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柏浪涛⑨贪污贿赂罪
这是一篇关于贪污贿赂罪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渎职罪,行贿与受贿的罪名关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详细解释,助力您通关法考,综合柏浪涛精讲课程精华笔记,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刑法的考点知识。2024法考必过!
编辑于2024-06-12 09:12:34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诉讼法教研室主任。研究领域为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1),法学硕士(2004),法学博士(2010)。主要社会兼职有: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上海)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中国法治蓝皮书》编委会委员,兼职律师,任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国内资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师。入选首批“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曾获“上海市育才奖”、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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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9、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经济犯罪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知识点详细且全面 ,帮助大家理解和记忆,提高学习效率,贴合考试要点,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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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诉讼法教研室主任。研究领域为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1),法学硕士(2004),法学博士(2010)。主要社会兼职有: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上海)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中国法治蓝皮书》编委会委员,兼职律师,任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国内资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师。入选首批“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曾获“上海市育才奖”、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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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一、 贪污罪
1. 构成要件
行为公式
贪污罪=A+B+C+D
A:实行行为 → 取得型财产犯罪
侵占
盗窃
诈骗
B:行为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C:行为对象 → 公共财物
D:行为方式 → 利用职务便利
侵占
模型1
国有公司出纳,负责保管保险箱,想拿里面的钱,用锤子砸开,依然构成贪污罪
侵占这种方式中,不要求有额外的方式
盗窃
模型2
双人保管,一人密码,一人钥匙,一人窃取另一人密码,打开保险柜
两人属于共同占有,共同占有中,只要其中一个人拿走财物,就定盗窃。盗窃有额外职务便利的,定贪污罪
诈骗
财产犯罪与贪污罪 是A与A+B的关系,即包容评价关系。
贪污罪具备财产犯罪的要件(A),并且多了三个特殊要素 B、C、D
BCD缺少其中一个,贪污罪就会退化为普通财产犯罪
(一)行为主体
B
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总结:公司企业,以下四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哪些人是国家工作人员?
经国有公司,企业提名或批准名,代表国有公司、企业在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类人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刑法382-2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不是挪用资金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行为对象
C
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不仅仅包括国有财务,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 但不包括私人财物
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
乙欠了国企100W,该国企总经理甲(国工人)对乙说:我来收款,你将欠款一半给我,我平账,算你还清了欠款,乙答应并照办。
甲将单位的应收账款(债权)变成自己所有,构成贪污罪,此时贪污数额是100W,因为国家损失是100W,至于自己只得到了50W,乙得到50W,不重要。
(三)行为方式
D
行为方式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这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以及方便条件。
因为工作关系
熟悉作案环境
易于接近作案目标
容易进入某些场所
利用这些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四)实行行为
A
侵吞
与侵占罪中的侵占含义相同,即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务,变成自己所有,在这里,就是指将自己占有的公共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出纳员收款不入账,而据为己有
注意
由于侵吞,属于将自己已经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而自己能够占有财务,就表明了自己已经利用了管理、经营财务等便利。因此,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只用便利,只要又有实现占有财务的地位即可。
国有公司出纳甲,并未使用期所保管的保险柜要是与密码,而是利用斧头劈开保险柜后取走现金,依然构成贪污罪,而不认定为盗窃罪。
因为被贪污财物,是被其事先保管!
注意: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工而不交工的,构成贪污,这属于侵吞型的贪污。
窃取
与盗窃中的窃取含义相同,即将他人所有、他人占有的财务,变成自己占有,在这里就是指将自己没有占有的公共财物变成自己占有
骗取
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
国有保险公司理赔员甲和投保人乙相勾结,由乙编造保险事故材料,甲负责理赔,欺骗具有决定权的主管领导,工骗取保险金10W。甲的行为就属于骗取公共财物,甲乙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2. 既遂的判断标准
将公共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就属于既遂,具体来讲,就是取得对公共财物的实际控制。至于及随后,将财务捐赠,送人,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3. 共犯与身份
共犯与身份 最重要的命题方式。
做题时,先找实行者,也即实施实行行为的人。 实行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和支配性,帮助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和辅助性
例1
乙局长,为了贪污公款,让甲提供假发票。
乙局长构成贪污罪(实行犯)
甲构成贪污罪(帮助犯)
例2
甲为了骗取贫困补助,需要先成为低保户,为此,找到自己的亲戚、民政局职员乙,乙负责审核低保户身份。此时,乙明知甲不符合条件,仍然授予甲低保户的身份。甲评价该身份,虚构申请材料,向社保局申领贫困补助1W元。社保局职员丙不知情,向甲发放补助。
实行者:甲→诈骗罪
帮助者:乙→诈骗罪,由于缺少实行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结论:甲构成诈骗罪实行犯,乙构成诈骗罪帮助犯
例3
国有保险公司经理甲,和投保人乙,内外勾结,骗取公司的保险金,
就贪污罪
甲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乙是帮助犯。乙构成诈骗罪的
就保险诈骗罪
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甲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
二人罪数
均想象竞合,择一重
例4
村民甲,欲获取民政局的危房补助款,与局长乙串通,甲负责虚构材料,上报民政局,乙明知真想,却将危房补助款批准给甲。乙时候没有与甲分赃。
贪污罪
局长乙→实行犯
村民甲→帮助犯
诈骗罪
局长乙没有受骗
村民甲→不入罪
盗窃罪?????????????
局长乙没有被支配
村民甲→不成立间接正犯
二、 挪用公款罪
(一)行为结构
挪出的目的
归个人使用的目的
挪出的行为
行为二:(逃税行为)
↓
非法活动3W
营利活动5W
一般活动,超3个月未归还5W
具言之
本罪的实行行为(构成要件行为)只有挪出行为,不包括使用行为。 这是因为,如果认为 本罪的实行行为=挪出行为+使用行为组成, 就会带来问题
公款
挪作私用,入罪
落人情
落好处
挪作公用,无罪
例1
甲挪出公款贩毒,应定挪用公款和贩毒罪,数罪并罚。
但是由于使用行为(贩卖毒品)是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对两罪并罚,就会导致使用行为,被评价(处罚)两次,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但是又必须对两罪并罚,为此,只要 将使用行为逐出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范围,使用行为,便成为客观处罚条件。 客观处罚条件,是指启动刑罚的条件。亦即,虽然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但只有具备了使用行为,才能对行为人启动刑罚。,
例2
甲挪出公款进行贩卖毒品,在贩卖毒品时,乙参与进来一起贩毒, 乙明知道甲的资金是挪出的公款。
就甲挪用公款罪而言,乙不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因为使用行为,不是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乙与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例3
甲抢劫丙,将丙打昏,此时知情的乙参与进来,在丙身上掏出钱包递给甲。抢劫罪的实行犯行为,包括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因此,就甲的抢劫罪而言,乙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
??????跟挪用公款罪有啥关系
注意
归个人使用,其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就此而言,本罪与绑架罪具有相似性。使用行为是客观处罚条件,就此而言,又与绑架罪有所不同。对于绑架罪的行为人,启动刑罚,不要求有 行为二(勒索财物)。虽然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挪出行为,但是在实施挪出行为时,需要具有挪出目的和归个人使用的目的。这一点又与绑架罪具有相似性。
如果没有归个人使用目的(挪作私用的目的,)而只有挪作公用目的,不入本罪
(二)归个人使用的目的
根据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归个人使用情形有三
将公款归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排场自己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以谋取私利
假公济私
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是挪作私用
个人落人情,也即对方欠的是挪出者的人情,而不是欠挪出单位的人情
排场自己
个人落了好处,也即谋取了个人利益、
假公济私
个人利益
包括不正当,也包括正当利益
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具体的实际利益)
升学名额
就业机会
不限于一个人的利益,而是相对于单位、集体而言,为单位少数特定人谋取利益,也属于谋取个人利益。
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经获取个人利益的情况。
练习,归个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向个人挪用
以单位名义,向个人挪用,谋取个人利益
以个人名义,向单位挪用
以单位名义,向单位挪用,谋取个人利益
以单位名义向个人挪用,为单位谋取利益
以单位名义向单位挪用,为单位谋取利益
(三)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本罪的实行行为:
为了归个人使用,实施将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该实行行为,就成立本罪。
既遂与未遂
如果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挪出,就成立犯罪未遂。
如果挪出来,就成立犯罪既遂
特殊之处:即使本罪既遂,也不直接处以刑罚,还需要具备客观处罚条件(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才予以处罚,追究星泽。如果不具备客观处罚条件,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来讲,也就不构成犯罪,也即客观处罚条件,属于广义的犯罪成立条件。
为何既遂,却不构成犯罪? 因为: 不构成犯罪,需要在不同阶段来理解。
范冰冰逃税1个亿,但是由于补缴税款,不予追究星泽。从最终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来讲,她不构成犯罪,但是她前面的逃税确实构成了逃税罪既遂。
昆山龙哥之死,从违法阶层来讲,于海明不构成犯罪。
11岁小孩杀人,从责任阶层来讲,不构成犯罪
这些客观处罚条件有三项
进行非法活动
非三
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个月,司法解释要求是3W元
非法活动如果构成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个月。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5W
营5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一般5三
这是指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一般活动,时间上超过3个月未还。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5W
如果不进行一般活动,而是放家里3个月,也构成本罪。此时,客观处罚条件不是使用行为,而是使供款脱离单位控制长达3个月之久。
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 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
例1
甲挪用公款2W,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3W进行其他活动,均超过3个月未归还。如果单独来看,两个行为都不构成本罪,但是将2W的营利活动评价为一般活动,那么与3W的其他活动,就满足了一般活动5W的入罪条件,符合数额较大(5W),超过3个月未还,成立本罪
例2
甲挪用公款2W,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挪用公款3W进行营利活动。如果单独来看,两个行为都不构成本罪,但是可以将2W非法活动,评价为营利活动,那么久符合 数额较大(5W),进行营利活动,成立本罪
例3
甲挪用公款1W进行非法活动,3个月内归还。挪用公款2W进行营利,3个月内归还。挪用公款2W进行其他活动,超过3个月内归还。甲是否构成本罪?不构成,因为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要求超过3个月未还
如果将非1,包容评价为营1,那么与营2共计是营3,不满足营5的条件
如果将营2包容评价为一般2,但是又已经归还。无法与未归还的其他2合计
(四)总结共同犯罪
甲为了贩毒而挪出公款,乙参与贩毒。
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承继共犯,乙只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甲两个行为,分别是挪用公款罪、贩卖毒品罪、并罚
乙为了贩毒,只是甲挪出公款,甲明知乙使用公款会用于贩毒,而将公款挪用交给乙
甲构成贩毒罪的帮助犯,挪用公款罪实行犯,并罚
乙构成挪用公款罪教唆犯,贩毒罪的实行犯,并罚
乙谎称为了看病需要钱,唆使甲挪用公款30W给自己,承诺两周后归还。甲信以为真丙照办,实际上乙拿去贩毒,两周后也归还给了甲。
还没考
结合了共犯、身份
乙故意引起甲制造违法事实,乙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那么实行犯在哪里?甲虽然最终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是因为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但是在客观阶层,还是挪用公款罪的实行犯。 乙虽然欺骗了甲,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挪用公款罪的正犯,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显然乙不具有此身份,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 既然同时构成贩毒罪的实行犯,并罚
甲属于该罪客观违法阶层的实行犯,但是在主管责任阶层,甲没有违规使用的目的(用于非法目的、营利目的)主观上挪用公款是进行一般活动,并在2周后将公款归还,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同时甲对于乙的贩毒行为并不知情,甲不成立贩毒罪的帮助犯。
挪用人因为挪用公款,收取贿赂,与受贿罪并罚。
三、 受贿罪
概念
受贿罪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这一点,与贪污罪有重大区别。
贪污罪本质上,是财产犯罪,
受贿罪本质上是渎职犯罪。
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就是交易行为(权钱交易)用钱买权,用权收钱,二者形成交易关系(对价关系、条件关系)。
卖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出卖的事服务(职务行为);
买方是请托人,用钱财购买职务行为
具言之
国家工作人员孤立的收钱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例:官员儿子结婚,老板送金条。如果查不出金条与职务行为的对价关系,则不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孤立的办事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官员给老板办事没有收钱意图(收回故意),办事后索取报酬,老板给钱。给予已经办成的事来收钱,形成对价关系,成立受贿罪。办事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自己的职务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 ◀一▶ 结成不正当对价关系
他人财务
(一)交易标的
1. 请托人的财务(贿赂)
贿赂,是指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贿赂只包括财务、财产性利益, 不包括劳务本身,不包括帮国家工作人员办件不存在财产性利益的事情。
去领导家帮喂狗
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 财务,包括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换成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还包括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白马会所会员,旅游。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为领导提供房屋装修,去日本旅游,存在财产性利益,定受贿
领导找小姐,老板结账,或者老板找下海小姐陪领导睡觉,存在财产性利益,定受贿。但是请托人自己陪睡,不是受贿,没有市场价,不存在财产性利益
为官员写沦为,写作业,不是受贿
为官员谋取晋升机会,为官员自己找工作,不是受贿
2. 自己的职务行为(办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换区请托人的财务,这里的职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
举例
例1
甲是黄淮学院保卫处处长(国家工作人员),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知识为某公司研发产品,获取报酬,不构成受贿罪,无罪
例2
甲是公里医院副院长(国家工作人员),瘦瘦医药代表5W,承诺在坐诊看病开处方时,多开该医药公司的药品。注意,坐诊看病,是存粹技术劳动, 不具有行政职责,不是公务活动,因此不构成受贿罪,但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专医院骨科开放手术——王医生) 即,此时甲的身份性质,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甲承诺,以后定点采购该医药公司药品,则甲构成受贿罪,
(二)事前型交易
这是指提供职务行为(办事)之前的交易
1. 索贿
只要有索贿行为,立马成立
老板给钱:既遂
老板不屌:未遂
官员发出一种权钱交易的要约。官员(卖方)向请托人提出要约:要享受我的服务(职务行为)需要掏钱购买。这种要约行为本身,就成立受贿罪,也即只要是索贿,就成立受贿罪
在成立受贿罪的基础上
对方拒绝要约,则官员成立受贿罪未遂,实务中一般不处罚
对方答应(承诺),并履行承诺。给了钱,则官员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官员最后是否履行了承诺(办事,为他人谋取利益),不重要,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既遂
索贿方式包括敲诈勒索。如不给钱,就去抓你的嫖! 此时,索贿与敲诈勒索罪就属于想象竞合关系,泽一重罪论处,受贿罪更重,定受贿罪
甲局长向参与评优的乙扬言:不给3W,这次绝对没你机会。乙给钱
结论:甲同时触犯敲诈勒索罪、受贿罪,定受贿罪。
2. 收受贿赂
这是指,请托人发出一种权钱交易的要约。请托人(买方)提出要约:想花钱购买领导的服务(职务行为)。领导做出承诺(答应办事),双方达成交易约定。 受贿罪成立!
在成立受贿罪基础上,随后双方开始履行
请托人未履行约定,没送钱,官员成立受贿罪未遂,实务一般不处罚
请托人送钱,领导收钱,既遂
领导有无履行承诺(真的办事),不重要,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既遂
概言之,达成约定,就是受贿罪成立条件。在履约环节,请托人履行了,官员受贿既遂。官微无履约,不重要。在履约环节,
先给钱,后办事, 先办事,后给钱, 都不重要
1||| 收受型受贿罪,要求承诺办事(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官员是否履行承诺,如何履行,都不重要,即,不要求把事情办成
2||| 承诺、许诺是一种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司法解释规定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给予财物时,不拒绝,就是暗示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或者具有行政关系关系的被管理者财物价值3W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给直接领导送礼,3W以下
3||| 承诺或者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真心实意,也可以是虚假、虚情假意,也即,并不打算帮请托人办事。虚假许诺要构成受贿罪是有条件的,即,行为人有办成此事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办成,不具有办成事的条件,自己没有相关职权,以非法目的,欺骗请托人,虚假许诺,构成诈骗罪。
(三)事后型交易
提供职务行为(办事)时,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收受财务的意图,办事后,又产生了收受财务的意图,将自己已经办成的事,作为筹码进行交易,获取不正当报酬
1||| 卖方提出要约:享受了我的服务(职务行为),需要给钱(报酬)。这属于索取型贿赂
2||| 买方提出要约:我享受了你的服务,我应该给钱。卖方收受,这是收受贿赂。
司法解释:履职时未被请托, 但事后给予该履职事由,收受财务,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税务局长甲公事公办,为乙公司办理业务,合规合法。事后,老板乙欲感谢甲,甲欲拒还迎:我是公事公办,不图你给我送礼。乙说:你是好官! 遂送给甲4W
结论:甲成立受贿罪
(四)司法解释规定的变相受贿
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贿赂,成立受贿罪。
1. 房产公司老板甲求领导乙办事,向其出售房屋,市场价200W,却以50W出售给乙
甲行贿罪
乙受贿罪
2. 未实际出资
收受干股(未实际出资,却获得股份),成立受贿罪。
A. 已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数额以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
B. 如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数额,以实际股份分红计算。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未实际出资,以此收受贿赂,成立受贿罪,受贿数额为出资额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以此收受贿赂,成立受贿罪。受贿数额为获取“收益”数额。
3. 以赌博形式,故意输给官员,以此收受贿赂,成立受贿罪
4. 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成立受贿罪
5. 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财务交给特定关系人(如相好),成立受贿罪, 特定关系人(如相好)成立共犯
6. 名为借用,实为受贿,成立受贿罪。真假用还是假借用的判断因素
A. 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B. 是否实际使用
C. 借用时间长短
D. 有无归还条件
E. 等等
7. 收受财物后退还、上交
(1)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为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出,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上交,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2)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上交的,不是受贿。 该规定属于注意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受贿罪故意,客观上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上交。这种行为本身不构成受贿罪
老板强行将财物塞给领导,转身逃跑。领导被迫收受,及时上交
老板将银行卡塞给领导甲的沙发缝里,领导一个月后发现,及时上交
老板送领导一盆兰花,声称只值100元,2个月后领导方知该兰花价值5W,及时上交
(3) 上述案例中,领导主观上没有受贿罪的故意,不构成受贿罪。 注意,前述规定不是法律拟制,不是格外开恩,将本已构成受贿罪的事实,不做受贿罪处理。
(4) 如果领导主观上有受贿罪故意,收受财物,已经构成受贿罪的,即使及时退还、上交,仍然构成受贿罪。
8.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务,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罪论处。 这是因为,约定就是达成交易,达成交易就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实施该行为,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成立受贿罪。
唯一全身而退条款:如果在离职前未约定,离职后收受,不构成受贿罪。
(五)既遂问题
既遂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 接受他人财务, 建立的自己的占有, 就是受贿罪的既遂
主客观统一
客观接受
主观知道
1. 客观接收,主观没有意识到,不构成受贿罪。 如,甲悄悄将银行卡塞给领导乙甲沙发缝,乙一直不知道。
乙此时不构成受贿罪,更不构成受贿罪既遂。
但是甲构成行贿罪既遂
2. 受贿罪的既遂,只要求在事实上建立占有, 不要求再民法上取得财物的所有权
例1,乙用自己身份证办银行卡存入50W,行贿给领导甲,告知密码。领导手下该卡,事后甲得知领导被免职,遂将卡挂失取回50W。甲收卡就是既遂。虽然从名义来看,乙仍然是卡的所有权人,但是甲构成既遂。乙取回50W,构成盗窃罪。不能认为乙是卡的名义人,就认为乙不构成盗窃。乙前行为构成行贿罪既遂,后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赎罪明发
例2,甲送给官员乙一套房,虽然没有过户,但是只要乙手下,就构成既遂。
给领导送房、车,不要求过户
3. 既遂后,如何处置,不影响既遂结论
官员收受他人的转账支票,没有提现; 收到购物卡,没有购物,都不影响既遂的定论
官员收受贿赂后
将贿赂用于公共事业,不影响既遂结论
想对方回赠财务,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回赠数额
4. 两人共同受贿,受贿数额是财务整体数额,而非两人各自分得的数额。
甲请国税局两位副局长乙丙共同解决漏税问题,乙丙收10W,其中乙分4W,丙分6W。但是乙丙的受贿数额,都是10W
(六)罪数问题
难
1. 办事行为
成立索贿型受贿罪,不要求官员承诺办事(为他人谋取利益)。
敲竹杠不要求承诺办事
成立收受型受贿罪,要求官员承诺办事,这是一种意思表示;不要求实施办事行为,更不要求把事情办成。因此,实施办事行为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基于此,实施办事行为,若构成其他犯罪(常见渎职罪),与受贿罪属于两个行为构成两个最,原则上数罪并罚。
总结:受贿罪+办事行为(渎职)=数罪并罚,这一点同样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常见并罚
领导收受另外组织的钱,将国家秘密提供给该组织, 构成受贿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领导收受老板的钱,为老板公司徇私舞弊不征税款, 构成受贿罪与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数罪并罚
预警答应犯人家属请求,私放犯人,收取家属钱财, 构成四方在押人员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领导收小舅子的钱,为小舅子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 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例外牵连择重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四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四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公钱贪污 私钱受贿
区分标准:看财物的来源属性。
受贿罪的收受的财务,是行贿人的个人钱财。
贪污罪贪污的事公共财物
举例
例1:甲的民办幼儿园,符合财政补助条件,依法依规可以申请10W补助。 甲提交申请,
局长声称:申请人太多,我可优先考虑你,先给你批10W。但是你拿到钱,要给我4W。
甲答应后,领取10W,送乙4W。
结论:
乙构成受贿罪,数额是4W。
甲构成行贿罪,虽然甲符合申报条件,但是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依然属于不正当利益
注意:就4W而言,乙不构成贪污罪,因为这4W是甲符合补助条件的合法所得。乙批10W依法依规,并非是将公款转移给甲乙自己占有
例2,甲的民办幼儿园,符合财政补助条件,依法依规可以申请10W补助。 甲提交申请,
没考过
局长声称:你胆子大一点,申请14W,我批给你,但是你拿到钱后,分我4W
甲答应后,领取14W,送乙4W。
结论:
乙构成贪污罪,数额是4W。
甲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数额是4W
注意:就4W而言,表面上看,是甲行贿,乙受贿。但是,这4W是乙非法将公款转移给了甲,让甲先行保管。甲只是帮乙过手,为乙的贪污,提供了帮助,故 甲不是行贿
例3,甲的民办幼儿园,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甲带着非法占有的目的, 申请10W补助。
A行为:甲为办成此事,送给局长4W
行贿
受贿
B行为:乙局长明知其不符合申报条件,依然批准
贪污罪
为第三人占有
原理: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他人非法占有。相应的,贪污罪的行为既包括将公共财物转移给自己占有,也包括转移给第三人占有。
结论:
甲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乙构成贪污罪(实行犯)、受贿罪、数罪并罚
甲构成贪污罪(共犯)、行贿罪、数罪并罚
注意:就4W而言,表面上看,是甲行贿,乙受贿。但是,这4W是乙非法将公款转移给了甲,让甲先行保管。甲只是帮乙过手,为乙的贪污,提供了帮助
3.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关系
二者不是A与非A的排斥关系,而是A与B的中立关系。 这是因为两个最的保护法益,有所不同。
贪污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家的财产权和职务的连接性。
受贿罪的保护法医是职务的不可收买性,没有侵犯公家或者他人的财产权
(1)一个行为,想象竞合
例如,乡长向升迁,找县长帮忙,县长让乡长从乡财政找个名目拿出10W给自己。乡长照办
此时
没考过
乡长将公家的钱送人,为第三人非法占有,构成贪污罪, 乡长给县长送钱,构成行贿罪。
其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
贪污罪
行贿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县长教唆乡长拿出公款,构成贪污罪的教唆犯。县长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
受贿罪、
贪污罪(教唆)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两个行为,重罪吸收轻罪
按照原则,受贿罪+办事行为(渎职罪)=数罪并罚。但是,当官员的办事行为是贪污罪(将公家财产送给请托人),此时贪污罪的财产对象,与受贿罪的财产对象,就具有包含性,基于不得重复评价原则,根据吸收犯原理,重罪吸收轻罪。
例1
甲系电力公司抄表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一次抄表时,甲与某工厂负责人乙合谋约定,少记载该工厂用电量,使该工厂少交了3W电费,乙给甲1W好处费
结论
甲构成受贿罪1W,盗窃→职务侵占罪3W(包含评价1W)
甲收1W,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甲办事行为,私下处分了 电力公司的 财产性利益(应收账款、债权), 让 乙工厂 获得了好处,但是公司遭受了损失,类似于私下将公司财务送人, 构成盗窃财产性利益(3W),乙是共犯。 由于甲利用了职务便利,因此在盗窃的基础上,构成职务侵占罪。
乙行贿的目的,就是为了少交、不交电费, 那么,送给甲的钱,必然少于应缴纳的钱。 实际上,送给甲的钱,就是为了事先少交、不交电费的一种成本, 而这个成本,也必然包含在应当缴纳的电费里。 例如:乙给甲1W,只缴纳2W,少交3W,甲应缴5,实际支出 缴2+送1,就赚了2W 若乙给甲4W,免缴5W,那么就赚1W 所以,乙给甲的1W,实际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甲给乙免掉的3W电费,和收乙的1W,二者不具有独立性,而具有包含性,即,甲的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制造的危害结果具有包容性,不具有独立性。为了防止重复评价,不应当数罪并罚,而应当根据吸收犯原理,重罪吸收请罪。 如果将甲的身份换成国家工作人员,则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也是重罪吸收轻罪,
乙本应缴5
实际缴2W给电力公司
实际送1W给甲抄表员
实际省2W给自己
甲
受贿1W
职务侵占3W
这3W本应还是公司的钱
例2
交警甲对大货车司机丙说:只要交罚款1000的一半500给我,就放行。丙答应。交警甲收到500,放自己腰包,放丙通过。该案件实施其实就是,丙送给甲了500,甲免除了丙1000的罚款。丙送给甲的不是罚款,而是送给甲的行贿款。
司机应缴1000
实际缴500给交警
实际省500给自己
交警
受贿500
贪污1000
这1000本应属国库,只能是重罪吸收轻罪
甲构成受贿罪500、盗窃→贪污罪1000(包容评价500)
1. 甲收钱500,就构成受贿罪(不考虑数额)
2. 甲的办事行为,私下处分了国家的财产性利益(罚款、应收款项1000元),让丙获得好处,让国家遭受损失,类似于背地里,将国家的财务送人,构成盗窃财产性利益。在此基础上,甲又利用了职务便利,且是公务人员的身份,就构成了贪污罪。
贪污罪=A+B+C+D
A:实行行为 → 取得型财产犯罪 √
侵占
盗窃 √
诈骗
B:行为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C:行为对象 → 公共财物 √
D:行为方式 → 利用职务便利 √
丙行贿的目的,就是为了免缴罚款,那么送给甲的钱,必然少于免缴的罚款额。实际上,送给家的钱,是为了事先免缴罚款的一种成本,而这个成本必然包含在免缴的罚款中。 丙给甲500,免缴1000,省了500 所以丙给甲的500,实际上是羊毛出在羊(国家)身上。因此,甲给丙免掉的1000罚款和收到的500,二者不具有独立性,而具有包含性,甲收的钱,实际上是国家应收款项的一部分。因此,受贿罪500、贪污罪1000制造的危害结果具有包容性,不具有独立性,为了防止重复评价,不数罪并罚,根据吸收犯原理,重罪吸收轻罪、由于贪污罪的数额是1000,受贿是500,最终以贪污罪论处
例3
国有收费站吴某与甲合作,甲在高速上开个出口,甲收取司机100过路费,司机可绕开收费站,就不用再交给收费站300元。二人分成,吴某负责保护甲不被查,最后,吴某收到30W
情形
吴某的行为,导致国家应收款项(过路费、债券、财产性利益共计90W)遭受损失,构成受贿罪,甲构成共犯。
司机不知吴某
过往司机以及开口子收钱是甲的个人行为,不知道甲背后还有站长吴某撑腰,因此不构成行贿罪。吴某也不构成受贿罪。
司机知吴某
此时,司机就属于行贿,吴某构成受贿罪。
吴某的办事行为构成贪污罪。吴某收的钱,其实就是国家应收款项的一部分。羊毛出在羊(国家、债权人)身上。受贿罪与贪污罪的财产对象,具有包容性。为了防止重复评价,根据新收犯的原理,重罪吸收请罪。
贪污罪90W,受贿罪30W,以贪污罪论处
四、 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务或者收受请托人财务的,以受贿罪论处。
斡旋受贿,也以受贿罪论处。其本质是,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斡旋行为与他人的财务结成不正当对价关系
行为方式:行为人(斡旋者) 接受 请托人 财务,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办事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主体(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送 钱
斡 旋 行 为 给个面子
请托人 中间人(斡旋者) 办事人
2、斡旋行为
斡旋受贿,也就是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
买的是斡旋者的斡旋行为,
不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
成立本罪
只要求实施了斡旋行为
但不要求终端办事人答应办事
具体
例1: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财政局长乙一笔钱,请求办成此事。乙答应后,向教育局长丙又说,丙答应照办。乙属于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
斡旋成功
例2: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财政局长乙一笔钱,请求办成此事。乙答应后,但一直未向教育局长丙提及此事,乙未实施斡旋行为,不构成斡旋受贿,也不成立受贿罪。如果不退钱,按照多数观点,也不构成侵占罪。
未斡旋
注意:如果行为人假装答应请托人,会向其他工作人员我选又说,收受请托人财务,但根本没有去又说,则构成诈骗罪
例3: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财政局长乙一笔钱,请求办成此事。乙答应后,向教育局长丙游说。丙不置可否。由于乙已经实施了斡旋行为,成立斡旋受贿。斡旋受贿中,请托人花钱买的并非终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所以不要求终端办事人有许诺
斡旋失败
3、共犯问题
办事人分钱
例4: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财政局长乙一笔钱,请求办成此事。乙答应后,向教育局长丙游说。丙知道乙收了甲的钱,仍然答应办事,或从乙处分一部分钱,答应办事。
斡旋同时分钱
此时,丙就构成普通受贿。
此时就相当于,请托人直接连接到了办事人
乙构成普通受贿罪的共犯,同时构成斡旋受贿罪。 由于斡旋受贿的行为结构中,有“行为人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求”因此,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共犯,在整体上属于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泽一重罪论处
4、斡旋受贿 vs 普通受贿
斡旋人是办事人领导
如果斡旋者,是办事人上级,具有隶属、制约关系,则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属于普通受贿。这是因为,斡旋行为是指游说,给个面子。而上级给下级发话,就不再是游说。而是命令要求
例4: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奔现主管教育的副县长乙,让办此事。乙答应后,向教育局长丙告知此事,丙答应照办。乙属于普通受贿,构成受贿罪。
大领导出面不再是斡旋
注意:上级领导包括直接领导,也包括间接领导,但必须是同一辖区的领导,能管得住。如果是隔壁县的副县长,则不属于普通受贿,构成斡旋受贿。
五、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送 钱
游 说 行 为
请托人 中间人(有影响力) 办事人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人。 行为方式包括
1. 行为人(中间人)接受请托人钱财, 利用自己的影响力, 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办事人)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区别斡旋行为
斡旋受贿,也就是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
买的是斡旋者的斡旋行为,
不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
成立本罪
只要求实施了斡旋行为
但不要求终端办事人答应办事
(1)游说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也是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
买的是终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
不是游说者(中间人)的游说行为
因为游说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职权。
成立本罪
要求终端办事人答应办事!
具体
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 送给教育局长司机乙一笔钱,让办此事。
乙司机答应,向教育局长丙游说,丙答应照办(终端办事人答应办事√),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乙司机答应,但一直未向教育局长丙提及此事。乙未实施游说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不退钱,按照多数观点也不构成侵占罪。
乙司机答应,向教育局长丙游说,丙不置可否(未答应)。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请托人花钱买的就是终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所以要求终端办事人必须有许诺。丙为许诺,所以乙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注意:如果行为人假装答应请托人,会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游说,收手了请托人的财务,但是根本米有去游说,则构成诈骗罪。
(2)共犯问题
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 送给教育局长司机乙一笔钱,让办此事。
乙司机答应,向教育局长丙游说。丙知道司机乙收了甲的钱,仍答应办事,或分一部分钱,答应办事。
结论
丙构成普通受贿
乙构成
普通受贿罪的共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结构中,有“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办事请求,丙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许诺、答应请求”,因此,受贿罪的共犯与利用影响力的受贿罪,在整体上属于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普通受贿的共犯
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是对立排斥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与斡旋受贿罪不是对立排斥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2. 行为人(中间人)接受请托人钱财, 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 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 送给财政局长司机乙一笔钱,让办此事。
乙司机答应后
向财政局长丙游说,丙答应
随后,丙向老战友教育局长丁游说,丁也答应。
结论
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如丙丁收钱
丙: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丁:普通受贿罪
如果无违规违纪,丙、丁无罪
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vs斡旋受贿的区别
A. 主体身份不同
前者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
游 说 行 为
后者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斡 旋 行 为 给个面子
B. 对价关系不同
前者是终端办事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请托人的钱财对价关系
后者是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请托人的钱财对价关系
C. 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
本质区别
二者的行为主体,都是中间人,都对终端办事人发挥影响力
但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
前者根据的是私人关系
后者根据的事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及工作关系
如果两种影响力均有,则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 STEP1:送给财政局长乙一笔钱(与教育局长是相好),让其办事。 STEP2:作为老相好的财政局长,找到教育局长游说,丙答应。办成此事。
结论
甲构成行贿罪
乙构成
斡旋受贿罪:其与教育局长的工作关系(职权关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与教育局长的相好关系(亲密关系)
六、 行贿与受贿的罪名关系
单位对单位还没考过
左边
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
右边
单位受贿罪
七、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两罪对比
1. 相似点
行为方式上,都包括不履行职责这种不作为方式。
都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2. 区分点
滥用职权罪→故意犯罪
值班民警巡逻,看到张三拿刀杀李四,围观。直到人被杀,行为人逃跑,民警才站出来,此时就是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过失犯罪
值班民警听报警电话,对方口齿不清,信号不好,民警以为是恶作剧,没出警,导致报警人被伤害
徇私枉法罪
(一)行为类型
1. 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1||| 追诉不要求走完全部过程,只要求进入追诉阶段即可,即,对无罪的人实行
立案
侦查
起诉
审判
只要是其中一种行为,就是追诉
2||| 追诉不要求程序上合法,只要求事实上追诉即可,即,不要求采取法定强制措施
例:对明知是无罪的人
采取不立案、不报捕,但予以关押,待被害人”交代“后再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也构成本罪,同时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将其作为“逃犯“在网上通缉,构成本罪
2. 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
不追诉,包括
不立案、
不侦查、
(1) 立案后,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
(2) 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通过下列行为, 导致返现、被告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
1||| 中断侦查
2||| 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
3||| 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
(3) 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导致有罪证据灭失,导致不能顶嘴
不起诉、
不审判、
裁定无罪
3.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
枉法裁判包括
定罪方面:无罪判有罪,有罪判无罪。这些行为也符合前述两种行为类型
量刑方面:重罪轻判,请罪重判
对附民部分的枉法裁判,也构成徇私枉法罪
(二)本罪与受贿罪
根据339-4,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四款行为的,
徇私枉法、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
同时又构成 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论:国家工作人员犯其他罪同时受贿,数罪并罚
例外牵连择重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四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四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渎职类犯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记忆:不管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渎职
原则上数罪并罚
例外牵连犯择一重
司法工作人员
类似评估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