非法行医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结果加重犯,只定非法行医罪,加重处罚, 不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2013 年第18题)
经常
[注意] 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没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偶然为他人治病, 不成立非法行医罪。例如,本节开头“顾懂医术案” 中, 甲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偶然
环境犯罪
PUA
第六节 环境犯罪 [问题] 甲在盗伐林木时, 被护林员乙发现, 乙抓 捕甲,甲为了抗拒抓捕, 将乙打成重伤。 对甲如何处理?(打护林员案)
一、针对林木的犯罪 (第 345 条)
区分原理:盗窃罪=A(侵犯他人林木所有权), 盗伐林木罪=A+B(破坏林木生态环境),
滥伐林木罪=B(破坏林木生态环境)。
(一) 盗伐林木罪 1. 行为公式:盗伐林木罪=A(盗窃罪) +B(破坏林木生态环境)。 根据司法解释,盗伐林木罪, 是指带着非法占有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
例1,甲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雇佣乙盗伐林木, 对乙谎称是自己的林木。 乙无罪, 甲构成盗伐林木罪的间接正犯。
例2, 甲对一片林木有采伐许可证, 先口头约定将该林木卖给乙, 收取定金, 然后又将该林木高价 卖给丙,收取了全部货款。在乙向 法院起诉甲期间,丙砍伐了该林木。 丙拥有所有权,所以不构成盗伐林 木罪,也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甲对乙构成民事违约。
2.行为对象。 盗伐下列对象,定盗窃罪, 因为这些行为没有破坏生态环境。 一般而言,盗伐活着的、 成排成片的林木,才能达 到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
(1) 盗窃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
(2) 盗伐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2017年第20题)
(3)盗伐完全枯死的树木
3.行为方式。常见方式是砍伐,但以下方式也属于盗伐:
(1) 将树木整体挖走, 移植到自己地盘。 虽然移植后树木没死, 但是这种移植行为破坏了 原林木所在地的生态环境。(2017年第20题)
(2) 剥树皮、掘根、采种 、采脂、挖笋等行为, 导致树木死亡。如 果这些行为没有导致 树木死亡,不构成盗 伐林木罪, 但是构成盗窃罪。
4. 转化抢劫罪。 盗伐林木时, 为了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毁 灭罪证,使用 暴力的, 转化为抢劫罪。
例如,本节开头“打护林员案” 中, 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致人重伤)。
(二) 滥伐林木罪 1. 行为公式:滥伐林木罪=B(破坏林木生态环境)。
2.行为类型: (1) 没有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林木;
(2) 虽有采伐许可证, 但违反规定采伐林木 罪(此时盗伐林木罪 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法考不符】
。 3.行为对象,既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 也包括他人所有的林木。(1.未取 得采伐证2.三护一防一城镇更新 采伐,3.超出采伐证数量, 4/树木权属有争议,没证就砍了, 以上四种构成滥伐林木)
4.滥伐林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可以想象竞合。
例如, 甲为了种植沉香, 将大片国有林木砍 倒后扔在旁边, 然后种植沉香。 甲没有采伐证而擅 自采伐,构成滥伐林木罪。 甲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也即没有利用意思, 不构成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 甲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甲的滥伐林木罪和故意 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2020 年主观题) 【少数说。认定甲不光 触犯滥伐林木罪和故意毁坏 财物罪。认为甲同时也触犯 了盗伐林木。此时盗伐林木 罪构成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而法考要求,甲要求 具有非法占有的构成因素才成立】
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 条)
1. 行为对象。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包括某些人工繁殖的动物,
例如,人工繁殖 的大熊猫。
但以食用为目的 人工大量繁殖的动物, 不是本罪的对象。
2.行为方式。
第一, 非法猎捕、杀害。
第二,非法收购、运输、 出售, 包括动物制品。
(1) 猎捕。
例1,甲出于娱乐动机猎捕动物后立即释放的, 不构成本罪。∉
例2,甲猎捕动物后取出部分器官, 然后放回大自然,不属于杀害, 但属于猎捕,构成本罪。✔
(2) 收购。收购动机在所不问, 可以为了销售、为了自用。
(3) 运输。 注意,没有法益侵害的运输行为。
例1,动物园管理者未 经林业部门批准, 将发情老虎送往外 地交配的,没有 法益侵害,故不构成本罪。
例2,居民搬家时运输祖传 或年代久远的野生动物制品, 没有法益侵害,故不构成本罪。
不构成本罪
(4) 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 的加工利用行为”。 这是司法解释作的扩大解释。
3. 罪数
(1) 五个动词都实施, 只定一个完整罪名。
(2) 使用爆炸、投毒、电网, 猎捕杀害,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 ,构成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构成本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 先猎捕杀害,然后走私出境 ,或者先走私入境,然后杀害的, 定本罪和走私珍贵动物罪,并罚。
(4) 直接向走私者 收购国家禁止进 出口的珍贵动物, 不定本罪, 而定走私珍贵动物罪。
三、污染环境罪 (第 338条) 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1. 主观要件是故意。
2.既遂标准:严重污染了环境。
例如, 甲乙各有一套生产设备(电镀槽), 共用一个外排口。 甲乙都违法排放, 严重污染了环境,但不能查明是其中 哪套设备严重污染了环境。 由 于共用一个外排口, 因此属于重叠的 因果关系,二因一果, 都构成本罪既遂。
3.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 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