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柏浪涛②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这是一篇关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因果关系,结果,行为等内容,知识点详细解释,内容实用,助力您通关法考,2024法考必过!综合柏浪涛精讲课程精华笔记,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刑法的考点知识。
编辑于2024-06-12 09:01:08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诉讼法教研室主任。研究领域为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1),法学硕士(2004),法学博士(2010)。主要社会兼职有: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上海)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中国法治蓝皮书》编委会委员,兼职律师,任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国内资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师。入选首批“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曾获“上海市育才奖”、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奖.
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法考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概述,本思维导图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概述,包含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构造等知识点。内容详细、贴合考试要点,欢迎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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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诉讼法教研室主任。研究领域为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1),法学硕士(2004),法学博士(2010)。主要社会兼职有: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上海)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中国法治蓝皮书》编委会委员,兼职律师,任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国内资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师。入选首批“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曾获“上海市育才奖”、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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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行为
一、 危害行为的行为模型
危害行为
制造危险
从无到有
主观想制造危险,客观没制造危险 甲想害乙,劝乙去大街上跑步,希望出车祸
故意让小孩在雷雨天气打伞被劈死
此时,小孩自陷风险,但由于对危险没有认识,因此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负责
升高危险
从低到高
甲开车不慎撞伤丙,丙倒在路边,甲逃逸。 乙路过,将其拖拽到路中间
替代危险
新危险替代原危险
邻居房屋发生火灾,甲冲进去救婴儿,但由于无法从门口走出,将婴儿从二楼丢下,导致婴儿重伤。
虽然是危害行为,但是可以构成紧急避险,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非危害行为
降低危险
从高到低
甲开车不慎撞伤丙,丙倒在路中间,甲逃逸。 乙路过,将其拖拽到路边
二、 被害人自陷风险
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是谁?
分步走
(1)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甚至陪着,行为人教唆或者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判断标准
如果被害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反之,由行为人负责)
武大郎接受了金莲送的轮滑鞋,玩轮滑摔死伤,自己负责
蜡笔小新接受了阿姨的轮滑鞋,玩轮滑摔死伤,因为对危险无认识能力,无控制能力,阿姨负责
送毒品给未成年人,未成年吸毒后自残,未成年人对毒品无认识能力、无控制能力,行为人负责
故意伤害、杀人的间接正犯
赠送毒品给成年人
正常清醒阶段,受害人自己负责
毒瘾发作阶段,行为人负责,因为此时,受害人失去了对毒品的控制能力、认识能力
嫖客找带性病小姐
受害人嫖客自己负责,卖淫女构成传播性病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重返火灾现场
救人
房间内儿童死亡,放火行为人直接负责,放火时,只针对屋内人产生危险
母亲死亡 危险的实行者是母亲自己
邻居、路人、消防员同理
虽有认识能力
但无控制能力
死亡结果,放火人负责
救财
巨额财产、珍贵财物,无控制能力,放火人负责
小数额财产,5000现金,不属于巨额财产,受害人不值得冒生命危险,自行负责
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则认为其无认识能力
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避免的能力
(2)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判断标准
如果行为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反之,由受害人负责)
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避免的能力
简言之
第一步判断危险实行者
被害人是危险实行者
第一步
有无认识能力:赠送毒品给小孩
有无控制能力:甲防火烧乙甲,乙冲进火场救儿
行为人是危险实行者
第二步
有无认识能力:甲让醉酒男友开车送自己回家。男友答应开车, 却不慎车祸导致甲自 己死亡
有无控制能力:警察甲命令醉酒司机带自己去派出所。 乙驾驶不慎,导致甲死亡
三、 作为义务
实质的二分说::监管义务、保护义务, 二者皆无,则无任何作为义务
(一)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危险源
某个危险源创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管义务
具言之
1.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物品、设施等等
2. 对他人的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的关系
3.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自己的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条件是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考的最多 时间陷阱
必须要有危害行为的存在
劝酒、利诱喝酒,不算是制造危险
刀架脖子上逼着喝酒,才算是制造危险
正当防卫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是
A. 防卫行为若会导致过当结果, 则防卫人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
B. 否则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C. 举例
甲捅杀乙,被防卫反击,甲重伤致死,乙没有救助作为义务
先看是否防卫过当
过当:有救助义务
不过当:无救助义务
甲翻墙进乙家盗窃,被乙养的藏獒撕咬
藏獒为主人的防卫装置, 是一种防卫行为,那么是否过当?
盗窃,制止,防卫不过当,无义务
盗窃,咬死,防卫过当,有救助义务
有救助能力,可以制止藏獒
无救助能力,拦不住藏獒,则不负责
先行行为罪数问题
狗蛋盗墓,挖塌了小芳家,狗蛋有救助小芳的义务,如不救助,则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与 盗掘古墓葬罪,数罪并罚
(二)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法益对象
1. 特定关系
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
具言之
(1) 法律规定(父救子)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如果法律规范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定行为人,行为人就负有保护义务
民法
行政法
刑法
自己孩子
打别人:来自于监管义务
被打:特定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两口子逛街看到老丈爹被砍
存在顺序
女儿得救
女儿不救,不能要求女婿救助
两口子共同生活
在家聚餐,邻居砍杀丈母娘
第三人砍丈母娘
不存在顺序
女儿得救,血缘、身份、亲属关系,紧密的生活共同体
女婿也要救助,形成紧密的生活共同体
在家聚餐,老婆砍丈母娘
共同生活,老婆砍丈母娘
对危险源监管角度:对老婆不存在监管义务
有救助义务角度
因为已经形成紧密生活共同体
过年串门,老婆与丈母娘吵架,砍丈母娘
未共同生活,老婆砍丈母娘
对危险源监管角度:对老婆不存在监管义务
无救助义务角度
未形成紧密生活共同体
丈母娘看到老婆虐待外孙
是否形成紧密生活共同体
有:就有救助义务
没:无救助义务
第三人虐待外孙
女儿不救助,丈母娘也无救助义务
(2) 职务、业务(警察阻止犯罪)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3) 合同契约 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
例如,签订保管合同的仓管员,对仓库货物有保护义务,签订照管合同的保姆,对婴儿有保护义务
(4) 自愿接收行为,产生的依赖关系。 这里,指的是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
将弃婴带回家
自愿将醉酒女同学送回家,女同学对行为人产生依赖关系,但这种作为义务,仅限于送回宿舍等安全区域,不是全方位全天候的保姆式保护。
扔绳子井里
就看绳子是否发生了实际作用
刚扔,看到是仇人,扭头走人,无救助义务
刚扔,仇人刚抓住,扭头就走,无救助义务
扔下,仇人即将爬出井口,松手扭头走,有救助义务
未考
送醉汉回家
自愿将醉酒同学送回家,女同学对行为人产生依赖关系,但这种作为义务,仅限于送回宿舍等安全区域,不是全方位全天候的保姆式保护。
2. 特定领域
基于特定领域产生的保护义务,具备两个条件
1||| 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出租车不作为帮助:乘客强奸另外乘客
2||| 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也即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邀请朋友来家玩
跳舞摔倒,有救助义务
表白被拒要上吊、跳楼,有救助义务
大街上表白被拒要上吊,无救助义务
小芳坐天台问狗蛋爱不爱我,不然自杀,狗蛋答:爱
小芳下天台又问,你说是真爱还是假爱,狗蛋答:假
小芳折回天台自杀。狗蛋无罪
不属于教唆他人自杀
不属于特定领域
货拉拉
虽然是被害人自陷风险,但是属于特定领域,司机有救助义务
乘客欲跳窗,司机未及时采取有效阻止措施
客观
不作为的危害行为:存在救助阻止的可能性,作为义务来源于,特定领域
因果关系:条件关系说,无A则无B→如果有救助,则可以避免结果发生
主观
瞬间跳
意外事件
慢慢跳
对死亡结果,有预见的可能性,应当预见,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
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小偷偷东西卡住受伤,犯罪行为,主人不存在救助义务
结果
一、 结果加重犯
1. 行为结构
一个行为
基本结果
定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
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2. 法定性
刑法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如果去掉法定刑,结果加重犯就会变成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3. 主观条件
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
注意
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常考
可故意、可过失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张三盗窃手机后,李四狂追,张三一脚踢飞李四,构成本罪加重情节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4. 因果关系: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欧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注意
基本犯罪行为的判断。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行为导致的。这一点,再对结果加重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尤其需要注意。
如,甲强奸妇女,发现妇女是自己仇人,放弃强奸,出于伤害目的,将妇女打成重伤。甲构成强奸罪中止和故意伤害罪几岁(并罚),但是,不构成强奸罪(故意)致人重伤
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
如:甲墙街道乙的财务后,为了灭口、逃逸,杀死乙。此时,甲构成抢劫罪几岁,故意杀人罪既遂(并罚),不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因果关系
一、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客观归责)
价值评价:归责
事实判断:归因,如法医鉴定。
事实判断层次:事实的因果关系
价值评价层次:法律的因果关系
对行为的要求
有没有制造危险
狗蛋劝小芳去跑步,希望她被撞死
有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过失犯罪,有没有违反注意义务
勾狗蛋驾车正常行驶,狗剩扔烟头到狗蛋脸上,车辆失控撞死小芳
对结果的要求
现实发生的结果
假设的结果、假设的因果关系不算数
狗蛋剪断小芳刹车线,15分钟后到拐弯处必死,结果刚起步山洪爆发导致小芳死亡
死刑犯十分钟后执行死刑,被害人父亲抢先按执行按钮, 现实的结果是当下的死亡结果,危险流是被害人父亲导致,至于10分钟后必死,是假设的结果,不应被采纳。因此被害人父亲为此担责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
甲驾车不慎撞死乙,逃逸,路人丙拿走乙的财务
交通肇事罪,不对财产负责
甲破坏铁轨,结果破坏过程中,石头飞出,砸死小孩
破坏交通设施罪,防止的规范是车毁人亡,而非石头蹦出去
但过失致人死亡没有问题
甲骗徐玉玉学费, 徐玉玉抑郁而死
诈骗罪的罪状规范,是财产犯罪,是防止财产损失的结果
而对死亡不应负责
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
甲驾车过隧道不减速,涉车不及时撞死突然出来的行人
未减速的规范,是防止追尾,而不是高速上不应该出现的行人
甲酒驾压到井盖弹飞砸死人,违反的事禁止酒驾的规范
甲追尾,撞击声音吓死路人,违反保持车距的规范,但无法防止行人吓死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交警甲指挥酒驾乙停车,指挥不当,车辆撞死丙
对过程的要求
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二、关于过程的要求(介入因素的案件)
关于过程的要求
1. 故意的作为犯
重叠的因果关系
二因一果
甲乙互不知情,各自向丙投5毫克毒药,因为10毫克导致丙死亡。
双重的因果关系
二因一果
双重保险
甲乙互不知情,各自向丙投10毫克毒药,10毫克就能导致丙死亡
区别
执行死刑,死刑官没有发挥作用,被害人父亲阻断了危险流
医生投毒到输液点滴, 但是本人特殊体质,事后查明即使不投毒也会死
套模型
发挥作用:双保险 √
正常针剂打毒药,肯定是发挥了作用
未发挥作用:死刑提前执行 X
医生与过量用药致人死亡, 正常针剂是1g,医生一次用10g, 事后查明,病人特殊体质,1g即死亡
套模型
发挥作用:双保险 X
未发挥作用:死刑提前执行 √
针剂是从1g慢慢到10g,到1g即会死亡
2. 过失犯
履行注意义务,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
护士忘记做皮试。事后证明,做了也没用
3. 不作为犯
履行作为义务,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
母亲不喂养生命孩子。时候证明,喂养了也没用
4. 介入因素的案件
介入因素两步走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引发关系
结论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抢枪不异常,否则就是个死
异常 独立关系
谁的危险导致结果?
A. 先前行为导致
送医院途中遇交通事故堵车, 该介入因素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原因力, 但不足以独立地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 该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死亡结果与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
B. 介入因素导致(阻断关系)
C. 二者共同导致(叠加关系)
介入因素的种类
自然时间
被害人特殊体质
被害人自身行为
第三人行为
阻断救助的行为:结果归属于阻断救助的行为(甲推乙下水,丙扔救生圈,丁捞走救生圈)
介入因素的种类
(一)自然事件
欲杀重伤受害人昏迷
在海边沙滩
(自然事件)涨潮将人卷走溺死,不异常
在家
(自然事件)地震将人砸死,异常
地震的危险流是独立关系,属于意外事件
由于横梁砸下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阻断了前行为的危险流,因此算在地震头上,但是地震又不能追责,也不能算在行为人头上,那么就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只能按未遂处理
此时,无A则无B是错误理论
(二)被害人特殊体质
被害人有特殊体质,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被害人疾病发作,该疾病发作属于介入因素。
此时,死亡结果能否归属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关键要看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
(三)被害人的自身行为
模型 2003年 41题
乙欲杀仇人苏某,山崖边对其砍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离去,但随后苏某醒来后,意识模糊,刚爬两步即跌下悬崖摔死。
介入因素,是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爬两步摔下悬崖)。
在当时的情境下,该介入因素不异常,是由先前行为引发。因此,介入因素导致的结果,归属于先前行为的头上
不异常:引发关系
结论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横穿马路情形1
行为人砍杀被害人,被害人逃命被撞死,行为人负责
被害人欲追回被抢财物,追亡命之徒,被害人被撞死
从行为人角度
小偷的逃跑行为,对主人吗没有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从被害人角度
自陷风险,对危险有控制能力、认识能力,自行负责
结论
行为人人逃跑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介入因素,即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自己制造了危险,被害人对死亡负责
行为人对抢劫构成既遂
横穿马路情形2
行为人劫持受害人孩子,受害人追赶行为人,受害人被车撞死
被害人是危险实行者,支配者, 但此时,受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无控制能力,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负责
日本大阪案
张三殴打李四昏迷后离去,路人王五踢死李四
异常 独立关系
谁的危险导致结果?
A. 二者共同导致(叠加关系)
两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货拉拉
乘客欲跳窗,司机未及时采取有效阻止措施
客观
不作为的危害行为:存在救助阻止的可能性,作为义务来源于,特定领域
因果关系:条件关系说,无A则无B→如果有救助,则可以避免结果发生
主观
瞬间跳
意外事件
慢慢跳
对死亡结果,有预见的可能性,应当预见,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
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是司机欲图不轨,威胁乘客,则乘客的跳窗行为,就不再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司机负责
逃跑被撞
三人追砍小芳,小芳慌不择路,介入因素不异常
三人死亡折磨小芳数日,小芳偷跑到高速公路上呼救被撞死,依然不异常, 由于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危险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负责
看具体情境,被害人已经丧失了正常人的判断能力
追小偷问题
为了扭送小偷,小偷慌不择路跳河,死亡结果与扭送人无因果关系, 因为扭送并非危害行为,是合法行为、
为扭送小偷,但同时虐待暴打小偷, 小偷被迫慌不择路跳河,死亡结果与扭送人有因果关系,因为扭送并非危害行为,是合法行为、但以外的行为就是危害行为,介入因素不异常,存在因果关系,对死亡结果负责
紧迫程度问题
仙人跳被追击,相距2百米,被害人自己跳入水中
情景化
危害行为√
相距200米,不属于被迫,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四)第三人的行为
模型 2003年 41题
甲持刀追砍丙,丙逃跑。乙看到仇人丙,开枪打死丙
第一步,介入因素,异常,与甲的追砍是独立关系
第二步,乙开枪阻断了甲的追砍行为的危险流,丙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因此,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甲的追砍行为。
异常 独立关系
谁的危险导致结果?
A. 介入因素导致(阻断关系)
(五)阻断救助的行为:结果归属于阻断救助的行为(甲推乙下水,丙扔救生圈,丁捞走救生圈)
5. 导致结果的发生情形
先前行为单独导致了结果
这是指,先前行为的危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介入因素的危险作用较小
例如:甲欲杀丙,将丙达成重伤昏迷,甲离开,乙路过,为了泄愤,向丙的屁股穿两脚。后丙死亡,死亡结果归属于甲,不归属于乙
介入因素导致结果
阻断作用
甲向丙偷渡后离去,丙中毒到低。乙路过,直接用刀斩首(秒杀),丙死亡。
介入因素
此时,介入因素就是第三人的行为(乙的行为)。
独立关系
乙的出现并非是甲行为引发,二者具有独立关系
阻断作用
乙的斩首行为,阻断了甲的偷渡行为,制造的危险流,该危险流失去了继续发挥作用的图档、对象
因果关系
死亡结果是乙制造的危险流的实现,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死亡结果与甲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即结果,是乙行为制造的危险的实现
甲强奸乙后,威胁,不许报警,否则杀了你, 乙报警后惶惶不可终日,自杀
此时,介入因素就是乙自己的自杀行为
独立关系
乙自杀与被威胁,是独立关系
阻断作用
乙的自杀行为,是自己创设的危险流
因果关系
死亡结果是乙制造的危险流的实现,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死亡结果与甲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即结果,是乙行为制造的危险的实现
先行为与介入因素共同导致结果
叠加作用
二者危险作用都较大,叠加在一起,共同导致结果发生,属于多因一果。
甲捅伤乙的腹部,乙倒地不起,甲离去。乙路过,也朝着丙腹部捅了一刀,然后离去。由于伤势过重,丙死亡。介入因素是第三人的行为(乙的行为)。
独立关系
乙的出现,不是甲的行为引发,二者具有独立关系。
叠加作用
二者的危险叠加在一起,共同导致死亡结果,
因果关系
二者行为均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即结果,是甲 乙 行为,制造的危险的实现
甲重伤乙后离去,出门前随手丢弃一个烟头,结果烟头引燃家具,造成火灾,乙最终死亡
独立关系
扔烟头导致火灾,是异常介入因素。与前重伤行为,是独立关系
叠加作用
二者的危险叠加在一起,共同导致死亡结果,
火灾致人死亡,多是被烟熏死
因果关系
重伤后,无法及时逃避火灾危险
即结果,是甲 的行为制造的危险的实现
三、无法查明的案件
行为人是一个人
实施一个行为:存疑有利于被告。
灾难现场,甲拿走到底不起乙的钱包,无法查明乙当时
昏迷
死亡
实施两个行为:分析可能情形→汇总对比:存疑有利于被告
甲杀乙,乙到底,甲又防火。
甲有两个行为:杀人+防火
无法查明乙在放火前死亡,还是放火后死亡
行为人是两个人
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甲乙共同向丙开枪,只有一枪知名,无法查明是谁打的
两个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分析可能情形→汇总对比:存疑有利于被告
甲开车不慎撞到丙,甲逃逸,5分钟后乙开车不慎碾压。无法查明,丙在乙碾压之前死亡,还是之后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