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营利组织的学术定义中,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比较研究中心莱斯特◇M.萨拉蒙教授(2007)提出的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五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①组织性:②非政府性;③非营利性;④自治性;⑤志愿性。
日本学者重富真一结合亚洲国家的国情,将上述定义修正为如下六个条件:①非政府性;②非营利性;③自发性;④持续性/形式性;⑤利他性;⑥慈善性。
安东尼和杨(Anthony and Young,1984)基于组织运营特征界定非营利组织。他们认为,非营利组织具有以下九个方面的特征:①不以营利为目的;②税收和法律上有特殊的规定;③本质上是服务型的组织;④在目标和发展战略上相对于营利性组织具有更多的约束;⑤财务上对客户的依赖性较小;⑥专业技术人员占据主导地位;⑦存在组织治理的差异;⑧受政府影响较大;⑨存在管理控制失灵的病疾。
孙伟林(2009)认为,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组织制度形式,社会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王名(2010)认为,通常所说的社会组织,治性、志愿性等特点的组织机构,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基于法律和学术层面的理解,本书将社会组织界定为:公民自愿组成的,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等特征的活跃在社会中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