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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财税法》之财政法,财政法是规范国家财政收支活动的法律规范,它调整国家在筹集、供应、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过程中形成的财政关系。将相关知识点进行了梳理,便于知识点的理解和复习,适合期末考,内容详细,有需要的赶紧收藏下来一起学习吧!
编辑于2024-06-26 19:39:45马工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正。将相关知识点进行了梳理,便于知识点的理解和复习,适合期末考用,内容详细,有需要的赶紧收藏下来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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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
财政原理
财政的概念与特征
财政的概念:狭义上来说财政是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政务的总称,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财政在总体上分为三个部分: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这三类活动主体是国家,活动目标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特征:⑴国家主体性。财政的主体是国家,财政的存在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同时,财政活动也必须依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⑵公共目的性。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引申特征:⑴公益性。财政活动的目的就是满足公共欲望,保障公共利益,而并非像私人经济那样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⑵永续性。财政是一种有秩序的连续性的活动,在存续期间,同私人经济相比较,具有一种连续性。
财政的体系与职能
财政的体系:①预算管理体系—财政收支的总体计划。一个法治国家的财政收入与支出,应当都体现在相应的财政预算中。 因为预算就是财政收支的计划,预算本身就是对财政收支进行管理的一种最基本的方式。 ②财政收入体系。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密切相关,前者是后者的物质基础,后者要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前者。组织财政收入,是财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财政支出体系。
财政的职能:①分配收入的职能。由于财政是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求而收支,管理资材的有秩序的活动,是对国家集中起来的部分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活动。 所以分配收入的职能构成了财政最原始最基本的职能。 ②配置资源的职能。就是通过资财的分配,引导人力物力的流向,以形成一定的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③保障稳定的职能。是建立在分配收入职能和资源配置职能的基础上,是前两种职能实现的结果。
财政存在的必要性
公共欲望
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分不开,并以私人欲望为前提。公共欲望是存在于私人经济中的无数私人欲望中的共同欲望, 这种共同欲望是单靠私人经济无法得到满足的,所以必须由国家通过一定手段来满足的私人欲望就是公共欲望。
公共物品
概念:用来满足人类公共欲望的资财即为公共物品。 意义:①公共物品的存在是社会的客观需求,它反映了社会公众的公共需求,而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解决市场机制无法满足公共欲望的问题,正是财政的主要任务, ②社会公众对公共物品所具有的公共欲望,决定了财政的存在。 特征:①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即一个主体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能排除其他主体的同样消费,各个主体的消费是不能区分而界定清晰的。 分类:公共欲望分为社会欲望和价值欲望。同样,公共物品也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
社会欲望是指那些依靠市场机制不能得到满足的,全体公众可同时均等享受的,不具有排他性的欲望。 价值欲望是指那些经由市场机制不能得到充分满足的,具有排他性和特殊价值的欲望,这种欲望本属于私人欲望, 因其具有良好的外部效应,从而转化为具有特殊价值的公共欲望。
财政存在的必要性
财政的存在与国家的公共职能是直接相关的。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物品,以满足公共欲望,是经济社会的职能的主要任务。而国家要提供公共物品就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力,但国家作为非营利性组织本身是不创造利润的, 所以为了拥有充足的财力,国家必须依据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来获取财政收入。并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财务支出和管理活动。
财政政策和财政立法
财政政策
含义:财政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乃至社会目标而在财政收支和财政管理方面确定的行动方针和采取的各类措施。 宏观经济目标:充分就业,稳定物价,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社会目标:社会公平,社会福利,保障基本人权,促进社会进步等。 类型:①依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功能,财政政策可以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 ②依据财政政策在调节经济周期方面的作用,财政政策分为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的目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政府为调控经济运行和促进经济发展所要实现的目的。 ①经济稳定目标。分为内部目标和外部目标,内部目标主要是稳定物价和充分就业。外部目标主要是力求国际收支平衡。 ②经济发展目标。经济发展包括经济增长,其与上面的内外部目标一起共同构成了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财政政策中的经济发展目标主要包括经济增长率,防止经济周期波动,和有效配置资源三大方面。 ③公平分配目标。国家通过财政政策和相应的财政手段,可以实现提高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平均程度的目的。 ④预算平衡目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国家的预算收支基本保持平衡。 财政政策的工具:分为预算,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三大类。 ①预算。预算调控功能的实现→¹年度预算的预先制定 ²预算执行中的收支增减变动→∶财政收支规模 ∵收支差额→赤字预算,盈余预算和平衡预算。 ②财政支出。⑴购买支出政策。分为政府投资支出和政府消费支出→成为反经济周期,合理配置资源,稳定物价的重要工具。 ⑵转移支付政策。资金的最终用途→¹社会保障支出,²财政补贴支出。 ③财政收入。⑴税收政策。 ⑵国债政策。国债政策是实现财政政策的经济稳定目标的重要工具。其经济杠杆作用主要体现在它的流动性效应和利率效应。
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是指能够依靠经济波动情况自动发生稳定作用,无须借助外力就可以直接产生控制效果的政策。 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是指需要借助外力才能对经济产生调节作用的政策。分为汲水政策和补偿政策两种。
财政立法
因为财政政策是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立法是经济立法的一个重要领域,依据经济法理论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前提,而经济立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是实施经济政策的法律保障。 所以,财政政策是财政立法的前提和基础,财政立法是财政政策的法律化,是财政政策有效实施的法律保障。
财政法总论
财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财政法概念
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①财政收支实体关系。¹财政收入关系,²财政支出关系³,财政管理关系【预算】。 ②财政收支程序关系。财政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活动都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③财政管理体制关系。国家依据一定的政治经济原则而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财政管理权限。
财政法特征
①国家主体性。与私法及其合个部门法相比,财政法属于公法,具有公法的一切特性。 ②法域特定性。财政法与经济法以外的公法相比,尽管都属于公法,但是他们之间不仅调整对象不同,而且法域,宗旨都是不同的,特定的财政领域和所需解决的 财政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两者的不同。 ③调整对象的独特性。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最主要的区别点在于它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财政关系。
财政法的地位与体系
财政法的地位
财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财政法同其相邻近的部门法的关系。
财政法的体系
财政法体系的概念
财政法体系是指由财政法各部门法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财政法体系不同于财政法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财政法体系不同于财政法学体系。
财政法体系的构成
从调整对象角度看:①财政收支实体法。②财政收支程序法。③财政管理体制法。 从立法实践角度看∶①财政收入∶税法国债等。②财政支出∶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③财政管理预算法。 财政法体系的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政法体系不包含税法。
财政法的宗旨和原则
财政法宗旨的概念∶指财政法调整所要得到的目标 财政法根本宗旨的内容∶通过协调运用各种调整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的缺陷,以解决个体营利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弥补民商法调整的缺陷∶民法强调个人本位,商法强调商人本位,所以财政法强调社会本位。 从目标实现的顺序上看∶经济的稳定增长→满足公共欲望,促进社会公平,公共利益,人权保障→促进经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财政法宗旨进一步概括∶ ⑴社会目标∶收入分配公平→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平,基本人权,社会公共利益。 ⑵经济目标∶经济社会秩序→经济稳定增长。
财政法原则概念∶是指贯穿于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活动全部过程的根本准则。 财政法基本原则∶①财政法定原则。⑴收入和支出法定。⑵内容和形式法定。⑶实体和程序法定。 ②财政适度原则。⑴收支适度原则。⑵调控适度原则。 ③财政绩效原则。⑴财政效率原则。⑵财政效益原则。
财政主体和财政行为
财政主体
概念∶是指依财政法行驶权利和权力,履行职责或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分类∶⑴财政收入法主体。可分为征收主体和缴纳主体。财政支出法主体。可分为支出主体和收益主体或者可以分为拨款主体与受款主体。 ⑵预算主体,国债主体,政府采购主体与转移支付主体。 ⑶财政调控主体和财政调控受体。
财政主体的能力∶ 依据经济法的一般原理,调制主体要进行调制,必须具备调制能力,包括宏观调控主体的财税调控能力,金融调控能力,计划调控能力等,也包括市场规制主体的竞争规制能力等。具体到财政法领域,也要关注财政主体的能力问题。 就具体的财政主体而言,从国家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方面来看,主要涉及汲取财政的能力,财政支出的能力,发债的能力与偿债的能力,转移支付的能力,以及整体上的财政调控能力等等。从上述主体的相对方来看,主要涉及承担财政负担的能力,获取财政支持的能力等,它们与财政的承受能力密切相关。
财政行为
概念∶是指财政主体直接围绕财政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分类∶ ⑴依据行为主体的标准,财政行为可分为征收主体的财政行为和缴纳主体的财政行为,以及支出主体的财政行为和收益主体的财政行为,等等。 ⑵依据财政权行使的标准,或者说依据财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财政行为可分为合法的财政行为和违法的财政行为,或者分为有效的财政行为和无效的财政行为。 ⑶依据行为客体的标准,财政行为可分为财政权分配行为和财政资金收支行为。
财政行为的有效条件∶ ⑴主体合格 ⑵内容合法 ⑶形式合法
财政的目的及结果评价: ⑴财政行为的目的。目的是通过再分配实现收入分配公平,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经济的平稳运行。 ⑵财政行为的结果评价。对财政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是为了更好地对其进行法律规范,以使相关主体能够更好地把握可为, 当为,必为和禁为的事项及程序,从而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为。
预算手段,税收手段,国债手段,政府采购手段,转移支付手段等,都是实现财政行为目的的重要手段。
财政权义与财政责任
财政权义
概念∶是指财政法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权利,以及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总称。 从广义上说,财政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还包括国民。 从狭义上说,财政权的主体只包括国家。
国家的财政权∶国家财政权实质上就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进行财政支出的权力和权利。所以,财政权又可以分为: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 其中,财政收入权包括征税权,收费权,国有资产收益权等;财产支出权包括政府采购权,转移支付权等。
财政权法定原则的体现∶财政权的确立与行驶,必须强调财政法定或财政权法定。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财政权法定原则是有多方面的体现的。 首先,国家财政权与宪法密切相关。 其次,国家财政权法定,还体现在大量法律和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之中。
财政主体的职责∶ ⑴财政法定原则是财政法的基本,贯彻该原则是财政主体的基本职责。 ⑵按照财政法定原则的要求,财政主体的重要职责就是依法行驶财政权而不是与其相反滥用或超越自己的财政权。 ⑶财政主体的职责在广义上也包括适当行驶财政权,以及不能放弃财政权。财政主体必须审时度势,根据具体情况,基于财政收支,以实现灵活调控。
财政责任
概念:财政责任是指财政主体违反财政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财政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当受到的财政法上的制裁。
财政责任的分类
财政责任方面的几个特殊问题∶ ⑴财政责任的经济性更为突出。财政本身就属于公共经济的范畴,现代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从而使违反财政法所要承担的财政责任也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⑵财政责任的承担主体的特殊性。履行国家财政职责的财政主体往往并不直接承担财政违法责任,在现时的立法中一般是通过对财政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规定,来体现对财政责任的追究。 ⑶财政责任的追究更强调对社会公益的保护。追究财政责任的目标,内容,方式等,不仅有经济性的,而且有社会性的,不仅有补偿性的,还有惩罚性的。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公益,保障基本人权。
财政法的历史和现状
财政法的历史
国外财政法历史发展∶ ⑴古代社会。《汉谟拉比法典》 ⑵资本主义社会。1215年《大宪章》→1628年《权利请愿书》→1689年《权利法案》
《大宪章》让国王“财政收入”的权力受到限制。 《权利请愿书》让国王“财政支出”的权力收到限制。
国内财政法历史发展
财政法的现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是不可缺少的,而财政政策在各国都是十分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其法律化即为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财政法体系正日趋完备。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前,我国在税法方面,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对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在我国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原来的财政立法已不能满足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进行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新的财政法体系。
预算法律制度
预算法概述
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的概念∶预算通常是指相关主体对其经济活动的预先盘算。 预算的实质是在需要与可能之间进行权衡与评估,以决定是否和如何进行某种资源配置的过程。
预算法的概念∶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与预算法的关系∶
预算法的地位
由于财政活动的主要内容是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所以,没有预算就没有财政,由此使调整预算关系的预算法必然成为财政法的核心。
预算体系的结构
横向结构
预算体系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我国强调实行“全口径预算”,即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据此,我国的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纵向结构
从纵向结构看,预算体系是依据国家的政权结构形成的国家预算的协调统一的整体。 预算是保证各级政权实现国家职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提供公共物品的物质基础; 依据政权结构所形成的预算体系,则是划分各级预算管理权限和收支范围的前提条件, 同时,它也为进行预算管理、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了组织保证。
预算权的分配
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 ⑴审查权 ⑵批准权 ⑶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常∶ ⑴审查权 ⑵批准权 ⑶监督权 ⑷撤销权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人常
县级以上人大∶ ⑴审查权 ⑵批准权 ⑶变更,撤销权 县级以上人常∶ ⑴审查权 ⑵批准权 ⑶监督权 ⑷撤销权 乡级人大∶ ⑴审查权 ⑵批准权 ⑶监督权 ⑷撤销权
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权
国务院
⑴编制权 ⑵报告权 ⑶执行权 ⑷决定权 ⑸监督权 ⑹变更,撤销权
县级以上政府
同上
乡镇级别的政府
⑴编制权 ⑵报告权 ⑶执行权 ⑷决定权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
⑴编制权 ⑵执行权 ⑶提案权 ⑷报告权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同上
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的分类∶ ★《预算法》主要针对一般公共预算的收支范围做了规定, 并强调政府...国有....和社会保险....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我国《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预算外收入
所谓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 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非预算收入
预算支出
概念:预算支出,从动态的角度,是指将取得的预算资金进行分配和使用的活动,亦即支出预算资金的行为; 从静态的角度,是指通过国家预算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法上界定预算收支范围时,预算支出是预算支出资金的简称。 种类:依据我国《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 (3)农业、环境保护支出; (4)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 (5)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 (6)其他支出。 此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还可以分为: (1)工资福利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 (3)资本性支出; (4)其他支出。
预算编审制度
预算的编制
预算编制原则
⑴真实合法原则: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⑵节约统筹原则: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 ⑶控制债务原则: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应当控制适当规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⑷调控绩效原则
预算编制的时间
各级各类预算应按照法定时间编制。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 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预算编制的依据与内容
依据
内容
预算的审批与备案
预算的审批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预算的批复与公开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各所属单位批复预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 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预算的备案
★乡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务院将省级政府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有异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预算执行制度
预算收支的组织执行
预算执行的依据
预算收入的组织执行
在预算收入的组织执行方面,最基本的要求是预算收入的取得必须“及时,足额”。
⑴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 ⑵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预算收入指标。(因为资本具有不确定性) ⑶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截留,占用。
预算支出的组织执行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同时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预算执行中的余缺调剂
⑴预备金 ⑵周转金 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⑷资金的结转,结余与短收调整
国库制度
国库的设立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国库的业务
在我国,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
决算法律制度
决算草案的编制
决算草案的编制原则
⑴合法原则。预算草案必须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⑵准确完整原则。所谓准确,即决算草案中涉及的收支数额必须准确;所谓完整,决算草案的内容必须完整,应有的项目没有缺失。 ⑶报送及时原则。
决算草案的编制程序
即一个自上而下,由部分到整体的过程。
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的审查
决算的批复与备案
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预算监督制度
公权力约束最有效的方式→程序
概念:预算监督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对全部预算活动的监督。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监督制度
⑴立法机关的监督
⑵政府机关的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对预算和决算的监督。
⑶各级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督。专指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
我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监督
国债法律制度
国债法概述
国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和实现其职能而负有的债务。它是国家信用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 特点: ①信用高。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国家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国债的投资者无须担忧或怀疑国家的清偿力。 ②流动性高。流动性是与变现力联系在一起的,由于国债发行量大,信用度高,人们乐于购买。 ③融资能力强。国债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可以用作抵押物来进行融资。
国债法的概念
概念: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债不同于普通民事债务,国债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通过国债的使用,发行,偿还,管理可以进行宏观调控, 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债务不具有上述功能。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①国债发行关系。是国债关系中的基础性关系,是其他国债关系产生的前提。 ②国债使用关系。是在国家将取得的国债收入投入使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以及在国债的权利主体行驶其国债权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③国债偿还关系。是国家在偿还国债本息的过程中与相应的国债权利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债发行关系和国债偿还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两种关系。 ④国债管理关系。是指在对国债流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债法律关系
国债关系是指在国债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当其由国债法调整时,便成为国债法律关系。 国债法律关系是指国债关系的主体根据国债法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债法律制度
包括四类基本制度:国债发行制度,国债使用制度,国债偿还制度以及国债管理制度。
国债职能的法律化
国债的职能
①弥补财政赤字。用国债弥补财政赤字,是发行国债的最初动因。 用财政来弥补财政赤字,实质上是把原本不属于国家支配的资金, 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国家使用,它是社会资金的单方面转移。 ②进行宏观调控。 ㈠调节国民收入的使用结构,促进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 ㈡调节投资方向,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可以增加对微观效益低,但宏观效益高项目的投资,促使经济结构合理化。 ③国债职能与财政职能的一致性。
国债法的职能
①保障国债的弥补财政赤字职能的实现,是国债法的一项基本职能。 ②保障国债的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是国债法的又一基本职能。 【国债职能的有效实现,要以国债活动的有效进行为前提,需要国债法 能够有效规范国债活动。】
国债的分类与结构
分类: ①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短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 中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债。 长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地方国债。 ②国内债务与国外债务 凡一国在本国境内发行的国债即为内债; 凡一国在本国境外发行的国债即为外债。 ③普通国债和有奖国债。 普通国债是指在国债期满时,除偿还本金外,还要按规定利率支付一定利息的国债。 有奖国债是指在国债期满偿还本金时通过一定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国债,分为有奖无息国债和有奖有息国债。 有奖无息是指除中签者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奖金,无中签者仅能收回本金。有奖有息是指除中签者能得到奖金之外, 未中签者亦可得到底几句的利益。 ④强制国债和任意国债。 强制国债是指国家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团体或个人都必须购买的国债。【只有在国家没钱的时候,才回强制人买国债,现已废止。】 任意国债是指在发行时不附带任何条件,企业和居民可自由购买的国债。 ⑤上市国债和非上市国债 ⑥无记名国债,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 无记名国债,是指一种票面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只是以实物券形式记录债权,券面有标准格式的国债,特点是不记名,不挂失,不上市流通。 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采取不印刷实物券,而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的国债,特点是可记名,可挂失,不能上市流通。 记账式国债,是指在电脑账户中记录债权,没有实物形态,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发行和交易的国债,特点是可记名,可挂失,无纸化,成本低。
国债的结构: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概述
政府采购的概念及制度价值
概念:所谓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制度价值: ⑴有助于强化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 ⑵与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配个,有助于调节宏观经济运行,弥补市场缺陷。 ⑶有助于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反腐倡廉。
政府采购法的概念
政府采购法,即调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含①政府采购体制关系【即采购由哪些国家去管理】②政府采购支出关系【由谁支付,依据什么支付,支付多少】 ③政府采购管理关系【涉及财政支出主体,收益主体的管理】
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
1、政府采购模式的选择。可分为由主管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统一采购的“集中采购模式”,以及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分散采购模式”。 2、政府采购法的主体。 3、政府采购的资金。一般为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的对象一般包括三大类,即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招标和谈判。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
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⑵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⑷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⑸促进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的法律定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标的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1、采购法定原则。要求政府采购的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都严格法定。 ⑴实体要素强调,主体、客体、资金范围都要依法作出规定。 ⑵程序要素强调,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据的基本程序都要有法律规定,且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2、保障公益原则。政府采购具有突出的公共性,公益性,要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3、公平交易原则。 ⑴公开透明原则。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和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⑵公平竞争原则。只有确保厂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才能取得物美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⑶公正原则。公正十分重要,不仅要有厂商之间的公平竞争,还要在程序或者制度上进行保障。所以,既要建立相应的回避制度,又要确保采购代理机构的独立性。 ⑷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既然涉及采购,就会涉及基本的买方和卖方的利益,同时,也会涉及其他主体的利益。
政府采购法的主体
1、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项的非盈利事业法人。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纳入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2、监管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管的部门。
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
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 ⑴公开招标 ⑵邀请招标 ⑶竞争性谈判 ⑷单一来源采购 ⑸询价 ⑹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财政法规范
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转移支付法概述
转移支付的界定
转移支付的概念: 所谓转移支付,从广义上说,就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政府, 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它是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转移支付的特征: ⑴规制性。它能够配合其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政策,运用激励机制,实现鼓励或者限制主体行为。 ⑵无偿性。支出者得不到经济补偿。 ⑶多层次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相同和不同级次的地方政府之间都存在转移支付。还有各级政府对企业和居民个人的转移支付,在各级财政也都存在。 转移支付的类型: 政府间的转移支付:⑴横向转移支付→同级政府之间 ⑵纵向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主导】,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 政府对国民的转移支付:⑴补助支出【主导】→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补贴支出 ⑵捐赠支出 ⑶债务利息支出
转移支付法的概念
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
转移支付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主要是市场经济 因为市场经济导致了财政产生了横向失衡和纵向失衡,各级政府 所能提供的公共物品是不一样的,会产生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转移支付法的作用
⑴强化财政的职能。财政具有分配收入,配置资源和保障稳定的功能,转移支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手段,对实现财政的上述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⑵解决财政失衡。各级政府在财政失衡的情况下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的质量都是参差不齐的,通过转移支付,增强那些不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地方政府的财力。 ⑶维护国家安定。通过转移支付,既可以在政治问题上保证国家权威,又可为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避免因财力不足而带来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困难。 ⑷保障法律实施。转移支付法对保障其他财政法律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转移支付法为预算法和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又一个层次的保障。
转移支付法的基本内容
转移支付法的主体
⑴发动转移支付的主体:中央政府和上级地方政府。 ⑵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通常为下级地方政府,广义上还包括企业和居民。
转移支付的类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的类型】
㈠一般性转移支付。 即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所实施的通常的无条件拨款。是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 ㈡专项转移支付。 即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政治,经济或专项任务,而由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进行的专项拨款。 例如,在遭遇重大灾害的时候,由地方政府先担负,再由中央政府拨款弥补。
均衡性转移支付支付
⑴转移支付支付中,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占据重要地位;在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中,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占据重要地位。 ⑵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各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这有助于调动地方的财政积极性和自主性。 ⑶国家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目的: ①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提高地方积极性。 ②缩小地区间的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转移支付的监督管理
因为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是上级财政,因此,上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转移支付的最主要的监管主体。
《预算法》中有关转移支付的规定
⑴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 ⑵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 ⑷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