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论效力性和非效力性规定的区分-以民法典153条为中心——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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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5-07 20:30:54这是一篇关于《民法典》实质担保观的规则适用与冲突化解-谢鸿飞的思维导图,该内容主要围绕担保观的两种不同观点——形式担保观和实质担保观进行了概述,同时提到了违约行为中的利益损失问题。形式担保观:这种观点认为担保权益应当统一,即担保物本身(如抵押物、质押物等)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在担保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形式担保观下,担保物的特性和价值对于保障债权人利益起着决定性作用。实质担保观:与形式担保观不同,实质担保观更侧重于担保的实质效果,即保障融资债权人的利益。它认为担保物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担保措施能否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质担保观强调在融资交易中,债权人应得到与“融物”债权人平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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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论民法典上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担保功能 高圣平的思维导图,知识点系统且全面,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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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效力性和非效力性规定的区分-以民法典153条为中心——王利明
一、《民法典》153条是我国立法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发展,关于合同无效的违法性判断标准,我国立法和司法经过 了四个阶段
1 1981-1999《经济合同法》时期
2 1999-2009年《合同法》时期
3 2009年-2021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时期
4 2021年《民法典》时期。民法典153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指当事人不得约定进行排除的规范。强制性规范背后体现的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国家对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按照拉伦茨观点,强制性规范包括如下:1是规定私法自治以及私法自治行使要件的规范;2是保障交易稳定,保护第三人信赖的规范3是为避免产生严重不公平后果或为满足社会要求而对私法自治予以限制的规范。153条通过规定“强制性规定”连结了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具有引致性条款的功能,一些公法规范可以进入合同领域,从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153条旨在区分强制性规定类型而非确认“原则/例外”关系。本条第一款“但是”前后两句并非是原则例外的规定。具体展开
(一)153条,有关但书结构的规范意旨分析
第一,民法典基本原则上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自愿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很难说那个优先。不能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视为一般原则,而将非效力强制性规定视为例外
第二,从民法精神来看,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以限制私法自治为例外。“自由与自由的法定界限因此居于一种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在我国,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由于合同是联结市场主体之间的纽带,因而需要通过合同自由,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保护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使得各种资源被配置到最能发挥效用的地方,因此,对合同自由进行干预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如果影响合同工效力的强制性规范越多,就越可能侵蚀负面清单的限制功能,损害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以有效为原则,以无效为例外。
第三,从后果上看,如此理解将导致无效认定的泛滥,因为例外情形范围狭小且不能作从宽解释,原则性规定要从宽解释,例外性规定要从严解释。例外不得扩张。
(二)153条旨在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种区分的意义在于)
1贯彻合同严守原则,维护交易秩序 在市场经济下,合同几乎从来不是单独出现了,某一合同之所以有成立的可能是由于过去曾有上百个合同。各种合同关系形成了一个密切联系的交易链,过多或过少地宣告合同无效,必然导致许多交易链中断,这会给当事人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这是合同法强调“契约严守”原则的重要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借助合同形成合理的交易预期,维系生产、生活的有机联系,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有序。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越多,当事人已经达成甚至已经履行的合同就会被轻易废除,合同严守自然难以实现。
2维护诚实守信。如果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过于宽泛,一些合同当事人可能借无效为由,逃避违约责任,将严重违反诚信原则。
3保护当事人合理信赖和预期。允诺源于信用,在市场交易中,当事人基于合同形成了信赖关系,彼此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信赖。信赖本身就体现了交易安全的利益。
4,明确合同效力评价的依据,减少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几率。至少可以提示法官,必须谨慎地以违反强制性规定判定合同无效,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
5界定公法与私法的调整界限,辨别公法规范性质差异。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与合同效力的肯定性评价存在负相关关系,即越是宽泛地认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会越严格的限制合同效力的肯定性评价。效力行强制性规定越多,公法的调整范围越大,对意思自治的干预越多,私法的作用范围就越小。
三、如何依据《民法典》153条区分效力性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建议,可从三方面对二者进行区分
(一)法律解释,法无解释不得适用。
文义解释
1识别相关规定是否时强制性规定(一些词汇,应当,禁止,不得)
子主题
2识别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识别该规范是否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联系在一起
目的解释
1考虑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还是当事人利益,若为保护私人利益,违反该规定不应导致法律行为无效;若为保护公共利益,违反该规定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2考虑规制对象是一方当事人,还是双方当事人。德国法上规范对象说,认为,法律行为原则上只有在强制性规范以所有当事人为调整对象时,才能导致其无效。
3“尽量作有效解释规则”,违反某个规范既可能导致有效,也可能无效,则应当尽可能有效。合同编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尽可能促成交易
4比例原则,就是强制性规定本身已经明确了一定的行政责任,通过行政责任即可实现规制目的,因此不一定要借助于宣告合同无效来实现规制目的。
体系解释
(二)法益平衡,“法爱衡平”利益衡量是解释者针对个案中待适用的法律规范所涉及的利益进行平衡,尽量在冲突的利益之间寻找平衡。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
2生命健康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
3人格尊严优于一般的财产利益
4数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当其他方式已经足以制裁违法行为,不必须要宣告合同无效。
(三)类型化的方法。九民纪要30条
四、153条需要厘清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反公序良俗的关系
子主题
异
第一,是否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同。前有,后无
第二,是否涉及道德评价不同,前无,后有
第三,是否需要引致其他法律规定不同,前,有,后无
第四,是否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前,无,不涉及,后有,涉及
结语
”现代的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从来就不是壁垒分明,而是枝蔓叶茂,广义的民法,已经越来越难勾勒它的画像了”区分效力性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困难说明了这一点。认定合同无效,有利的一面是,维护了法秩序,保障了交易安全,也维护了行政管理的秩序,但是认定合同无效代价太大了,它是消灭交易本身,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恢复原状等法律后果,无效也是对当事人基于私法自治形成的合意的全面否定,因此对无效的判断应当是审慎的、严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