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马工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正。将相关知识点进行了梳理,便于知识点的理解和复习,适合期末考用,内容详细,有需要的赶紧收藏下来一起学习吧!
编辑于2024-06-27 14:19:30马工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正。将相关知识点进行了梳理,便于知识点的理解和复习,适合期末考用,内容详细,有需要的赶紧收藏下来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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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 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包括,帮工,学徒,乡镇职业职工(含农民工),进程务工的农民。 ⑵禁止招用童工。 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必须保证其接受教育的义务。 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主体 。 ①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法律有规定的不适用,无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有特别规定的为“事业编”,没有特别规定的,例如行政,后勤或其他合同制关系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 ③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 ④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 ⑤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 ⑥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退休金的人。 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用人单位: ⑴我国境内的。 ⑵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应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2、是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
人身关系的属性: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将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支配。
财产关系的属性: 劳动者有偿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此缔结的社会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
4、劳动关系兼具平等性和从属性。
平等性: 劳资双方在订立、变更劳动关系时,应当依照平等自愿,合法原则进行。
从属性: 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身份,组织与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种类
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关系。
劳动合同的种类
按照合同有效期限分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条件: ★协商一致 ★法定(应当)订立: ⑴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 ⑵(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⑶连续2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过错+劳动者能胜任。【必须在2008年1月1号之后订立】 推定建立: 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⑵双方应当补签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正常工资。 例外: ⑴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关系的建立
自用工之日起;自用工合同订立时。
未按时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
1、劳动者。 ①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②用工之日起1个月后,用人单位提出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拒签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 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起算时间: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②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且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起算时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的内容
必背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可备条款
1、试用期条款
形式:书面约定
试用期期限: ①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 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 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⑴期限3个月内 【不得约定】 ⑵3个月≤X<1年【Y≤1个月】 ⑶1年≤X<3年 【Y≤2个月】 ⑷3年≤X 【Y≤6个月】 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Y≤6个月】
▲如果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则试用期条款不生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只约定试用期,没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相当于没有试用期,约定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间的保护: ⭐除了工资不低于正常岗位的80%,其他和正式员工没有区别。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应当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呢;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服务期协议
前提: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违约金: 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②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若劳动者履行了一定的服务期,劳动者只需分摊尚未履行部分的培训费用。 ③劳动者无需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⑴用人单位有过错,迫使劳动者裸辞,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 ⑵用人单位通过预告和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服务器内,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的劳动报酬。
3、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①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属于约定义务,并非法定义务,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②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期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③违反约定的承担赔偿责任。
4、竞业限制条款
概念: 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
限制人员范围: 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内容: ①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2年。 ②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③劳动者违反规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禁止条款
1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2、除违反服务期及竞业限制条款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效力,履行与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协商解除
1、协商一致可解除
2、经济补偿金
⑴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同意,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⑵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同意,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提前通知】
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正式履约期间: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随时解除【单方解除,通知即可】
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⑴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 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利益的; ⑸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立即解除【无需通知】
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⑴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⑵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4、经济补偿金
预告解除→否 随时解除→是 立即解除→是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过错性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①不服管【违反规章制度】; ②不忠诚【脚踏两只船】; ③不诚信【劳动者欺骗用人单位】; ④不称职 ⑴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无故旷工】 ⑵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⑶被追究刑事责任。
2、非过错性解除【预告解除】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好后或伤好后仍不能从事原岗位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调岗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的,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仍然未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预先通知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N+1”
3、经济性裁员
条件: 用人单位因经济或技术原因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地方劳动者。
适用情形: ①企业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 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适用程序: ①用人单位作出裁员决定; ②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 ③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优先留用人员【弱势群体+“老”员工】 ①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里只有自己一个人工作的,且要抚养未成年人或者老人的。
优先招用: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6个月内要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4、不适用预告解除及经济性裁员的人员
条件: ①“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身体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诊疗观察期的。 ②“残”。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④“弱”。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前提是自己没有犯错!!!”
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概述
社会救助概念: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公民给予物质或服务帮助。
社会救助体系: 我国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为基础, 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临时救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①社会救助对象。 ⑴“三无”人员 ⑵贫困人口 ⑶灾民 ②社会救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是核心,专项救助标准和临时救助标准是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确立的, ③社会救助资金筹集。 财政资金是社会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体系】
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
受灾人员救助
专项救助
医疗救助
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
就业救助
司法救助
临时救助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险法
适用范围
社会保险是一项强制险。
社保费征缴制度
费用缴纳主体:用人单位和职工 社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 社保的征收与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保费应当!!!其他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保征收机构缴纳保费。 用人单位违反缴纳义务的法律后果: ①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保费数额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②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限期缴纳或补足。 ............
基本养老保险
覆盖范围: ①职工 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③城乡居民。 【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可以参加以上前两项的基本养老保险】
保费缴纳: ①职工。 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比例缴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⑵职工应当缴入个人账户。 ②灵活就业人。 ⑴由个人缴纳,但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个账户内。 ③城乡居民。 ⑴由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保险待遇: ①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⑴法定退休✗→不得领取 ⑵法定退休✓ 累计15年缴费✓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累计15年缴费✗→或补缴或转城镇居民。 ⑶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②城镇居民。 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③全国统筹。 ⑴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
覆盖范围: ①在职员工 ②城镇居民 ③无雇工的个体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保费缴纳: ①职工。 由用人单位及职工共同缴纳 ②城镇居民。 ⑴由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结合 ⑵低保,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 ③个体户...。 参照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向社保征收机构缴纳医保费。
保险待遇: ①符合基本医保目录的,按规定从基本医保基金中支付。 ②下列不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⑴患者不掏钱的。 ⒈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⒊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⑵在境外就医的。 ③医疗费中有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④全国统筹。 ⑴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医保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工伤保险
覆盖范围: ①只有在职员工享有
保费缴纳: ①由用人单位单方支付保费。
工伤的认定: ①应当认定为工伤。 ②视同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死亡的; ⑵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在原单位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③不得认定工伤的。 ⑴罪酒毒杀不工伤 ④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待遇: ①单位依法参保: 用人单位支付: ⑴治疗期间:工资,福利。 ⑵定残之后:5、6级伤残津贴。 ⑶结束劳动关系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 ②单位未依法参保: 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无法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再向单位追偿。 ③变更和停止: ⑴变更。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少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⑵停止。 ④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因第三人原因受工伤】。 ⑴工伤单独认定。 ⑵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可兼得。 ⑶医疗费用获单份赔偿。原则上由第三人先行负担,第三人负担不起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特殊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①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承担。 ②指派。指派单位承担。 ③承包。用工单位承担。 ④挂靠。被挂靠单位承担。
失业保险
覆盖范围: ①只有在职员工享有。
保费缴纳: ①由员工和单位共同缴纳。
保险待遇: ①领取条件。 ⑴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费一年的。 ⑵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⑶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意愿的。 ②其他保险与补助。 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恩基本医疗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支付!!! ⑵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在职职工规定,给予家属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家属只能选取1项! ③停止领取。 ⑴重新就业; ⑵参军的; ⑶移民的; 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 ⑸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的。
生育保险
覆盖范围: ①只有在职员工享有。
保费缴纳: ①由用人单位缴纳保费,个人不用交。
保险待遇: ①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②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⑴生育医疗费用【男女都可用】 ⒈生育的医疗费 ⒉计划生育医疗费 ⒊其他 ⑵生育津贴【只有女员工可用】 ⒈女员工享受产假 ⒉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⒊其他。 ★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若原工资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多出部分由单位补贴!!!
军人保险法
军人保险的特点和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 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
军人伤亡保险
保费缴纳: 由国家缴纳,个人不承担。
保险待遇: ①军人因战,因工死亡的,给付死亡保险金。 ②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给付残疾保险金。 ③以上情形是由以下原因所致,则不享受: ⑴故意犯罪; ⑵醉酒/吸毒 ⑶自残/自杀 ⑷其他 ④退役后的工伤待遇: 退役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待遇。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保费缴纳: ①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自己缴纳,国家给予相应补贴。 ②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国家缴纳。
保险待遇: 军地对接,合并计算。 【服役期间,免费享受医疗待遇】
随军未就业的军嫂+军姐夫的保险
保费缴纳: 自己交+国家补助
保险待遇: 军地对接,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