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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5-13 15:26:49法律职业伦理
绪论
道德
伦理
职业
法律人的共同职业伦理
维护法治
实现公平正义
独立性的维持
提升专业能力
谨言慎行
促进共同利益
概述
律师的职业类别
英
出庭律师
事务律师
美
联邦与州
不同州、不同法院向律师颁布准入资格,未经授权不得跨州执业。
日
两次考试
中国
发展阶段
初步确立时期
1956年7月,司法部批准《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新中国律师制度开始起步
全面否定阶段(58~77)
恢复重建时期(1978~2015)
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
《律师暂行条例》(1980)
1996年5月,《律师法》审议通过,2007年10月修订
法律服务市场的形成
各地建立法律顾问处(1979),向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1980),然后扩展至本地经济、对外贸易以及农村事务(1983),其他国家的律师事务所被允许在中国主要大城市设立办事处(1992)。
律师协会的自我管理
1979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建立,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陆续建立律师协会
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并创办刊物《中国律师》:定位于帮助政府对法律职业进行规制
《律师法》(1996):中国律师协会的职责被局限于组织继续法律教育、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责任的教育、开展与外国律师协会的交流等。
法律职业教育的重建
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建立
职业伦理规范的实施
1990年,司法部印发《律师十要十不要》
深化改革时期(2016年至今)
中国律师的角色定位
《律师暂行条例》(1980):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律师法》(1996):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强调律师职业的社会属性
《律师法》(2007):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2014):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职业类别
专职律师
在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所从事的法律事务原则上没有限制。32.3万人
兼职律师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1.2万人
公职律师
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1.8万人。
公司律师
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3800多人
军队律师
军队律师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公职律师。1500人
法律援助律师
受聘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部门,取得专业证书,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6000多人
律师职业伦理特征
1.约束的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
3.良好的职业伦理对社会具有正面影响
律师职业伦理内容
坚定信念
执业为民
维护法治
追求正义
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律师职业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律师法》规定对律师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法》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警告、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民事法律责任
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法》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刑事法律责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要涉及的罪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行贿罪、介绍行贿罪、妨害作证罪等。
行业责任
律师协会对作为个人会员的律师和作为团体会员的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进行处分。
第九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各级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规范
当事人原则
含义
当事人原则,又称“以委托人为中心”原则,即律师的忠诚义务,要求律师对委托人忠诚,以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已任。
具体内容
律师的业务推广规范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实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章规定了律师业务推广应当遵守的规则:
第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二十条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三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第三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律师业务推广会不会影响律师的职业化,破坏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
反对方
广告对律师的职业化产生不利影响。 (1)因为广告会带来商业化,这将破坏律师的尊严感和体面地位。 (2)为了争取订单,律师们将不断降价,进而降低执业质量,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3)四处可见、明码标价的律师广告,会破坏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因为委托人会意识到,律师在考虑委托人的利益时,实际也在考虑自己的利益。
支持方
广告和职业化的沦丧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1)律师本来就靠执业而谋生,不是在义务劳动,不应当自欺欺人。 (2)“无利不起早”,正是因为有利可图,律师们才会恪守职业操守,为客户劳心劳力。 (3)如果律师发布虚假广告,曾经的当事人会戳穿他。要相信市场声誉制约的力量。
律师的利益冲突规范
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与委托人存在相反的利益取向,如果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利益冲突的特征
1.利益冲突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结果为条件,只要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或代理质量存在风险时,就可以构成利益冲突。
2.利益冲突并不要求律师具有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主观过错。即便律师主观上并不想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但只要客观上存在这种风险,同样构成利益冲突。
3.利益冲突并非不可避免,可以通过当事人的事先同意而取得责任豁免。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四章第四节规定了“利益冲突审查机制”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律师统一收案收费规范
统一接待案件制度
《律师法》第25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统一收费制度
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统一由律师事务所收费的制度,其核心是禁止律师私自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
即胜诉收费,但相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档案查询费用、鉴定费用等,仍需委托人按时交纳。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12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13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委托授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34条规定: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委托权限
一般授权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为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交证据,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代理事项。
特别授权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亲自代理规范
含义
是律师基于当事人委托而对当事人负有的义务,具体是指应该在法定或是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法律事务行使代理权,并将处理法律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委托人,除非经委托人的同意或者紧急情况,不得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代理。
律师违反亲自代理义务、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自己代理(律师同时为代理人和第三人)
双方代理(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
恶意代理(律师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律师转委托和告知规范
转委托
是指律师作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依照法定程序又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再委托他人代理。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十六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八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告知
律师代理案件要求律师履行报告义务,即将代理法律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委托人报告,以使委托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及自己的利益的损益情况。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33条第2款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第43条 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律师规范代理身份规范
含义
规范律师代理身份义务包括禁止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禁止非律师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未取得执业证的人员提供便利。
《律师法》第13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2条第1款、第3款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法官、检察官离任回避制度
《法官法》
第36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24条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检察官法》
第37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25条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禁止律师虚假承诺规范
含义
虚假承诺与律师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是相悖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3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3条 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第44条 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律师、律师事务所哪些行为属于正当的客观承诺?
基本原则: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相关的特殊关系。
重点提示
①禁止虚假承诺并非禁止作出客观承诺。律师完全可以在充分评估现有证据条件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案件可能的走向和诉讼结果作出客观理性的分析。只要律师提供的分析意见是谨慎、诚实而客观的,并对可能发生的若干种法律风险和未来前景作出充分而全面的评估,就会赢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认可。不能只讲胜诉,不讲败诉风险。
②禁止虚假承诺并不等于不能为委托人预测案件最佳结局。最佳预测:理性客观而又全面的结果预测,依据充分,推理严密,建立在法律和判例(以往判决)的研究和分析基础之上。即便最后达不到预测的效果,或者辩护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也不应被视为虚假承诺。
律师建档、保管规范
含义
建档保管义务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代理合同的附随义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46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39条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40条 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第62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因办理法律事务的需要,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负责保管委托人的财产。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4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55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律师尽职审查规范
含义
尽职审查义务是指律师需要具备作为法律人士的专业判断,出具法律意见时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
禁止律师谋取当事人争议权益规范
含义
1.禁止侵害委托人利益义务。
《律师法》第40条第3项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8条将第3项进一步解释为:①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②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③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2.禁止牟取委托人权益义务。
《律师法》第40条第2项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将第2项进一步解释为:①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 ②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律师解除、终止委托代理规范
含义
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出现法定事项或者委托合同约定的事项,律师可以终止与委托人的关系。
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终止的四种情形
1.委托合同因办理终结而自然终止;
2.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
根据《合同法》《律师法》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行使合同解除权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只是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
3.法定终止委托关系(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
①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②发现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1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③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4.法定解除委托关系(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6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①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②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③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④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律师保密义务规范
原则
1.律师履行诚信义务也需要保守职业的秘密。 2.如果律师不能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当事人可能向律师隐瞒情况,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就无法建立。 3.律师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行为,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违背律师的职责,也是对整个社会诚信的挑战与破坏。
《律师法》38条-1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例外
《律师法》38条-2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除了《律师法》第38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可能还存在以下情形: 1.获得委托人的明确或默示授权; 2.合理地防止某些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 3.防止、减轻或纠正在律师服务的协助下从事违法行为; 4.允许律师就其遵守伦理规范的义务征求法律意见; 5.为对律师提出的索赔进行抗辩 6.遵守法律或法庭命令。
律师尽责代理规范
含义
也被称为律师的勤勉义务、热忱义务。尽责代理义务要求律师在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之后,有义务称职地代表委托人完成法律服务,尽职地、勤勉地、有效率地为委托人提供有质量的服务,服务的质量应与律师所预期的一个称职律师在类似情形下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相当。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提示:勤勉义务的判定具有难度。
律师与裁判机关关系规范
基本原则
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司法制度良好运行的基础与前提,也是律师作为法律人,与法官共同维护的司法价值所在。
内涵
一是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即在法治国家,司法应对法律纠纷解决具有终局裁判权。
二是司法应受到绝对尊重,即一方面国家应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的约束,另一方面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的基本要义。
律师与法官
一方面能够保证律师、法官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能够切实保障律师与法官交流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主要依据
《律师法》《法官法》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具体内容
禁止律师违规会见司法人员规范
禁止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规范
禁止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规范
禁止律师干扰诉讼、仲裁规范
律师与同行关系规范
基本原则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是律师处理同行之间关系的基本伦理规范。
律师同行关系:律师与律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
具体内容
禁止律师、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规范
律师流动规范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
律师与管理机构关系规范
基本原则
93年
96年
2007年
具体内容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规范
禁止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规范
律师法律援助义务规范
律师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规范
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纳税规范
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