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谈讨王利明14年1期
这是一篇关于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谈讨王利明14年1期的思维导图,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全部价款支付以前,出卖人对于标的物仍然保留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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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谈讨
一、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
动产模式(美德台)
双重模式(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法意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仅限于动产),首先这一解释有一定的合理性,展开(主要是不动产不适合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原因)
绝对禁止不动产约定所有权保留买卖,未免过于僵化和绝对。理由展开
1预告登记的困难/
意思自治
非典型担保,担保越多,对债权人保障越充分
二买受人的期待权
概念
关于期待权性质的争议
所有权部分或全部移转说
债权说(王轶《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
特殊权利说(王泽鉴)
王利明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主要是学理上的探讨,从性质上仍然是债权,而非物权。主要是1物权法定主义,2期待权在效力上仍依附债权合同的效力3物权具有对抗效力,买受人的期待权并不能对抗出卖人。
接上一个展开,王认为买受人期待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对标的物的占有权(标的物应处于买受人占有之下)
使用收益权,在该合同下,动产都是买受人急需的
未来获得标的物所以权的权利。买受人的期待权比一般的占有而言,应受到更多的保护。1出卖人无特殊情形不得再次出卖标的物,2出卖人不得擅自接触合同,3只要买受人完全支付了价款,就应当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4对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司法解释36条75%。
三、出卖人的取回权
比较法上,各国均认可该取回权,名称不同而已。
司法解释关于取回权规定有待进一步讨论
~行使条件(买受人有下列情形造成出卖人损害的)
未按约支付价款
2未按约完成特定条件
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做出其他不当处分
第二,行使取回权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出卖人所享有的是一种担保权益,应当允许准用《民诉法》关于担保物权行使的程序
第三,取回权的行使是否意味着合同解除,两种观点,一种,合同当然解除说,二中,合同附条件解除说,出卖人行使解除权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只有在回赎期限经过以后,买受人没有回赎,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王利明赞同第二种)
第四,取回权的丧失
买受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王也赞同出卖人的取回权在善意取得的场合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司法解释也规定的了
4关于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司法解释关于该登记也是有广泛争论的
1登记说,所有权保留登记生效,瑞士民法典
2约定说
所有权保留达成合意即成立(德国法)法国
我国采的并非登记生效主义,为了节省交易成本,促进交易的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无需登记生效主义
王利明认为,所有权保留本身是一种担保方式,缺乏一定的公示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进行登记,在其中建立登记制度的主要原因:所有权保留制度最大的缺点即没有登记缺乏公示,及不利于保护出卖人,也可能对第三人利益构成侵害。
建立登记制度而的合理性
1对出卖人的保护
第三人善意取得是能够对抗出卖人的取回权的
2对买受人的保护
在德国法上,赋予买受人期待权的主要原因,防止出卖人实施处分行为阻止买受人对标的物取得所有权,
3对第三人的保护,明确标的物权属状态
不应强制登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宜行事。因为登记可能影响交易的效率,对一般的动产,相对人在交易时并不负有查询登记的义务。不宜强制登记,自愿登记。所有权保留买卖必须是昂贵动产吗?合同意思自治啊,没说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