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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代理,代理是指一方(被代理人)授权另一方(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便于学习者理解和记忆。直击重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民法的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法考,2024法考必过!
编辑于2024-06-29 21:58:48代理
含义: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
特征
通常涉及三方意思表示
代理人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积极代理)或自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消极代理)
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显名原则),旨在保护相对人,使其知悉法律行为交易方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民法典直接确定代理的显名原则(162),民法典所称代理,仅指显名代理
明示的显名代理:实施行为时明确表明被代理人名字或名称
默示的显名代理:行为当时的相关情况表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事,甚至不要求当时即可得知被代理人名字,事后即可确定(eg.商店店员出售商品,不必特意表明其系代理,当事人是否悉知谁为本人,在所不问)
隐名代理(间接代理):不是以本人名义实施,法律效果不直接归属于本人,隐名代理并非代理,如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委托人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对于本人发生
原则上法律行为均可代理,包括负担、处分行为(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身份行为,如结婚、收养、遗嘱等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与代表:
代理是自为意思表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本人。代表以法人名义所为之,系属法人的行为。法人无论其为社团或财团,皆不能自为法律行为,需由自然人为之(类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实施行为)
代理限于法律行为,代表除法律行为外,兼事实行为及侵权行为
与传达:
代理人对其意思表示内容的形成,具有一定空间。传达则不参与意思表示
代理需具备行为能力(限制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传达则无需具备,6岁的人也可成为传达人
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有错误等情事时,其事实之有无依代理人决定,传达则依表意人决定。意思表示因传达人传达不实者,表意人得依法撤销
代理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法律行为,侵权行为、占有等事实行为不能适用代理
准法律行为(如催告、物之瑕疵的通知)得类推适用代理
不适用代理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事实行为(占有、遗失物拾得)、侵权行为
法定当由本人亲自实施得法律行为,如结婚登记等
依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主要指结婚、离婚、解除收养、遗嘱、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等
生效条件:为法律行为、以本人名义实施(显名原则)、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代理行为效力待定,不是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代理行为有效也不等于法律行为有效
冒名行为(不属于代理)
含义:将他人名义当做自己名义去实施得法律行为
法律效果
行为人主观上想为自己缔结法律行为,相对人并不在意交易人是谁,那么法律行为在实施者与相对人之间成立
如果情况表明相对人在乎交易相对人,欲与被冒名人缔结法律行为,则类推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eg.甲冒名收藏家乙的名义向丙画廊订购某画,丙因慕乙之名而同意出售改画,期望以此提高身价)
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要件:
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
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具备代理权
以得代理行为为标的
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代理人的行为能力限制
法定代理:须为完全行为能力
意定代理:无需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也可
给代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瑕疵的认定
代理行为意思表示瑕疵(错误、欺诈、胁迫等)以代理人为准判断。撤销权归本人
代理人是否可撤销,视本人有无授权而定,应个案认定
就意思表示错误而论,应当比较代理人的表示内容与其主观意思,据此确定是否存在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究竟是否构成真意保留或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以代理人为准判断,需要考察代理人是否就法律行为的虚伪性或保留真意与相对人达成合意。例外,代理人与相对人串通达成虚伪的法律行为以欺骗被代理人的,相对人不得对被代理人主张该法律行为无效。就欺诈、胁迫而言,代理人做出意思表示的,相对人的欺诈或胁迫行为必须指向代理人
如果意思表示瑕疵存在于被代理人身上,仅如下两种情形可能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被代理人实施授权行为时存在错误、被欺诈或胁迫等情况。授权行为因此存在意思瑕疵,被代理人有权撤销授权行为,此时被代理人构成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特定指示实施法律行为,就指示内容,被代理人存在意思瑕疵。通说认为,此时被代理人的意思瑕疵导致法律行为效力效力障碍
知情归属权:归代理人所有,即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为准。即知情或应当知情,以代理人为主
依本人特定指示而为意思表示的,本人就某些事情的知晓,不得主张代理人不知
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对第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违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代理权
概念
代理权是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资格
代理权不是权利或能力,而是一种资格
非为代理人的利益而存在,而是为代理人本人的利益而赋予
代理权的类型
单独代理权与共同代理权
共同代理:数个代理人,一项代理权,原则上应该共同行使,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中一个人擅自为代理行为,则属于无权代理
本代理权与复代理权
复代理的特征:
复代理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授予代理权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的
选任复代理人后,原代理权继续存在
复代理的要件:
存在本代理
代理人有复任权(法定代理原则上有,意定代理建立在人身信任基础上,原则上无)
意定代理取得复任权的两种情形
被代理人允许: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
出现紧急情况
第一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授予复代理人代理权
在本代理权限内,超过则构成无权代理。需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
复代理的法律效果
经允许的复代理,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可就代理事务指示复代理人(复代理人需接受被代理人及代理人的双重指示,不一致时,被代理人的指示优先
经允许的复代理,代理人仅就代理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未经被代理人允许的复代理构成无权代理,代理人需对之承担责任
意定代理人转拖不明的法律责任: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的授予
授予行为的单方性,无需代理人同意即可生效
应为代理行为的义务来自于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非代理权授权行为
代理行为不使代理人负有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
代理权授予的行为与方式
内部/外部授权
内部授权的外部告知(特别通知或公告)系准法律行为中的观念通知(事实通知),不发生授予代理权效力
形式
代理权授予形式自由原则
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非属必要
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
代理权的发生来源于独立的代理权授予行为,而非基础法律关系
代理权的撤回(限于意定代理权情形,法定代理权有撤销,但无撤回行为)
原则上可随时撤回,不受基础法律关系(如雇佣)是否存续的影响
原理:代理权非法律上的利益,代理人无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撤回方式
无需与授予方式一致
可向代理人或相对人撤回,亦可公告撤回
撤回表示无溯及力,撤回前的代理为有权代理
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瑕疵
代理权授予行为受欺诈、胁迫、错误等瑕疵的,可撤销
撤销后,代理权授予行为自始无效,代理人对相对人负无权代理人责任
代理权的行使
越权即构成无权代理
应尽到其职责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系指违背基础法律关系(委托、雇佣合同等),可能承担相应的委托责任
应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纯获利益、债务清偿等法律行为不涉及利益冲突)
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自我行为之禁止
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限制原因:存在利益冲突(专为履行债务而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存在利益冲突)
效力:构成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代理权的消灭
部分消灭:限缩或部分撤回
代理权的全部消灭:
意定代理:(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原则上基础法律关系终止,代理权随之消灭)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变成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代理权消灭,除非依被代理人意思,限制行为能力人已足以代理)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代理权不可继承)
取消委托:代理权撤回 辞去委托:代理权抛弃
例外情形:(174)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法定代理:(175)【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权代理
含义: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与无权处分区别: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类型:狭义(真正)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情形:自始/越权/代理权消灭
狭义无权代理
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无权代理。
法律后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总则编解释27: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代理行为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
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追认可向相对人或无权代理人为之
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意思表示生效时间,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确认其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性质:意思通知,不必有法效意思
催告效果:起算30日的追认除斥期间;催告后,被代理人只能向相对人进行追认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
善意的认定:不知且不应知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
(1)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
善意相对人的选择权: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
171.3善意:不知且不应知(非因过失不知)/恶意明知或应知代理权之欠缺(区别于171.2之善意、德民179.3同此)
相对人恶意(“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举证责任在于无权代理人(总则编解释27)
相对人恶意的,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总则编解释27):过错责任;赔偿责任;可适用过错相抵
无权代理的债务履行责任
主观要件
相对人善意
代理人明知欠缺代理权(民法典未做此限制)/代理人不知代理权欠缺,则不承担债务履行责任
客观要件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
除代理权欠缺外,法律行为不因其他事由欠缺而不生效力,如违法无效、效力待定、被代理人因受欺诈、胁迫而撤销法律行为(原理:其他效力瑕疵与代理权欠缺无关,相对人不能获得优待)
债务履行责任的排除
被代理人本来欠缺履行能力(原理:相对人不能转嫁欠缺履行能力之商业风险
无权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要件:相对人善意,被代理人拒绝追认
属于法定担保责任,不以无权代理人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无过失责任)
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失,赔偿信赖利益还是履行利益的损失(有争议) ,宜解释为信赖利益赔偿
代理人不知其欠缺代理权的,仅负责赔偿信赖利益,不负责履行债务
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
被代理人追认:本人可依托内部关系(委托、雇佣等)向无权代理人求偿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构成无因管理,无权代理人可基于无因管理向本人求偿(979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相对人恶意情形的民事责任
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责任包括被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也包括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责任的确定
表见代理
17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二)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规定对于认定“本人可归责性”仍有参考价值。
概念: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另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制度价值:为保护交易安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相对人就存在权利外观负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就相对人非善意负举证责任,即推定相对人善意
构成要件
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具有代理权存在的外观(权利外观
代理权存在的表象归因于被代理人(本人可归责性)
相对人善意“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法律后果
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13:“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被代理的法律行为自身存在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事由,被代理人仍可以主张
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的成立遭受损失的,代理人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基础: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或侵权责任)
类型
授权表见型代理:被代理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之责任的表见代理
主要类型:委托保管印章、盖印空白合同书、容忍代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盗用、伪造合同印章、空白合同书不构成
要求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含义:已授予的代理权嗣后被限缩(部分撤回),却因限权人的行为造成足以另人相信代理权未被限缩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主要类型:外部授权,内部撤回
构成要件:授予代理权、代理权嗣后被限缩、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代理权未被限缩的外观、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代理权被全部撤回,却因撤权人的行为造成另人相信代理权存续的外观,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要件:曾经拥有代理权、嗣后被全部撤回(含基础关系终止,如雇佣合同期满或被解雇)被撤权人保有授权书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相对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主要类型:被撤权人保有授权书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