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法硕选择题详细考点)
(法律硕士考试)系统整理分则中疑难的选择题考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编辑于2024-07-04 14:33:51刑法分则罪名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1)
伪劣商品(6)
最高至无期;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
行为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犯罪形态
既遂标准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未遂标准
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已售金额×3+货值金额≥15万元
本罪与生产销售类的8个罪名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竞合时从一重罪处罚
本罪+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罪=从一重
本罪+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犯罪=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假药:药品无疗效
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如果将农药、兽药冒充人用药品销售,构成本罪
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格药品,不属于刑法上的假药
本罪+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犯罪=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有毒、有害具有相当性(超量的添加剂达不到有毒的程度)
判断:禁用+人为掺入
结果犯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劣药:药品有疗效,但疗效不足
本罪+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犯罪=数罪并罚
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不符合安全标准
原发性毒害
国家允许使用但不符合标准(如超标使用添加剂)
妨害药品管理罪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格药品,不构成本罪
走私犯罪(1)
有期+倍数罚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客观方面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个人≥10万,单位≥20万)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变相走私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罪数
本罪+行贿罪=本罪(法律规定为加重情节,适用加重法定刑)
行贿罪+其他罪=数罪并罚
本罪+妨害公务/袭警等=数罪并罚
一次走私活动中:本罪+走私武器弹药等物品=数罪并罚
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本罪定罪,适用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法定刑
公司管理(1)
有期+并处罚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个人)
犯罪主体
包括常设性组织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村委会等)+非常设性组织的工作人员(赛事、文艺演出的组委会等)
为他人谋取利益
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
只要求承诺即可
索取型和收受型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
≥3万元
共同犯罪中
主犯的犯罪性质一般看非国工和国工的级别
金融秩序(8)
可处罚金的有:伪造货币+骗贷(并处)+非吸(并处)+洗钱(并处or单处) 没收财产的:伪造货币(最高无期);最高均为有期
伪造货币罪(个人)
具体认定
伪造的是正在流通中的货币
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的,诈骗罪。未使用构成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入罪标准
伪造货币总金额在2000元以上
币量在200张(枚)以上
罪数
伪造后又持有运输出售的(同一宗),以本罪定罪处罚
伪造后又持有运输出售的(非同宗),数罪并罚
货币是否丧失同一性:伪造—变造(不丧失)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变造货币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对象是伪造的货币而非变造的货币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结果犯
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归还的意思———贷款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集资诈骗
本罪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集资诈骗又非法占有的目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个人)
客观方面
骗领——持有——运输——出售
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实用的: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的牵连犯,从一重,定信用卡诈骗罪
伪造信用卡后又使用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定信用卡诈骗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个人)
信用卡信息资料而非个人信息资料(如电话号码、家庭地址等)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个人)
洗钱罪
犯罪主体
自洗钱构成犯罪:上游犯罪+洗钱罪进行数罪并罚
合同诈骗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不属于金融诈骗罪,不是本罪上游犯罪
上游犯罪只要求事实确认
未经审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事实确认,但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事实确认,依法依其他罪名定罪处罚(想象竞合、牵连犯等)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金融诈骗(4)
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最高无期+罚金没收财产 贷款诈骗+保险诈骗:最高有期
集资诈骗罪
数额较大
个人≥10万
单位≥50万
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予以扣除
甲5月份集资诈骗50万,6月份诈骗100万,并以此偿还了5月份的50万——甲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100万元,而非150万元
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的费用,不予扣除
共犯
部分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部分没有的——分别定罪,二者在非吸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贷款诈骗罪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通说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与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
电子支付卡:包括普通的储蓄卡(扩大解释)
客观方面
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2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2次催收至少间隔30日)
司法解释
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区分对人和机器使用
盗窃/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抢劫罪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罪数问题
伪造/骗领/作废/冒用——5000元以上
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
明知他人盗窃信用卡而与其共同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反之,则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甲盗窃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乙说路上捡得。甲:盗窃;乙:信用卡诈骗
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分别触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伪造信用卡,后又使用该伪造的信用卡的,属于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定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犯罪形态
预备行为
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
着手行为
到保险公司理赔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
既遂形态
保险公司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保险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并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牵连犯——数罪并罚
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没有向保险人索赔,只处罚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
涉税犯罪(3)
最高:有期 逃税、抗税(倍数罚金):并处罚金
逃税罪
犯罪主体
纳税人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10万)
占应缴税额10%以上
扣缴义务人
只要求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10万)
不要求占应缴税额10%以上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对象
纳税人
甲公司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采取虚报支出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10万。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 但甲公司不是纳税人而是扣缴义务人,所以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消极条件
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罪数问题
过失不缴纳或少缴纳的,不构成犯罪
本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数额≤缴纳数额=逃税
骗取数额≥缴纳数额=数罪并罚
甲出口玩具汽车,共缴纳税款50万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甲所属行业无资格申请出口退税。甲伪造相关文件获得国家120万元的出口退税 120万元的税由两部分组成:1、原先缴纳的50万骗回来;2、多骗取70万元出口退税
抗税罪
作为+不作为
作为:暴力、威胁方法
不作为:拒不缴税
共同犯罪
普通人与纳税人共同抗税的,共犯
普通人单独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征税的=妨害公务罪
罪数问题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属于法条竞合
抗税罪
过失造成
重伤
抗税罪
死亡
抗税罪
故意造成
轻伤
抗税罪
重伤
故伤
死亡
故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主观方面
有骗取国家税款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目的
入罪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10万
牵连犯
为了达到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属于本罪与逃税罪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牵连犯,择一重
知识产权(4)
销侵:并处或单处罚金 侵商:并处罚金 最高:有期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同宗产品)=本罪
本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非同宗产品)=数罪并罚
本罪+制售伪劣商品=牵连犯,择一重
侵犯著作权罪
非法出版物无出版权,经营非法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
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也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性质,定本罪(特别法)
入罪标准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3万元)
其他严重情节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著作权犯罪+销售侵权复制品(同宗)=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犯罪+销售侵权复制品(非同宗)=数罪并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
盗窃、诈骗、敲诈到商业秘密然后披露使用,构成本罪的,不再定盗窃诈骗等罪
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使用该秘密制造产品+假冒注册商标=本罪+注册商标罪并罚
本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从一重
市场秩序(4)
组领+强交:并处罚金 最高:有期
合同诈骗罪
本罪与诈骗罪:法条竞合(本罪为特殊法)
本罪与金融诈骗犯罪:法条竞合(本罪为一般法)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罪+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非法经营罪
国家规定
全人大和全人常制定的法律和决定
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司法解释
与钱有关
非法买卖外汇
灾害期间哄抬物价
非法使用pos机(信用卡套现)、非法生产从事老虎机等的
擅自发行基金、彩票等,违规发放贷款(盈利目的)
与违禁品有关
非法出版物
禁用添加剂、非食品原料等
网络水军、伪基站
与垄断有关
烟草、国际电信业务
与特许经营有关
网吧、生猪屠宰场、兴奋剂类药品、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
食盐问题
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有毒有害食品罪
非碘盐冒充碘盐,情节严重——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非碘盐冒充碘盐,情节不严重—伪劣产品罪
强迫交易罪
具体认定
交易数额相差不大的——本罪
交易数额相差巨大的——抢劫罪
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的
情节严重的
本罪
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抢劫或敲诈勒索
本罪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7)
生命健康(6)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并处罚金 故杀、故杀:最高死刑 其他:最高有期
故意杀人罪
具体认定
行为方式
作为
不作为
行为方法
直接实施
间接实施(不知情或者无责任能力等)
犯罪对象:他人
对母体实施伤害致使胎儿死亡,应当认定为对母体的故意伤害罪,不得认定对胎儿的故意杀人罪
误将尸体、动物等当作人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故意杀人未遂
实害犯
罪数问题
自杀问题
合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如教育行业)
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定罪情节
侮辱诽谤、遗弃(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
量刑情节
强奸致死,虐待致死
支配他人实施自杀的,构成故杀
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
欺骗他人自杀(医生欺骗患者)
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
儿童以及无责任能力人——故杀
意志完全自由的人——不以犯罪论处
邪教组织,以组织、策划、煽动等方式使成员或者他人自杀自伤的——故杀或故伤
相约自杀
一死一未死——未死的构成故杀
先杀对方,后自己自杀未遂或者放弃自杀的——故杀
一方欺骗另外一方——欺骗者构成故杀
安乐死问题
消极安乐死(不治疗)不构成犯罪
积极安乐死构成故杀
区分:是否明显缩短患者生命
转化犯的问题
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故杀
加重犯
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情节加重犯)
强奸致死(结果加重
拐卖妇女儿童致死(结果加重)
强奸和拐卖致死对死亡结果不能是直接故意,一般只能是间接故意
暴力性犯罪中的致死不包含故杀的内容,想象竞合
袭警罪
强迫交易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结果加重犯
故伤过失致死
非法拘禁过失致死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死
虐待过失致死
故意伤害罪
行为方式
伤害行为的主客观相统一
主观:致人轻伤的故意
客观:伤害行为有导致轻伤程度的可能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不能定故伤
犯罪对象
不影响身体器官功能的外部装置,不是本罪对象(假肢、假发、假牙)
外部不影响身体器官功能的部分组织,不是本罪的对象(强行剪掉他人的胡须、头发等——侮辱罪)
植入人体已经成为人体组成部分的假体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人工关节等)
危害结果
轻伤以上
罪数问题
自伤
逼迫他人自伤
欺骗他人自伤(医生患者)
教唆自伤
有无认识能力/意志自由等
转化犯
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
加重犯
强奸、抢劫、绑架、拐卖
暴力性犯罪中的致死不包含故伤致人重伤的内容,想象竞合
妨害公务罪
强制侮辱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行为犯
买卖无罪,组织出卖(中介行为)才定罪
罪数问题
被害人已满18周岁
被害人同意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被害人不同意
故杀、故伤罪
被害人未满18周岁
无论是否同意
故杀、故伤罪
被害人已经死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刑讯逼供罪
欺骗或者威胁使用肉刑,但未实际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伤、故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
危险环境
超强度体力劳动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甲雇佣15周岁的乙在矿下从事超强体力劳动,乙辞职被拒绝,甲强迫乙继续工作。因管理不善发生矿井坍塌,致乙当场死亡。 甲:雇佣童工从事为重劳动罪+强迫劳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三罪并罚
性自主权(4)
强奸最高死刑,其他有期无附加财产刑
强奸罪
行为方式
本质:难以反抗,违背妇女意志
暴力手段针对的是被强奸女性,不包括前来阻止的第三者
犯罪对象
强奸幼女(唯一例外:两小无猜)
婚内强奸
原则上不构成
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强奸罪共犯
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强奸妻子,可以认定未强奸
主观要件
不满12周岁
推定明知为幼女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进行评价
犯罪形态
强奸妇女——性器官插入
奸淫幼女——生殖器实际接触
加重犯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动机卑鄙,手段残忍,多次强奸同一人等
二人以上轮奸
必须存在两个以上男性实行犯
不要求各行为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不要求各行为人的强奸行为都得逞
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幼女轻伤的
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主观:通常是过失,但不排除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
其他严重后果:引起被害人自杀、怀孕、流产、精神失常等
罪数问题
反目成仇
男女原先有通奸关系,女方后来告男方强奸,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强而后可
对第一次一般不认定为强奸罪
半推半就
一般不认定为强奸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无论是否取得未成年女性的同意或者是否使用暴力,均构成本罪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本罪+强奸罪=强奸罪(想象竞合从一重)
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罪
行为方式
明显违反他人的意志,明显使他人难以反抗
甲偷窥小花洗澡,被发现后拒绝离开——可进行治安处罚
不要求与被害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犯罪对象
侵犯的是他人的性羞耻心
限于不满14周岁的人,包括男女
猥亵妇女的,不包括性交
猥亵男子的,任何方式
自我猥亵不构成犯罪(如在公共场所的——行政处罚)
丈夫猥亵妻子,如果不具有公然性,一般不构成犯罪;公然猥亵构成本罪(除此之外的强制猥亵侮辱,不要求公然进行)
猥亵未成年犯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构成故杀、故伤的=数罪并罚
本罪+侮辱罪=本罪(想象竞合从一重)
猥亵儿童罪
行为方式
不要求使用强制手段
不要求儿童反抗
可以是不作为
儿童猥亵成年人,成年人不制止
司法解释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加重犯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
剧中猥亵儿童,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中猥亵儿童,情节恶劣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
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
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人身自由(6)
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罚金+没收财产,最高至死刑 其他:有期,无次财产刑
非法拘禁罪
犯罪对象
有身体活动自由能力的自然人
1周岁以下是婴儿,无身体活动自由
1周岁以上是幼儿,有身体活动自由
入罪标准(针对普通人没有明确规定,参照理解)
时间:12h以上
手段:手段恶劣
结果:轻伤以上
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未完成形态(行为犯)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对重伤死亡结果为过失
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
债务:合法+非法债务
拘禁对象: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的第三人
如果无共同财产关系,应当认定为绑架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有行政职权的外观即可)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
绑架罪
被害人是否认识到自己被绑架,不影响绑架罪既遂的认定
向第三者提出不法要求
不要求是亲戚或者朋友关系,只要求第三人有担忧人质安全的可能性
犯罪形态
着手
开始对人质实施控制行为
既遂
实力控制了人质,不要求提出勒索要求
罪数问题
故意杀伤被绑架人的——情节加重犯
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从一重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抢劫的,择一重
拐卖妇女、儿童罪
犯罪形态
普通情形
着手
开始对妇女儿童实施控制行为
既遂
实力控制妇女儿童
特殊情形
丈夫出卖妻子、父母出卖子女、出卖捡拾等
着手
与买家商讨价格
既遂
实际将妇女、儿童卖出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本罪+强奸=本罪
强奸+本罪=数罪并罚(先强奸后拐卖)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本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本罪
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本罪=数罪并罚
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
仅限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不包括其他第三人
与诈骗罪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
数罪并罚
本罪+对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拐与收买被拐+组织妇女儿童进行犯罪=数罪并罚
拐与收买被拐+组织妇女儿童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本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收买被拐卖得妇女、儿童罪
犯罪形态
着手
与拐卖者商讨价格
既遂
接收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本罪+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数罪并罚
从宽处罚情节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拐骗儿童罪
抚养目的
偷盗婴幼儿
拐骗儿童罪
出卖目的
偷盗婴幼儿
拐卖儿童罪
勒索目的
偷盗婴幼儿
绑架罪
奸淫目的
偷盗女童
强奸罪
猥亵目的
偷盗婴幼儿
猥亵儿童罪
索债目的
偷盗幼儿
非法拘禁罪
偷盗婴儿
拐骗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
行为方式
主动诬告,虚假陈述的不构成本罪
告发机关: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
公开传播,未告发的,可能构成诽谤罪
诬告的内容
虚假+犯罪事实
他人有此种犯罪事实,捏造彼种犯罪事实诬告的,构成本罪
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形态
预备行为
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
着手行为
向有关机关开始告发虚假的犯罪事实
既遂标准
机关收到诬告材料,有可能启动调查程序
婚姻家庭(6)
虐待+遗弃:可被判处管制 其他:有期+拘役
重婚罪
行为方式
重婚行为:事实婚+法定婚
同时维持两份事实婚不构成本罪
下列情形,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本罪
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
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
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
被拐卖后再婚的
上述四种情形属于事实婚,上述妇女去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的,构成重婚
通奸+经济关系=同居
公开同居+夫妻名义=事实婚
事实婚+合法登记=法定婚
秘密同居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婚姻自由
结婚与离婚自由
不包括恋爱和分手自由
处罚
原则:自诉
例外:致人死亡(包括直接和过失)——公诉
死亡对象仅限暴力干涉的对象
长期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有一次是杀人或者伤害行为,数罪并罚
以故杀等方式暴力干涉的,想象竞合
虐待罪
行为方式
作为或作为+不作为
单纯不作为不构成犯罪
单纯有病不予治疗等
处罚
原则:自诉
例外:致人重伤死亡——公诉
长期虐待钟,有一次是杀人或者伤害行为,数罪并罚
以关禁闭的方式虐待被害人,本罪与非法拘禁想象竞合从一重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
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的
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长期使用的
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遗弃罪
纯正不作为犯
法律规定、合同产生、职业产生的义务
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入”
作为(非法侵入)+不作为(拒不退出)
名誉隐私(3)
侵民信息罪:并处或单处罚金 侮辱诽谤:最高有期,可剥政权
侮辱罪
行为内容
侮辱的内容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捏造的
犯罪对象
不含死者:死者没有名誉权,但表面是侮辱死者,实际是侮辱死者家属的构成本罪
不包括单位,单位没有人格权
表面侮辱单位,实际侮辱自然人的构成本罪
单纯侮辱单位,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处罚
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属于亲告罪
通过网络侮辱他人被害人提供证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仍然是自诉案件)
诽谤罪
具体+虚假+足以使人相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不包括单位与死者的相关信息
民主权利(2)
破坏选举可剥夺政治权利
报复陷害罪
破坏选举罪
破坏的是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
破坏村委会、居委会、公司领导的选举工作